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建议

2017-03-07 23:21赵百忠苏德龙张之奎曹文彪丁岚峰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信息 2017年6期
关键词:校企协同育人

赵百忠,苏德龙,张之奎,江 红,曹文彪,丁岚峰

(1.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66;2.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 050600;3.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广东 深圳 518000;4.哈尔滨航铭教育科技培训学校,哈尔滨 150021)

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建议

赵百忠1,苏德龙1,张之奎2,江 红3,曹文彪4,丁岚峰1*

(1.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66;2.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 050600;3.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广东 深圳 518000;4.哈尔滨航铭教育科技培训学校,哈尔滨 150021)

高职院校基于“工匠”培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必须依靠“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主体”体系协同育人育匠,才能培养出适应行业企业岗位需求的“工匠”型卓越产业人才。在“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体系建设中,要依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有关职业教育的指示精神和国家近年来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解决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工匠精神”和“工匠技艺”培育缺失、专业特色不足,整体创新创业能力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保障制度、内涵机制、实践教学模式制度建设,结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实际提出了新的建议。

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探索与建议

构建基于“工匠”培育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发挥“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主体”的协同育人育匠的功能,必须坚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行企校”协同培育具有工匠精神的卓越产业人才的道路。培养具有工匠精神与工匠技艺的卓越产业人才,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制度保障体系,才能促进中国高职教育高质量的快速发展,才能更好地为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为实施“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助力,进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1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回顾

1.1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有关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

2014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对我国职业教育作过多次指示,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前进方向,指明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并已经完成了职业教育顶层设计,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的深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提供了一把“金钥匙”。2014年6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新指示要求。2016年12月2日,李克强同志对《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座谈会》中作出了:加快培育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人才,深度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作出新贡献的重要批示。2017年5月8日,刘延东同志在第十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开幕式上就“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打造新品牌等提出了新的举措。

1.2 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快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制度化建设进程。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1年9月29日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中指出: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2014年6月22日,《国务院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提出,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推进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学位制度的建立。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2015年8月21日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3 教育部与有关部委合文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教育部与有关部委出台了多项关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性指导文件。2011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东北[2011]1063号),中提出:根据东北地区各区域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调整需要,密切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求加快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聘任(聘用)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使专业建设紧跟产业发展,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符合职业岗位要求。2015年7月14日,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15]3号)要求:职业院校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优势,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好新常态下行业企业的转型升级。

地方教育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更加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基本做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提供了丰富、宝贵的经验。

2 “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的探索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高职教育还没有跳出“重知识、轻能力,重传授、轻思考,重理论、轻实践”的模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进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高职院校“工匠”培育等特色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政行企校”协同育人、培育具有工匠精神的卓越产业人才的制度建设。

2.1 “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需解决的问题

高职教育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制度建设,存在着培养的学生对社会适应力不强、认同度不高,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工匠精神”和“工匠技艺”培育缺失,专业特色不足,整体创新创业能力不强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在于构建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科学制度,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主导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政府主导中发挥统筹协调,强化职教配套立法。目前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主要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尚需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构建产教融合校企人才互动交流项目平台,创建校企合作“大师工作室”,制定专兼职教师人才发展规划,要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发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中的主体作用。二是要加大政府对校企合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构建校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教育及政府部门要统筹兼顾,落实好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要制定相应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行业企业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企业依规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设立企业接受实习实训资金奖励与免税等法规保障,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三是要弘扬社会舆论宣传问题。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大国工匠精神和优秀企业家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理念的认识。要解决一些行业企业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缺乏长远战略思考的问题,避免在校企合作中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明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与工匠培育是企业的责任。要发挥高职院校服务产业的作用,推动高职院校制度创新、主动作为,解决实习实训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要依靠制度促进校企双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教育与政府部门对校企合作量化监督考核力度。二是要解决好校企双方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中不够深入、不够彻底的问题。提升校企合作的层次,解决校企合作两张皮现象,制定相应的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强化校企双方互动介入,实现校企深度合作,缩小高职院校与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差距。三是要研究校企双方合作制度建设的深度融合问题。加强高职院校运作机制与企业运作机制的联系纽带、认识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存在的差异,依靠制度建设畅通制约校企合作以及受教育者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角色转化的路径。

在研究解决校企双方存在的问题时,还需考虑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智能化发展对人的促进作用与影响力。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和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往安慰型的企业工作岗位已经不能适应年轻人追求有兴趣、有创造力、有挑战性、有价值的心理岗位需求了。为此,在”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高职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中,要适应当下就业观已经逐渐向创新创业心智型模式转变的现实,努力合作开发“学中做、做中学、做中教”的课程体系,既能满足心理工作岗位需求,又能满足企业工作岗位实际需求。

2.2 “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要不断适应与服务国家制造业对卓越产业人才的需求,而制造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高职教育“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人才培养体系的建立。因此,创新高职院校“工匠”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保障体系非常必要。

政府主导协同育人育匠的必要性。在国家经济发展转型背景下,政府越来越重视高职教育的发展和企业卓越产业人才、员工工匠精神的培养与培训,政府主导正在发挥作用,在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有关文件,需要“政行企校”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发展,合作育人,共建以现代学徒制为主的特色办学模式。

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协同育人育匠的必要性。目前中国正处于增速换挡、供给侧结构改革阶段,企业的转型升级,技术技能人才储备等需要深化校企合作。在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协同育人育匠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行业企业在员工培训、人才储备、应用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着深化校企合作的需求;二是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能使企业降低招工、用人方面的成本及风险,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员工职业培训成本,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存在着校企合作的需求;三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能间接扩大企业品牌与无形资产的社会影响力,在造就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存在着需求。

