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权、习惯与道德

2019-09-10 07:22苗涵菁
学业 2019年3期

苗涵菁

摘要:《法学导论》凝结了拉德布鲁赫对于法学的深刻理解。拉德布鲁赫,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担任过刑法和法哲学教授。作为法律相对主义的典型代表,古斯塔夫其实扩展了法律的概念。这是他法哲学体系的硬伤。生活在纳粹的时代,也导致他对实证主义法学矫枉过正,也忽略了奥斯丁等人对于伦理学分支下的立法学的关注。在当下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关系正处于转型时期,法权关系的发展变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其目标和任务就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法权;法与法律;正义性;二元论;拉德布鲁赫公式

一、“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

法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社会主义法权关系与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第一章中,作者对法律的概念和目的进行了总体上的表述,阐明习惯、法律和道德三者的关系,以及法哲学各流派和法律观念的讨论。除此以外,作者还提及法律语言和起源的问题,将历史法学派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点进行比较。将法律的全貌以一种非常概括的形式展现出来。而后的内容则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内容,同时结合当时德国的现实状况,进行分别论述。

在宪法方面,作者通过从等级国家到专制国家再到立宪国家的变化,揭示出立宪国家的基础是自由,以及它的三个特征:民众参与立法、行政合法性、司法裁判独立。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到,立宪国家并不是一个凭空产生的概念,而是建立在社会逐步发展的一个前后逻辑一致的基础上。

在民商法方面,作者提到了私法的四个基础: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继承权。对德国而言,相较于日耳曼公法性质的财产权,私有产权概念是从罗马法中引入的,由此引发的“权利”概念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此外在这一领域中还存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现实与僵化法典之间的矛盾,甚至构成对法律安全的挑战。

在刑法方面,作者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刑罚应偏重于教育。针对魏玛共和国的刑法改革,作者分刑罚体系、量刑、保安措施和刑事法官的地位四个方面论述了自己的理论。特别是在第一个方面中,作者认为在新刑法的体系中应当废除死刑,而这个观点在当今中国仍然可以说是超出主流意见之外的。他还主张废除名誉刑,因为这不仅加重社会的偏见和歧视,也给那些有前科的犯人增添重新融入社会的负担,进而促使他们再次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不是刑罚本身。

二、“火光,你就像我!在被照耀的高空里,你百年来闪烁致意,这是之际的寄托。”

康德主义和现实影响在他的职业生涯中,康德主义对他起了重大的影响,在继承了康德主义的二元论关于事物的实然和应然、事实与价值后,拉德布鲁赫以一种新康德主义的表现形式将康德哲学融进自己的思想中,但与康德主义的其他学者相比,他的论述能够从客观的事实中引述实践案例来论证,这也许是因为他的人生经历。

作为一名德意志的法学家,他经历了一战和二战,经历了德意志帝国和共和国,战争对法律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也使得拉德布鲁赫能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来阐述他的法律思想,在本书的国家法一章中他用具体事例来对比德意志帝国宪法与魏玛宪法,在专制和民主的问题上,用了大量段落来阐述其来源和优劣。在论述国家法的起源问题中,他认为国家与国家法是互为前提的,国家不仅是法律的渊源而且是法律的产物,因为他觉得国家是依据国家法产生,而国家又是制定国家法的主体,这样一来就矛盾了,但他并未纠结谁先谁后的问题,只是概括的论述这两者相互统一不可分割。从现代法理上说,国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各个原始部落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集合体,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集合体是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的,否则很难维持下去,也许之前各个部落都有自己的既定规则或者是习惯,但那些规则或是习惯并不能适用于现在的集合体,那么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就是必须的,这应该就是国家法产生的原因。

三、“当法律违反正义的程度已经达到无法忍受的状态,该法律就不是法律,而不过是权力的运作而已”

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和法律是不同的,他所认定的法,即是正义的本身,而法律只是带有法性质的一种普遍性规范,他认为的法可以这样看:法→安定性→正义→强制性→合目的性→自然法,而关于法律他有这样一句话:“当法律违反正义的程度已经达到无法忍受的状态,该法律就不是法律,而不过是权力的运作而已”。

对于二战中遗留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审判一项案件时,德国法院判决由国家宣告犹太人的财产终止的法律,因为与自然法矛盾所以无效,这样一来就能解决很多当时争议的问题。他认为法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基础之上的,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有其价值,即安定性,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一种安定性,但法律需要的不仅仅是安定性,还需要正义性,二者并不矛盾,安定性是本性,正义性即合法性,依他所说,只有旨在最低限度地为正义服务的东西才是法,国家法理所应当具备这两种性质,国家法狭义来说就是指宪法。

四、拉德布鲁赫公式

关于是否溯及既往问题: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公式”: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学界广泛的讨论起了催化作用,也激起了二战之后自然法学思想的复兴。对于二战之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和对抗,‘拉德布鲁赫公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案,不能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至少不是最坏的。拉德布鲁赫总是这样以务实、贴近现实生活的态度从事其学术研究。

五、阅读即感

拉德布鲁赫以其深厚的法哲学思想为基础,从国家法的本源、发展、形式、实例,详细阐述了国家与国家法、政治与国家法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对于了解国家法来说是一部很有价值的读物,从语言和文章结构上来说,很适合初入法学世界的人阅读,就像他自己说的,他写这本书是他自己作为一名未来法律人所期待的入门导论,我想他是旨在引导初学者在此间找到自己学习的乐趣,也让我转变了以前只是把这门学科当成仅仅当成一种职业技能的想法,法律其實是一门充满乐趣的社会科学,是一门极具包容性的学科,于此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