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重整角度探讨破解僵尸企业困局
——葫芦岛有色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2017-03-07 20:09
关键词:葫芦岛有色重整

邹 健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2206)

从破产重整角度探讨破解僵尸企业困局
——葫芦岛有色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邹 健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2206)

破产重整程序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又能保障债务人的正当利益,还可以排斥破产清算程序,使得企业可以避免被强制执行清算程序以及其他优先债权,进而能够以完整的状态继续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因此,除了传统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方式以外,破产重整是我国现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可选途径,可有效破解僵尸企业“活不起又死不掉”的困局。

僵尸企业;产能过剩;破产重整;国企改革

伴随着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的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也深受影响,GDP增速持续放缓,经济下行压力有增无减,部分行业发展环境严重恶化,大批企业陷入盈利能力不断下滑甚至亏损、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甚至资不抵债以至失信违约的境地,试图依靠政府支持和银行贷款来续命以求能够“扭转乾坤”,但事实上仍旧无法摆脱困境,直至最终彻底沦为“僵尸企业”。本该走进“坟墓”的僵尸企业却 “苟延残喘”地占用大量本就有限的社会资源,影响其他企业的良性发展,使本就危机四伏的经济形势雪上加霜,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加剧。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解决长期、大量存在的“僵尸企业”问题。2016年,中央就曾明确要求在三年时间内对345家僵尸企业完成处理。2017年2月28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再一次强调了处理僵尸企业的重要性,要坚定不移地处理僵尸企业,并将其比喻为去产能工作的“牛鼻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可见中央处理僵尸企业的力度和决心。此前各省提请审议的政府报告中,对处理域内僵尸企业提出了量化指标,颇有“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架势。

一、僵尸企业的特征及危害

(一)僵尸企业的特征

“僵尸企业”是形容企业像僵尸一样,自身已不具备良性发展的生命力,丧失了内在“造血”功能,仅能依靠着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的“输血”维系僵而不死状态的企业。僵尸企业的特征表现于外为长期处于亏损甚至已资不抵债、且无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扭亏为盈、化解危局,并以此状态长期“苟延残喘”;实质为投入产出比低下,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却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有些社会资源甚至是被低成本的占用,浪费了本就有限的社会资源。我国的“僵尸企业”大多出现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如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以钢铁业为例,作为工业化进程的支柱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今却因产能严重过剩而成为经济增长的沉重包袱。资料显示,我国目前钢铁年产能已接近13亿吨,而实际需求量仅为一半左右,产能严重过剩,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行业盈利水平大幅下降。2015年发布年报的37家钢铁上市公司中,亏损企业多达28家,比例高达75.68%[1]。这些严重亏损又无力扭亏的钢铁企业为了生存不断地向政府申请补贴,向银行求得贷款,本该走向“坟墓”的企业因此得以存活却不得不接受沦为“僵尸企业”的现实,僵尸企业的存在又进一步加剧了产能过剩,破坏了行业经济秩序。

(二)僵尸企业的危害

1.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

通常情况下,行业产能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进行修正,当市场需求减少时,就需要相应调整产能,这种调整通常以市场自我调节的形式进行。落后产能所对应的困难企业首当其冲,在市场竞争中不断被淘汰掉,行业整体产能便随之不断减少,直至再次与市场需求达到平衡状态,整个去产能的过程就此完成。然而,僵尸企业的“僵死”状态使得该淘汰的低效企业没有被淘汰,该减少的落后产能就不会减少,去产能过程被迫中断,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

2.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

由于僵尸企业已不能产生经济上的“绝对效益”,但基于“求存”的本能,必然会用尽浑身解数来“汲取”各种社会资源,如政策、资金、人力、土地、补贴等。以资金为例,为应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政府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向市场投放了大量的货币,以期刺激经济发展,抵抗衰退。但由于“僵尸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低效率占用而无法向那些使用更高效、需求更迫切的成长型企业和行业流通,使得那些健康良性发展、有优势有活力的企业在融资时成本更高,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3.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僵尸企业出于“求生”的本能,要么借助政府补贴、银行低息贷款、低价劳动力成本等条件所造就的“优势地位”参与竞争,要么在市场中进行诸如不合理低价抢市场等非常规手段竞争,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创新、高效的市场主体发展空间被挤占,进而打击了企业对于创新和升级投入的积极性。

