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学发展之新纬度及其理性选择

2017-03-07 15:10崔向前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学科知识治安公安

崔向前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论治安学发展之新纬度及其理性选择

崔向前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治安学基本理论问题已经发展到法定的公安学体系下的二级学科、大治安视野下的治安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的治安学三个维度并存的局面。解决现实中治安学面临的学科价值功能紊乱,需要结合其发展维度和价值功能维度进行反思,选择其学科知识体系构建、专业发展、课程设置等路径进行一体化协同推进的学术重建。

治安学;发展维度;反思与重构

梳理我国的治安学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数代先贤学人呕心沥血终生奋斗在治安学理论与实践一线为我们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特别是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把包括治安学在内的公安学增列为一级学科,数代从事公安教育的前辈学人书写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使公安学成为显学,也为治安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由于种种原因治安学发展到今天在科学化、理论化的进程中仍未达到预期目标,一门真正科学的治安学学科知识体系仍未建立起来。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我们认为在传承老一代治安学人梦想的同时,必须立足现实把握好治安学发展的纬度,正确处理当前治安学发展中的学科知识体系构建、专业发展、课程设置等关系问题,有必要结合治安学的发展纬度对当前的困境进行梳理分析,摆脱狭隘的经验主义困境,努力提升治安学的理论反思能力和科学架构能力,为后人留下学科再生空间和发展基础。

一、治安学发展纬度之解析

从法定角度看治安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从“三级”学科跃升为公安学下二级学科,表面上看是可喜可贺之举,实质上治安学科学意义上的学科属性并未随2011年教育部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而一锤定音定纷止争,反而引起了新一轮学术争锋和博弈。①2011年后治安学相关理论阐述,主要有:金其高《治安学发展之新博弈》(2013),张旭红《大治安与小治安——谈治安学学科与专业建设》(2013);张翘楚《关于公安学一级学科框架下治安学学科建设的思考》(2013);张淑平 《新建警察本科院校治安学学科建设》(2015);王均平《治安学基本问题界定取向及理性选择》(2016)、《“国家—社会”治理框架下的治安学基本问题论析——治安学论域的保护与限制间关系》(2016),这些文章发起了新一轮理论争鸣。

(一)公安学体系下的治安学

公安学体系下的治安学即2011年3月8日后治安学法定身份属性的治安学,学科代码(030601K),虽然目前理论界争论还较大但其法定身份已经钦定,在办学层面则必须遵守其定位,即作为公安学二级学科与侦查学、边防管理学并列。按照学科起草人相关著述理解,该学科是“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的规律和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治安秩序管理、公安人口管理、警察勤务、治安案件查处、单位内部保卫、社区警务与社会化警务、保安业管理与发展等”[1]。可以看出这是以公安大学为首的公安院校内部认可,官方授予的学科定位,是建立在中国话语逻辑语境下的基于实践来源于治安管理学的治安学。其元问题是基于“秩序与安全”这一组逻辑起点而展开,限定主体为警务主体,研究内容依然停留在治安管理学层次。

(二)大治安视野下的治安学

所谓大治安,即以华东政法大学金其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均平教授、河南警察学院王龙天教授等为代表的治安学流派。王龙天教授认为:“大治安就是从治安学研究对象和研究的范围以及相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或警务工作方面,把整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综合考虑的一门学科。”[2]金其高教授认为:“大治安既是个含超公安管理的话题,又是个含超社会治安的话题,还是个含超安邦定国的话题。”金其高教授的大治安学说认为治安学高于公安学,涵盖公安学,其大治安之大涵盖国与国之间,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安全关系。金教授从1992年《社会治安学》出版后一直秉持大治安核心观点,并于2013年再次撰文针对治安学为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发声:“将众学科本身划分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三级学科等,纯属是对学科乃至对科学的武断无知误读(将治安学放在公安学下,本身就是个问题),更不消说被有关部门列入所谓一级学科序列,其必然具有一级水平。”[3]其主要观点认为大治安是公安学的上位概念,是高于犯罪学、警察学、公安学的一门学科,在理论界影响颇大。王均平教授则认为治安学是犯罪学、警察学、公安学等学科互相交叉的,融犯罪学、警察学、公安学等学科知识内容的复合型学科。

