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悦波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论儒家法学思想及其对现代警务工作的启示
——以“孔子之爱”为核心
黄悦波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孔子与儒家在中国历代不衰,最为误读的是孔子精神与世俗政治的勾连,深究其“活着”的根本原因,不是知识,不是睿智,不是强权,而是爱。“孔子之爱”集中蕴含在《礼记·礼运·大同篇》中,通过对“大道之行”的阐述,以“博爱公心”为内核的“公正”是构建“大同世界”的基础,由此展现儒家思想与当代法学的内在亲和性。儒家的这种爱的精神与要求,灵犀了世界警务革命历史并对当代中国警察规范执法有积极的启示价值。
法学思想;“孔子之爱”;现代警务工作
国际援助作为国家外交活动的一部分,由来已久,当前援助的模式由过去的钱、物转为技术合作、援外培训等。外国警察培训工作是新时期我国外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依托公安部在警务安全部门合作领域内的援外工作,这既有利于打击国际化犯罪,也有助于我国外交大局,意义重大而深远。笔者按有关要求,承担了公安部外国警察培训工作中关于“高级执法培训班”的课程,主要讲授法律文化交流的相关专题。一般来说,这些前来培训的外国警察,无论他们来自大陆法系、海洋法系还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对于中国的儒家法律思想都有着浓厚的兴趣。不过,儒家法律思想是什么?如何讲好儒家与中国的关系?如何结合现代警务工作来讲解儒家法律思想?这是该培训课程中的难点,而如何妥善解决难点,无疑可以传授知识、提升能力;也可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继而达到和深化公安部组织外警培训的目的和要求。①公安部有关文件指出,外警培训要达到“以培训交流为平台促发展、以人脉建设为抓手助合作”等目的,并要求“紧扣培训项目主旨,集中优势教育资源,重视培训细节落实,促进培训质量提高”开展培训工作。结合笔者亲历的几次外警教学实践和经验,意图在此略作法律文化交流的探讨,以期美芹之献。
(1)中国儒家化的结果
1.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古代中国立法与司法的法律渊源。按照马作武教授早年的研究,这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以经注律”,以及唐朝“《唐律疏议》之‘礼法合一’”分别代表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深入”和“完成”。[1]不过,法史学老前辈瞿同祖则特别注重魏晋以来的儒家化,他认为中国法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2]笔者基本上赞同这些学术判断,但同时以为,以《丧服图》为标志,明清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所达到的新阶段也不容忽视,姑且称之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第四个阶段”。《丧服图》来自“准五服治罪制度”,是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最早见《尚书·禹贡》,魏晋以后,法律中的血缘关系进一步强化,西晋《泰始律》则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即“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该制度的意思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体现。[3]不过,马作武教授强调了儒家经典文献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贡献,也突出了其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也是我国《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一般思路,但是这种思路容易忽视古代法律的对象即古代社会的人群结构。瞿同祖老先生的判断,则被其他学者解读为“五服制度入法”才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关键。[4]的确,法律并不是高悬书房里的挂画,它要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维持某种秩序,解决问题、矛盾和纠纷。古代中国作为农耕社会,基本的社会形态是人们按照血缘关系聚居,法律的首要功能是解决聚居在一起的各种亲属关系人群的问题、矛盾和纠纷,比如亲属间的犯罪,包括“人身犯罪”、“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强奸和通奸)”等。这才是古代中国“礼法合一”的现实根基,因此明清法律中的《丧服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律儒家化,并使之朝纵深化方向发展。明朝的《大明律》将融合“准五服治罪制度”的《丧服图》列于篇首, 以示对于服制的重视。太祖曾就《大明律》指出:“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①参见《明太祖实录》。清承明制,其《大清律例》依然将《丧服图》和《服制》置于法典卷首,“律首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②参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二:丧服图引》。由上述情形可见,中国古代是儒家化的中国,法律与儒家思想已经紧密地融为一体了。
