韩润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微信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
韩润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微信自诞生以来,已经成为当下应用最为广泛的一款即时通讯工具。微信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注册信息、社交信息、定位信息、支付信息在侦查中均具有很大的侦查价值。对微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定位支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以及深挖犯罪从而进行案件串并,从意识层面、法律层面、制度层面三方面对微信在侦查中的应用前景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实践当中。
微信信息;侦查应用;电子证据
根据微信官方发出的数据,截至2016年5月,微信用户总数已经突破9.27亿,其中微信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微信的迅速风靡与长久不衰可以说是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奇迹。在微信迅速风靡的背后,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也日益猖獗。侦查活动本身也应当与时俱进,针对微信的迅速风靡以及微信犯罪的猖獗,努力发展微信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
微信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信息产生,这些信息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注册信息
微信用户的注册信息分为浅层次的注册信息以及深层次的注册信息。浅层次的注册信息包括微信号、昵称、头像、签名、地区;深层次的注册信息包括所绑定的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地址等。注册信息作为用户的身份标识,不同的用户其注册信息必然不同,即具有唯一性。
(二)社交信息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包含着大量的社交信息,如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备份的通讯录信息等。聊天记录中有人们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相互交换的信息,朋友圈内包含着照片、文字、视频等信息,备份的通讯录信息中包含着微信用户的通讯好友。
(三)定位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其基于LBS技术的衍生社交功能使其在同领域内独树一帜,如附近的人、摇一摇、位置共享功能等。微信用户在使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时会留下其定位信息。尤其在使用附近的人功能时,虽然用户退出了这一功能,但是如果没有清除其位置信息,用户的位置信息会被保留到腾讯云端,该用户周边的人在使用这一功能时仍能够发现其位置信息。此外,微信的位置共享功能以及发送实时位置的功能,也是其特色功能。
(四)支付信息
微信支付自2013年诞生以来,迅速发展。微信支付功能里包含着转账、手机话费充值、理财通、彩票、滴滴打车、京东精选、Q币充值、微信红包、吃喝玩乐、购买电影票、机票、火车票等功能,这一支付功能已经应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无论微信支付应用到生活的哪个方面,都会留存有交易记录,这个交易记录是存于手机本地,而不是仅仅存于云端,并且能够保存长达一年之久。微信的支付记录中购买机票、火车票、使用滴滴打车、订购酒店的信息能够反映该用户的出行情况,手机话费充值信息能够反映该用户或者与用户有较为亲密关系的手机号码,通过微信平台购物的情况能够反映用户的经济水平,通过微信支付中的购买电影票、吃喝玩乐等日常消费信息可以分析得出用户经常活动的区域。
在侦查实践中,对微信信息的综合分析是基础,而把微信信息应用到侦查破案当中是最终目的。
(一)利用微信信息,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
利用微信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信息能够帮助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以下将分类阐述:
1. 利用注册信息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
微信用户的注册信息具有唯一性,以微信注册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获取用户的真实身份。浅层次的注册信息中,微信号、昵称中可能包含有使用者真实姓名缩写或者使用绰号、生日数字、电话号码,甚至直接使用真实姓名;一部分人群会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地区也很有可能是微信用户真实所在的地区。再结合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信息中所反映出的该用户最近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以及情感变化等信息,可以对该微信用户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刻画,确定其体貌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程度、职业特征、兴趣爱好等。进一步来说,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这些较为深层次的注册信息更能体现微信用户的身份,能直接确定嫌疑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利用社交信息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
分析微信用户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能够发现该用户在别人口中的称谓、照片、语音与他人的亲密关系等,通过其称谓、照片则能够有效确定其是否为嫌疑对象以及身份。在根据该微信用户的相关微信信息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以通过与其有着亲密关系的微信好友入手确定其身份。而朋友圈动态中包含着照片、文字、视频等信息,是对用户日常活动轨迹、生活动态、体貌特征、心理特征的反映,通过这些信息,也能够帮助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
3.通过定位信息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
