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洪
[摘 要]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模式中,P2P融资模式的市场占有率最高,但存在的风险也较大。通过对小微企业借助P2P平台融资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其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信用、流动性、技术和法律风险进行识别。从政府、P2P平台、借款人以及投资人角度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从而为投资人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众筹平台进行有效的运营以及国家对P2P融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 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32.1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provides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P2P financing mode has the highest market share in Internet financial mode, but the risk is bigger. The stud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2P platform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the risk identification in terms of credit, liquidity and technology. The study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isk prevention strateg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P2P platform, borrowers and investors, so as to make scientific investment decision for investors, operate Indiegogo effectively and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P2P finance.
Key word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P2P network financing, risk identification, risk prevention
一、引言
小微企业由于资金少、规模小、产品种类单一、分布广泛等特点,存在融资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在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P2P网络融资对小微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居首位,市场占有率较高,能够弥补传统金融模式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因而在最近几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然而在P2P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如由于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小微企业和投资人的身份无法核实,出现洗钱、诈骗、跑路等风险。再如由于平台的技术不过关,许多平台受到黑客攻击,给融资参与主体带來损失。这些风险的存在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对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投资人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众筹平台进行有效的运营以及国家对P2P融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二、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的现状分析
P2P网络借贷是“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投资人将自己闲散的资金借给有资金需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的一种模式[1]。P2P网络融资模式与传统银行贷款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借贷条件和融资门槛较低,中间环节较少,网上信息审核省去了繁琐的程序,解决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借款速度快,较快的满足了急需资金的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第二,P2P网络融资的交易方式相对较灵活,投资人可以将资金分散到更多的借款者身上。只要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以完成一笔交易。第三,风险较高,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抵押,极易出现坏账、跑路、洗钱等情况。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底,我国P2P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较6月底下降了68家,7月新增33家,关停101家。关停的平台中,有30家跑路,20家提现困难,1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停业50家,转型7家。7月单月成交量达1829.73亿元,较6月环比增加6.77%[2]。可以看出虽然P2P平台总数有所减少,但是成交量出现稳步上升的态势。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政策,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是市场对网贷行业进行优胜劣汰的一个选择期,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经过调整,互联网金融会进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投资者的利益更能有效地受到保护。虽然有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但一些P2P融资参与主体仍然利用信息系统存在的漏洞、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发生违约、跑路、洗钱等行为,给整个P2P网贷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P2P融资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流程及运行模式
(一)P2P网络融资的流程
P2P网络融资的基本流程为:第一,投资人和小微企业需注册账号成为平台用户;第二,小微企业借助互联网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信用资料;第三,平台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材料进行审核;第四,平台公布审核结果及小微企业材料信息;第五,投资人根据P2P平台公开的信息进行投标;第六,如果资金总额在筹集期内达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则交易成立,电子借条将由平台自动生成;第七,小微企业定期向投资人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二)P2P网络融资的基本运作模式
P2P网络融资运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模式是以拍拍贷等为主的信用贷款模式;第二种是以陆金所、有利网等为代表的担保模式;第三种是以希望金融等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第四种是以微贷网等为代表的抵押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P2P网络融资运营模式对比表
四、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风险识别
P2P网络融资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提供虚假信息,P2P平台疏于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缺失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网络环境下P2P融资存在高风险性,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P2P网络借贷融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借贷双方在匿名环境下进行贷款的风险比传统借贷方式更高(Berger,Gleisner,2009;Everett,2015)[3-4]。这主要是由于P2P网络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同,信息掌握程度比较充分的一方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信息匮乏的一方处于劣势中。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信用体系与传统的融资机构相比还不完善,相关的政策还没有落实,对用户材料的真实性难以分辨,增加了融资方以及平台的违约风险。如一些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获得贷款后,并没有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项目,而是用于和企业经营无关的一些诸如高风险投资等事项上。还有一些借款人到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而一些P2P平台实行的是信用贷款,无疑风险就直接转嫁到了平台上,这也是一部分平台倒闭的原因;虽然大多数借贷平台都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但如果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本身已对外提供了担保,再次进行担保时,则属于第二抵押权人,如果发生损失,法律首要维护的是第一担保人的权利,而大多数出借人对此并不知情。平台层面,一些平台通过居间人身份,收取一定的会员费、认证费、服务费等费用。如果平台出现跑路现象,那么会对借贷双方产生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综合风险的一种,由很多因素构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P2P网贷平台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归集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5]。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联动性、跨界性以及资金高速运转性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发生流动性风险。而且P2P平台与传统银行相比,不受政府保护,也没有雄厚的资金链支持,所服务的客户整体信用资质较低,而且现在传统银行也在向互联网金融业务渗透,为了获得较多的投资人,很多平台在初期会将一个标的拆分为多个小标的。拆标对平台的流动性影响很大,如果拆分的标的金额过大,而资金没有及时的回款,会出现无法支付已到期的资产等情况,严重会导致坏账,使平台发生流动性风险,最终投资人也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三)技术风险
