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乡村治理的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研究

2017-03-07 18:30
湖湘论坛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权乡民法制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政治·法律

近代乡村治理的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研究

彭 澎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认真审视和深刻探寻近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轨迹、法权结构的变迁规律和法制制度的转型路径,不仅能客观真实地揭示近代乡村治理转型的时代价值与基本特征,也能通过挖掘历史资源和理顺历史脉络来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模式转型与结构优化提供启示和经验。近代不同时期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的模式与法制转型的路径尽管具有不同的方式与特点,但却具有相同的逻辑与规律。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与乡民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影响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的主要因素,三者关系的协调可以为解决和处理当代农村基层治理问题提供认识论视角与方法论参考,要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目标,应当深度把握这三大因素,以构建现代农村基层治理的规范体制。

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法制制度转型

中国近代时期处于中华民族历史上矛盾众生、内外交困的特殊阶段,政治被动、经济窘迫、社会动荡成为自清末以来近代的真实特征。乡土社会自古就是国家法权结构体制中的关键部分、重要环节和核心概念,乡土社会是传统经济增长的基础,是乡村文化孕育的土壤,是乡土民众生活的场域。在近代内力与外力轮番冲击、传统化与近代化交互摩擦、封建旧制与新法革命演进转换中,乡土社会也逐步开启了近代转型与制度变革的进程,集中体现在协调乡村关系、维持乡村秩序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权结构开始出现变革,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制度开始逐步转型。

法权结构主要是指事物内部的逻辑构成、外部的组织形式及其内外部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规律,法权结构具有反映事物本质的功能,正因如此,学者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曾说:“法权结构形成了事物不同的组织特征和体制特质,法权结构决定了事物的本质。”对于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来说,法权结构决定了农村基层治理的体制模式,有什么样的法权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而且,农村基层治理法权结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变迁而演进过来的,具有鲜明的历史性特征。中国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的变迁既包括乡村基层内部不同治理力量和各类组织权威的运行法权结构,也包括整体和宏观视域中国家与乡村控制权力的互动法权结构,当然乡村治理法权结构的变迁始终根植于近代时期不同历史阶段的现实背景之中,法权结构的变革与模式的转型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不同历史阶段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特征有明显的不同,这本身就与近代时期国家与乡村处于转型与变革的大背景有着深刻密切的联系。国家权威集团、乡村社会权威和乡民主体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中基本的主体力量,还有其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组织或者主体,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利用,各自在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共同存在于近代乡土社会的封闭环境之中,共同依存于近代封建小农经济的历史基础,而又在不断发生力量转变和作用转换,由此成为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主导原因。尽管近代乡村危机不断、社会动荡不安,但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和法制体制恰恰体现了在社会不安与危机不断的历史背景中通过各种力量的平衡调试与博弈互动来达到和实现其变革转型的历史必然。

一、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之时代价值

“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和制度变化的历史进程揭示了一个现象,即国家制度整体的发展和国家政权整体的稳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决定因素,就是农村的稳定。农村社会的动乱会带来国家社会的混乱,农村体制的安定决定着整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这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基本政治规律和重要历史特征。”[1]从古至今,我国国家体制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单元和最基层结构就是农村,国家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就是由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序来决定的。当前,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基层治理制度的价值地位是很重要的,由于农村基层治理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演进过程,因而,在历史发展的大维度下对中国乡村治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情景式的深刻关注,可以深度地挖掘出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历史演进线索和历史演化经验,以更好地为当代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所利用。近代乡村治理问题集中体现为国家治权、乡土社会权威和乡民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主要因素,因而,在近代乡村治理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治权、乡村权威和乡民主体是推进近代乡村治理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主体,在近代历史上,三者之间关系的不同、内容和角色的不同定位,形成了不同的乡村基层治理模式与体制,产生了不同的乡村基层治理场景与效果,三者之间体制的组合和力量的整合是推进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根本原因。