4.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够存在,绝大多数是有金融机构在背后长期提供续贷。出于防止出现坏账、呆账的目的,还有迫于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压力,金融机构常常“迫不得已”向僵尸企业提供“新钱”来偿还“旧账”。背负大量债务的僵尸企业往往还涉及“三角债务”、关联担保,如果盈利能力没有实质性好转而缺乏偿债能力,那么一个困难企业的债务问题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关联企业就难逃破产倒闭的命运,最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

5.影响社会稳定

僵尸企业本应走进“坟墓”,但政府部门为了完成保就业、保稳定、保税收、保政绩的任务,往往会对这些被贴上“大而不能倒”标签的僵尸企业施以援手,进行扶持。这种基于局部和短期利益的考虑未免过于短视,因为一旦错失处置僵尸企业的最佳时机,后期处置的难度就会更大,成本更高,对社会稳定的威胁也更大。

二、以破产重整方式拯救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 “痛点”,处置僵尸企业迫在眉睫。然而,僵尸企业并非全都不值得救活和不能救活,有些企业不仅颇有价值而且有救活的可能,只需要采取合适的手段就能让其“重获新生”。因此,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不能草率一刀切做破产清退处理,要针对不同的企业的特殊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置,要 “对症下药”。对于拯救无望的僵尸企业要坚决出清,对于那些可以救活、值得救活、或者只是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要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其“涅槃重生”,其中,破产重整就是一个经过实践检验的可靠途径。破产重整程序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又能保障债务人的正当利益,还可以排斥破产清算程序,使得企业可以避免被强制执行清算程序以及其他优先债权,进而能够以完整的状态继续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因此,除了传统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方式以外,破产重整是我国现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可选途径,可有效破解僵尸企业“活不起又死不掉”的困局。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裁定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并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形成“重整计划”以清理债权债务的程序[3]。破产重整程序强调了债务人以继续营业、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清偿企业债务为手段,以实现企业正常运营、良性发展为目的。由此可见,重整程序不仅帮助债务人摆脱企业经营发展所面临的困难,还致力于使企业恢复或重塑内在生命力和竞争力,是拯救僵尸企业的一种“积极”方式。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四个特点:

1.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义

尽管重整程序的很多环节都有国家干预主义的影子,但重整程序的启动仍旧遵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即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重整程序。

2.重整程序启动的主体多元化

与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不同,破产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还可以是公司股东,这就使得企业在陷入困境时能够尽快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避免错过重整最佳时机,而且保证了破产重整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启动程序的权利,实现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重整程序的利益多元化

重整程序关系到多方利益,其中不仅涉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理,还涉及债务人财产上的其他负担的清理,更会涉及债务人的资本结构以及产业结构的清理,事关不同群体的多方利益,因此重整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各种复杂的利益 “纠缠”。所以,重整程序中,代表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要在各自诉求有所保留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平衡各方利益冲突。重整程序也因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和协作,产生应有的程序效力。

4.重整程序的效力优先性

首先,重整程序具有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效力,即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者同时申请时,法院应当优先受理破产重整的申请,不得排除重整申请而受理破产清算或和解的申请;已经启动的破产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应当中止。其次,重整程序排斥保全和执行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法院一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再次,重整程序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重整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债务人擅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三)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

重整程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层面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有力保障。我国《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先效力做了相关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时能够得到法律更全面、更优位的保护。例如,当重整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相冲突时,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这样规定不仅可以避免即将进行重整的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因民事执行程序而遭到破坏,为重整奠定财务基础;而且保全了债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企业的完整性,使企业在重整期间能够保持良性运转,顺利过渡至企业重整完成,这也是重整成功的核心保证。

第二,重整企业所负全部债务可获得统一处理。重整计划经法院依法批准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企业开展重整工作的依据,据此确定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务清偿计划对所有债权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因此依照重整计划对所有债务分类进行处理后,企业对之前所负债务不再承担清偿义务,任何债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要求企业进行清偿,企业身上的债务“包袱”得以彻底甩下。

第三,确保重整工作效率的最大化。首先,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破产管理人便无须与债权人逐一进行谈判,只需按照重整计划将所有债权进行分类和清偿[4],从而摆脱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冗杂的博弈,使重整工作量大大减少,从而提高重整工作效率。

第四,合理化调整出资人权益,实现重整目标多样化。破产重整中的重整计划所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然而,不同的调整方式对应不同的重整路线,如重构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公司经营管理权和拓宽企业偿债资金筹集渠道等,重整目标有更多选择,结果有更多可能。这也是重整制度的一大亮点。以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为例,重整方可选择向重组企业注入资金或优质资产,以此作为受让原股东让渡股权的对价;原公司股东如果想保留其股权或控股权,则可以通过向企业提供足够的偿债资金;作为债权人,可以继续保留债权,也可以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将债权转换成相应的股权,以股东的身份获益。