(三)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的治安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推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战略后,以王均平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开始从国家治理战略转变的视角研究治安学,把治安学的研究推向深入,治安哲学层面从“安全与秩序间关系”推进到“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间关系及保护与限制间关系”高度,并在治安学元问题范畴内,建立“实质——效用——策略”三位一体的治安学基本问题框架[4]。为治安学知识体系的架构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学术研究范式。这是一种涵盖治安学本体论、价值论、对策论,涉及法学基本思维、宪政精神、哲学伦理的高瞻远瞩和较为系统的治安学学科战略构想。特别是其“由治达安”的理念、制度、行为的设计构想[5],把治安学理论研究推向了更深更高的境界,一定程度上引领着我国治安学基本问题研究在2011年后有了理论上质的飞跃。

二、治安学的价值纬度之解析

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引起学科自身的再生和相关学科的迁移与融合,同时理论的价值应该回应科学意义上的社会需求,发挥应有功能和作用,由于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一个学科知识体系其价值定位纬度也就成为值得研究的视角,其价值位阶对指导学科应用和发展学科自身都不可或缺。

(一)“作为科学的治安学”与“作为法定学科的治安学”之关系

权力可以俘获科学但科学不应该屈服于权力,因此“作为科学的治安学”应该秉承科学的秉性与品质。作为科学意义上的治安学无论属于几级学科定位都应按照科学规律、科学方法与品质发展,按照科学组织自己的学科知识体系。“作为法定学科的治安学”即作为二级学科的治安学,虽然不一定是科学的治安学,但其有自己法定的研究场域,其价值是服务于一定范围的现实需求,是学科理论在现实应用层面获得国家认可的一种制度性回应。从研究场域看,“作为科学的治安学”属于大治安的范畴(即涵盖犯罪学、警察学、公安学相关学科知识之上的学问),与作为法定学科的治安学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但这属于正常表现,即法定制度还有足够的张力空间。显然在价值位阶上“作为科学的治安学”要高于“作为法定学科的治安学”。

(二)作为学科的治安学与作为专业的治安学、作为课程的治安学之关系

众所周知,学科、专业、课程是高等学校三大基本建设内容,但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学科与专业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各有侧重。学科旨在发展某种知识领域或分支,属于高等学校发展科学和文化创造职能[6]。作为学科语境下的治安学其功能是发展治安学知识体系,满足社会对知识的需要,包括专业和课程的需要,可以支撑专业和课程发展,进而培养人才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专业是指高等学校根据社会分工需要而划分的学业门类。同时,专业是课程的一种组织形式,即“专门从事某一行业的社会实践活动所需要的知识集合”,课程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专业。作为治安学专业语境使用的治安学应该是一种学业门类,是一种组织课程的形式。其范围可以超出作为学科的治安学,即一个专业可以由不同类别的学科知识组成。

作为一门课程的治安学功能定位则应该小得多。课程是学科和专业的联系点,是专业的组成部分,但冠以治安学名称的课程则不应是治安学专业应有的课程,例如《治安学》作为一门课程应该开设给需要治安学学科知识支撑的其他专业。治安学专业的课程则应由治安学学科知识体系分支和其他学科知识分别组成课程名称。

这三种语境下的治安学价值各有不同的侧重,使用中应该注意区分,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时更应该注意区别和准确使用。目前造成学术交流障碍的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三个不同价值位阶的“治安学”,主要出现在学科与专业层面上混同治安学用语,这与很多情景下混同学科与专业有很大关系,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注意二者之关系,甚至于在“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影响下故意混同二者,这对治安学学科的发展整体来讲极其不利。