观察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与法制体制可以为厘清与认清当代乡村治理问题提供分析线索与认识路径,可以从历史变迁中吸取智慧、获取经验。“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乡民主体”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革新主线,各自都在近代乡村治理模式中形成了权力系统,由于近代历史变更的频繁与个因,使得乡村权威系统不断发生变动,由此形成了近代时期不同阶段的乡村治理模式,构建了乡村治理在近代时期不同阶段的不同法权结构与法制体制。从纵向的历史发展进程来分析,近代乡村社会的体制变革与制度转变是乡村治理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特殊背景和历史环境。从横向的历史演进过程来总结,近代乡村体制变革与制度转变又具有自身显著的时代特征和历史逻辑。总体来看,中国近代乡村社会变迁推进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治转型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渐进性。以乡村社会的历史变革为开端,在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逐步体现变革的具体表现,原有的传统制度、体制和基础在历史变革的影响下开始出现变化,最后慢慢形成整体变迁的态势。第二,整体性。历史变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尽管最初历史变迁的原因来自于某一个层面,但社会法权结构具有统一性,某一方面的法权结构性变化会深深影响到社会其他方面的变动,进而形成整体性的历史变迁。第三,非同步性。历史变革具有自身的特殊背景,社会转型最终是由于历史变革所引发,但两者之间并不同步,具有一定的时间差。第四,历史主导性和自发性并存。历史主导性是指社会变迁是由于面临内外各种矛盾和压力,以历史时期的不同权威为主导力量的理性选择而促动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历史变革的分阶段趋近,这体现在宏观和整体层面上;自发性则是具体的、局部的变革而言,许多创新被民众、社会所创造出来,逐渐成长,然后在历史演进中不断被认可,再进行推广,形成由下至上的一条转型之路。

国家治权、乡村社会权威和乡民主体三者构成了近代乡村治理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主要历史动力,是近代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主线,体现了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特殊规律和基本内容:一是国家治权在近代乡村社会的配置路径和行使范围、乡村社会权威的表现方式和运行渠道、乡民主体的群体特征和行为特性决定着近代整个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决定着近代乡村治理的体制框架。二是国家治权在近代乡村社会是放开还是收拢、乡村权威是紧固还是松弛、乡民主体是否具有行为的自主性,决定着近代乡村治理体制的整体秩序。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对近代乡村治理进行理论整理和规律总结,还是从史鉴的高度通过近代乡村治理问题的反思为当前乡村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和方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体现在:第一,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基本规律可以挖掘和探索出社会环境与历史变换给乡村社会与乡村治理带来的深层次影响的原因,可以总结和整理出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模式与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第二,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演进路径可以完整阐释和整理描绘近代乡村治理结构模式与体制框架的基本价值和体制内涵,可以挖掘实现乡村社会有机整合和整体发展的历史原因,可以加深对近代乡村治理变革和转型历史的整体认知,更重要的是能够反射或窥探出近代乡村社会变迁背后的深度历史原因。为当前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历史的解决思路;为当前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历史的经验智慧。

二、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之基本特征

伴随着近代的历史变革,近代乡村进入了社会的转型和治理的变迁加速期,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层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变动。乡村社会的法权结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及受其影响的乡村治理体制发生了显著改变,推动着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的变革与法制的转型。近代乡村治理问题集中体现为国家治权、乡土社会权威和乡民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的主要因素,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关键,也形成了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基本特征。

