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历史就是被制度决定的
——答孙、樊二位先生的商榷

2017-03-07 06:56:44韩东屏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孙先生生产力历史

韩东屏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人文视野·历史·文化

是的,历史就是被制度决定的
——答孙、樊二位先生的商榷

韩东屏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历史是被什么决定的》一文提出历史决定论之后,很快引来一些文章的质疑。其中的质疑焦点,主要集中在方法论、制度化社会赏罚与人们活动的关系、制度与生产力的关系和制度的来源这四个方面。尽管这些批判性的质疑都有自己的理据,但经逐一分析后,还都不能对我的这套观点形成有效威胁。不仅如此,它们还等于又从反面帮我证明了:历史就是被制度决定的。

制度;历史;制度决定论;制度化社会赏罚;生产力;制度安排者

我的文章《历史是被什么决定的》,由于提出了一套不同的新历史观,在上海的《社会科学报》公开发表后,①参见韩东屏:《历史是被什么决定的》,《社会科学报》2017年2月23日。很快引来了一些质疑文章。它们分别是孙力先生的《历史是被制度决定的吗》②参见孙力:《历史是被制度决定的吗》,《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9日。《唯物史观真的终结了真理》③参见孙力:《唯物史观真的终结了真理?》,《社会科学报》2017年4月30日。和樊卫国先生的《历史的走向由“合力”来决定》。④参见樊卫国:《历史的走向由“合力”来决定》,《社会科学报》2017年3月23日。

能有这样的结果,是我期待并欢迎的。一来一套新理论是否真有道理,不能自以为是,还应接受学界同仁的批判性审视;二来正如学界老话所言:理是越辩越明。因此,我要为之感谢孙、樊二位先生。

然而,若从这三篇文章立论的理路、理据来说,还不能对我的这套观点形成有效威胁。其中道理,分四个论题来说。

一、方法论的问题

孙先生对我的文章的质疑和批判,首先是方法论方面的。但实际上,正是他自己的思维方法存在问题。

我的这套理论可谓“制度决定历史”的制度决定论,它本来就不是运用通常理解的唯物史观的原理和方法得出的,而是以马克思的“历史不过是有着自己目的的人们的活动而已”这一正确且得到学界公认的观点为大前提,再通过论证两个事实,即“人是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和“制度具有最强的社会赏罚功能”,然后将这二者结合起来思考推论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仍然用这是“把制度说成是‘社会的决定因素’、‘决定历史的走向’,不是唯物史观”之类的话语来进行责难,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甚或只有消极意义。因为它或者意味对社会历史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只能用过往理解的唯物史观的理论和方法;或者意味凡是过往用唯物史观已有结论的问题都不容再加讨论;或者意味只要是后发理论,均不如在先的理论。

孙先生对我人性观的质疑也有方法不当的问题,他避而不谈我关于“人是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的人性判断是否符合事实,只是单纯指责它属于抽象的人性论,“不是科学的历史观”。“因为人性不是平白无故产生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唯物史观的深刻之处就在于它揭示了人性背后的社会存在。”

在我国学术界,一直以来有一个不好的倾向,就是所有概括一般情况的普遍性命题,都可以被轻易通过扣上“抽象”的罪名而绞杀。不错,具体的人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之中,可这就会使他们没有一般的人性或共同的人性吗?而我关于“人是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的人性判断,又会在不同的社会及社会存在中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吗?想必没有任何一个人能找到任何一个这样的反例。

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具体”和“一般”相互依存,“特殊”和“普遍”相互依存,可怎么到了人性这里就不管用了?何况,当马克思说“人的类特性,恰恰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p96)、“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56)时,难道说的不是人人皆有的一般人性吗?其实,它们也是马克思通过抽象而来,只不过是通过理论抽象,而不是通过归纳抽象即简单的经验总结而已。而我的文章既然是论述整个人类历史的一般情况,而不是某个历史阶段的具体情况,又怎么不能用理论抽象的方法和人人皆有的一般人性说事?至于人们共有的这种怀赏畏罚的自利性,会在某个特定社会历史时期又有哪些特殊的表现,则已不是谈论历史一般情况所必须讨论的问题。