三、以中冶集团对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破产重整做案例分析

僵尸企业能够长期僵而不死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一朝一夕、一策一令可使之发生质变,需要政府和企业针对企业的特殊情况,积极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同时要借鉴其他成功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例经验,拯救僵尸企业于危局。在已完成的破产重整拯救僵尸企业的案例中,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以下简称中冶集团)对辽宁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以下简称葫芦岛有色)的破产重整,堪称政府与企业通力合作拯救僵尸困难企业、“点石成金”的经典案例。彼时的葫芦岛有色可谓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即便是要走破产重整之路,所面临的困难和重整的复杂程度也非以往重整案例可比。即便如此,顶着国内破产重整难度之最的压力,中冶集团以破釜沉舟的决心进行破产重整,最终使葫芦岛有色这只昔日的凤凰,涅槃后浴火重生。

(一)葫芦岛有色破产重整的背景

葫芦岛有色是辽宁省的老牌国企,曾是有色行业的旗帜且蜚声海内外。但是,由于市场的变化和对原材料的过度依赖、技术落后、管理粗放等诸多因素,葫芦岛有色经营状况不断恶化。2007年,中冶集团入主葫芦岛有色并先后投入98亿元资金,力图帮助葫芦岛有色摆脱困境,但最终仍旧是回天乏术。截至2012年底,葫芦岛有色负债140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41.68%,严重资不抵债,银行此时也中止对其授信和贷款,失去银行“输血”的葫芦岛有色彻底沦为“僵尸企业”。情势紧急,一方面,企业面临全面停产,2.8万名职工连同家属共涉及近8万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极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锌业股份面临退市风险,一旦退市,负面影响极大。

为帮助葫芦岛有色实现扭亏为盈、正常生产经营,完成锌业股份 “保壳”的任务,中冶集团提出了包括技改投资、异地搬迁、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在内的多套脱困方案[5],并对各个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中冶方面认为,技改投资、异地搬迁方案无法从根子上解决葫芦岛有色的问题,企业基本面得不到实质改善,未来某个时点“重蹈覆辙”的可能性极大,巨额的投资也将血本无归;若采取破产清算,则会导致企业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大批的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也会危及社会稳定。破产重整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利益进行平衡,借助市场手段对企业和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使企业在法律制度保障下完成股权和债务重组,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的眼前困难和日后隐患,使企业真正从困境中走出来,走上良性持续发展的道路。经过反复论证、认真比选,破产重整是最可取的方案,也成为中冶集团最终的选择。

(二)葫芦岛有色重整过程分析

葫芦岛有色整个破产重整过程可分为三部分,即制定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历史问题的处置。重整计划的制定是整个破产重整的核心环节,关乎重整的成败。重整计划的制定围绕三个关键环节开展:一是处理资产,清偿债务;二是引入重组方,实施股权调整;三是完成锌业股份“保壳”,恢复上市。此外,职工安置、社会职能移交等历史问题的妥善处理也关系整个破产重整的效果。

1.处置相关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的清偿是破产重整的拦路虎,要彻底清偿债务首先就需要确定并锁定债务总额。葫芦岛有色的破产管理人首先依据重整计划,分别对葫芦岛有色和锌业股份做资产评估,摸清了自家“家底”。随后,拍卖相关资产,筹集债务清偿所需的资金。此外,调整出资人权益,用调整让渡出的股票来清偿部分债务。以锌业股份为例,出资人权益调整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全体股东按10%的比例让渡所持股票两种形式。通过拍卖葫芦岛有色的相关资产以及处置变现公积金转增和股东让渡的股票,以葫芦岛有色和锌业股份评估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作为清偿全部债务的底线,将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最终清理债务近150亿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

2.引入重组方,实施股权调整

成功引入重组方是破产重整全过程成与败的关键所在。面对葫芦岛有色这块烫手山芋,作为理想中的目标重组方——央企和地方国企,纷纷望难却步,无奈之下,中冶集团决定为国企身份的葫芦岛有色引入民营资本,注入新的“基因”,实行混合所有制经营,以期能够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最终,宏跃集团从5家意向民企中成功脱颖而出,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最终结果也证明了中冶集团决策的正确,完成重整的葫芦岛有色走上正轨,实现扭亏为盈。