(一)近代乡村社会——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基本场域

近代乡村社会处于历史变革时期,体现了许多近代社会变迁与时代转型的历史特征。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国家层级法权结构中,乡村社会是二元法权结构中的重要部分,因而,近代乡村社会是了解和透视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窗口和关键场域。近代乡村社会涉及到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以及乡村社会的法权结构、控制、体制等环节和领域。近代乡村社会是近代乡村治理的生存空间和依存环境,近代乡村社会的变化深深影响到近代乡村治理的变迁和转型之程度。第一,近代乡村社会是一个变化不断的社会,对乡村基层治理的变革影响较大。梁漱溟先生在著作《乡村建设理论》、晏阳初先生在著作《平民教育概论》《农村运动的使命》和《十年来的中国》书中都深刻地指出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特殊性,都认识到近代历史变革开启的学习西方的体制构建方式会损坏和破坏中国乡村的固有法权结构,是不能真正实现政治的进步。周晓虹教授在著作《传统与变迁——江浙乡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一书中深入地分析了近代历史变革百年来中国乡民的社会心理、思维模式、行为特征演变和变换的基本情况,他认为现代性既是对传统特征的一种突破式的进步,同时现代性也具有传统性延续和发扬的历史使命。张鸣教授在著作《乡土心路八十年——近代化过程中乡民意识的变迁》一书中,从底层民众的观念和作为思想主体的乡民意识的变迁这个角度,重新阐释近代史,对近代乡民的意识、思维、心理的变迁进行了系统研究,探索了中国乡村社会法权结构的独特性以及中国乡民存在着接受现代化的可能性等问题,分析认为在1840-1920年之间,中国农村社会法权结构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农民意识对于近代化和西洋化,呈现宏观上冷漠抗拒、微观上亲近接受的矛盾外观。第二,近代乡村社会法权结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费孝通先生著作《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法权结构理论,让世界重新认识了近代乡村社会的特殊法权结构。费孝通先生、吴晗先生在著作《皇权与绅权》一书中,对近代乡村社会的法权结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描述,特别是强调了以乡绅为代表的乡村权威体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第三,近代乡村社会控制具有自身的本土特征:保甲制度是中国近代乡村社会控制的基本制度。闻钧天先生在著作《中国保甲制度》一书中对中国古代和近代乡里制度进行了最早、也是迄今为止影响较深的论述,重点提出了近代乡村社会控制的保甲制度特征。同时,乡里制度也是中国近代乡村社会控制的重要制度。赵秀玲教授在著作《中国乡里制度》一书中对中国乡里制度进行了历史性的回顾与总结,探讨了从先秦至近代乡里制度的发端、变迁以及乡里组织的管理形式等方面问题,仔细探索了乡村制度的近现代的历史演变、时代特征。

(二)近代国家治权——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主导因素

有学者认为,中国国家的治理体制包含两大部分,处于最顶层的是中央政府的统治权力,它属于国家政权范畴,而且按照国家层级自上而下建立了各级统治机构;处于最底层的是乡村社会,由乡村权威系统如宗族、绅士或者乡村精英人士控制着。[2]有学者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法权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蜂窝状法权结构’的村落自治共同体,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精英阶层。”[3]90-92有学者认为,乡村治理的地方权威并不来自于国家权威的授予,而是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由地方或者村落的社会权力所支撑,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地方性制度予以保障,使得地方权威能够实现对乡村事务的管理。[4]52有学者认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统治并没有过多实质意义上的代表,形式意义上的色彩更强烈一些,事实上,普通民众与国家政权之间的交往更多体现在国家对民众的税粮征收和民众对国家的诉讼请求两个方面。[5]在中国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地方管理权威系统是由乡村精英和社会名流组成,以宗族、乡绅为代表的乡村权威实际上在把控着传统乡村社会的生活秩序,这已经成为学术界认识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基本思维。有学者高度概括了传统中国由上至下的乡村治理格局,即:“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6]这与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中国乡村治理中的“有限官僚制”观点相近。马克斯·韦伯研究中国问题很深刻,在其论述《中国的宗教》著作中,表达了自己对中国历史传统乡村自治的理论观点,韦伯先生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权力和统治权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乡村内部宗族集团对乡村社会和乡民群体的控制,宗族控制着乡村社会事务的管理,其权威来自于乡民族人的支撑,“抵制着世袭君主行政体系的无情入侵”[7]86-87;另一个是宗族组织或者宗族场所形成的对乡村重大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内外学术界关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或者治理法权结构时,更多的认为乡村社会的权威力量更多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基本上都忽略了在国家治权对乡村治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研究。实事求是地说,尽管乡村权威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呈现出主导的作用,但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一直都是处于国家治权的专制控制之下,除了国家治权在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进行权力管制和强力控制之外,国家治权形成的权力法权结构和统治体制也在不断向乡村社会延伸。在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过程中,国家治权在乡村社会权力体系中的变化是导致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的主要因素,是乡村社会内部治理体系变化与权力变动的重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治权在乡村社会的控制法权结构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效果。因而,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始终是以国家治权在乡村社会的法权结构变化和权力变换为基础。有学者认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问题,仅仅只是从村内乡民的视角和维度去观察乡村社会事务,而不紧紧抓住传统乡村社会在国家整体文化影响和互动这一背景的话,无疑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认识是片面的和不科学的,研究中国乡村的传统历史与社会变迁,必须要把握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作用和影响,才能认识到近代乡村社会变迁的真实原因和实质径路。[8]