2.中国当代法律的儒学情缘。在古代中国,儒家是社会和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然而当代中国的儒家(学)只是作为社会道德的形式,历经“扬弃”后,联系和继续了几千年“吾国吾民”的优良传统。近代中国虽然在高举反对“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旗帜下不断推进中国的社会革命,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意识形态,其中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标志的“封建礼教制度”被革命,但是作为社会道德一部分的儒家思想,比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人与人之间友善等基本人伦内涵却依旧存活下来。有学者曾注意到,改革(如自由、平等),“可以经由法律的规定、工业化和普及教育等种种方式逐渐改变;可是,如果希望以斥责孔子所传下来的社会习惯和道德观念等方式来达到这个目的,便注定要失败”。[5]实际上,法与社会一直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其中法与道德传统也一直是最为经典的内容。新中国的法律虽然更多地体现了全球化的成果,但也没有完全根绝道德传统,尤其是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多元思潮的兴起,儒家思想从民间迅速的恢复并蓬勃发展,最终导致官方对儒学的新的认识与认可。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都注意汲取其中积极的养分”,鉴于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判断,面对中国历史长河之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教训和资源,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理性地看待自己的传统,既不否认过去……也不回到过去……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执政党而言,无疑是一块‘执政富矿’,值得执政者从中汲取力量。”③这是指纪念孔子诞辰2565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上的发言。参见习近平超常规纪念孔子,有何话外音?[EB/OL].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924/c1001-25728766.html,2017-01-15。顺着这个思路,当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不是削弱而是加强法律与道德传统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公告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必须明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对邓小平“两手抓”理论的深化,也是传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升华,即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又反映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内涵精神,以促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3.西方学者对儒家的“误读”。随着2004年开始中国政府在海外设立“孔子学院”,儒家思想的国际影响逐年增大。不过,尽管国外人士认可了孔子,但他们对孔子及其所代表的儒家思想并不清晰,还常常误解孔子法学思想。有媒体指出,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纪念孔子诞辰2560周年的决议,“以认可他为世界哲学和社会政治思想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在美国,除了张冠李戴,“‘Confucius says’(即‘子曰’)在美式英语中颇常见,但绝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他的哲学思想概要,甚至可能从未听说过《论语》”。①参见《隔壁的孔子”——西方人眼中的 “中国圣人”》,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11/11/ content_12434331.htm.[EB/OL].2017-03-15.然而即便如此,国际社会在增加对孔子儒家思想了解的同时,仍然“标签化”地将中国与孔子儒家联系起来。