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珊珊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政治文明研究
局限与应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研究
崔珊珊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理性选择的视角理解政治生活与政治制度,其制度变迁研究受到理论资源的深刻影响。理性选择理论是该流派的理论内核,塑造了制度变迁的典型解释,后者具有功能主义、非历史性、集体利益导向、忽略观念性因素、低估权力不对称等缺陷。理性选择理论的修正、新制度经济学等分析工具的引入则催生了制度变迁的多样化解释,在不同程度上克服了典型解释的缺陷,并提升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非正式制度、制度演化、内生变迁的研究潜力。未来的研究必须处理好制度功能与制度生命力、理论内核与理论边界的关系。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制度变迁;非正式制度;观念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重要流派,在美国的制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并成为政治科学最活跃、最有影响力、最具雄心的分支领域之一。该理论范式揭示了制度对政治结果的影响及其作用方式,为政治生活的制度分析提供了诸多洞见。然而,在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问题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解释力遭受了严重质疑。本文认为,随着理论资源的修正或扩展,该流派的制度变迁研究经历了从不自觉到自觉、从典型解释到多样化解释的发展过程,早期暴露的一系列问题正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接下来,文章将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研究,揭示不同理论资源对其制度变迁解释发挥的限制或解放作用。
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研究,首先需要明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内涵。这一点似乎不言而喻,但实际上,对该流派的单一化理解、对其内部复杂性的忽视相当普遍,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其制度变迁研究的认知。界定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必须处理共性与差异性的关系,理论资源则为此提供了适当的切入点:理性选择理论构成了该流派的内核,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塑造了该流派的不同分支,二者共同成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研究之局限与潜力的来源所在。
一方面,理性选择理论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论基础,被后者予以批判性继承。政治科学先后经历了行为主义革命、理性选择革命,新制度主义作为行为主义的反动得以确立。就理性选择理论与新制度主义的关系而言,理性选择、制度分析因分别侧重能动与结构而一度尖锐对立,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却从理性选择阵营内部发展而来。具体来看,理性选择理论致力于政治的经济学分析,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理性人假设和政治是一种交易过程”,[1]实则是在肯定既有制度的前提下考察行动者的动机与选择,对政治生活进行较为原子化的解读,因而同制度分析格格不入;但20世纪70年代末,面对美国国会投票结果的稳定性与理论预测的阿罗循环之间的矛盾,理性选择分析者们注意到国会的委员会制度等决策规则发挥的作用,制度由此进入理性选择的分析视野。就此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实现了制度研究与理性选择理论的某种结合。其中,理性选择理论对该流派的核心贡献在于提供了人类行为的独特假设,即“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在特定情境中存在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人们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有着不同的偏好排列;每个人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2]理性人假设由此成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自我身份的构成要素。
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等多元知识领域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提供了分析工具。首先,新制度经济学为之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概念与框架,例如科斯(Ronald Coase)的产权理论、科斯与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诺斯(Douglass North)的制度变迁理论、戴维斯(Lance Davis)的制度创新理论、拉坦(Vernon Ruttan)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同时,鉴于经济、政治的密切联系,新制度经济学与政治科学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存在若干研究成果的交叉重合,如诺斯与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关于17世纪英国公共选择制度演进的研究、诺斯与托马斯(Robert Thomas)关于西欧农奴制崩溃的研究。其次,委托代理理论、行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博弈论、分析性叙述等分析模型或方法论工具同样可为之所用。事实上,不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已将上述工具应用于研究议程,在不同程度上强化或弱化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内在局限,并塑造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不同变体。彼得斯(Guy Peters)曾区分制度分析的不同理性选择视角:“委托——代理模式、博弈理论模式和规则中心模式”,[3](p49)体现了流派内部由分析工具带来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甚至更多可能性延续到了该流派的制度变迁研究当中。
