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渠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当代启示

2017-03-07 14:02丁国华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林伯渠民族区域陕甘宁边区

丁国华

(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林伯渠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当代启示

丁国华

(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林伯渠同志是中国革命的先驱之一。他长期从事党的民族工作,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史上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第一人,对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从其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展脉络和当代启示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民族区域自治;林伯渠;启示

一、林伯渠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诞生在党内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林伯渠同志不仅与错误思想作斗争,而且逐渐形成了他自己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自觉地将自己的思想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成为中国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第一人。

(一)排除党内外思想干扰

1.民国时期的民族政策。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发表演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忽略了主要集居于西南的少数民族。蒋介石时期,国民党继续推崇“五族共和”“五族联邦”,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认为汉族之外的各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宗族宗支,弱化小民族意识,强调大民族观念,限制甚至剥夺少数民族的权利,注重民族自立,侧重民族同化,不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甚至实行文化上的愚民政策。毛泽东指出:“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1943年对于伊克昭盟蒙族人民的屠杀事件,……以及近几年对于甘肃回民的屠杀事件,就是明证。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1]这种错误政策波及面广,甚至连当时中共领导人张国焘都一度推行这种错误政策。作为孙中山的忘年交和国民党元老,林伯渠在革命早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民党民族政策的影响。

2.党内的教条主义。早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我党就已经明确提出关于民族问题的主张。但早期的民族主张受前苏联民族政策影响较大。前苏联由于民族众多,加上当时特殊的国际形势,不得不采取民族自决的方法按照联邦制处理本国的事务,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基本原则是承认自决权但不允许分裂和独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缺乏对本国国情的了解,受教条主义的影响,片面认为少数民族区和内地各省的经济差距大,因而有民族自决的基础。同时,早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们如陈独秀李大钊等,也对联邦制持接受和赞成态度。[2]苏维埃时期,于1934年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实际上中国与前苏联的差别很大。中华民族在疆域上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而且自古至今没有出现少数民族政权强大到挑战中央、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地步,往往是以“大一统”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前苏联提出的“联邦制”等民族主张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也脱离了我国“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的实际。随着对民族问题认识的深化,我党民族政策逐渐成熟,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后,彻底放弃了“民族自决论”和“联邦制”主张。

3.国外的分裂主义。半封建半殖民时期,外国侵略者一直妄图使中国分裂,以期达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英、俄、日不断介入我国地区政治中,意图把边疆少数民族从中国分裂出去。英国甚至与西藏签署英国——拉萨协议(1904年),规定“未经英国同意,禁止任何外国势力侵入西藏”。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不断挑拨蒙族、满族、回族与汉族的团结。在东北,日本帮助溥仪成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在蒙古,日本策动引诱德王在统治区内建立独立于中央的内蒙政府,企图建立第二个伪“满洲国”;在回族聚集地,日本甚至一度兜售所谓“回回国”,帮助地方势力成立伪和田伊斯兰政府,妄想通过所谓自决来分裂所有回族同胞聚居地。国外分离主义直接挑战了我国的团结统一,增强了制定正确民族政策的紧迫性。

(二)丰富的个人实践

林伯渠同志早年加入国民党,在吉林地区开展革命实践的过程中就从事过联合当地朝鲜族群众反日本帝国主义分裂的实践。加入共产党后,更加系统地接触和学习马克思主义,对其民族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认识到民族是阶级关系的反映,解决民族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长征时期,林伯渠认识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担任陕甘宁边区主席后,林伯渠提出建立民族自治区,大力改善边区各民族关系,是边区第一个也是中国第一个率先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中共高级领导。建国后,林伯渠同志仍然不遗余力地关怀少数民族事业。这些经历为他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思想和实践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二、林伯渠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发展脉络