(三)治安学与犯罪学、警察学之关系

从学科意义上看,治安学的三个层次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分别对应一定的研究场域,无论范围还是对象对犯罪学和警察学都有所交叉和涉及,即使是小治安(治安管理学)也包括犯罪学中犯罪预防的研究范围,也包括一部分的警务活动、警务制度及警察行政,大治安则是包括犯罪学、警察学全部研究范围的治安学。从犯罪学的角度金其高教授则认为,“小治安学几为犯罪学所涵盖,中治安学约等于犯罪学,大治安学则包容了犯罪学。大治安学说,在涉及犯罪时高屋建瓴,轻车熟路,游刃有余”[7]。当然如果犯罪学仅把预防犯罪作为研究重点,其研究范围甚至被小治安包围。最近几年犯罪学与治安学理论融合发展的势头良好,例如河南警察学院最近几年在犯罪学领域的推动及其学报推出的系列文章,*河南警察学院学报设有特色栏目在2011年以后集中推出了我国犯罪学、治安学研究领域的系列文章。可以发现已经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步。

关于警察学的界定目前像治安学一样众说纷纭,处于比较纠结的地位,但研究治安学必须注意警察学与治安学的关系,厘清二者价值位阶有利于相关学科共融发展。有人认为“警察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中的警察现象及与警察现象相关的其他现象(如犯罪、治安、秩序)”[8]。有人认为“警察的外延比公安广,警察包括公安”[9]。这仅仅是区别警察学与公安学,按照此说警察学的范围大于公安学显然易见,当然亦有反对意见认为“公安”大于“警察”乃大公共安全视野。问题的关键是警察学的功能定位与治安学的定位关系如何理解与把握,按照现行治安学属于公安学二级学科的法定身份治安学显然位置低于警察学,但警察学目前还未有合法身份,这又是个悖论。享有治安权的主体显然不仅仅是警察,多主体治理趋势下警察只是其一,在大治安视野下的学科语境下,治安学的功能定位应高于警察学,其应为包括警察学科在内的相关学科提供知识支撑。

三、治安学发展路径之选择

学科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再生与演进创新,解决治安学目前发展中遇到的价值功能紊乱、学者们对话困难等瓶颈问题,治安学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应结合上述价值维度从以下三个层次分析:第一是学科语境下的治安学,第二是专业建设语境下的治安学,第三是作为一门课程设置语境下的治安学。这三者既相互区别又要协同推进,形成良性循环,支撑本学科及相关学科或专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

(一)学科发展层面

学科是知识的生产母体,创造知识支撑专业,处于重中之重之地位。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归根结底取决于学科知识源的创造能力,所以没有科研产出支撑的教学是苍白无力的。一门学科的形成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知识量的积累和质的聚变。治安学学科目前在我国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急需提升学科反思能力和学科建构能力。

1.汇聚更加多样的建设发展主体。学科建设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单位,单位亦不能各自为战。治安学科涉及国家安全属于国家控制学科(编码为K),它应该是以国家建构力量举国发展。所以,当前的治安学科不是某一校能够完成的事情,也不是公安院校内部可以完成的,指望一校或公安院校自身来构建治安学科知识体系仍然未跳出狭隘的主体观。国内任何一所公安院校都无法凭借自身资源完成如此宏大的任务,当前治安学二级学科的处境之争议就是最好的例证。在学科发展上必须联合政法类院校及其他非公安院校,学习世界先进国家在安全学、警察科学领域的做法,多主体联合研究,跳出自身的小圈子和部门利益,形成公安院校内外校际协同创新。

2.打造更加开放的发展平台。学科平台是学科发展的载体,设立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项目等平台应该向校内外、行业内外研究人员开放,加强国内外开放交流。以公安部智库建设为契机打造更多更加开放的平台,让更多的非公安院校的研究人员参与进来,吸引进来。公安部的部级项目应该向全国科研人员招标,鼓励非公安院校智力支撑治安学学科发展建设。以国家2011计划为蓝本,鼓励政法院校科研人员加入治安学学科在学科平台里进行协同创新。

