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转居”进程中的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研究

2017-03-07 15:47:55马德富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社区经济

马德富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7)

·社会建设研究

“村转居”进程中的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研究

马德富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 430077)

“村转居”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把握好“村转居”过程中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创新、转型与升级之路,是夯实“村转居”后社会善治的经济基石,是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迫切需要。

村转居;集体经济;转型

从经济社会角度看,“村转居”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本质上体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村”变“社区”过程中二者的再适应。它是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综合性改革探索,其中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特征是,集体经济形式和治理形态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往往都是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先行,社会治理随后被动适应,最后二者实现协调发展。因此,把握好“村转居”过程中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创新、转型与升级之路,是夯实“村转居”后社会善治的经济基石,是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迫切需要。

一、“村转居”过程中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的特征

“村转居”后,随着土地这一最根本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发生变化,集体经济的产业结构、经济组织、经营方式、盈利模式、村民就业方式、成员参与和分配方式等等,都会相较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经济结构转型。

“村转居”是城市化的产物,因此“村转居”的对象,多为常说的“三村”,即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这些村的发展都经历了传统型纯农业经济、亦城亦乡的工农结合型经济、城市社区集体经济三个发展过程。与之相适应,集体经济结构转型也大致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纯农业经济阶段的经济艰难跋涉发展期(典型纯农村);二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转型探索期(“村转居”的过渡期);三是社区集体经济创新与升级探索期(纯社区集体经济发展)。

第一,配套服务城市的纯农业经济结构。一般而言,“村转居”的农村,曾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最初阶段的农村经济结构都与邻近的城市的经济密不可分。是具有“城郊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双向特征,两种经济结合的而产生的“半城郊型经济”。针对这种经济模式,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路径,坚持以市场促生产的原则。另外,还需要大力发展特色种植、多种经营,取长补短调整生产模式。

第二,亦城亦乡的工农结合型经济。这个阶段是纯农村向城市过渡阶段,原有耕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在逐步征收、变性使用,农业规模开始逐步压缩。同时,为未来工业、服务业发展配套的第三产业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因此,这个阶段的集体经济结构是一种亦城亦乡的工农结合型经济。旧的农业集体经济结构逐步瓦解,新的二三产业结构正在形成,这个转型过程为村集体成立配套服务公司和谋求新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第三,纯城市社区集体经济。“村转居”过程中,地缘变化导致土地价格上涨,但是农产业的付租能力却没有上涨,因而导致土地被具有更高付租能力的非农业产业占用。而产业特点也逐渐由农业向非农业的第二、三产业转移。此时,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结构被完全打破,新的社区集体经济结构基本成型。这个阶段,较大规模的第二产业和比较完善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同时,城市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民工,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需求。

(二)经济组织转型。

集体经济组织转型是“村转居”的重要任务,也是重点和难点。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转型。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阐述还停留在名词概念的层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不够明确,尤其是“村转居”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集体经济之间的归属却越加难以判定。在实现“村转居”之后,农村原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随之消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也更加难以判断。针对这样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实现“村转居”的过程中也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角度的探索。在探索中逐渐形成股份合作社和“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由于我国尚无合作企业方面的法规,以合作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法律障碍。采用合作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件所以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因而也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经济合同,只好在已经不存在的村委会的名义下参与经济活动。[1]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转型。产权制度改革,是“村改居”过程中集体经济改革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障社区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发展等。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折股量化、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组织设计等。(1)清产核资,摸清家底。主要是物业、土地征用款和发展预留用地等纳入产权界定的范围。(2)股权设置。包括个人股和集体股(考虑到集体股产权依然不清晰,社区成员担心集体股所有者缺位,有的地方则采用每年从扣除个人股收益后,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3)折股量化。折股量化不仅要确定村民的“股东”资格,还要在成员之间进行集体收益的分配。因而成为改革的难点。(4)股权管理。一般来说,有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两种方式。动态管理,就是常说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增人增股、减人减股”,这种方式会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难度,也容易产生矛盾。所以,很多地方采用静态管理,即一次性确定股权,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动态变化,不退股提现,不对外流动,但可继承。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转型。“村转居”之后,一人多职的现象逐渐消失,但是“村转居”之后组建的居委会却又不能干预集体经济的经营。所以“村转居”后,建立相关协助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至关重要。转型的方向是将原来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合作社,即将股份制的某些激励制度引入社区中,折股量化的方式实现了量化资产、民主管理、统一经营的目标。[2](p127)改革开放以来,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股份制改革,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收入来源转型。