二、制度化社会赏罚与人们活动的关系问题

樊先生质疑我关于制度化社会赏罚通过决定人们的活动也就决定历史的观点,认为我“放大了制度的赏罚功能,并做了简单的推导”,还为之提供了若干理据。

樊先生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论断也难免,因为我这篇文章其实只是一个用于报纸推介学术研究动态的缩略版,原文题为《制度决定历史》,有一万五千多字。①参见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南国学刊》2016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哲学原理》2016年第5期全文转载。如果他看了我的原文,知道了我说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既包括表现为显性赏罚的法律性赏罚和行政性赏罚,也包括表现为隐性赏罚的体制性赏罚,知道了制度化社会赏罚即便是失灵无效的,也照样对人们的活动具有塑导作用,只不过是异类的塑导作用,他也许就不会再把“赏罚机制主要是处罚机制”、“制度的赏罚主要针对极端事件、个别事情”、“赏罚机制难以规制人们的基本社会活动”、“一个制度能否真正地得以贯彻执行,主要在于……是否合理有效”这些说辞,还当作其立论的理据了。

而其他那些或许仍会被他继续坚持的批判理据也难生实效。

一是说“制度的赏罚均有相当的执行成本,其执行的力度和广度与执行者的能力、财力相关……其功能和绩效不可无限放大。”这个说法本身有一定道理。但问题是,人类历史上,有没有没有制度的社会?而人类社会中,有没有一个社会曾对人的某一类实践活动,即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和民生活动中的某一种活动,没有任何制度的规定?回答自然都是否定的。既然如此,我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走势走向,也就是制度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的观点,就不会受社会制度成本高低的影响。换言之,一个社会的制度的成本不论是高还是低,全都能无一例外地决定历史的走势走向。

二是说“如果一个制度影响人的正常的生存、生活,那么这个制度即使有再强的赏罚功能,也不能规制和阻止人的生存活动。”首先,这句话中的“规制”一词就用错了。有史以来,人们的生存生活有过没有被制度所规制的时候吗?显然是没有的。当然,说“不能阻止”还可以,但历史上有谁制定过阻止人们生存生活的制度呢?显然也是没有的。退一步讲,如果真有,也就是“苛政猛于虎”之类,可它岂不仍是制度?如上所说,这样的制度同样对人们的活动有塑导作用,这就是:或是逼民逃离,或是逼民造反。

三是说“制度不能覆盖人的所有活动”。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法无禁止即可为”,因而人们的自由活动权利及其范围其实也是由制度规定的。这就表明,人们的活动又没有制度所覆盖不到的。加之人们自由活动的领域,通常也会有广义利益分配制度即体制性社会赏罚机制的“游戏规则”在其中实行隐性赏罚,如市场经济就奖励竞争不奖励保守、房地产财政就鼓励炒房不鼓励实业。是故,人们在这里的活动还是会被制度塑导。

四是说制度不是人们活动的唯一约束条件,与利益、理念或价值观念这两种约束条件相比,并不是更具有决定性。然而,制度在本质上岂不就是一种关乎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分配规则?而制度的赏罚,岂不就是对各种利益的给予与剥夺?至于理念或价值观念,由于基本上没有任何事关利益的赏罚功能,所以即便本身是有某种导向功能,也完全不可与掌握了多种赏罚之物的制度导向相匹敌。例如,尽管我国前此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国策与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存在严重冲突,可在赏罚两手并用的举措之下,还不是起到了大幅降低出生人口的效果?

五是说“历史的走向是合力作用的结果,而合力取决于总体力量的对比,而非人数的多寡。”但合力究竟是指什么,樊先生没有明确说。如果是指恩格斯提出的由无数个人活动构成的合力,那它怎么会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寡”?如果是指樊先生认定的制度、利益、理念或价值观念,那上面已有分析,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分配,其力量远胜理念或价值观念万倍。何况,一种或一套制度一旦实施开始起作用,迟早也会成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理念或价值观念,如“计划生育好”的观念就是如此。

于是可知,对人们的活动即历史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制度。

饶有趣味的是,关于这一点,甚至樊先生自己有时也在不自觉地为之提供证明。其文在与孙先生商榷生产力的最终作用的那个部分,用西方工业革命和新型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说事,尽管先说这是经济、政治、科技等“各项因素综合的结果”。可在最后时刻,他还是自己也承认了“这里制度更具决定性”。

三、制度与生产力的关系问题

孙先生侧重反对我的“制度决定历史”的立论,基本理由是“制度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界限”。所以,他在反驳我的人类历史“只能是人为选择史的过程,即制度安排者选择制定什么样的制度,大众就选择按这种制度的导向行动的过程”的观点时说:“任何人的制度设计都不可能是随心所欲的,商鞅变法能够设计出现代民主制度、政党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吗?在制度设计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在批评我的“制度具有最强的社会赏罚功能”的观点时,他又是避而不谈它是否符合事实,却文不对题的再次强调生产力对制度的决定作用,认为“不能够把制度的设计看成是主观的产物,它背后具有不可忽略的客观必然性。”并对这种客观必然性进行了自问自答的解释:“为什么不同的历史时代会有根本不同的制度安排,不同的民族也有不同的制度特色呢?实际上,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并不是决定人类社会的上帝之手,它会受到更加重要因素的制约,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制约。”

