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湖南 湘潭 411100)
加强基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法治建设
张璐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湖南 湘潭 411100)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核心在于“精”和“准”,要做到“精”“准”,就要求推进扶贫开发的法治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精准扶贫开发第一责任人的基层政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及时掌握基层动态,注重精准识别的公正性;听取民声顺应民意,保障贫困群众的参与性;立足现实切合实际,提升扶贫程序的实效性;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追责的严肃性。
加强;基层政府;精准扶贫;法治建设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我国当前必须长期坚持的扶贫开发总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的必然要求,目前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1]。2015年中共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召开,习总书记强调:“要把扶贫开发同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2]。中央对地方提出的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要逐级立下军令状,层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3],基层党组织对此责无旁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核心在于“精”和“准”,因此要推进扶贫开发的法治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一)法治扶贫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意味着治理不能再遵循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应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融互通来推进扶贫、脱贫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脱贫工作。在扶贫、脱贫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也意识到仅仅依靠党和政府的力量还不足够,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帮扶资源,如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都应该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进行有效对接。在扶贫的过程中,存在着权力的结构失衡以及权责的配置不对等现象,因此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政府与社会组织基于“不同权力主体尊严和表达权的承认”为前提的合作,应当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扶贫权力与法律之间进行框架化、制度化、常规化的建构。[4]
(二)法治扶贫是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有效手段
要打赢脱贫攻坚这场战役,必须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必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深度调整有关利益关系;必须动员力量、整合资源,对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作出顶层设计,举全国之力推动扶贫开发工作。只有真正解决了“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才能使“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成为现实,才能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才能切实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这些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我们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扶贫政策的出台和制度的制定都要于法有据,涉及法律规定的扶贫领域,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5]
(三)法治扶贫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是中共中央所制定并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扶贫的主体责任是基层党委和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分工中,除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这两个党委系统的部门对干部的考核和监督承担相应的职责外,其余具体的扶贫措施是由相关的政府机关部门来承担。因此,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要把法治理念贯穿扶贫攻坚工作始终,推进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用法治方式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强化对扶贫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基层政府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线主力军,其行为决定了贫困户对扶贫政策的评价导向,因此要树立公正意识、公平意识、公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做到用法治理念来为扶贫工作保驾护航。
(一)及时掌握基层动态,注重精准识别的公正性
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所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贫困的标准,最新的全国性标准是2300元的年收入。但由于各地发展水平的不同,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制定本地区的贫困线。2016年湖南贫困市县共计51个,其中有张家界4县、区,怀化13县、区,永州5县,湘西自治州8县、市。绝大部分贫困县年青人外出居多,贫困人口又以老弱病残为主要构成人员。面对数量极多又对现代生活知识知之甚少的贫困人口,基层政府在进行识别时更要保持公正的法治理念。这就要求扶贫工作者要及时掌握基层动态,深入了解贫困户的生活状况,按照相关地方规定,将已经脱贫的剔除出去,将新贫的纳入进来,公正及时地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统计在册进行帮扶。
(二)听取民声顺应民意,保障贫困群众的参与性
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过程中,扶贫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社会力量,脱贫的对象是生活贫困的群众或者家庭。但致贫的原因千差万别,群众的需求及脱贫的途径也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异,因此,扶贫过程中对贫困户参与权的保障至关重要。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特色,贫困群众显然更有发言权,不应以一概全,所有地区照搬一个扶贫模式。基层政府在扶贫过程中既要因地制宜,做好扶贫措施的宣传工作,更应通过各种方式让相关群众参与进来,听取民声,顺应民意,凝聚民力,争取民心。
(三)立足现实切合实际,提升扶贫程序的实效性
目前基层政府的扶贫工作大部分都在按照程序进行:村里根据上级制定的标准进行提名、推荐然后民主评议,之后推选出贫困户,经基层政府审核后,张贴于村委会的宣传栏里。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以及村支两委的干部在执行国家救助政策时,大部分都会严格依程序进行。但是由于许多贫困户居住在边远山区,贫困人口中又有许多是老弱病残,许多贫困户甚至不知道国家的相关政策。这种无声的公示能否真正发挥程序本身所应有的作用是值得思考的。因此,要提升扶贫程序的实效性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群众所能接受的方式进行。
(四)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追责的严肃性
扶贫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需要进行考核、监督,如果出现问题也需要进行追责。目前扶贫工作的考核由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进行,考核的标准是德能勤绩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扶贫、救济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要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这一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过程中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绝不能出现缺位的情形。
扶贫工作绝不仅仅是简单的人力、物力、资金的拨付与使用,不是单纯地数字的增长。基层政府作为扶贫的亲历亲为者,更需要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来推进扶贫工作。只有将法治的思维和理念贯穿到扶贫的全过程中,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扫清最后的壁垒。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5-12-8(1).
[2]汤宏.让基层党组织成为精准扶贫的攻坚堡垒[N].中国组织人事报,2016-02-29(6).
[4]蔡科云.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扶贫及法律治理[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2):33-37.
[5]郑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精准扶贫工作[N].光明日报,2016-06-18(7).
(责任编辑:刘亮红)
C913
A
1009-2293(2017)01-0080-02
张璐,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湘潭市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7.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