对村级集体来说,“村转居”意味着从原来的村级土地所有者转变为无地者。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在进行“村转居”改革之后,集体土地将被转变为国有土地,政府会给予征地补贴,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可以继续使用部分土地,但是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曾作为集体经济核心资产地位的土地资本将被物业、资金等非土地资本所取代。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方式也有所变化,在经过“村转居”之后,土地租赁、物业租赁是集体经济的主要经营方式,将成为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这种经济模式是需要依靠外力才得以维持的,没有稳固的内生性根基,故无法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因此,从短期看,集体经济的收入主要有土地征收的相关收入;从长远看,主要依赖各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返还给村集体的留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地产—房产—资产—资产收益”的转化,获得长期的租金等收入。虽然在“村转居”之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但是从集体经济的角度来看,他们并没有断绝与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依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仍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的收入,只是在经过“村转居”之后,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已经非常有限,同时农民自身的条件限制了自己难以在社区人才市场中实现体面就业。因此,在实现“村转居”之后,要及时对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以便农民可以及时获得长期而又稳定的收入。

(四)就业方式转型。

“村转居”过程是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过程,也是由农民变成居民的过程,传统的村委会转变成为居委会。对村民来说,“村转居”让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重新就业保障生存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村转居”过程中最基础的民生问题,关系到“村转居”后社区的和谐稳定。从农民到市民,其就业方式转型将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就业者的性别、年龄、学历、能力、就业观念等自身因素,以及政策、经济、社会等外在因素。对此,各地都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就业。一是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合理的产业规划,增加高层次就业岗位,促进地区新就业;加强对新市民的教育引导,以创建就业社区为载体,统一就业服务体系。二是提倡农民创业,充分发挥新居民的创业积极性,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居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政府还应积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基地的建设,增加社会志愿服务的购买力度,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同时也为居民创业提供良性的发展道路。三是增加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提倡社会多方参与。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同时吸引企业、民间团体等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企业、民间团体共同积极参与的格局。[3]

(五)经济功能转型。

“村转居”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赖以存在的资源、环境和服务对象及其需求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其功能也必然会相应发生变化。主要承担着以下几个功能。

一是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转居”过程中,集体资产既发生本质变化,也发生结构性变化。即由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者、生产者或生产组织者,变为国有土地使用者,以及由此衍生的房产等资产的经营权所有者和受益者。因此,其功能就转变为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水平,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高集体财务管理的科学性,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促进集体经济的公平公正,进而提高生产效率。相对于过去的农村集体经济而言,“村转居”后的集体经济面对的风险更直接。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形态下,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去直接面对市场风险,但“村转居”后的集体经济形态下,则是更加有限的资产直接面对市场,其经营效益直接决定收益多少。

二为集体成员提供经济保障。“村转居”后,由于既有的就业和经济体系已经不存在,新的就业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居民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此,作为股东的“村转居”人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每年提供稳定的分红及各种社会福利。面对这种情况,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将新的集体资产折算成股份,成立股份合作社(公司),对全体集体成员进行配股,把村民变成股民,每年为其提供稳定的分红及各种社会福利。一般来说,主要依靠工业园、酒店、菜场等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以及所成立公司的经营收入用于分红、福利支出、公共服务支出等。

二、“村转居”后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由于各地政府对土地的迫切需求和传统农民对城市生活的向往,使得“村转居”从一开始就表现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转型特征。再加上其典型的城市社区属性所决定的功能定位,注定了在“村转居”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身份不明。

现有上位法律体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不确切。我国最早在1982年的宪法中提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后来的《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相应的界定。《宪法》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释当中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化管理,由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共同决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拥有集体产权和经济发展自主权的权利。而《农业法》则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区别开来。综合各类法律的界定可知,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地域为依托,以农村管理体制为支撑,以发展经济为组织功能。虽然,《宪法》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肯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经济性质,但是我国并没有针对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明确这类主体的法律资格,在现有的民事主体框架内,《民法通则》也未给予相应的界定。

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的有关意见也未对其经济功能作出规定。以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为标志,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逐渐被定位于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四个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对城市社区的这种功能定位再次从不同层面予以了确认。显然,法律上并未对城市社区从事经济活动给予明确定位。

