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贤平,郭昱杉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28)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援助实证研究
石贤平,郭昱杉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28)
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群体基于自身具备的知识技能,突破现有就业资源束缚,寻求机会并加以实现财富和价值的过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彷佛给大学生不太理想的就业率打了一剂强心针,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大学生创业已蔚然成风。虽然针对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多,但这些优惠政策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导致我国目前大学生创新创业问题多、困难大、存活率较低,由此可见,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法律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提上日程。
大学生创业;法律援助;实证研究
(一)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现状
进入21世纪后,在党中央、教育部、中国科协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意识不断觉醒,从“挑战杯”大赛到后期的创业大赛,以竞赛的形式不断唤起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激情与热情,并同时结合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鼓励、支持并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所以时至今日,大学生创新创业在有了政策保证以及特殊优惠的背景下,大学生创业如火如荼。大学生创业除了大学毕业生选择在毕业后创业外,还有一部分是选择在大学期间就利用各种资源开办公司进行创业活动。针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法律援助实证研究》课题组进行了调研,针对哈尔滨市内10所大学创业园(创业孵化园)的大学生创业者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回收了有效问卷478份,其中调查问卷设计了一个问题为,你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哪些重要问题困扰你创业,调查结果显示,有245人回答法律问题是其创业遇到的主要问题,占调查人数的51%。当我们进一步调查具体是哪些法律问题困扰大学生创业时,调查数据显示,其中有85%的被调查者不了解国家关于公司设立、变更、消灭方面的法律法规,有78%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公司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43%的被调查者在创业过程中遇到了法律纠纷。当我们调查遇到法律纠纷如何解决时,有80%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找那些部门能够帮助创业者解决法律问题。
(二)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风险与效益共存的特征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法律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大学生具备相关的基本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却往往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结合目前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现状,大学生因相关专业法律知识的缺失引起创业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有必要对大学生创业过程的法律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认真解决。
(一)大学生创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大学生创业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大学生创办企业成活率较低,从法律视角来看,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法律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主要贯穿于三个阶段中,即为前期设立筹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企业实际运营。
1.大学生创业前期设立筹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大学生创业资金申请困难且贷款手续烦琐,导致此现象的最重要原因是大学生创业规模较小且盈利不高,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抵押与担保,更无法将自己拥有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通过合理方式转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取得贷款。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是选择其他的企业类型,都存在各自投资选择的风险,同时也会因企业设立的形式不同而存在法律责任承担以及债务承担的不同后果,在具体法律问题的对待上,赔偿结果也往往不尽相同。此外,在企业具体运营过程中,其经营模式与收益方式也存在着细微差别。因此,大学生创业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恰当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态作为创业起步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2.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存在的法律问题。不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类型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设立登记,有时候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在企业设立各项资质均具备的情况下获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业者需制定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书面文件,实践中大学生创业时往往忽视对这些合伙协议等文件的科学规范制定,认为这些可有可无,在此种情况下,若投资者之间或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纠纷,这些协议和章程将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最终导致协议的内容与大学生创业者的主观意志相背离,导致利益受损,在法律上得不到有效救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成败。
3.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在企业实体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过程中主要涉及企业正常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内部管理、企业员工离职、同行竞业等相关法律问题。从企业正常运营角度讲,企业应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及其他部门的监督,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而避免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此外,大学生创业者应知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不得侵犯员工合法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还要注意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具体实务问题。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权益受损具体表现
大学生创业逐渐成为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理想的主要途径,也是证明自身能力的重要表现。但是,在创业的大学生中有很多都缺乏社会经验,年龄也尚小,因此,在社会上常常四处碰壁,经常上当受骗,遭受到利益受损等情形。主要有如下表现:
1.盲目签订合同损害自身利益。大学生创业者并非熟悉《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时为了接到一些订单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意图的情况下盲目签订购销合同,导致上当受骗以及因合同条款存在疏漏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2.缺乏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的经验与法律专业知识。大学生创业者普遍经验不足,容易冲动,缺乏冷静思考、随机应变的能力,在企业面临经济纠纷时往往容易处理不当,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明智,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
3.缺乏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不能及时寻求援助、维权无门的情况,而又会因为初出茅庐遇到抽逃出资等具体问题。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特别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全面开展,目前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将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的承受度远远小于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当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不能获得及时有效和专业的法律援助。
(三)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依据
法律在大学生创业主要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法律保障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先后制订了若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确立大学生创业主体地位,简化创业程序,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指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地方项法规及相关政策,从资金支持、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等不同方面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政策环境。当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出台,调整和规范大学生创业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大学生创业虽然有政策支持,但缺乏法律上的保障。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权益保护观念没有建立