高职院校为主体协同育人育匠的必要性。高职院校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和产教融合”的过程中,要主动发挥高职院校的主体作用,要主动作为、大力作为,不断推动企业逐步从参与地位向校企合作终身育人育匠的主体地位转变。“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对全面提升中国制造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方面存在着刚性需求。

2.3 “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的目标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高职教育提出了“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创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新的发展目标,高等职业教育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依靠“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主体”的“政行企校”相互协同,才能完成其育人育匠的历史使命。”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创新创业实践的开展需要行业指导和企业参与;二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团队的打造需要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三是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为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需要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合作;四是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创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需要“政行企校”各方合力弘扬。

3 “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政策制度建设的建议

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制度建设应本着校企全面合作、产教深度融合、校企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调动校企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校企合作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3.1 建议出台“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保障制度

虽然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主体是学校与企业双方,但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引导和主导。政府应当在校企合作政策法规的制定上推陈出新,出台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例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或条例》,使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有法依、有章循。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校企合作法制化建设,建议制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分担政策、顶岗实习工伤保险补贴制度、企业兼职教师课时费补贴制度、企业实习实训耗材补贴制度等等,为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提供政策保障。

政府行业部门还应对校企合作的企业就财政、银行借贷及企业奖励扶持等方面向企业予以倾斜,设立校企合作企业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制定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与劳动保障部门协作政策,积极开展高职院校与行业进行职工技能培训;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应把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指标,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作为评定企业等级的一项硬性指标。

3.2 建议创新“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内涵机制

高职院校必须坚持走“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道路。要加强高职院校与政府、行业企业联络沟通渠道建设,不断探索协同育人育匠体制机制的创新。要成立校企合作共建委员会,构建合作办学、协同育人育匠、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高职教育立体平台,校企双方签订长期有效的《校企合作协议或实习实训协议》、《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细则》,成立校企合作《专业大师工作室》等,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师资培训、员工培训等全面合作,增强校企合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高职院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及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

“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要打造校企命运共同体,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深层次、多形式的探索与实践。高职院校要发挥办学优势、人才优势,企业要发挥技术与设备资源优势,合力培育具有工匠精神的卓越产业人才,实现紧密的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高职院校要充分尊重企业的意见,按企业岗位人才需求标准确定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

3.3 建议构建“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实践教学模式

构建“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关键是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在专业群与企业产业高度契合的前提下,重点考虑合作企业的技术力量与企业资质、文化理念、社会贡献度、社会责任感以及领导班子对高职教育事业的态度与理念,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校企合作的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校企合作模式,都必须具备以下五点要素。

3.3.1 组建校企合作协同育人育匠职教联盟(集团)

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对接高职院校相关专业群,组建跨学科、跨专业的职教联盟,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效整合高职院校的教育资源和行业企业的社会资源,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发展共赢”的“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的合作机制,积极构建职教联盟内的招生与招工同步、入校与入企同步、就业与工匠培育同步的机制体制。可采取校外合作实践教学基地、顶岗实习、工学交替、轮岗实训、订单培养等多种模式开展实践育人育匠教学。

3.3.2 构建校企合作共建“互联网+”终身学习网络平台

即可满足学生实习实训与顶岗实践,又能满足企业员工继续教育学习。实施职教联盟内的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卓越产业人才证书和高职学位证书“四证融通”的“互联网+学生与员工”终身育匠与实习实训资源共享平台学习。

3.3.3 实施校企合作课程与教材建设

校企双方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研究新时代背景下学生对创新创业智能型工作岗位的内在心理需求,共同进行特色专业、课程设置论证,开展课程标准建设与教材开发。及时研讨、预测专业的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群)能力需求调整专业课程结构。以行业企业人员能力标准为基础,深入分析职业岗位(群)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按企业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建设专业教育教学标准。

3.3.4 构建双师型“大师工作室”教学团队

完善双师素质资格认证制度,提升双师型教师比例和待遇。开展常态化的校企合作互动交流,互派教师和企业“大师”挂职培训与教学,企业聘任学校专职教师担任技术指导,学校聘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工匠”作为专业带头人,聘任企业“大师”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师傅),传授工匠精神、技艺技能,指导学生顶岗实习。

3.3.5 建立“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育匠保障措施

构建完善的“诊断与改进”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可持续的跟踪反馈引导机制,健全高职院校层面的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共管共抓。高职院校在经费预算中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把校企合作协同育人育匠作为二级单位及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业绩指标,在评先评优和职称晋升方面实施一票否决的制度。

[1]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Z].2017-10-18.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Z].2007-09-24.

[3]徐上斐,郭淼.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探索[J].科技视界,2016:18.

[4]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5]张旭翔,王钧铭.推进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1):14-15.

2017-10-23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重大课题“基于工匠培育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课题编号:ZJA1316001) 成果之一

赵百忠,1973-,男,哈尔滨市人,副教授/食品学院副院长,食品加工研究;苏德龙,1975-,男,黑龙江海伦市人,副教授/专业带头人,制药技术研究;张之奎,1976-,男,安徽临泉县人,主任药师/河北省高层次人才/执行总裁,药品生产管理研究;江红,1966-,女,深圳市人,会长/联合国食安专家,食品安全研究;曹文彪,1980-,男,哈尔滨市人,校长/培训师,职业教育研究;丁岚峰(通讯作者),1957-,男,哈尔滨市人,教授/省级名师,高职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包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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