因此,各地“村转居”后成立的城市社区,基本上都是通过成立社区股份公司来间接实现其经济功能。但是由于法律并未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主体资格,也就无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难以获得认可。例如,农村经济组织无法以独立的主体参与市场合同的签订;在政府或地方法规的支持下才能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资金被侵吞挪用等问题。

(二)思想观念滞后于发展需要。

人才意识不强。受小农经济意识影响,为保证和增加组织内部人员优先就业,同时担忧外来人员分享社区集体经济红利,社区集体企业往往不能很好地接纳外部优秀人才,导致外部人才难以进入渠道,最终导致人才资源匮乏,使人才资源的短缺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短板,造成现代企业被动经营的局面。

现代法人治理意识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过“村转居”之后成立社区,虽然社区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但是这些组织并没有引导集体企业形成民主决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科学管理机制,反而流于形式,成为阻碍现代企业发展的桎梏。

经营风险意识不强。社区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企业管理的民主性、管理方法的合理性以及企业经营的多元性,没有及时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加强对法人的管理层的评估,增强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防范。

主动发展意识不强。就集体组织而言,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是必不可少的,长期发展规划的缺乏会使集体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产生惰性,不愿尝试非租赁经济的发展模式,只能被动发展。缺乏主动发展意识的集体成员关心的更多的是股份和分红而不是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这样的发展心态不利于社区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社区成员素质的综合发展。

(三)经济发展缺乏持久动力源。

一是以租赁为主的单一产业结构含金量低,发展后劲不足。城市化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几乎再无可开发用地,单一的物业租赁经营模式逐渐稳定成型,对物业租赁的依赖使得社区合作公司难以再向其他类型的经营模式转变,进而降低了社区合作公司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容易受到来自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难以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立足。除了物业涨租和管理涨费外,很难挖掘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果不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产业调整,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就会坐吃山空,停滞不前,甚至逐渐被市场经济所淘汰。近年来,出租市场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出现了互相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靠地吃地、靠房吃房的时代已经走到穷途末路。与其他“村转居”组织一样,为了规避市场竞争经营风险,社区发展集体经济主要依靠政府预留的发展用地。将政府预留的发展用地用于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经营成为社区经营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与资产租赁配套的物业等相关服务业相对发展滞后,与整体产业结构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不相适应。这种单一的租赁经济结构,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是缺乏相关人力资源支撑,难以发展自主产业。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运营队伍,总体上是由过去村“两委”人员担任。他们过去从事的是农业集体经济管理,现在从事的是与二三产业直接相关的集体经济的运营管理。受入户政策、高房价、低收入等因素的制约,阻碍了外来人才的引进,导致管理人才的缺失成为现代经营的短板,因而难以解决经营方式单一的问题,只能选择租赁不动产作为最稳妥、最保险的赚钱方法。由于人才匮乏,社区股份公司对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感到陌生和茫然。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原农村居民的文化与技能更新严重滞后于快速工业化步伐,而且绝大多数原居民不做工、不经商,靠坐收租金过日子,没有经过工业文明和现代商业文明的洗礼,本质上还是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思想意识,缺乏参与社区集体经济的必要能力。

三是制度建设明显滞后,集体经济发展缺乏制度保障。“村转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场深刻变革,既要改进生产力,又要调整生产关系,并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制度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一种稀缺性资源,对生产力各因素及其配置效果产生影响。很多转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变成社区集体经济后,发展还处于制度短缺状态:一是社区股份制企业没有建立起规范运作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社区集体厂房难以向银行抵押贷款,无法实现产权流转和资源整合;三是政府缺乏对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这些制度的短缺和不足,使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动能不足。

(四)服务和发展职能划分不清。

服务和发展职能划分不清,会导致政企不分,影响科学决策。这是“村转居”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

从主观上看,政企不分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既是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承担社区党组织、工作站、居委会及各种社会公共服务工作的综合组织。政企不分往往难以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管理层甚至不惜变卖集体厂房和土地来保证股民的分红,将保股民分红作为决定经济发展策略的根本原则,以此来换取自己的“继任”资格。在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家族、宗族势力还普遍存在,公司决策层在重大事项或者敏感问题上,比如治理违建、股权改革等方面不敢得罪股民,存在忌惮心理,从而形成贯彻不力、决策不灵、效率低下、作风懒散的管理体制。最终导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决策者的畏惧思想和满足心态更浓,不愿意冒着风险去作出新的决策。