根据调查显示,现阶段绝大部分大学生缺乏创新创业法律权益保护观念,不懂得如何保护法律权益。同时,现阶段创新创业教学和指导偏重投资、技术经营等方面,而对法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相对较弱,各方面重视不够,使得大学生创业法律权益保护观念更加薄弱。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随着科技社会进步,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兴起,但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我国现阶段没有针对大学生创业权益保护的法律,而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由于大学生创新创业中有资金运作,而大学生普遍欠缺法律意识,缺乏社会经验,导致大学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犯的群体,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没有将法律问题纳入创业风险因素
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权益保护观念没有建立,现阶段创新创业教学又极少关注法律的普及和培训,因而,大学生很难意识到创新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各级部门在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文件政策时较少将法律风险纳入创业防范范围内,大学生创业时出现法律问题后不知道如何救济。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没有一个专业的平台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大学生创新创业近年来大范围兴起,因为兴起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服务平台没有建立,因而,本就不受重视的法律方面的平台更加缺乏。至今国内仍然没有出现专业致力于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平台或机构,导致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出现法律问题很难找到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帮助,出现法律纠纷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将大学生创业法律权益保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中国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大学生创业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风险投资,一旦创业失败,生活水平很容易低于普通人甚至负债。大学生虽说大都已成年,但经济上往往都依靠父母。由于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大学生创业遇到法律问题往往不知所措,不知向谁求助。大学生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弱势群体,大学生符合法律援助所要帮助的对象。《法律援助条例》并未将创新创业的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所以将来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明确创业的大学生作为援助对象,从而帮助大学生规避创业法律风险,助其创业成功。
2.建议将保护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权益归纳到经济法中。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律保障制度不足,我国《就业促进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该法规定较为概括、模糊和抽象,没有针对大学生群体。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法律如果没有针对性,将直接导致该法对大学生创业没有法律保障,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大学生创业立法应该从社会责任本位的角度出发,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做到明确、具体,切实保障大学生群体创业权益。欧美及日韩等国在金融支持方面作出了许多尝试,以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参与创业,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创业企业扶助法》以及韩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振兴法》等[1]。所以,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法律纳入到经济法体系中,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
(二)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帮助,保驾护航
1.在高校建立以法律援助志愿者机构为依托的保护大学生创业法律权益的服务平台。调查显示,大学生在创业时大都会碰到法律问题,无论是合同上的小小法律错误还是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既会消耗大学生的时间和精力也会浪费大学生有限的创业启动资金。为此,可以尝试在大学法学院校中设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机构(如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将其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案件无偿代理的专业的公益性法律援助组织。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本身也是大学生,与创业大学生年龄相当,彼此的生活比较熟悉,容易沟通,也容易建立起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尽管大学生志愿者们可能面临不够专业,缺乏经验,但这一组织依托法学院校,背后往往有法学教授和有经验的律师进行专业指导,甚至由他们直接帮助代理案件,使得这一机构维护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保障,维权成功率高。此外,由于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机构对大学生创业提供的是免费的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们从大学生创业个案中不断积累经验并加以总结、提炼最终很容易形成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维权的专业力量,增加了以后为大学生创业维权的成功几率。
2.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权益保护。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援助要开拓形式的多样性,不仅限于代理案件,还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提供法律咨询。针对案情清楚、明了的案件可以线上给予答复,既可以节约时间,还可以省去奔波,节约费用。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咨询的方式,可以先登记在案,再通过法律专业团队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解答。
此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建立大学生创业维权网络平台,将一些典型案例和一些常用法律法规收录其中,定期更新,做到专业、便捷和高效。
创办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论坛也是很好的一个途径,不仅可以邀请到创业大学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包括学生和高校教师,还可以邀请业内著名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创业者和执业律师进驻论坛,通过集体讨论,群策群力来解决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问题。
3.对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纠纷提供无偿代理。很多时候,大学生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情况复杂,不是通过咨询问答就可以解决。我们可以针对个案代理的方式直接帮助大学生创业者,避免大学生消耗太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法律问题而无暇顾及公司运营、盈利等方面。对于新设立的创业企业,我们可以进行常年跟踪式法律服务,不仅解决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提前预判和及时规避创业法律风险。
(三)提高大学生在创业中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法治观念的形成,法律知识储备的培养教育明显欠缺。大多数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系统性不足,除了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大学生KAB创业基础”、“创业学”等课程中对创业相关法律略有涉及外,高校中其他课程没有形成专业性、有针对性创业法律课程[2]。在对大学生创业进行法律教育培训方面师资力量明显不足,不是不够专业就是缺乏实务经验,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意识明显不足。
建议高校在大学生创业课程设置上,增加实战内容,可以引进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开设“企业法律诊所”课程,课程授课教师可以外聘执业律师,在职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授课,让创业的或即将创业的大学生得到有效的法律训练,树立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在创业路上树立法律风险意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刘英赫,王琳,等.国外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与政策述评[J].第一资源,2013,(1).
[2]黄兆信,黄丽君,宋兆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要性、问题及建议[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7-02-25
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诊所综合教改实验基地研究”阶段性成果(ZJB12014021);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年度校级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基于法律诊所课程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职业能力培养的研究”阶段性成果
大创项目: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一般项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法律援助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郭昱杉,李盛宇, 徐雯雯, 刘天怡, 赵莹。
石贤平(1977-),男,安徽宿松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经济法、法律援助、诊所法律教育研究;郭昱杉(1995-),女,黑龙江伊春人,校法律援助学生工作部执行部长。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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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3-01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