P2P融资对网络技术依赖较大,因而技术风险是其不得不考虑的风险。P2P融资平台拥有大量与投资人和借款人身份相关的敏感信息,一旦平臺的信息系统被黑客攻击,系统中的数据容易被篡改或者删除,导致客户信息记录丢失或者出现混乱,影响平台的正常运作,客户的资金安全也将受到威胁。技术风险除平台系统受黑客攻击外,还体现在平台的计算机受到病毒和木马攻击、密钥密码管理体制不健全、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风险以及因信息系统开发人员对平台系统技术方案设计漏洞和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的交易效率低下等技术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最早的发源地为欧美国家,我国在一些技术实物操作上可能对其依赖性较强,有可能将平台不擅长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由于缺乏一定的知识产权,因而需要购买进口的设备会带来技术风险。
(四)法律风险
P2P网络融资属于创新类产品,发展步伐较快,带来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其运营的部分业务可能游离于现有法律政策和监管体系之外,而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使得P2P网络融资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法律道德风险。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P2P网络融资的法律法规,并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来规范P2P网络融资行为,但是由于P2P网络融资处于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政策法律的漏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对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渠道无法全面核实,平台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一个很好通道,变相成为洗钱分子背后的支持者。
五、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的风险防范
近年来,P2P网络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的风险也较大,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爆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给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应从政府、投资人、平台、借款人四个主体层面合力共同防范P2P网络融资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政府层面
随着P2P网络融资模式的发展,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行为。但是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P2P网络融资不可避免会出现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与其创新速度脱节的现象。因此,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第一,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构建P2P平台自律惩戒机制,强化P2P平台守法、诚信意识,营造P2P网络融资诚信规范发展的氛围。第二,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分业管理的现状以及P2P网络融资的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等特征,政府应建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统计监测系统,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各有关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共同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实现P2P网络融资的优化监管。第三,制定P2P网络融资违法违规惩罚机制。根据P2P网络融资主体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处理,实现精准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二)P2P网络融资平台层面
P2P作为信息的中介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控制风险。第一,P2P平台应该建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制度。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参与主体交易的模式、流程、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等信息向各参与主体加以列示,使投资人对借款人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人投资的盲目性。第二,提升P2P网站功能建设以及技术安全水平。如在平台功能项中加入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等纠纷解决菜单项,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同时要对交易主体的基本资料、资格条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等信息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审核。第三,平台要严格遵守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服从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的监管,不得触及监管和法律的红线,不得以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的宣传和夸大,误导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6]。
(三)借款人层面
借款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第一,在选择融资平台时,一定要对平台的资质进行考察,如果平台的诚信度不足,可能会导致借款人付了佣金,而平台出现“跑路”情况,影响企业的发展。第二,通过P2P平台融资时,一定明晰自己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避免平台为了吸引借款人而实施的虚假广告和借款优惠条件对借款人产生的不利行为。第三,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时,要诚实守信,不能为了获得融资资金刻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以及向平台和投资人提供虚假信息,融到资金后要按照融资合同定期支付利息,切不可拿到资金就违约,“跑路”。这样短期借款人得到了资金,但带来的后果是借款人会被平台列入黑名单,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丧失行为人主体资格。
(四)投资人层面
投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首先可以借助互联网、在线教育、纸媒等途径,多方面掌握金融投融资方面的理论知识,树立正确的金融投资观;同时有投资意向时,要对P2P平台的资质进行综合考察,提高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在P2P平台上对一个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前,除了从平台获得借款人的相关资质信息外,还可以利用微信、P2P社区、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搜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获得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降低自己的风险。第三,投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已,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的合格投资人,不能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政策法律存在的漏洞实施损害国家、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融资从事非法洗钱行为。
[参 考 文 献]
[1]施慧洪,黄艺伟.我国P2P网贷的主要模式、案例分析及比较[J].商业经济研究,2015(34):88-90
[2]张原,陈静,路璐.P2P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研究[J].会计之友,2016(20):47-51
[3]C.R. Everett. Relationship Banking and Loan Default Risk: The Case of Online Social Lending [D].Banking & Finance Review,2015,7(2):9-18
[4]S.C. Berger,F. Gleisner. Emergenc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on Electronic Markets: The Case of Online P2P Lending[J].Business Research,2009,2(1):39-65
[5]尹钧惠,熊冉冉.基于因子分析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风险评估[J].财会月刊,2016(33):72-75
[6]赵成国,胡艾.P2P网贷模式及风险研究——基于渠道理论[J].财会通讯,2016(26):94-99
[责任编辑: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