这是因为就中国历史而言,马克思·韦伯特别关注了中国宗教和历史,尽管他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但他对中国的理解建立在西方宗教的概念之上,因而把儒家文化视为“儒教”,“天”是非人格神;他甚至认为中国皇帝的角色如同以色列大祭司,其重要的职权之一是掌管祭祀:“(神灵的影响)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掌握在身为大祭司的皇帝与诸侯手中”;[6]同时,考虑到中国现状而言,西方人对现代中国的认识也是基于对孔子思想先入为主的误读。在国外拍摄的电视纪录片《孔子:世界的智慧》中,其导语竟然是说:“上帝所造万物中,最伟大的是人类,能够以思想涵盖人类和自然的,就是孔子。”由此观众很容易感触:“上帝创造世界,孔子教导世界”,因此,在该片的结束语说到:“上帝在保佑他(孔子)”。②参见《外国人眼中的孔子》,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34ba900100hx1a.html孔子,有何话外音?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924/c1001-25728766.html.[EB/OL].2017-05-10.倘若如此,误读孔子的西方知识分子实际上暗指了孔子的法学思想,因为西方语境中的“圣经”乃是上帝的教导“托拉(nnnn,Torah)”,以其《摩西五经》为代表,是律法书,因此《论语》也必然包含了丰富的法学成分。有鉴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东门上方的人物雕像群中,孔子竟然与摩西、梭伦并列为“三杰”。
(二)中国儒家化的原因
1.误读它与政治的勾连。中国历史上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时而被高举赞颂为“圣人”,时而被贬谪诅咒成为“孔老二”,都因深刻的政治意识形态需求所致。林存光教授曾注意到,辛亥革命后封建复辟危机四伏,革命志士发动“五·四新文化运动”,通过打倒孔子偶像行动来挽救革命,阻止复辟。“反孔”斗士们认为儒家精华“礼教纲常”,在历史上常常被反动势力利用,将圣人与帝王、乡愿与大盗 “交相为用”;他们总结了孔子容易被反动势力利用的缺点,即“尊君权,漫无节制,易演成独夫专制之弊”、“讲学不许问难,易演成思想专制之弊”、“少绝对之主张,易为人所藉口”、“孔了但重作官,不重谋食,易入民贼牢笼”等;他们进而指出儒学与反动势力勾结的原因,认为“儒教不藉君主之力,则其道不行……君主不假儒教之力,则其位不固。”[7]由此看来,孔子及其儒学似乎“罪莫大焉”。但事实并非如此。儒家思想经过汉朝董仲舒的改造,儒学与“帝王之术”融为一体,成为显赫的“官学”,以后历代统治者不断强化孔学的政治意识形态,禁锢人民思想的枷锁,因此“孔家店”被标签化为“逆来顺受,不得造反,不准科学,不准民主”。问题是,孔子的成就不独是政治,还包括教育、著述等内容。按照林存光教授的研究,“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反孔”行动的根源仅仅是政治斗争:复辟与共和。当时的袁世凯、康有为等人意图复辟帝制,意图“将孔子之道编入宪法”,并命令全国“尊崇孔圣”,成立一些尊孔复古组织,而这些组织与北洋军阀相勾连,反对革命和民主共和。[7]102对此,作为“万世师表”的孔子,出于政治斗争的考量,新知识分子害怕当局“盗用”孔子 “劫持”革命的自由、民主等新成果因而遭到激情批判。
2.儒家化的真谛是“爱”。令人诡异的是,如果孔子的儒家是十恶不赦,罪大恶极,问题是民众为什么还要追随他、纪念他、信奉他?难道是孔子有权?有钱?有色?显然都不是。如果我们再回到“五四运动”的那段历史,林存光教授在研究中已经注意到,尽管“反孔”精英反对偶像化的孔子,但也都一再声明不反对孔子本人,其中李大钊、胡适、陈独秀、章太炎、蔡元培等人就在各自言论中毫不掩饰对孔子本人的崇敬。[7]108-109当代中国人也注意到,孔子不仅走出了庙堂,还走向了海外。为什么人们没有唾弃孔子,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敬仰他呢?这个答案我们不妨跳出来看,借助西方基督教的比较来加以理解。孙慕天教授曾撰文指出,“爱是基督教思想的总纲”,基督教信仰在其《圣经》所展现的核心神学命题就是:“神就是爱”(约一4:7)。“爱的总纲”集中表现为《圣经》记载耶稣的训示,即“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除了总纲,“爱”还表现在经文诸多之处,如“爱就是基督的律法”(罗13:10);“爱”是神的“最妙的道”(林前12:31);“如今长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林前13:13)。与此同时,《圣经》还列举了人所能具有的各种优秀品质和卓越能力,但却始终突出“爱”的至高无上。[8]由此可见,纵观西方历史与基督教的关系就不难发现,只有“爱”才是西方宗教和文化延续的血脉,由此造就了西方社会的基础。与之对应,孔子与儒家之所以在中国历代不衰,不是知识,不是睿智,不是强权,而应该是爱,是孔子内在的“爱”造就了儒家经久不息的生命力。
(三)“孔子之爱”的内涵