(三)近代乡村权威——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根本基础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与运转进路中,始终都离不开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威系统,乡村权威或者乡村社会权力生成于乡村系统内部,在规范乡村社会关系,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乡村权威系统是传统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是乡村治理十分重要的一股权力,也是连接村内与村外权力体系的一座桥梁,更多的学者将乡村权威系统聚焦在宗族等村内组织和乡绅等村内精英的研究上。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乡村是由国家、士绅和乡土社会组成的三角管理法权结构和体制框架,在乡村治理事务中真正发挥实质作用的是存在于乡村社会内部的乡绅、族长等乡村精英人士。[9]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乡村是一个乡村社会自治治理的村落,没有体现或者没有出现朝廷等国家政权的干预意志,乡村社会生活秩序是由宗族为主的治理组织来维持的,传统乡村社会主要受制于宗族组织的控制与统治,国家在村内的力量不及于乡村社会内部的宗族组织。[10]86-87有学者认为,近代乡村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伴随着近代历史变革在不断拆解和破散,但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绅士作为传统秩序的维持者,其权威系统并未受到挑战和破坏。[10]有学者认为,中国由传统向近代演进过程中,乡村治理的领袖主要是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威人士,主要是村内具有势力的家庭和士绅,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富裕农民、中产农民以及农民精英人物。[11]有学者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即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制秩序和力量及以家族或宗族为中心的乡土秩序和民间力量。[3]90-92在近代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和北洋政府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社会,但是,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威体系在乡村治理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代历史变革以来,乡村社会内部权威体系的地位与功能随着历史变革带来的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迁之中,乡村权威体系内部的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的地位与功能也随着乡村社会内部权力法权结构的变化在不断变动。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乡村一直处于国家封建政权的统治与控制之下,封建政权通过构建的科举考试制度、官僚管理体系和正统封建意识形态的控制体制在实现这一统治的,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威体系和社会精英依靠着封建王权的地位在乡村社会内部发挥着作用,封建政权是控制与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晚晴新政之前,国家封建政权的机构体系止于县级,乡村社会实施的是自治体制,而封建王权统治之下的乡村地方自治实质上是由家族和乡绅来共同实现的。[12]乡村社会体制外精英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学者将这种以体制外精英为代表的乡村权威体系称为“长老统治”,包含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和教化权力三个具体的权力运行形态,其中横暴权力的权源来自于国家的确认与支持,同意权力的权源来自于乡村社会的契约遵守,教化权力的权源来自于乡村社会历史形成的传统习俗。[13]

(四)近代乡民——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重要力量

乡民是乡村社会生活的主角,是乡村社会历史的推动者,尽管在近代乡村治理变迁与转型过程中,乡民在有些研究者看来其作用和贡献是相当有限的,但作为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中的一个力量主体,乡民主体在乡村治理体制中的地位和角色及在推进近代乡村治理变革中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很多学者都已经关注到近代乡民在推进中国近代乡村社会历史变迁和治理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早在20世纪前半期,美国著名的农业经济学家卜凯于1937年出版了《中国土地利用》一书。他认为,制约中国乡村发展的瓶颈是农场面积的零细和生产力水平过低,中国乡村贫困的根源在于人口过剩和人口分布过密,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控制人口的过度增长。日本在20世纪初,为了加快对华侵略政策的制定,以乡民主体为观察中心,集中在中国的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并且获得近代乡村宝贵的研究资料。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作为一个侵略国发起的研究,满铁的调查,肯定有其局限性”,但是“满铁资料不失为用现代经济人类学方法来研究中国农村的一组数量最大而内容又极为丰富的资料。它们的质量甚至可能高于本世纪前半期世界任何其他小农社会的有关资料。”[14]这批调研资料对于部分学者了解中国乡村和中国乡民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部分学者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如美国学者马若孟在1970年出版的著作《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美国学者黄宗智1985年出版的著作《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1990年出版的著作《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美国学者杜赞奇在1988年出版的著作《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等等书籍都引用或者参考了这批调查资料中的某些部分。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早期领袖在20世纪20—30年代在中国农村开展的实地调研而形成了调查报告,这些调查报告对于后期中国革命的推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毛泽东同志形成以农村包围城市取得革命胜利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认为在近代历史变革过程中,不能照搬西方的演进道路,应当立足中国传统农业国家的实际情况,以解决中国的乡村和乡民问题为根本,重建或者复兴中华民族的乡村文化,通过重建文化、复兴农业来找到近代的改良之路。“乡村建设派”学者深入各地乡村,依靠自己的学术主张,大力兴办乡村教育,大胆进行地方自治试验,努力探索乡村改造之路。