综上所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本质上是理性选择理论的制度分析或制度的理性选择分析,但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工具,同更多的知识领域融合。就作为整体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其基本假设与核心命题如下:其一,坚持理性人假设,即行动者“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行为完全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并且行动者在满足偏好的过程中的行为具有通过算计而产生出的高度策略性”。[4](p56)其二,无论将制度视作外部给定的约束抑或自我施加的博弈形式,制度是规制性的规则,是既制约(消极激励)又使能(积极激励)行动者的激励结构,通过议程设置影响策略的选择范围与顺序,通过信息提供与强制执行机制降低关于他人行为预期的不确定性。其三,作为行为分析与制度分析的结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主义”。该流派承认制度与策略性行为一同塑造了政治结果,但制度的角色定位是策略产生的背景,主要作为中介性变量发挥作用;策略性行为始终是政治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只是经过了制度的过滤。在此意义上,同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等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相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化了制度分析的微观基础,凸显了行动者的能动性,有望破解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难题。然而,与理性选择理论固有问题相关的、“一些被自觉意识到的和自我强加的局限”[5]限制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力。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研究正如该流派本身一样充满复杂性与多样性,但植根于传统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进路无疑构成了制度变迁的典型解释,并引发了广泛的批判与争论。需要指出的是,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早期研究以及某些版本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制度变迁并非其自觉研究的对象,它们视制度为外部给定的常量。究其原因,关于美国国会的研究提供了发现制度的契机,并确立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重点:制度的功能及其影响行为或政策的方式。学者们发现,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供可信性承诺,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长期以来,“如何通过规制个人行动和个人间互动,使个体理性转换为集体理性而非集体非理性,成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核心课题”。[6](p43)诚如温加斯特所言,制度的理性选择分析可分为两个层次:制度的功能、制度的稳定与变迁,“前一分析层次明显地先于后一分析层次出现,且已相当完善。而第二个分析层次使制度研究更为深入”。[4](p96)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早期研究暗含了制度变迁的发生机理,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制度变迁同制度形成、制度维持具有逻辑一致性。一方面,该流派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理解制度的起源。在它看来,政治制度是行动者为了功利目的设计出来的,制度履行的功能是其存在的理由,行动者正是为了获得制度的预期效果而创立制度。在此逻辑下,制度之所以发生变革,“或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或是设计者的功利目的或其他特征发生了改变,从而破坏原来选择的制度与设计者之间的适应性,制度不再能满足设计者最初的功利目的”。[7]另一方面,如果制度稳定意味着有能力改变制度安排的个人或集团没有动机这样做,均衡状态的打破必然源自某种激励。一般认为,只有当行动者做出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超出交易成本的判断时,才会采取行动变革制度,制度变迁也因此成为一个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温加斯特提出了激励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当公民对威胁的感知低于引起他们反应的可能性底线时,他们会继续遵守规则。假设某一事件的发生增加了威胁的可能性,人们就会突然背离这种体制,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8]同制度变迁的原因相比,该流派的典型解释对制度变迁的具体过程、运作机制缺乏足够说明,只是将之视作设计者的理性活动或者博弈者的讨价还价过程,能动者的策略性算计与互动充斥其中。不过,研究国际关系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注意到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变革的具体机制:作为信号与承诺装置的国际制度可以增强改革者的承诺可信性;作为权力再分配手段的国际制度可以削弱否决点的阻力;作为社会动员工具的国际制度可以对统治当局施加变革压力。[9]
以上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典型解释。通过相关论述与案例研究,可以发现该流派典型解释的某些特点或倾向性。其一,在研究对象上,重正式制度轻非正式制度。尽管学者们承认惯例、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大量研究无不聚焦于各式各样的正式制度,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议会、法院、行政机构等。这一现象不难理解,关注制度影响的研究旨趣、制度的规则属性、制度经由设计而成的主张很自然地将研究者的目光导向正式制度。或许更重要的是,未经修正的、尚未辅以更多分析工具的理性选择理论难以为非正式制度提供足够坚实的研究基础。其二,在变迁根源上,重外生变迁轻内生变迁。典型解释大多秉持均衡制度观,要么预设制度是自我强化的,要么假定制度是更为复杂的博弈均衡。在此情况下,遵循制度要求采取行动是理性人的最佳反应,制度变迁不得不依赖于外生性因素。换言之,危机、相对价格、其他制度等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了制度失衡,催生了变革制度的需求。其三,在变迁方式上,重人为设计轻自发演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推崇制度设计,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可以是根本性的变革,也可以是渐进性的增量调整,但二者均为行动者自我意图与利益的产物。与之相对,自发演化的制度变迁是行动者重复互动的无意产物,理性选择理论虽然强调学习过程的重要性,但并未据此发展出成熟的解释模型。