(一)长征时期的萌芽

林伯渠早期并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而是一个民族主义者。在东北开展革命斗争的过程中,他开始认识到民族团结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开始慢慢摆脱狭隘排满的民族主义认识。加入中国共产党后,林伯渠接受了民族平等的思想。他一度批评蒋介石的错误政策是“还像满清那样,对少数名族上层分子拉拢、联络,对其下层则欺骗、麻醉”[3]。但是林伯渠比较深入地接触少数民族群众和中国的民族问题还是在长征路上。红军长征纵横十多个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行军在藏、苗、彝、瑶、壮、回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少数民族建立起共同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是当时摆在红军面前的迫切任务。林伯渠在长征中不仅亲眼目睹了大汉族主义和民族改良主义给少数民族人民造成的伤害,更为少数民族同胞对红军由同情到拥护再到主动支援的兄弟情义所感动,体会到民族平等不仅关系到国家统一,更关系到革命的成败,由此坚定了他对少数民族“一律平等看待”的信念。

为了贯彻平等的思想,在行动中他指出:“我们是革命的队伍,是保卫劳动群众和少数民族的。只能打土豪,不能损害劳动群众和少数民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4]为此,林伯渠在长征途中采取了一系列平等的措施。如在红军过藏区时,林伯渠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和纪律,起草了《关于收割番人麦子的通令》,明令部队遵守纪律,只有迫不得已才能去收割麦子,而且要优先收割土司头人的,收割以后还必须插上牌子,以便群众找后续部队领取购粮钱款。这时候的林伯渠,对待如何处理民族问题有了新的认识。1935年5月底,在一次长征途中讨论彝民工作的会议上,林伯渠作为中央负责人之一,就民族自决权提出过很有建设性的意见。他认为对待民族自决权应该采取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两种方案来具体实施。这成为其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的重要标志。

(二)陕甘宁边区的探索

在担任陕甘宁边区主席期间,林伯渠明确提出建立民族自治区,并做了大量改善民族关系的工作,成为了第一个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革命者。

首先,是在边区制订了保障民族平等的法规制度。陕甘宁边区没有独立的关于民族政策的制度文本,其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纲领性文件中,即《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三个纲领文件均体现了在民族平等原则下,赋予各少数民族(尤其是占少数民族人口绝大多数的蒙回民族)与汉民族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赋予各少数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区、享有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在实践民族政策时,边区政府则通过一些具体的条例加以落实。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在民主普选运动中所提出的民主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等。这些纲领或条例,有些是林伯渠领导制定的,有些是林伯渠参与讨论的,有些是报政治局同意后林伯渠签署发布的,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他对边区民族自治思想的探索。

其次,是在边区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1年5月,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涉及民族政策的第十七条明确: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而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修正草案》中,则第一次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名称。1946年4月4日,在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边区建设的新阶段》中,林伯渠指出:“边区人民创造了自己的民主政权,也就享受着充分的自由权利……至于少数民族公民除与一般男女公民同样享有上述一切自由权利外,更可以建立民族自治区……”。在他的领导下,边区先后在盐池县、曲子县、新正县建立了城乡蒙古自治区、三岔回族自治乡、回六庄回族自治乡等民族自治区,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贯彻落实下去。

最后,健全了政府民族工作机构。在回族人民聚居地的乡政府中设立了回族委员会,管理本地的民族事务。1941年,他指示在个别分区和部分县、市设立民族事务科或民族事务科员。[5]这些实践探索影响深远,不仅培养了一大批民族工作的干部,而且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更直接促成了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坚持和发展。

(三)建国后的推动

建国后,林伯渠同志担任人民政府秘书长一职。尽管他当时已经60多岁的高龄,但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依然充满着热情,不遗余力地进行推动。1950年初,他积极支持和指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刘格平、杨静仁等在北京创办藏族干部训练班,并亲自到干部训练班作报告,出席他们的毕业典礼。他还多次在中南海接见各地的民族代表团,并鼓励他们要支持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团结,结合各民族实际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在“大跃进”时期,林伯渠对于我国民族问题和统战工作仍非常重视。1958年10月,林伯渠代表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毛泽东主席赴银川,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的庆祝活动大会,并在会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在讲话中他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民族的共同愿望,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在回族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个政策的巨大优越性。”

三、林伯渠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当代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核心