三、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之历史启示

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与法制体制是调整近代乡村社会关系、维系近代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渠道,也是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乡民主体三大权威系统共同作用的组织脉络。但是,近代乡村治理的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治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第一,只放权于绅,不放权于民,普通乡民很难具有治理的权利。因而,近代乡村治理转型只是呈现出有限民主化的特征。在制度设计上,近代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让乡民主体真正拥有治理的权利,最典型的是在治理机构的选举中,对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普通乡民根本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是因为资格上有限制,乡民主体对治理事务漠不关心,治理机构基本上都被有权有钱的乡绅控制和把持。在这样的治理机构中,民众的利益诉求根本就无法得到伸张。第二,规范化的近代基层治理制度没有形成。有学者认为:“规范化的政治运行和制度化的政治体制在我国农村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一直是农村基层政治发展最大的问题。”[4]6-46这一点在中国近代乡村治理过程中体现得最明显,近代乡村治理体制中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规范机制,没有国家治权行使范围、运行方式和实施手段的规范性制度,没有乡村社会权威活动场域和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制度,也没有乡民主体参与治理的行为途径和个性体现的规范化制度,特别是缺少对乡民主体行为保障的制度体制,更不用说建立乡民主体行为救济渠道的规范性制度了。久而久之,近代乡村治理由于忽视制度化的体制构建,因而一直没有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树立起制度的权威,乡村治理一直处于传统习惯调整的状态,使得近代乡村治理根本无法建立起对国家治权有效规范、适时约束的制度机制,使得乡村权威和乡民主体对近代乡村治理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这些都是我们解决当代农村基层治理问题时应当引起重视的方面。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历史对当代农村基层治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示。

(一)国家治权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规范作用,但这种规范作用又具有限制性

国家治权在乡村治理体制中具有规范限制性,这既符合近代以来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客观规律,又体现当前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制度价值和发展目标。国家治权在农村基层治理体制构建和具体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不同时期尽管国家治权发挥作用的内容有不同,但国家治权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太多的根本性变化,这在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历史过程中得到明显体现。吸取近代乡村治理变革和转型的经验教训,在当代的农村治理模式中,一方面要继续强调发挥国家治权在农村基层治理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更要突出这种规范作用是有严格的范围和形式的限制。以国家治权的规范限制为基础构建现代农村基层治理法权结构和治理模式的体制根基,体现现代的乡村治理权力运行的基本特征,对国家治权在现代农村治理中发挥规范限制作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适性认识是建立在对中国近代乡村治理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所形成的经验教训深刻反思的基础之上的。在国家治权具有规范限制性的基层治理框架中,最重要的就是结合近代乡村治理的问题和缺陷,紧贴现代基层治理的思维和观念,正确的处理“规范”和“限制”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安排两者的行使空域:国家治权的“规范”地位和作用应当坚持和牢守,但“限制”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予以高度认可。发挥国家治权在现代农村基层治理中的规范制约性,可以有两层含义:第一,乡村治理不是一个没有国家治权干预和规制的空档领域,当前农村基层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的解决还离不开国家治权的支持,因此,国家治权不是在农村基层治理领域的完全退场。国家治权的根本性退出也不会产生农村基层纯粹的理想化的自治场面,反而离开了国家治权的规范会阻碍基层治理自治目标的实现。第二,乡村治理是一个国家治权合法规范和适度运行的政治场域。现代乡村治理的本质属性、根本特征和近代以来形成的乡村治理基本结构决定了国家治权在农村治理场域的有限性,国家治权行使的目的是特定的,即为了实现农村社会的规范秩序和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国家治权在农村基层治理法权结构中的价值立场与农村基层治理的制度目标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国家治权在乡村治理体制中具有规范限制性,决定了乡村治理既不是一个没有国家治权存在而独立运行的治理领域,也不是一个国家治权无所不为的政治空间,它是一个国家治权地位特别、作用特殊、功能特定的系统工程。