3.锌业股份重新上市

彼时的锌业股份濒临退市,“保壳”形势不容乐观,为完成这个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国资委和省政府方面先是成立了专题组,随后安排有关领导亲自督阵,协调各方全力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在极短的时间内制定出重整计划,并在截止日前通过了法院的裁定,为最终顺利完成锌业股份全部重整工作和恢复上市奠定了基础。

锌业股份完成重整后,当务之急就是恢复其上市资格。要完成这项复杂而专业的任务,就需要借助律师、会计师、券商等专业力量,对所有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各个击破。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能,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等等一系列措施,使锌业股份盈利情况持续好转并最终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当天,锌业股份股价暴涨162%,表明市场对企业锌业股份破产重整的认可,也为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保障。

最终,完成重整的葫芦岛有色,由重整前的亏损僵尸困难企业,华丽蜕变为持续盈利的明星企业。作为彼时重整规模、复杂程度和难度最大的央企破产重整案,葫芦岛有色破产重整的成功经验对当前各地处理僵尸企业仍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四、破产重整新思路——葫芦岛有色破产重整的启示

1.“因企施策”的原则

拯救“僵尸企业”,不能千篇一律照搬其他企业的模式和经验,要从企业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不同的企业应运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按照因企施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解决方案。所谓“因企施策”,就是要对每一家僵尸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到让僵尸企业“还魂”的“命门”所在,有的放矢地提出切实可行又有效的对策,化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使企业回到可持续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2.为“僵尸企业”去产能

去产能是供给侧改革的要求,而处置僵尸企业又是去产能的重要内容。同时,给僵尸企业去产能也是破解僵尸企业困局,实现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因此,对于处置僵尸企业而言,去产能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产能过剩使得行业整体利润率降低,不利于企业间良性竞争和长远发展。要解决僵尸企业的产能过剩,重点是盘活或置换现有存量,控制增量,淘汰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各地方政府要有大局观和全局意识,并与辖下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打破地方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停产那些效率低、盈利差、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不符合结构调整的企业。

3.政府与企业合力

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也要善于借助政府的力量,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在重整过程中能与企业形成强大合力,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现实中,僵尸企业所面对的难题往往都十分复杂,需要政府及早介入并主导整个过程,对于一些具有重组优势的“僵尸企业”要积极妥善的引导,使其尽快升级、转型,必要时,政府要果断出手,发挥自身资源丰富和平台广阔的优势,化解系统性风险,排除社会不安定隐患。例如,钢铁、化工、煤炭、纺织等企业规模大、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广的大型企业在进行重整时,要学会借力地方政府,借助政府搭建的平台引来“金凤凰”。对于资质好,有前景,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地方政府应适时地主动介入,利用自身信誉或公共资源为重整工作保驾护航,解除重组方的后顾之忧,为困难企业找到最匹配的重组方,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4.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引入重组方时,除了选择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央企、国企,还可以多将一些符合条件、具有突出主业优势的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引进来,特别是在央企和国企的破产重整中引入民营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民营企业所具有的公司结构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转型迅速的优秀基因注入到国有企业中,实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使之焕发新的活力。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破产重整是当前破解僵尸企业困局最为理想的选择。僵尸企业要有壮士断臂的勇气,要敢于破釜沉舟主动求变,打破僵死状态,破旧立新,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重整方式。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时,要认识到破产重整对于拯救僵尸企业的实践价值[6],并及早主动介入并主导整个破产重整的全过程,确保各个环节能够紧密顺畅推进,充分利用好破产重整这柄“利剑”,辅以司法、政策及其他资源的强力配合,以最小的成本拯救僵尸企业。

[1]李平.“去产能”吹响冲锋号之钢铁篇[N].中国矿业报,2016-04-21.

[2]黄群慧,李晓华.“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N].光明日报,2016-04-13.

[3]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84.

[4]辛志奇,王鑫.重整——困境企业的重生之道[DB/OL].http://www.chinalawinsight.com/2015/02/articles/dispute-resolution/,[2015-02-25].

[5]原诗萌.葫芦岛有色重生记[J].国资报告,2016,(7).

[6]冯立果.用破产重整拯救僵尸企业[J].董事会,2016,(5).

[责任编辑:刘晓慧]

D913.991

A

1008-7966(2017)06-0073-04

2017-05-22

邹健(1987-),男,山东威海人,2016级法律硕士(经济法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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