在微信强奸、微信抢劫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是使用“附近的人”这一功能接触被害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都会有一定的接触,进而知晓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结合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附近的人的范围,在该范围内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发现寻找犯罪嫌疑人,进一步确定其体貌特征。
4.利用支付信息确定嫌疑对象及其身份
微信用户在使用支付功能之前,均需要绑定银行卡账号,获取该银行卡账号那么就可以获取对应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支付的记录,比如充值手机话费则可以获取微信用户的手机号码,进而获取手机号码对应的身份信息;有购买火车票、机票的记录,则可以前往相关部门查询对应火车票、机票的身份信息;有购买电影票的相关记录,则可以前往相关电影院调取监控视频,进一步确定嫌疑对象的相貌、身高等体貌特征。
(二)利用微信信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定位支撑
1.利用注册信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定位支撑
注册信息中有着较为深层次的微信用户的相关信息,比如手机号码、QQ号码。侦查人员通过微信号码反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QQ号码,通过对手机号码的定位以及对QQ登陆IP地址的确定,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
2.利用社交信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定位支撑
在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可能会提到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在朋友圈动态中也可能会拍摄自己的工作环境以及住址环境以实现与他人的交流,一些朋友圈动态下还会有当时的位置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的住址以及工作单位等信息,能够有效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位。
3.利用定位信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定位支撑
犯罪嫌疑人在使用微信作案的时候常会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侦查人员可通过在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的地区附近打开附近的人功能,尝试搜索附近有无犯罪嫌疑人常常使用的微信账号,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广州增城警方就通过“附近的人”功能,破获了利用微信进行系列抢夺的一个案件。侦查人员在市中心的中山路附近发现嫌疑人使用的微信显示在附近“800米以内”,而且民警在中山路邮政局门口发现一辆与事主形容的作案车辆相似的现代轿车。于是民警蹲守,顺利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在该案件中,侦查人员就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微信注册信息,利用定位信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活动的地点即增城市荔城街周边进行搜寻,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
位置共享功能是置于微信定位功能下的一个特色功能,用户通过发送自己的位置或者进行共享实时位置可以实现位置信息的交流,使用户通过导航可以到达某一特定的位置。在侦查实践中,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缉堵截的过程中,由于追缉堵截的紧迫性,使得侦查人员在匆忙之中会出现丢失同事位置,失去进一步追缉堵截的方向,或者同事想要请求援助却因为位置的不确定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支援的情况。微信的位置共享功能恰恰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位置的共享与发送,能够使追缉堵截的参与者及时知道对方的位置,不会出现丢失同事的位置信息,贻误战机的情况。
4.利用支付信息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定位支撑
微信支付有购买火车票、机票、滴滴打车等出行功能,通过对出行信息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城市以及在城市里居住的大致范围。而通过对微信支付中日常生活消费信息的分析则可以进一步缩小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范围,如在吃喝玩乐中的种种消费、购买电影票的信息等,这均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活动的范围进行定位。
(三)利用微信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
侦查实践中,利用微信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需要注意对伪装身份的精心布置以及贴靠方式的选择。
1.利用注册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
通过对微信号、昵称、头像、签名、地区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姓或者名、年龄、家乡等信息,那么侦查人员则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信息填写为与犯罪嫌疑人相同的姓、名、家乡、相仿的年龄,使犯罪嫌疑人有一种亲切感。
2.利用社交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
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等信息的分析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心理特征、文化程度、作案目标选择上的特点等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常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的状态,那么可以得出其爱好网络游戏,侦查人员可以将自己的头像设置为该网络游戏中的一个角色以吸引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如果得出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那么就需要侦查人员把自己的相关信息伪装成相应文化程度的人员,以便能够得到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机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标多为年轻貌美的女性,侦查人员就伪装成性格外向的女性等。