延续中国儒家的是“孔子之爱”,但什么是“孔子之爱”呢?有学者指出,《论语》共计73次谈到“爱”的问题,包括对人的爱(家人、君臣、朋友)和对物的爱,其中明确用“爱”字的达到9次,与“爱”相关的内容达到64次,其中孔子的“爱”包括对象上的“博爱”和程度上的“差等之爱”两类。[9]该学者还将孔子之“爱”与其他“爱”进行了比较:首先比较墨子之“爱”,她认为孔子所强调的“爱有差等”比墨子强调的“爱无差等”更好,因为“前者比后者更符合人性,更具生活的艺术性”;其次是与基督教之“爱”相比,她认为孔子之爱是“温和”的,本质上是“博爱”,而基督教之爱是“极端”,“表面主张博爱,实质却是爱有差等”。[9]107-108该比较的定性是否准确,见仁见智,但它的确展现出“孔子之爱”的多维度和丰富多彩,以及此栩栩如生。不过,我们不能被这种多维度的表象所迷惑,幻象事物总是有它内在的稳定的本质。又如基督教《圣经》虽宏大叙事又变幻莫测却紧扣《申命记》中“敬神爱人”主题,①《旧约·申命记6:5》:“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新约·马太福音22:38-40》对此加以引申:“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被上升为基督教的总纲。笔者以为,“孔子之爱”的稳定本质集中表现在《礼记·礼运·大同篇》的内容,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按照一些学者的诠释,孔子的“大同世界”被誉为是儒家“仁德之道的最高目标”,对此,孔子提出了“建立全民公有的社会制度”、“建立选贤与能的管理休制”、“形成讲诚信和亲睦的人际关系”、“建立人各得其所的社会保障制度”、“倡导人人为公的社会道德”、“树立各尽其力的劳动态度”等理念,深深地吸引了包括孙中山、毛泽东在内的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不息。[10]
(一)现代法学的内涵界定
现代法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这显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但在不同的回答中,有些公约数的内容可以积淀下来作为代表。如果以我国当代法学的学科建设为视角,法学院法学本科学生要求拿到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学分,这通常是从部门法的视角加以区分,但如果从内容上来说,现代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科目是《法理学》。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尽管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但它的出现非常晚。美国大法官波斯纳追述了法律哲学的悠久历史,认为现代法学不应为法律实用主义所掩盖,而应当重视法理学。按照波斯纳的记述:“30年前,我进人哈佛法学院学习,当时,法律教育的重点非常实际,也就是反对理论”,再通过朱苏力老师的补正:“(波斯纳)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法学院”,[11]我们可以知晓,在1960年代的美国,法理学在法学院还非常不受重视。当时研究法律的方式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一开始学习就单刀直入进入法律问题;它把法律体制结构和主要法律规则都视为天经地义,不同年代决定的判例似乎都是昨天才决定的。”[11]3不过,波斯纳看到了这些法律问题中的哲学价值,并论证了法理学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一点哲学味,一个人的一生就只是为各种偏见所囚禁……而一旦我们开始哲学思考……即使是最常见的事物也会引出一些无法给予非常完整答案的问题。[11]5与此同时,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将法理学从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两个视角加以讨论,具体探讨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法律的性质与作用”、“法律的渊源与技术”三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到现代美国,他分析了历史上的法哲学思想,包括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近代的格劳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现代的奥斯丁、庞德、卡多佐等。另外,在第二部分中,他重点探索了法律与秩序、法律与正义、法治的利弊等一般法律问题;在第三部分中,他重点探索了法律的渊源、技术等法律运用问题。①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相似的,当代中国法学界也非常重视法理学,并在学术前辈的不断努力下,该学科已经基本成型。以张文显老师为代表,其主编的《法理学》教程内容就包含了与法律相关的丰富内容,不仅涵盖了博登海默对法理学问题的论述,比如在讲述“法的起源”时,就回顾了西方法哲学的发展史;在谈到“法的本体”时,也要讲到法律与秩序、法律与正义等一般法律问题。②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当然,中国法理学还要谈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相关内容,而且更加注重对“法的价值”和“法与社会”等内容的阐述。不过,在我们探讨现代法学的内涵时,结合本文的研究主题,以法理学为代表的现代法学的这些内容与孔子有什么关系呢?与“孔子之爱”有什么联系呢?