从客观方面看,“村转居”过程中政企不分是一个最难以解决的共性问题。在“村转居”过程中,明显的改变是农民失去土地、农民户籍身份转变、房屋拆迁安置等。相对而言,没有本质变化的则是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了“一套人马、三个牌子”的现象。即村委会直接变成居委会、村支部变为社区党支部、原村委会成员变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虽然城市社区的功能定位以服务为重要功能之一,在无法回避发展经济的功能的同时,却难以应付诸多社会管理事务。

(五)特殊的资产和股权属性阻碍转型。

“村转居”后,为了延续原有村民在新的社区集体经济中的主人翁地位,也为了生存需要和保持社会和谐,一般都是将集体资产量化折股,按一定标准在社区成员中进行分配。社区成员只要取得社区户口,履行相应的义务便可按比例有偿获得“合作股”的股权,社区居民这种在股份合作社(或公司)股权的天赋性,导致集体股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也限制了外部成员参与社区集体经济的可能性;同样,也降低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融合市场的能力。因此,总体上就制约了从单一租赁经济结构向多元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

第一,股权固化、封闭,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股权被限制在社区内,既限制了社区内部劳动力的流出,也限制了社区外部人才的流入,对于社区的人才战略的实施,难以做到人才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做到人尽其才。社区利益的模糊性分配会导致社区成员排斥外来人才,自己享受集体股带来的好处。这样的现象违背了城市化所要求的各种要素自由流动的发展规律,阻碍了社区的城市化进程。因此,必须引导股民从社区长远的发展角度树立新的观念看待集体经济的转型升级,从长远的利益考虑股民的分红问题。股民的持续分红势必会使公司的发展资本越来越少,最终导致公司因缺乏发展资本而衰退,难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此外,还要引导股民树立公司发展的危机意识,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竞争下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真正做到股民与公司共同进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多重制约因素导致股份公司难以融入市场。除了社区成员内部不协调因素的制约之外,还有多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弊端制约着股份公司融入市场竞争。首先是股份公司股权的特殊性的制约。社区股份是将社区的多种资产进行折股量化,然后依照具有浓厚福利性质的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其结果就是导致社区股权封闭。这样的企业制度导致企业自身资产难以盘活,外部资产进不来的局面。更增加了产权不清、责权脱节等一系列问题,致使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难以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缺乏市场竞争力。其次是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特殊性的制约。在经历“村转居”之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拥有的大量产权残缺的房产,缺少完备的法律凭证,因而无法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换,更无法用于抵押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最后是股份合作公司机制的特殊性制约。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特殊性直接对应着“乡规民约”的管理方式,并没有形成现代企业所具有的“权责分明、制衡协调、高效运转”的机制,缺乏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难以形成应对市场经济的竞争力。

第三,股权的特殊性导致集体经济缺乏活力。一般来说,“村转居”后的社区集体经济股权结构中,都设置有集体股,同时也设置了集体资产委员会用以担任集体股的资产代表人。设置集体股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集体经济中分出部分利益用来保障社区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为社区公益、福利等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集体股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集体资产委员会也形同虚设,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形成了常见的集体股权所有者“缺位”,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合作股权是集体资产进行均分之后形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户口权,原有村民可以无偿获得,具有“天赋”的色彩,并不具有现代产权“谁出资,谁受益”的特征。合作股的股权特征决定了股权分配中的因利益的分配不均而发生的争执。其次,合作股权分散在每个股东手中,分散在每个股东手中的股权既平均又少,这样会导致大多数股东更为关心的是持有股权所带来的年终分红,而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所以难以实现使股东都关心、参与公司决策。最后,公司的管理层为了争取股东的支持,会倾向于满足股东需求的暂时分红而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村转居”后社区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的途径

根据城市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面临的发展困境,要创新发展“村转居”社区集体经济,就需要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造、大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优化内外部发展环境。

(一)加快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一,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载体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在目前“村转居”社区所处特定发展阶段和既有的法律框架下,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创新经济发展路径促进集体经济保值增产的最佳方式,同时也实现了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创新,促进了集体经济适应新的市场竞争需求。集体经济中的成员既是经营者又是劳动者,在集体经济的重大决策事务中要求人人参与,集体经济的经营收益实行“按股分配”的原则。既体现了劳动联合与合作经济的特点,又有利于本社区成员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使本组织成员增加收益,减少损失,体现了“民有、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但其缺点是,股东资格一般不向社会开放,具有封闭性。