3.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和更高的学术视野实现学科共荣。正确处理学科间的边界与门类之间的关系,以更加包容的心态融合相关学科吸引相关学科发展治安学。无论治安学处于哪一学科层次都要树立科学的学术视野,在基本问题、研究对象、研究范式上要立足于科学的学科视野,不要拘泥于现有专业建设需求,而是要基于研究对象自身内在发展需求,根据学科自身发展规律和研究方法的适当超前进而打开研究视野,视野打开后研究内容方有所扩展和更新。

4.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学科知识供给方式。适当借鉴供给侧机制,改变现有的学科知识体系供给模式,治安学学科知识相对成熟和更新后,公安部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层分区域布点式供给。加强公安部在公安教育中的协调统筹能力,分级分类设置警校的同时,对治安学科学位点的布局和学位授予进行严格把关,学界应负责对研究生教育层次、本科层次的知识体系进行规划提出学科标准。学界和主管部门形成良性互动,齐心协力的学科知识供给机制,为提升质量建设打下基础。

(二)专业建设层面

专业是知识聚集的学业门类,是一种组织课程的形式。专业建设不同于学科建设发展,治安学专业建设的责任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

1.科学认识治安学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异同。学科是专业建设的基础,一个学科下可以建设有不同的方向,但一个学科往往无法支撑一个专业,专业需要不同类别的学科支持,其范围可以超出作为学科的治安学,即一个专业可以由不同类别的学科知识组成。专业的教学计划,是三类课程的组合,即思想道德、科学与人文知识课程、学科基础知识课程、专业性知识和技能训练课程的组合。可见仅治安学学科知识无法完全满足治安学专业的建设需要。

2.明确治安学专业建设主体的责任。与学科设置不同,专业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一个单位,即开设专业的科研院所,即谁申报谁负责。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由教育部审批,治安学专业属于控制性专业,属于动态调整型专业,如果专业评估不合格可以亮牌警告或责令停止招生甚至取消。各开设院校必须基于治安学学术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感而科学设置专业,努力提升专业竞争力。

3.创新专业建设的机制。目前治安学专业建设处于混沌阶段,有些院校无论有没有条件都在开设治安学专业,公安院校中的本科院校至少有治安学专业。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建设机制落后,特别是一些新建本科警察院校治安学专业建设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创新。例如,教务处管专业建设,科研处管学科建设,二者两张皮无法有效形成合力;学报无法发挥学科知识体系创造和供给能力;图书馆缺少专业建设保障能力;人事部门缺乏专业人才选才用才的最基本的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对于全国来讲这些由于公安院校封闭办学视野狭隘,领导科学水平相对低下形成的长期都未能解决的问题,亟待破解。

4.抓住专业建设的灵魂——特色。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要求在提升质量的同时要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如果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特色则是发展之魂。学科设置是国家层面的问题,专业设置则是各高校各地区灵活掌握,可以结合地域特色和行业特色自由发挥。例如福建警察学院的治安学可以结合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禁毒打拐斗争需要,利用对台的便利条件设置特色鲜明的治安学专业;云南可以结合自身学科积累禁毒学相关学科的发展设置自己地域特点的治安学专业;铁道警察学院可以结合铁路行业特色及高铁发展态势构建铁路反恐及线路运输安全保卫特色鲜明的治安学专业,等等。改变全国目前治安学专业“千城一面”的较为落后的治安管理学痕迹。真正办出特色,错位发展,满足全国各地多样化需求。

(三)课程设置方面

一个学科的知识体系需要通过课程向专业传递,课程是专业与学科之间的纽带。课程设置所体现的原则,就是“以育人为目标,以学科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但治安学课程的开发要注意两个面向问题,一个是面向治安学专业外的治安学课程开发,一个是面向治安学专业的治安学课程体系开发。

1.面向治安学专业外的治安学课程开发。是指以“治安学”直接冠名的单一课程,或对相近专业输出的“治安管理学”等课程。这些课程明确融贯本学科主要内容,相当于通论性质,只对外专业开设,本专业内不宜再设。目前部分院校存在着重复设置的问题,例如给治安学专业学生开设《治安管理学》。同时也应该处理好教材意义上治安学和单独课程意义的关系。