(二)“孔子之爱”的法理学境界
如果我们将孔子标签化为一个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相似的思想-法学家(法理学家),很多人会感觉非常的困惑。对于大多数学习过《中国历史》课程的人来说,孔子是一个“仁学”大师,反对法治,典型事例某过于“铸刑鼎”事件。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孔子强烈感怀:“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①参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由此看来,孔子反对法治似乎证据确凿,不过,不少学者对此予以反驳,至少进行了调和。有学者认可孔子反对刑鼎,并从六个方面归纳了孔子反对刑鼎的原因,但认为孔子反对铸刑鼎乃是“孔子的经验主义哲学立场对人的理性能力持审慎的怀疑态度”,孔子以此为立场,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之理性不可能制造出完备的法典”,[12]其结果就体现了孔子对“自由秩序和良法的追求。”[12]51不过,“孔子对自由秩序和良法的追求”到底是什么?作者并没有说明清楚。的确,“铸刑鼎”的成文法行为如同亚里士多德有言:“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因为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的问题都包括进,而一个城邦的事务又是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幻的,法律绝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13]如果再遁循欣赏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传统的思路,结合笔者对古代不成文法的研究,以古代以色列律法传统的形成为例,这种不成文法的目的在于道德的说教及道德价值的传递,即“当讲道者在期待耶和华信仰镶嵌在这个社区结构当中而用一种正义和正直的感觉加以宣传时,其目的就是要用圣经律法意图的不成文法形式来创造特定群体的意识”,[14]然而“圣经律法在司法判决中的运用,并不是肉眼可以看见的具体的规则,而仅仅是‘上帝的正义和正直’的概念和原则,是不成文法的精神,而这也是耶和华信仰的精髓所在。”[14]170确切地说,在《圣经·旧约》中不断出现的“上帝的正义和正直”词汇,在《圣经·新约》中就不断地表现为“爱”的主题。儒家《论语》的正义虽然在形式上的表现与《圣经》的正义与正直(神的爱)有所不同,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15]但儒家的“天下为公”也是以“爱”为核心的,只不过是人的爱。这种“爱”或许有些令人费解,最典型的莫过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②然而我们将它与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直系亲属免于作证义务”的规定,我们就不得不感叹,在2000年之前中国贤者的智慧就已经在现代法学思想中光辉闪耀了。2015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就证人作证问题新法规定,在一般案件中(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进一步证明了即使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对人的爱”依旧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经典不变主题。
“孔子之爱”是儒家“对人的爱”的集中体现,具体展现为大同世界的“博爱公义”。孔子描绘大同世界“天下为公”的“公”,我们通常理解为“公平正义”。不过,法理学最经典的话题——公平正义,其内涵就如“普洛透斯的脸”,变换无穷。或者说,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段,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正如学者指出:“我们虽能在经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正义(公道、公正)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比如说“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待。[16]然而这里所言的唯一可以确定的“经验上”的正义,是人们的善恶标准的主观判断,其核心乃是人的“爱”。这表明,在孔子向往的那个“大同”世界里,对所有人的爱(博爱)是公道的内涵,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石。人因为有爱,有博爱之公心,所以才会“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如果人人自私,没有基本的底线,那么即使是民主制度,也难以束缚恶的膨胀。有人在总结德国二战的经验时指出:“导致纳粹上台的不是民主制度本身,而是当时的德国人的政治观点多是从个人处境出发,对他人的权利漠不关心……他们没有社会公民意识。”①参见《景凯旋:人民为什么支持了希特勒》,腾讯网.http://cul.qq.com/a/20140107/007797.htm[EB/0L].2017-05-12.我们现在所言的“公民意识”,以“他人的权利”即“基本人权”为底线。在孔子眼中,这些基本人权,或者说公民意识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博爱公心,即“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与基督教的“神爱众人”不同,在孔子“敬鬼神而远之”的前提下,提倡的是“人人爱人人”。