我国是一个疆域广、民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要实现国家的团结统一是不可能的。林伯渠同志长期从事民族工作,非常重视共产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因为他知道,党的领导是我们革命和建设事业获得胜利、各民族获得解放、发展和繁荣的决定条件。脱离了党的民族平等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民族工作就必然迷失方向;离开了党的领导,任何民族就不可能获得解放,更不会发展繁荣。各族人民走上解放和发展的道路以及宁夏、蒙古等自治区的成立,就是党的正确领导的结果。从建党初期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探讨,到民族区域自治成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具体政策,再到转变成为我国全面建设的一项政治制度,既是包括林伯渠同志在内的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革命的具体运用,也是我党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实践而得出的科学结论。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也不会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说,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核心,更是民族区域自治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二)维护民族团结是前提

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稳定、和睦相处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也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没有安定团结的大局,一切都无从谈起。林伯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诞生于与大汉族主义、教条主义和分裂主义的长期斗争之中,发展成熟于旧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和新中国建设初期。不可否认,他所斗争过的错误思想和困惑过的理论难题,在今天并没有完全消失,甚至在近几年来地区分裂势力抬头、国际反恐怖主义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有些还借尸还魂,扰乱民族工作大局。这是包括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绝对不会同意的。林伯渠同志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已经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离不开广大少数民族的支持,民族团结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再次证明,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基础,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协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保障,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在深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途中,我们要始终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以高度的民族责任感,维护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是根本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区域实际相结合,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林伯渠同志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实践开端于陕甘宁边区。当时的边区环境,对民族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既有国民党民族区域政策实施引起的民族仇视,又有日本特务在蒙、回地区的不断挑唆。最后之所以能够取得那么大的成就,离不开实事求是的方针指导。林伯渠指出:“我们的政策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根据此时此地的具体情况:中国革命的性质与特点制定的。……我们总的政策,是统一战线政策,这个政策基本内容就是要顾及各阶级各党派的利益。必须把握这点,才不能因一时的时局变化而迷失方向。”[6]可见,实事求是,根据民族地区实际和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是林伯渠同志一贯坚持的。正是我党从建党开始就立足于实事求是这一根本路线,才创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尽管国际国内形势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实事求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不能变,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民族政策措施的精神不能变,坚持按照中国特色做好民族工作的方向不能变。

(四)坚持加快发展是关键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础。早在抗战初期,林伯渠同志就认为“抗日没有经济基础不行”,要度过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年代,就必须认真抓好边区的经济建设,强调这是“我们工作的中心之中心。”在边区大生产运动中,林伯渠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和运输业为第二位,商业为第三位的正确方针,花费了大量精力抓好边区的经济建设。他通过优待移民难民、开展劳动竞赛、进行减租减息、实行屯田政策、创办光华农场等措施发展农业生产;用国际救援总署的援助办起了“难民工厂”,并亲自选定当地干部担任厂长,在此基础上又先后办起了棉织、毛织、制药、造纸、火柴等工厂;他还领导边区政府大力发展商业贸易,组织运盐队,发起劝储团,并规定在交易中对蒙回民族客商釆取优待政策为蒙回民众的商业交易提供了各项便利,也深受广大蒙回民众的欢迎。在林伯渠的领导下,边区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人民收入增加,呈现出丰衣足食的景象。除此之外,林伯渠还积极提倡和推动边区社会文化建设,创办民族学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中小学教育,解决少数民族子弟受教育问题;成立民族文化促进会,丰富少数民族文化生活,使边区“群众文教建设的阵容,也为之一新。”[7]如何促进各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既是搞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抓手,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效果的重要指标。只有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始终牢牢抓住发展这一要务,全面深化改革,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才能让各族群众对发展成果有更多获得感。

[1]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083—1084.

[2]王文涛.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形成[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26-27.

[3]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A]北京:档案出版社,1987:128.

[4][6]林伯渠传[M].北京:红旗出版社,1986:174,210.

[5]郭林.林伯渠与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工作[A].见: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历史研究所.林伯渠与陕甘宁边区文集[C].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89.

[7]解放日报[N].1944-12.-8.

(责任编辑:许烨)

D633

A

1009-2293(2017)01-0064-04

丁国华,常德市社会主义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7.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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