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博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
张 博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迫切需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新变化突出表现为劳动关系的潜在冲突增加、劳动关系的潜在复杂性增加、劳动关系分化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驱动因素密切相关、劳动关系调适将受到更多因素共同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着力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上下功夫。
新常态;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构建;劳动关系协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以准确把握新常态发展规律为基础,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定社会的劳动关系是由所在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1]我国经济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成就巨大,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人们的生活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当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国经济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经济进入新常态,也必将伴随着发展中的新问题,给劳动关系及其调适带来新变化。
当前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增速趋缓的情况下,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创新驱动发展等艰巨任务,劳动力供求的数量和结构都将发生变化。出现新的变化特点和趋势,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意义重大且任务艰巨。
(一)劳动关系和谐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政治需要
劳动关系涉及广泛的社会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群体。在劳资关系处理过程中,重视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主人翁的前提和具体体现。至2015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长1.3%。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增长0.4%;本地农民工10863万人,增长2.7%。[2]虽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及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依然决定着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资双方在工作时间、劳动标准等领域存在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而具体利益差异引起的矛盾。但由于所有制形式、企业用工方式,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形下,使劳动者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充满巨大的不确定性,在劳资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深刻认识并认真实践着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使命,推进企业自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尊严,使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努力创新创造,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加快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党地位、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
(二)劳动关系和谐是破解我国现代社会发展难题的经济需要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与劳动之间的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劳动关系之间的冲突也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恩格斯在《资本论》出版时对其评论中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依以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说明。”[3]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企业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经济社会环境,而良好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建立立足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劳动关系和谐,一方面能够使职工与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风雨同舟、共克时艰;另一方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广大职工共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职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支撑主体,职工的工作生活等方面需要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来保障。一段时期,无论是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非公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劳动者薪酬福利、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现象,这都严重阻碍着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推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使企业能够专注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最有效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生产与生活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三)劳动关系和谐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文化需要
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系统。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早已成为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共识。“和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要素,早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广泛接受的发展理念。因此,劳动关系的和谐,必须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能够彼此相互尊重、相互合作,通过共建共享群策群力,实现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在这个体系中,依靠职工、尊重职工是关键所在,通过一定合力的产生,从而更好地发展企业,这些方面都是在我国劳动关系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教训、吸收经验得到的深刻启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的文化差异和传统习惯的沿袭之上,肯定与西方发展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比如,美国文化就跟我们不一样,我们是以儒家文明为主的集体主义倾向的文化,而美国是以基督教文化为主的。我国与美国的国体和政体也不一样。所以,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过程中,应自觉地将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工会文化等统一起来,寻求契合点。同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政情,强调劳动者和企业的根本利益一致,实现劳资双方各自利益目标,达到共建共享、合作双赢。
(四)劳动关系和谐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需要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是否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判断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特征。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永恒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日益凸显,极大地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幸福指数。从统计结果来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资本报酬所占比重逐步上升。2000年到2014年,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48.7%下降到29.7%,但同期资本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则由2000年的19.6%上升到2014年的39.4%;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00年约为13.5%,而2014年该比重上升到22.6%,年均增长0.75个百分点。[4]政府、企业与劳动者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渐失衡,导致普通劳动者报酬偏低且增长缓慢,劳动者没有公平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要使劳动者的劳动更有尊严,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劳动者,必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关系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需要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依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必然性。”[5]因此,不理解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关系以及这个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无法准确理解一个时代的自然;同样,不改变一个时代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关系以及这个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时代不合理的人与自然关系也难以改变。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进行辩证分析所得出的基本结论。[6]在劳动基础上所生成的生态文明,其内在方面表现为人性的生成,外在方面表现为制度、精神等层面的文明形态,在价值目标上则表现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在生产和生活领域表现为确立生态化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最终,以生产者联合起来的方式实现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和谐。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呈现出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虽然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但实际增量依然可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经济新常态在一定阶段必然给劳动关系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一)劳动关系的潜在冲突增加
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速度不同步、区域不平衡,加之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共同影响,劳动关系的潜在冲突增加。一是劳动收入占比下降可能引发新的劳动关系冲突。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比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主要体现,劳动收入占比不断下降,不可避免会导致劳动关系趋紧。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有可能使劳动收入占比下降,从而出现由收入分配状况恶化导致劳动关系出现新的冲突。二是就业质量下降可能引发新的劳动关系冲突。就业质量与就业压力密切相关,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城镇登记失业率没有明显增长,但就业压力仍不容乐观。经济增速放缓,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压力,或面临升级改造、创新驱动的紧迫压力,往往导致就业质量受损,如延长加班时间却不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加班工资等。三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导致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增加。许多企业由于竞争压力大、资源紧张,会降低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甚至劳动者的底线权益都缺少保障。如工资拖欠、社会保险不交纳或交纳不到位、职业病患者增多、工伤事故发生率增高等。未来一段时期,一方面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生存发展压力增加,另一方面,劳动者诉求日益多元化,双方面因素都可能加剧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
(二)劳动关系的潜在复杂性增加
劳动关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会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变,但同时也将为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创造更多机会。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主要通过协商机制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在日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劳动关系的治理主体无疑会更加多元。一是行业协会、商会将会在劳动关系建设中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商会能够发挥组织优势,在协会商会章程中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列为会员企业的义务和职责;也可以通过研讨、交流等形式,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典型宣传;同时还可以发挥监督功能,加强对会员企业劳动关系建设情况的检查督促。二是行业工会将会在劳动关系建设中发挥作用。行业工会与企业工会相比,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专业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比企业工会更能够承担保护劳动者的作用。三是社会组织将作为“第四方”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中已把社会力量与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同列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力量来源。社会组织将会从教育引导并支持劳方、倡导和监督资方、建议和影响政府方三个方面在劳动关系构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劳动关系分化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驱动因素密切相关