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博爱公心,使得“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当然,孔子也不是机械地强调爱他人而牺牲自己,而是强调爱他人与爱自己有机的结合起来,即“男有分,女有归”。意思就是说,男子从事他兴趣的工作,女子嫁给她心爱的俊郎,人们的喜悦来自内心的真实感受,这种爱毫无半点强迫与虚伪,一切都顺其自然。孔子认为物品都是为了满足于人的自然需求,在博爱公心前提下,人人自觉劳动和按需分配,社会不需要采取私有制。最后孔子做了一个总结,即只要人间有博爱公心,摈弃私心杂念,就不会邪恶的图谋和盗窃抢劫的恶行,这就是“大同世界”。虽然我们现在觉得孔子的这些想法有些“天真”,然而“天真”的伟人远不止他一个,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设想用哲学家来治理社会,他认为哲学家的本质是有知识,具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只有哲学家才能对“善”的把握好,才能治理好国家。不过,孔子并没有将博爱公心寄托于哲学家精英群体,而是赋予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心性,他始终认为“人的爱”不是被(哲学家或者王侯将相)引导,而是“人之初”的本能造化。与柏拉图的哲学家精英模式的被爱不同,孔子强调的爱是来自“公心”,是人人之爱,这在后还发展成儒家所强调“人皆可为尧舜”②参见《孟子·告子章句下》。的平等之爱。如果硬要给孔子贴上尊卑的标签,那也是误读了他关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③参见《礼记·礼运》:“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之“仁”的模型愿意。在这个模型中,孔子不是强调人的等差,而是强调长者之爱的楷模作用,即“父慈”对“子孝”具有引领的作用,而非一味的强调“子孝”,这些对立的爱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和互为前提的,这正映证了马克思所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17]如今有些人误读孔子的平等之爱及其楷模之“仁”,是因为在孔子之后中国历史长期浸淫在君主专制封建社会中阶级压迫的残酷现实中,“孔子之爱”被人为的扭曲成“权贵阶层的没有义务的权力”和“劳苦大众的没有权利的义务”的等差之爱,但这并不是“孔子之爱”的原意。孔子追求的“大道”乃是博爱之公心,也正因为如此,孔子成为中华文化的内核,无论历史如何惊涛骇浪,或者跌宕起伏,孔子的思想和精神总是萦绕在人们的心头,这并不是要复古,而是对“博爱公心”的渴望与期盼。
如果说法律通常表现为具体的条文规范,那么法学的内涵则宽广得多。一般来说,法学是以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为研究内容的科学,“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16]1与此同时,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密切,尤其是其中的法理学问题,即“在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中涉及一系列法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这些问题是法学的‘永恒的主题’”。[16]3-4古往今来,各个民族的伟大的思想家均光照了这些“永恒的主题”,给人以启迪。儒家的“孔子之爱”不仅没有回避这些主题,相反,他用东方人“博爱公心”的道德观念来感知这些主题。在这些与法学密切相关主题中,警察哲学及其警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当今世界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深化“孔子之爱”以推进现代警察哲学,则是新时期值得期待和关注的研究与实战领域。
(一)西方四次警务革命历程与“孔子之爱”的心有灵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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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cian Jurisprudence Thought with Its Enlightenment for Modern Policing Work Centered on the Love of Confucius
HUANG Yue-bo
( Beijing Police College, Beijing, 102202 )
Confucius and his Confucian have enduring appeal in Chinese history, while the most misreading is Confucius spirit colluded with secular regime. Why it can alive is not knowledge, not sagacity, not power politics, but love. The Love of Confucius is mainly contained in book of Rites, LiYun, DaTong, which expounds the truth of caritas and public spirit in Confucius ideal society. This idea has intrinsic affinity with contemporary Jurisprudence. It reflects the sprit of revolutionary history of modern policing work, and enlightens regulated law-enforcement in modern China.