第二,着力解决“股权固化、封闭”问题。革新股权设置模式,打破股东封闭格局,当股份公司不再承担社会管理服务后,就可取消集体股份,将其转化为个人股、募集股或发展基金。一是设立原籍居民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股民社保、特殊救助、贡献奖励等。二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把社区集体土地转地的资金集中起来,主要用于改善社区厂房周边环境和配套服务,也可用于投资新开发项目。三是设立外来高端人才引进基金,给予外来人才一定额的期权股份,聘用期满或解聘后收回,实现公司利润与个人利益捆绑。树立“引才求财”、“不问身份,但求素质”的开放用人观念,对优秀外来人才,要“用人不疑”,靠规范的制度来约束,靠良好的激励机制留人。四是将部分集体股实行公开竞标拍卖,主要面向入租企业主,既提高股本价值,更促进双方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五是以家庭为中心固化股东股权,固化期为20-30年,家庭新增人口不增股,死亡或外嫁人口不减股,股东对股权可以继承、转让、捐赠、购买、抵押等。六是积极吸纳绩优企业入股,绩优企业以其知识产权、技术、设备作价入股社区股份公司,或社区股份公司以厂房、土地租金为资本入股绩优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实现多元化经营。

第三,“村转居”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基本方法。一是清产核资。将社区内部的所有资产进行清核、分类、界定所属关系。二是制定章程。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本社区的集体经济制定相对应的合作章程。三是合理分配股权。合理划分集体股、人口股和贡献股,集体股所得的收益用于社区日常的运作和社会事业的开支;人口股是将股权均分给每个社区成员,占有股权份额的居民有权按照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份收益;贡献股用来奖励为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居民。四是量化股份。在核算社区集体经济增长性净资产和资产总量之后进行折股量化,确定分配各个股份所占的比例,以达到合理分配人口股和贡献股。五是选举社区“两会”。根据社区股东所占的比例确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民主选举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六是明确职责、规范分配。制定发展目标,确定阶段发展任务,在集体经营中确立经营责任制,实行年终考核制,把集体经济的经营和个人的利益相挂钩;制定规范的股份经营收益分配规章制度,按照制定的章程进行年终经营收益的分配,并对分配结果进行公布,实现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监督。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在社区集体经济的规划过程中要遵循土地规划、产业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合理顺序制定社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股份合作公司所掌握的土地、资金资源。加强行政扶持和重点引导,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明确各个特色经济区的发展重心以及发展优势,扬长避短地发展特色产业,最终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

二是改造传统物业经营。改变以往社区租赁的单一经营模式,摆脱对物业经济的依赖,探索多种经营模式,更适合现代经济发展形式也更有利于社区长久发展。但是从“村转居”之后的现状来看,集体经济的稳定和转型仍需要物业经济的支撑,在物业经济的支持下缓慢地进行转型升级。而不能抛弃物业经济的支撑,急于求成,那样不仅会失去物业经济低成本、稳收入的优势,更会因为没有稳固的支撑而导致集体经济陷入发展绝境。社区经营模式的转变升级也包括物业经济的改造,要不断提升物业经济的发展档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一村落,将原来的村居建设为规范的城市单元社区,将旧村改造成新区,调整改造厂房,实现“路边工程、村边店”的发展格局。对社区内的设置进行分类定位,建立健全物业基础设施,改善物业环境,提高社区吸引力。二是改变传统的物业管理方式。将传统的物业管理向现代的城市物业看齐,努力打造特色品牌。通过加强与专业化企业的合作实现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目标。还可以制定物业的改革开放的策略,通过引进外资来对物业进行改造升级。

三是探索社区的多元发展。在进行传统物业的改造之后,更要积极探索社区的多元发展,支持社区经济的创新,把传统租赁型经济发展方式向现代化的管理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多种经济经营并存的发展局面。在集体经济发展的策略上,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股份公司创新经济发展路径,积极开发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等。通过购买土地的方式来扩大社区经济发展空间,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多角度的开发和使用。此外还可以利用社区内的资源参与到本区域内的特色产业的开发和高新产业的建设当中,不仅可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还可以提高社区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以及综合实力。引导社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大型的建设项目和金融项目,既可以拓宽社区经济的投资渠道又可以提升社区经济的获利能力。还可以通过发展社区边缘经济,参与重大项目产业和高新产业园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促使股份合作公司承接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区居民的就业能力,提高社区经济活力。提倡社区居民自主创业,为居民创业提供场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打造社区产业链,提高社区多元经营的能力。