3.利用定位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
以犯罪嫌疑人经常出没的位置或选择的作案区域为基准,侦查人员应当在相应区域范围内打开附近的人功能,等待犯罪嫌疑人主动“上门”。
4.利用支付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
犯罪嫌疑人的支付信息同样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以及大致的活动范围,根据这些信息,把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伪装成自己的兴趣爱好,在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的范围内打开附近的人功能,利用人们常有的趋同心理,贴靠犯罪嫌疑人。
贴靠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根据其定位信息发现其经常出没的位置,在附近进行搜索,利用附近的人主动添加犯罪嫌疑人;二是在其经常出没的位置打开附近的人功能,等待犯罪嫌疑人主动“上门”;三是根据获取的身份信息直接添加犯罪嫌疑人;四是直接利用被害人的微信,模仿被害人语气,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谈。
在贴靠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侦查人员主动贴靠,利用微信的聊天功能接触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功能的一大特色是实现了多元化社交,使即时通讯社交不仅仅局限在熟人之间,而把用户的社交圈扩大到了陌生人之间,即微信用户不仅可以通过绑定的QQ与手机通讯录添加熟人为好友,也可以通过“附近的人”、“摇一摇”与“漂流瓶”等功能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侦查人员需要重视与嫌疑对象接近以及交谈的技巧,在聊天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注意赢得嫌疑对象的信任,另一方面要根据侦查目的,有针对性与嫌疑对象进行交谈,以获取有价值的犯罪信息。对于已经确定嫌疑对象的重大作案嫌疑时,可以利用聊天过程中博取的信任,采取“约会”的方式,把犯罪嫌疑人约至相关地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2012 年8月,浙江乐清一名青年男子通过微信认识某青年女子后,约至宾馆后实施抢劫并要挟发生性关系或私奔,被害人假装答应后设计脱身。警方接报后,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号码,以被害人身份与犯罪嫌疑人再次取得联系,并表示后悔未与其私奔,后经过多次聊天,当犯罪嫌疑人再次赴约时被民警抓获[1]。该案件中,侦查人员利用微信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装贴靠,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其中的经验值得借鉴。
(四)利用微信信息,深挖犯罪,进行并案侦查
1.利用注册信息深挖犯罪,进行并案侦查
通过注册信息的分析可以得出微信用户的姓、名、年龄、家乡、外貌特征、文化程度等信息。在信息化侦查中,某一地域的人员具有相对稳定的犯罪特征,该地区被成为高危地区,如贵州人多从事攀爬盗窃案件、福建人多从事电信诈骗案件等。假设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上所填写的地区是真实的,那么就可以根据从微信信息或者其他途径所分析得出的犯罪嫌疑人其他特征,在该高危地区所对应的多发犯罪中进行检索、查证,发现是否有类似人员所从事的相关犯罪,如若发现了连接点,那么就可以并案侦查,扩大侦查战果。
2.利用社交信息深挖犯罪,进行并案侦查
微信用户可以绑定手机通讯录,并添加手机通讯录中的好友。利用所绑定的通讯录信息,可以有效进行同案犯的锁定。侦查人员抓获了团伙犯罪中的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之后,在对犯罪嫌疑人通话进行话单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可疑的同案犯,假设他们均使用微信,并且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码,那么可以在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微信账号中根据可疑嫌犯的手机号码搜索其微信账号,在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好友中查找有无该微信账号,若两者是微信好友,那么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聊天记录、可疑嫌犯的注册信息、社交信息、支付信息等则可以确定其是否是案件的同案犯。而对于微信诈骗、微信抢劫等多发性案件中,一起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系列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之间聊天记录的分析,则可以发现其余案件的情况,有效帮助深挖犯罪。对于微信强奸案件而言,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基于社会、家庭的压力会选择沉默,因此隐案较多,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也能够有效发现一些隐案,从而能够并案侦查。
3.利用定位信息深挖犯罪,进行并案侦查
现实中有些具有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多个微信账号进行作案,以期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需要根据所掌握案件的涉及微信账号的定位信息,从中发现利用微信作案的地点是否有相似性。比如在微信抢劫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使用不同微信账号在同一地区使用附近的人接近被害人,然后在相同区域进行抢劫行为。因此侦查人员就需要找出案发地周边出现的微信抢劫案件之间是否有联系,是否可能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进行并案侦查。
4.利用支付信息深挖犯罪,进行并案侦查
在微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直接进行转账,在多起微信诈骗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收款的账号出现同一账号或者均为同一地区开户的账号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就应当果断进行案件串并,以发现更多线索。在其他案件中,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支付信息,发现其日常消费记录集中在相似或相同案件多发的地区,那么侦查人员也应当思考是否可能这些案件与该犯罪嫌疑人有联系,尝试进行案件串并发现侦查线索。
微信已经在侦查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就其应用前景而言,有着让人振奋的一面,也有需要人们谨慎而行的一面。