jurisprudence thought; the love of confucius; modern policing work
D631.19
A
2095-1140(2017)03-0000-00
是1829年《大都市警察法》,据此创建了伦敦大都市警察局;其理论依据是比尔创制的“建警十二原则”,后简化为安德逊“建警四原则”,包括“警察权力大小与民众的支持成反比”;“警察执法必须获得民众支持才有力度”;“最小使用武力为原则”;“满意决定警务论”。[18]这些原则展现了比尔和安德逊的“民本”思想,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①参见《尚书.五子之歌》。进而言之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不是奴役压迫与管制,而是基于“爱”的相互依存。首先,从建警原则的内容来看,比尔首先将警察与军队区别开来,也不认为严刑酷吏是警察的目标所在。相反,他认为警察能否担当,取决于民众的真心支持和尊重,如果能够发动人民战争,警察就无需费劲执法(第二、三、四条)。这些原则都强调了警务工作的基本精神是“群众路线”——根基于博爱公心而非特权私欲;其次,在其第五条的“最小武力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也展现了对违法嫌疑人的关爱,即尽最大可能的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最后,比尔还认为证据与犯罪骚乱之间关系不能颠倒(第九条),证据只是结果,不是问题的根源,问题的根源是人,基本思路还是走博爱公心的群众路线。如果警务实战中因为太过于重视证据,甚至将此作为破案立功受奖的依据,导致“刑讯逼供”成为或隐或现的疾瘤,因此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映证了比尔的这个思想。针对西方国家警务工作发展历史的“四次警务革命”,我们不难发现,“革命”最终是回归“群众路线”。之所以说社区警务革命是一个“回归”,正如这次革命的代表人物安德逊阐述“完美警察”模式所言:“如果没有人民大众的普遍支持,法律也会苍白无力;换言之,有民众支持的执法便会如鱼得水,反之则寸步难行”[18]147。西方警务革命的发展历史表明,警民鱼水情深,回归“民本”是“完美警察”的根基,现代警务工作如果没有博爱公心,失去民心就会寸步难行,这无疑与东方“孔子之爱”的精神心有灵犀。
2017-02-15
北京警察学院2016年度教研课题“外警培训中法律文化交流研究”(项目编号:2016JYB034)
黄悦波(1974- ),男,江西奉新人,北京警察学院法律部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制史学、行政法学研究。
(二)当代中国规范执法与“孔子之爱”的珠联璧合
尽管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并不是一个新举措,但2016年度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却显得有所特别。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意在“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通过全面建设法治公安,让老百姓在公安执法办案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为何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有媒体分析是“目前民众对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见较大,比如公安机关中发生一些不文明执法行为,甚至造成了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其中有法律规定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对法律规定歪曲执行的问题。”②参见《中央深改组会议为何强调规范公安执法?》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60520/072432.htm[EB/0L].2017-05-20.规范执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其必要性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这也不是《意见》的全部意思所在。结合前文所提及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在强调“规范执法”的同时,也一直强调法律与道德“珠联璧合”的关系。道德之博爱公心如何与现代法治社会“珠联璧合”?治安执法并非“农夫和蛇”的故事,行政违法尚属人民内部矛盾,即使是“无理闹三分”,最终依托的还是一个“理”字,执法者又何须遗失那“博爱公心”的情怀呢?有鉴于此,所谓当下的热点“规范执法”问题,虽需法律规范为前提,但归根结底还是要有法治思维。不过,法治思维的内核并不是法条规范的本身,而是法条之上的法的精神,就东方人而言,乃是“孔子之爱”的博爱公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