劳动关系分化是一种常态,比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职业群体等所面临的劳动关系通常是有差别的。在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关系的分化将会受到经济发展新特征的影响,呈现出新的分化特点。一是由经济发展驱动因素引发的劳动关系分化。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创新创业能力强、效果好的企业无疑会占据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相对而言,拥有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多的资源改善其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也将更为和谐。二是由产业差异导致的劳动关系分化。在国家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能够抓住有利时机,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或利用信息技术、智能化技术等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较好的企业,相对而言,更有可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三是劳动者自身的分化导致的劳动关系分化更加突出。在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新常态下,智力资本高、创新能力强的劳动者由于其可替代性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也将会面临更为宽松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智力资本相对较低、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者由于其可替代性高,则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将会面临比较紧张的劳动关系。
(四)劳动关系调适将受到更多因素共同促进
劳动关系调适受到劳动关系各治理主体相关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相应的政策、法律、技术、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一是劳动关系治理主体多元化更加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协调。行业协会、行业工会、社会组织等的参与,劳动关系治理形成多中心治理结构,多中心治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公共事务治理中遇到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大难题。劳动关系的多中心治理可以使企业和劳动者能够同时在不同主体中保持身份,获得更广泛更有效的服务,也受到更多主体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有提升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动意愿和自觉行为。二是劳动关系治理环境因素更加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其一,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深入推进,《劳动法》等逐步得以深入实施,真正发挥对劳动关系进行调适的基本保障作用,有关各方将更为公平、公正地对待劳动关系。其二,随着引领中国发展全局的五大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坚持共享发展,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有更多获得感,稳步走向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可以预见,共享发展的理念必将在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安排中体现出来,对劳动关系调适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其三,随着技术变革加快,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推进社交技术不断发展,劳动者应用这些技术提升了其自我发展的能动性,个体不仅能够拥有更广泛的学习通道,降低个体与组织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能够在组织、社会发出更大的声音,显示个体的力量,这些都将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有利地位,对促进劳动关系调适发挥出积极作用。
认识、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准确把握大局,科学谋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实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以“五位一体”“四个全面”为统领,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一)以共建共享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根本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劳动者的现实利益和根本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将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合理增长劳动者报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日益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二)以改革创新激发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活力
当前仍有不少制度性因素如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影响和制约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因此,在适应、引领新常态的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需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改革创新,破解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要鼓励劳动关系治理各参与主体大胆探索,创新举措和办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规划设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通过先行先试,为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索、积累经验。
(三)以法制思维引领和规范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0月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以法治引领和规范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把法治要求落实在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一方面,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划定和约束有关各方主体的权责利及其相互关系,使构建劳动关系、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有效增强企业和劳动者遵法守法意识;强化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依法治理劳动关系。
(四)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为基础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格局
我国在制度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在政治上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始终坚持我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依靠工人阶级主力军、建设工人阶级主力军、发展工人阶级主力军,注重发挥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蓬勃发展,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先进性不断增强,已经成为一个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构成的统一整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要靠中国共产党来把握方向、引领前进。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其根本立场和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确保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来完善工作格局,从而使劳动关系构建有利于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深刻认识劳动关系的特点、趋势和治理短板,科学遵循劳动关系规制的一般规律,立足中国国情,着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平衡化、公平化、稳定化和法治化。
(一)着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平衡化
实现劳动关系和谐需要平衡劳动关系主体权利和利益。一是使企业与劳动者在构建劳动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对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拥有平等决策权。二是通过法律与制度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尤其是在集体谈判和集体争议中的行为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利益冲突的调整力量平衡。三是在处理调节劳动关系因素的过程中,本着主体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冲突和争端,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平衡。
(二)着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公平化
劳动关系在协调中突出表现为政府与社会共治,这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典型模式。马克思就曾指出,“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因而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私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愈发达,积累愈增加,这种分裂也就愈剧烈。”[7]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这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新要求,也是改革的新境界。现阶段,着力提高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效,尤其要将其覆盖面由体制内劳动者群体扩展到全体劳动者群体,本着兼顾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企业社会责任运行机制的培育和发展,实现各种社会协调机制的职能联动和优势互补,着力发掘多元社会力量,加强体制内社会力量与体制外社会力量的合作,增强多元社会力量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体功能。
(三)着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化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是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的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以劳动关系稳定为首要的政策目标,尤其是劳动合同制度必须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其基本功能。但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仍然在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完善。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制度优化稳定劳动关系的功能,发挥解雇保护制度的职业安定作用,加强修改劳动合同期限监管,完善非正规用工劳动合同制度等,多措并举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当前新产业、新业态加重灵活用工需求的新形势下,既要坚持主流用工和劳动关系稳定的整体趋势,也要对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形式从严规制。
(四)着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法治化
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保障。相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法治化仍是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短板”,要着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法治化。把完善劳动者底线权益保障作为劳动法治建设的重点,加快细化完善劳动基准立法,坚持从严执行劳动基准。按照法治社会要求推进劳动法治建设,为各方力量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畅通渠道,赋予有效手段。建立健全国家劳动标准制度,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等多部门联动,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努力提高监察执法的效率,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案件。
[1]中央有关部门联合调研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研报告[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6):1-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DB/OL].(2016-02-20)[2016-02-29]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02/ t20160229_1323991.html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9.
[4]曹洋.基于“劳、资、政”三方视角的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中国劳动,2016(10):39-45.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6.
[6]潘岳.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生态文明[N].学习时报,2015-07-13(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74-75.
责任编辑:谭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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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4-0106-06
2017-04-18
张博,女,河南社旗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