(一)意识层面:两种意识确保微信在侦控犯罪中的有效应用
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其普遍性自不待言,但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仍是较为新颖的。发挥微信在侦控犯罪中的作用需要树立“两种意识”,一是侦查人员树立微信侦查常态化意识,二是人民群众树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1.侦查人员树立微信侦查常态化意识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需要树立使用微信作为一种侦查手段的意识,把微信在侦查中的使用常态化,只有在这样的意识前提下,才能更为深入地把微信应用到侦查当中,并且当下相对于QQ而言,微信的应用更为普遍,更应该重视微信在侦查中的应用。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识的过程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一个辩证的过程,微信在侦查中的应用也应当严格符合这样的认识过程,而实践的前提就是先有实践的意识,这是微信在侦查中的应用所不可缺少的。侦查人员也应当注意,不仅在微信犯罪中可以利用微信进行侦查,在非微信犯罪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进行侦查,不能把微信侦查手段仅仅限定在微信犯罪案件当中。
2.人民群众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要求人民群众树立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主要是为了减少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微信犯罪。微信作为一种犯罪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微信诈骗、微信抢劫、微信强奸等类型的案件中,使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微信用户在日常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不注意个人较为隐私信息的保护,使得犯罪人员有机可乘,通过微信用户所透露出的个人信息接近用户以达到其犯罪目的。对于那些较为陌生的好友请求,应当适当加以判断,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对不怀好意的人员也要及时删除,对于异常的涉及金钱方面的谈话内容要加以防范,切记不要随意与陌生人发生金钱来往。
(二)法律层面:微信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规制
微信作为一种侦查手段需要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出台的规定要严格遵守,没有出台的方面要加强立法建设。对微信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规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信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管;二是侦查机关与腾讯运营商之间就微信信息数据库的合作机制;三是微信在侦查应用的过程中对微信用户隐私的保护。
1.微信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在侦查中具有很大的价值。微信中包含着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诸多能反映犯罪预谋、实施、销赃等阶段情况的电子信息。而且,根据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种类就包括了朋友圈、通信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同时也规定了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冻结、调取、移送、展示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与收集是否合法也有了明确规定。因此,该规定的出台使得微信注册信息、朋友圈信息、聊天记录等均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并且提取的形式、手段也都有法可依了,对微信信息在侦查破案、定罪量刑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坚实的依托。[1]
2.侦查机关与腾讯运营商之间就微信信息数据库的合作机制
根据信息存储的可获取性不同,可以将信息分为手机客户端上的信息与存储在腾讯云端数据库的信息,其中前者在侦查中更易获取,而后者则需要向腾讯运营商求助才能够获取。微信相关信息的获取,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确定嫌疑对象、情报分析研判、获取犯罪证据等工作都建立在拥有可获取的信息源的基础上。侦查实践中,手机客户端上所存储的聊天信息、支付信息等信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侦查方向、获取侦查线索、犯罪证据,但对于绑定的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地址,社交信息如绑定的通讯录信息、所删除的聊天记录,超过一年期限的支付信息等均需要在腾讯运营商的数据库中才能获得,而这些信息所具有的价值往往比手机客户端上的要大得多,因此探究侦查机关与腾讯运营商之间就微信信息数据库的合作机制,对于微信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具有很大意义。
就微信信息数据库而言,腾讯运营商的数据库无疑是最全面最可靠的资源库,但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着侦查机关与腾讯运营商相互沟通协作的问题,如在何种情况下侦查机关能够请求腾讯运营商的协助,腾讯运营商的协助义务又如何确定,是仅仅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协助,还是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腾讯运营商才需要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是只要侦查机关需要,腾讯运营商就需要履行协助义务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为直截了当的方法就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把各项工作具体化、细节化:参照技侦手段的实施标准,借鉴电信侦查的成功经验,规定侦查机关要求腾讯运营商协助的具体情况;综合侦查机关与腾讯运营商两方面的意见,具体规定腾讯运营商协助义务的范围;确定相关信息的查询与反馈方式,是通过网上渠道进行互通信息,还是必须数据库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或者是其他流程与法律文书操作。将侦查机关与腾讯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机制规范化,使各项流程有章可循,最大程度发挥微信数据库在侦查当中的应用价值,法律文书的规范化也使得微信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更为巩固。