该流派关于制度变迁的典型解释招致了猛烈的批判与驳斥,其中某些意见同其研究倾向有关,不是典型解释的实质性缺陷;另一些意见则确实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所在。例如,豪尔(Peter Hall)、泰勒(Rosemary Taylor)认为,理性选择的制度分析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功能主义、目的主义、自愿主义的色彩。[10]奈特(Jack Knight)指出,主流的理性选择学说忽略了偏好的善变本质、制度的历史性、力量关系对制度发展的影响,且过度关注最优化与效率。[11](p17)具体而言,该流派关于制度变迁的典型解释具有以下缺陷:首先,功能主义的逻辑进路遭受了来自不同方向的攻击。第一,功能主义暗示了制度功能的单一性,主张行动者为获取理想的制度功能而创设、变更制度。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制度的多重效应,否定了意外后果的可能性,还高估了设计者的认知能力与行动能力。第二,用制度的预期功能解释制度的形成或变迁时,制度的动态过程极易被简化、扭曲为一个快照点,时间与历史变得无足轻重。第三,典型解释所诉诸的制度功能为集体利益,即行动者为了实现社会效率(交易成本最小化、社会福利最大化)或帕累托优化而建立、变革制度安排。这种观点具有因果倒置的嫌疑,如果成立的话,则同理性人假设存在一定的张力。其次,在理性人假设招致的各种批判中,忽略或低估观念性因素的作用构成了典型解释的重大挑战。理性主义者早已放弃了狭隘的理性概念,但固守工具理性的行为假设,对理念、信仰、意识形态等非理性因素缺乏足够的关注。最后,理性选择理论大多预设了行动者之间的相对平等关系,加之强调政治制度服务于集体利益的中立性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忽略了出现受益者和受损者的再分配问题或在其背后存在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6](p47)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关键命题,偏好的外生性、稳定性成为争论的焦点。批评者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致命缺陷是无法解释个体偏好的来源,他们则指出偏好可由制度形塑或改变。对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并不排除内在偏好的可能性,以期延续理性选择理论的生命力;但不少学者坚持将偏好是既定的假设作为一种研究策略,“如果一个解释模式允许所有变量都发生变化,其结果将是什么也不能解释。偏好的变化只有在其他要素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才能出现”。[4](p316)考虑到偏好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偏好问题的对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制度环境导致偏好变化,继而引发制度的外生变迁,稳定偏好的假定仍然成立,因为变化了的偏好可视作既有的不同偏好;如果制度本身导致偏好变化,并诱发制度变迁,偏好的内生性、可变性就成了理性选择理论必须正视的问题。
面对上述批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在修正理性选择理论、借鉴其他智识资源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并完善了制度形成与变迁的解释。相关研究通过转换关注点、扩展时间视域、弱化理论边界等方式,积极回应理性选择视角带来的诸多问题。总体而言,制度变迁仍然属于该流派的前沿课题,理论构建、实证研究均未成熟,但制度变迁的多样化解释正在化解典型解释的制约因素,非正式制度、内生性变迁、制度演化得到了更多关注,功能主义、非历史性、集体利益导向、漠视观念等问题也在不同程度上得以缓解或克服。综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综合性回应或针对性回应,有代表性的制度变迁研究成果如下:
经济史学家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研究。不可否认,诺斯的观点同该流派的典型解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在很多方面修正或超越了典型解释。就前者而言,诺斯构建了制度的外生变迁模型,强调制度对社会的集体利益。他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或偏好的改变为行动者提供了具体的激励,催生了“就契约进行再次协商”甚至“重构更高层面的规则”的企图,[12](p98-102)相对谈判力量则决定了实际的变革方案。简言之,政治的或经济的企业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引致了制度变迁。然而,规则虽源于自利行为,却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互动中的不确定性促进了协调与合作。就后者而言,诺斯对非正式制度、渐进性变迁、观念性因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或变革性。其一,他将制度界定为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与实施特征的集合,较早关注了非正式制度对制度维系与变迁的影响,并初步探讨了非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变迁问题。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和修正”,[12](p48)通常充当正式制度的维系力量,并制约制度变迁的实际效果。不过,二者的复杂互动也孕育了各自变革的可能性。其二,诺斯注意到渐进性变迁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常态,并最早发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他关注微小变化累积而成的变革,强调学习、适应性调整的重要性。同时,报酬递增与不完全市场塑造了制度变迁的长期路径:巨大的初始成本、学习效应、协调效应、适应性期望赋予制度路径依赖性,不完全市场则解释了变迁路径的差异性以及低效路径的驻存。[12](p112)其三,诺斯愈益重视心智构念等观念性因素在制度变迁中扮演的角色。他从不排斥观念的影响,但早期研究认为制度降低了观念表达的成本才使其成为制度变革的来源;晚年则受建构论影响,强调信念结构是制度的内在表诠,从而偏离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认识论。