(二)构建现代“国家治权规范限制—乡村权威有序运行—乡民主体理性自治”的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与法治体制既是近代以来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历史必然,也符合当前农村基层治理的现实运行情况和实际制度需要

国家治权、乡村权威和村民主体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和法制转型的主体因素和重要力量,三者关系的不同形态产生了不同的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和法制体制。三者是历史因素,也是现代因素;三者是历史资源,也是现代资源;三者是历史线索,也是现代主线。三者是从近代一直存在并演化至今仍成为现代农村基层治理法权结构的重要主体。但是,当前三者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制度地位和功能价值较之于近代时期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的民主理念、法治思维和自治观念等政治追求已经融入三者的关系之中,直接影响到现代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权结构和法制体制。现代的政治追求成为平衡和协调三者之间关系的基本价值主张,成为三者之间合理发挥作用的根本行为准则。现代农村政治的体制格局和乡村治理的法权结构既要实现农村社会的有序运行,又要实现农村社会的规范运行,正确划定国家、乡土社会与村民个体之间的行为空间,既要实现农村社会的相对自主和独立,又要实现农村社会在国家统一体制之下的安定有序。因此,科学地厘清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与乡民主体的空间范畴,合理地设定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与乡民主体的行为范围,使“国家治权—乡村权威—村民主体”三者关系在现代农村政治框架下发生根本性的转换和全新性的转变,急需构建一种现代的“国家治权规范限制—乡村权威有序运行—村民主体理性自治”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权结构和法制体制。在整体的农村政治框架和现实的农村政治生活中,国家治权、乡村社会权威和村民主体在制度体制内是联系紧密的,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但是,在现代国家和社会二元化发展格局日趋明显的情景之下,国家治权、乡村社会权威和村民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各自的行为目标与运行价值的不同而产生了分离,特别是当前多元农村社会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市场化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的确立,三者之间的分离孕育了现代农村治理的基本体系。“国家治权规范限制—乡村权威有序运行—乡民主体理性自治”的现代乡村治理的法权结构与法治体制是对“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乡民主体”的历史主线的现代阐释,是符合政治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全新界定。“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乡民主体”互帮互助、互相支持、和谐发展、共同进步的现代发展趋势将取代近代乡村治理变迁模式中国家治权对乡村权威、乡民主体的全面主导和管控。乡村社会的发展空间不断壮大、发展视野不断拓宽、发展活力不断激发是“国家治权规范限制—乡村权威有序运行—乡民主体理性自治”的现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与法制体制在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而释放出的制度优势。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治权规范限制—乡村权威有序运行—乡民主体理性自治”的现代乡村治理的法权结构与法治体制将会促使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资源因素展示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力,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四、结语

乡村治理问题自古就是历史变迁的最基本问题,也是近代历史发展的最根本问题。全面审视和认真探寻近代百多年历史发展过程中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轨迹、法权结构变革规律和法制转型路径,不仅能客观真实的揭示近代乡村治理转型的历史价值、更替逻辑与基本规律,也能通过挖掘历史资源和理顺历史脉络来正确分析和客观评判乡村治理变迁转型的历史价值。因而,对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的模式与路径进行深入剖析、对近代时期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与法权结构特征进行全面梳理、对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转变和法制转型的基本逻辑与客观规律进行认真总结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与乡民主体是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中三个基本的主体力量,它们共同存在于乡土社会的变革环境之中,共同依存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历史基础,而又在不断发生力量转变和作用转换,由此成为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主导原因。从中国近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变革与法制转型的深厚历史中挖掘资源,紧紧抓住近代以来在我国乡村治理法权结构和法制体制中形成的“国家治权—乡村权威—乡民主体”三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力量和关键因素,才能根本性地把握我国现代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发展的体制基础。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转型和结构优化的时代需要,积极构建“国家治权规范限制—乡村权威有序运行—乡民主体理性自治”的现代乡村治理法权结构与法制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是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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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桔华

D9

A

1004-3160(2017)02-0127-08

2016-11-20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基层治理的模式转型与结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4CZZ028)。

彭澎,男,湖南湘阴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行与乡村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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