四是大胆探索股权投资。针对单一结构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可以在风险可控、可承担的范围内,利用闲置资金或以租金、物业、土地折价参股辖区优质企业。在改造社区建设之后,可以把闲置资金投资到企业的发展建设中,例如:把厂房租给企业后可以收取租金获得收益,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可以将租金折合成股份投入公司的发展。可以拿一栋厂房甚至是一块地来入股优质企业。当然,做股权投资会有风险,为尽量规避风险,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一是分散投资,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二是甘当小股东,不参与经营。如果参与经营的话,企业不一定让你投;不参与经营的,就请优秀会计师和律师来把好账目关。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首先,优化升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司运营结构。对股份公司经营业务可以细分成若干个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分别担任相关负责人。一是设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强化物业管理进社区力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拓宽物业服务渠道,充分利用其掌握有庞大居民信息的资源优势开展各种有偿信息服务,深挖物业创收潜力。二是设“四旧”改造建设公司,自行承担社区小型维修改造项目。三是设第三产业发展公司,根据辖区产业特点,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机制和强大的商品采购、物流信息平台。四是设绩优企业合作公司,以土地和物业为资本先入股重点企业和绩优企业,然后逐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同时,建立自己配套的会计公司,确保自己的股份和利润安全。五是设出租屋信息服务公司,将出租屋人口计生、安全、治安等信息采集工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包给社区公司,由公司再分解承包给股民(房东),给予一定报酬,对隐瞒虚报信息的予以相应处罚。六是设中小企业联营发展公司,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融技和销售渠道,实行有偿服务;敢于接管经营倒闭的企业,既化解劳资纠纷,又增强实体经济。

其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强化民主监督管理。股份公司管理层必须进行分工改革,营造人人有转型任务,个个有创收压力的管理机制。一是革新股东大会票选制。按照公司法实行“一股一票”选举制,修订管理章程,完善董事会及各级管理岗位聘任程序、资格条件及工资福利等。二是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机构议事决策程序,把好重大事项决策关和监督关。三是推行董事独立决事机制,放权董事对所分管的经济项目具有独立经理法人资格,为社区经济管理人才成长创造条件。四是借助外脑参与决策管理,直接聘请职业经理或聘请辖区重点企业高层人才、经济管理专业公司为经济转型提供决策参考。五是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接轨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会计集中记账模式,逐步纠正会计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大力推行企务、财务公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六是改进股东分配和绩效分配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绩效管理制度,量化考核目标,将工资奖金、股份分红与工作绩效挂钩,实行绩效工资和绩效福利。七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大力推进“送子读大学计划”,培养后续青年人才;推进股民“开店办厂创业计划”,培养商业人才;推选股民进入租赁企业“跟踪服务计划”,培养企业管理人才。

另外,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优化外部发展环境。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内部重构,另一方面也受到经济外部发展环境的影响,其中主要是政府的支持。只有内外相辅相成,社区集体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政府在推进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争取获得政府的支持时,要紧紧抓住政府在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三大职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积极主动争取政府更大的投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社会管理者,理应对社区经济的发展担负投入的责任。对此,社区应积极主动将自身发展与当地政府发展规划进行衔接,争取政府增加对社区发展的投入。二是主动对接政府市场经济导向政策。在市场经营领域,主动对接政府的政策引导、信息引导、经营行为引导,以及分配及消费等方面的引导;积极争取政府制定引导社区经济存量调整和增量引进的产业发展政策;主动争取政府在社区经济项目审批、用地、资金扶持、税收等方面实行适当的倾斜政策。三是依靠政府突破体制束缚难题。依靠政府政策和争取政府支持,对产权结构、利益结构、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关系等难点领域进行深度改革,以增强适应市场的能力。

[1]杜国明.“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新问题探讨——基于广东省的调研分析[J].农村经济,2011,(8).

[2]陈天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及规范[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3]张益闻.村改居后新市民就业问题研究——以潍坊市奎文区为例[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14.

责任编辑 张晓予

F121

A

1003-8477(2017)07-0039-08

马德富(1973—),男,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治国理政新思想研究”研究专题“习近平‘三农’思想研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16ZZD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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