政治学者奈特基于理性选择的视角构建了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协议理论,纠正了典型解释的诸多缺陷。他首先假定“人们选择的是能使其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策略,而制度通过作用于预期效用的计算来对社会结果产生影响”,[11](p219)随后引入分配冲突、力量不对等的概念建立理论模型。制度的分配效应指任何制度都存在系统性的受益者与非受益者,制度是行动者追求针对他人的策略优势、追求分配优势的产物,集体利益至多是自利行为的副产品;力量不对等则意味着制度的发展与变迁是一场讨价还价博弈,取决于参与者的相对协议力量。在此基础上,奈特区分了自我实施的制度、外部实施的制度,将考察重点放在了以自我实施为特征的非正式制度上,认为其构成了理解正式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基础。具体而言,非正式制度的分散形成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单次互动中确立行为的限制。其间,能够影响行为预期的可信性承诺、风险偏好、时间偏好、威胁概率无不受到资源占有情况的影响。第二阶段,在重复互动中确认承诺,将限制扩展为社会公认的规则。其间,力量不对等通过影响信息与学习过程解决确认问题。[11](p134-148)非正式制度形成后,自身所固有的分配效应蕴含制度变革的激励,但作为一项改变社会预期的工程,制度变革必须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因此,非正式制度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只有当制度的分配结果发生重大变化(如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的意外后果改变了社会利益),或行动者的相对力量发生系统性变化,非正式制度的自发变迁才可能出现。[11](p150-151)在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变迁问题上,奈特认为,当非正式制度的受益者引入外部实施机制时,正式制度得以建立。也就是说,“当违反规则所造成的预期损失超过了建立和维持外部实施机制须花费的各种成本时,现行规则的受益者们将向国家寻求庇护,以保证其分配优势”。[11](p189)正式制度的变迁则通常由国家主导,同样遵循成本——收益的算计逻辑,只是要将国家行为人的利益考虑在内。此外,利瓦伊(Margaret Levi)的议价理论也关注了权力及其非对称性,认为既有制度下的权力再分配是制度变革的契机,但她强调权力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可以对制度的存续或变革施加影响:他们对现有秩序的顺从是有条件的,当条件阙如时,制度变革便有可能发生。[13](p402-418)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做出的各种回应中,观念性因素的入场是一项重大进展。如前所述,越来越多的理性选择理论家放弃了完全理性的假定,承认信息的不完全性、心智能力的有限性对人类理性的限制,但他们对文化、观念等非理性因素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一方面,相当多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试图将观念性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体现了该流派兼收并蓄、自我完善的潜力。加雷特(Geoffrey Garrett)等人在考察特定制度如何从潜在的多重均衡中产生时发现,制度环境中的规范或观念提供了一种焦点。[14](p173-206)温加斯特则强调共享观念与制度结构的内在联系,认为其在制度创设与变迁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他还指出,博弈者可能基于对博弈结构或他人策略的错误认知而“选择超出均衡的路径”,[8]但错误认知本身受到了既定制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很多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并不认可观念的解释力,反对观念分析对理性分析的僭越。阵营内部的分歧暴露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话语制度主义者施密特(Vivien Schmidt)的批判具有启发意义:首先,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中,“观念并未超越利益的范畴,它们不过是利益选择机制、多重均衡间转换的焦点或者基于利益所做选择的事后正当化”。[15]亦即,观念成为理性分析的有益补充。其次,深入的观念研究同理性分析存在紧张关系甚至难以调和的矛盾,制度的建构性质、利益的主观性将消解该流派的核心假设,并且确实不符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本体论认知,由此不难理解很多研究者排斥观念路径或很快放弃观念探索的原因。可见,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观念性因素的容纳是有限度的,必须适当处理观念研究与理性分析的关系。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理解政治制度的生成与变迁提供了特定的分析视角,并显示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不过,其能否整合相关理论资源、将研究潜力转化为实际成果还有待时间检验。不少学者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未来充满信心,如瑟伦(Kathleen Thelen)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的传统界限日益模糊,二者在理论构建与经验研究、偏好的外生性与内生性、微观基础与宏观历史、制度的功能性观点与历史性观点四个方面呈现出交汇趋势。[16]谢普斯勒(Kenneth Shepsle)则肯定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回应能力。在他看来,其他研究领域或分析方法能够为该流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并未背离理性假设的有限理性、关注认知与心理因素的行为经济学、用模型分析个案的分析性叙述、容纳历史因素的博弈论均有望提升该流派的解释力。[5]
然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同制度变迁研究存在一定的张力,必须始终处理好制度功能与制度生命力、理论内核与理论边界的关系。一方面,制度变迁研究不必囿于制度主义的框架,基于供给——需求视角考察制度变迁即为一例。[17]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必须尊重“制度至关重要”这一既有成果,正视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对制度作用力的挑战,构建制度稳定、制度变迁与制度功能的综合性框架,缓解作为自变量的制度、作为因变量的制度可能存在的矛盾。另一方面,极端假设的放宽、理论保护带的延伸有助于扩展该流派的研究空间,但更多变量的引入、解释模型的复杂化也有侵蚀理论根基、消解独立身份的风险。为制度变迁提供简洁的理论模型与具体的微观机制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潜在优势,对历史过程的关注、对文化观念的接纳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会有损于这一目标甚至威胁理性选择的理论内核。有基于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及其制度变迁研究的未来发展必须做好取舍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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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
A
1003-8477(2017)11-0025-06
崔珊珊(1989—),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建构研究”(14CZZ036)。
责任编辑 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