3.微信在侦查应用的过程中对微信用户隐私的保护
微信应用于侦查过程中涉及到微信用户各方面的信息,微信号、微信头像、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QQ号码、邮箱地址、交易记录等与微信用户隐私切实相关的信息,其中微信用户聊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有关银行卡账号与密码、支付宝账号与密码等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这些信息,侦查机关应当注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对于经过侦查排除犯罪嫌疑的人员,尤其应当注意对这些信息的保护。
(三)制度层面:加强微信公众账号建设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7月底,微信公众账号的总数达到了580万个,且每日新增1.5万个[2],在这样的潮流下,可以看出微信账号平台受众的广泛性。微信公众账号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平台,加强侦查机关微信公众账号建设,深化微信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
1.深化微信公众账号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广泛收集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以微信公众账号为依托,深化微信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与犯罪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建立自己的公众账号,并指派专人或者专门队伍进行公众账号维护,制定相关制度,形成公众账号工作常态机制,切实发挥微信公众账号的作用。群众通过对公众账号的关注,能够随时随地不受时空限制地反馈所发现的嫌疑情况:目击到正在进行的犯罪时,可以通过对犯罪过程即时的拍照,反馈到侦查机关的公众账号,还可以通过语音通讯的方式及时向公安机关的公众账号发送描述现场状况的语音,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实现即时的报案而且有利于案件线索以及犯罪证据的固定;群众看到公安机关的通缉令、悬赏通告等内容,也可以随时留意身边有无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和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以进行及时的反馈。侦查机关通过微信公众账号进行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的收集,基于微信应用的普遍性,能够积少成多,从中实现有效筛选,发现真正有价值的侦查线索以及犯罪证据,进而服务于侦查破案。
在浙江温州交警支队,已经采用了使用微信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即对现场事故状况进行拍照固定,把照片即时传送到交警部门的微信账号,交警部门通过照片反馈的情况进行初步处理,以达到迅速疏解交通,初步处理交通事故的目的[3]。参照该交警支队的微信应用模式,可以吸取经验,把微信公众账号应用到侦查破案中来。
2.深化微信公众账号在基层警务中的应用,深入服务民生
在基层警务当中,应当深化微信的应用,发挥微信公众账号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推出微信公众账号的不同功能。为群众提供自身安全防范知识不仅能够提高公民防范能力,同时也能够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也促进群众对于公安机关良好印象的形成,有利于公安机关形象的塑造。及时提供居住地区的治安情况,有利于群众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提高对于特定危险的防范意识,防控有关犯罪的发生。微信及时接报警对于聋哑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用文字、图片的形式进行报警,避免了聋哑人无法及时报警情况的发生,有利于聋哑人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保护。
The Application of Wechat Information in Investigation Work
HAN Run-ze
(Chinese People's Pubu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Since Wechat came into being, it has become the most widely-used instant messaging tool nowadays. It's the register information, interpersonal information, location information and payment information produced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Wechat that is of great value in investigation.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Wechat information, we can make sure whether the user is the criminal and who he or she is. Besides, Wechat information can help police to locate the criminal, get in touch with them by forging a identity, and dig more information about crimes so as to combine cases to investigate. The article makes a demonstration on the feasibility of applying Wechat into investigation work by conducting a questionnaire surve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use of Wechat in investigation work, the article also analyses Wechat's applying future from consciousness level, legal level and institutional level.
D631.2
A
2095-1140(2017)03-0000-00
2016-12-15
韩润泽(1994- ),男,安徽阜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侦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