2.面向治安学专业的治安学课程体系开发。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纠正当前存在的错误做法,需要对课程进行调整整合,包括课程名称和内容的更新和整合。基于学科基础知识课程、专业性知识和技能训练课程的在专业课程中的比例,合理确定学科基础性知识、专业性知识的逻辑层次和学科知识体系维度。目前可以尝试把大治安的学说放入学科基础性知识模块,把治安管理学下的课程群放入专业性知识,例如把治安哲学、治安史学、治安思想史学、治安行政学等放入学科基础性知识模块,把原有的治安管理学下的治安案件查处、治安基层基础、社区警务与社会化警务、涉外警务、治安秩序管理等等均放入专业性知识模块。这样设置治安学专业课程既可以满足当前业务部门治安管理需要,又保障了学生以治安学基础性知识为根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科学谋划不同培养层次的课程体系。针对当前治安学专业发展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三个不同层次,应对其课程体系和学科知识体系标准进行科学设计。把握分级分类原则,研究生层面应偏重治安学原理、治安学基本问题、治安策等大治安的知识,本科层次应兼顾治安学基本原理和治安管理专业知识,专科按治安管理设置。

总之,“治”与“安”密不可分,由“治”达“安”需要积极建构积极作为,无论他治还是自治,治是本源,安是追求,是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和价值目标。治理的主体、内容、方法、技术涉及现代管理理论、社会学理论、法学理论、信息技术等诸多方面,治的突出功能目标应有积极建构功能的社会构建者在社会共识下渐进完成,这个共识宏观讲就是中国梦,具体讲就是社会和谐安宁公正有序天下太平人民幸福,实质上以中央公共安全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治安治理体系需要以更包容更开放的架构融合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围绕共识促进共治。这些治安学基本理论问题已经发展到今天法定的公安学体系下的二级学科、大治安视野下的治安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的治安学三个维度并存的局面。解决现实中治安学面临着学科价值功能紊乱问题,需要结合其发展维度和价值功能维度进行反思,通过上述学科知识体系构建、专业发展、课程设置等路径进行一体化协同推进的学术重建,在梳理中国治安治理史的基础上厘清基本概念,结合我国社会发展水平,汲取现代政治文明的成果,创建具有中国语境的社会治理理论,建立科学意义上的学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水平现代化。

[1]程琳.公安学通论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87.

[2]肖剑鸣,皮艺军.“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纪要[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14-15.

[3]金其高. 治安学发展之新博弈[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1):50-54.

[4]王均平. 治安学基本问题界定取向及理性选择[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1):30-38.

[5]王均平. “国家—社会”治理框架下的治安学基本问题论析——治安学论域的保护与限制间关系[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45-57.

[6]刘海燕,曾晓虹.学科与专业、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关系辨析[J]. 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7(4):29-31.

[7]金其高. 治安学发展之新博弈[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1):50-54.

[8]汪勇.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几个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1):2-5.

[9]高兴国. 警察学与公安学的异同[J].公安大学学报,1997(6):36-39.

OntheNewLatitudeandRationalChoiceoftheDevelopmentofScienceofPublicSecurity

CUI Xiang-qian

(Railway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Zhengzhou Henan 450053, China)

The basic theory problems of security subject have been developed to a situation where three dimensions coexist: a second discipline under the legal system of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under the view of broad security science and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under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In reality, security subject is confronted with the disorder of academic value. It is necessary to reflect on the dimension of development and function of value. It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academically with the integrated collaborative advancement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subject knowledge system,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nd curriculum setting.

science of public security; development dimensions;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2017-09-26

1.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度人文社科资助项目“依法治省视野下的河南高等警务人才培养战略研究”(ZZJH-415)阶段性成果;2.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项目成果。

崔向前(1978— ),男,河南确山人,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武汉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学、教育学。

D631

A

1008-2433(2017)05-0109-06

(责任编辑:岳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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