我认为,孙先生关于“制度设计不能随心所欲”的说法显然太过轻率。试问: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政策和朱元璋的荒唐反腐诏谕之类的制度安排,难道不是“随心所欲”的吗?因而他在此处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制度设计不可随心所欲”。既然只是“不可”,其中岂不就有可供选择的空间?至于商鞅设计不出现代民主制度之类制度的诘问,也根本证明不了任何问题。难道它意味商鞅当初再没有任何别的制度选项,而只能“必然”地去设计耕战制之类的法家制度吗?实际上,为何当时其他国家都没用法家制度,唯独秦国用了?这个事实恰恰证明的是人在制度安排上是具有选择性和创造性的。正因如此,不仅孙先生提到的具有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制度安排,而且,即便是具有同样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同一个时代的同一个民族,也同样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这就从事实层面说明,制度不可能是来自于孙先生所说的“生产力及其发展水平”。这个结论,也可以从理论上得到说明。这就是,由于物质生产力在本质上不过就是人通过劳动作用于外在物而取得所欲之物的活动能力,所以这种活动能力,不管是作为既有的力量还是潜在的力量,都既不能直接生产出任何制度来,也不能告诉或“要求”人们要设计什么样的制度。能向人提要求的,从来都只能是人自己,而不是其他,也不是什么人的任何活动能力。况且,如果是人的某种活动能力在给人提要求,那这跟人的主观选择又有多大区别?又哪里会有孙先生反复申明的“客观必然性”?孙先生把我国清末的共和制取代帝王专制和当代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都说成是适应生产力要求的必然结果。但实际上,前者分明是人们有了“天下是天下人之天下”的民主意识之后的要求,后者分明是人们开始把“富裕”看得比“平等”更重要之后的要求。正因制度安排及改制只是适应人的要求,所以其中并无必然性,所以也自然能够被人自己推翻,犹如袁世凯在共和之后的帝制复辟。

退一步讲,即便承认生产力作为前人留下的既得力量,客观上会对当代人的制度安排形成孙先生所说的某种“界限”,它也起不了必然的作用或决定性的作用。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前提或基础这不假,但这并不意味制度安排者在安排制度时就不能选择或创造。而创造作为人的“无中生有”的能力,也与客观必然性无关,它只能是人的拥有想象力的大脑思维的结果。否认这些,一味强调“客观必然性”,不仅等于在否认人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而且会意味一切制度安排者,不管其制定的是好的制度,还是坏的制度,都完全不必为之负责。因此,即便是生产力对制度的设计制定确实有一个客观界限,在此界限之内,也仍然是会有很多甚至近乎无限之多的不同制度安排选项,这又怎么会存在只能如此的所谓“客观必然性”呢?

孙先生为了否定制度选择的主观性,在自己文中不得不用“制度选择”的说法时,都忘不了要加上这种选择是出于某种必然性的附加说明。但如果选择是必然的,那还能叫选择吗?孙先生为了强化其论点,还特地引述了马克思“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话。可此话恰恰证明的是相反的意思,即历史是被人们创造的而不是必然的,只是这种创造性,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无限的而已。

其实,不仅历史是被制度决定的,就连被孙先生认定为能决定制度的生产力,同样也是被制度决定的。马克思曾说,生产中生产者要与生产资料结合,同时生产者与生产者也要相互结合,否则就形成不了活的生产力。而我的另一篇最新研究成果即《制度决定生产力》证明,①参见韩东屏:《制度决定生产力》,《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能让这两种结合得以实现并形成某种固定的生产方式的,正是生产制度。并且,能决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同样也是生产制度。

四、制度来源的问题

我想,我的制度决定历史的观点之所以不容易被孙先、樊二位乃至其他很多人接受,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制度不是终极性的东西,制度也会有决定者,即便它不是孙先生强调的生产力,也会有其他。樊先生就认为在制度的背后“还有另一些深刻的东西”,“至少还有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但是,所谓“行为方式”,只能是制度型塑的结果而不可能是制度形成的原因,而“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也不是制度的决定因素,见下便知。

的确,制度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制度作为来自组织的正式规则,只能是被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制定出来的。

问题是,制度安排者在制定制度时,难道不需要有所根据吗?

需要。其中首要的根据就是制度意图,即通过制度要实现什么目的的想法。任何具体制度都会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如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皇权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皇帝的统治;计划经济体制的首要追求是平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追求是效率。因此,所有制度的制定都要服务于某种制度意图。在制度意图明确之后,还需要根据已有的制度理论来设计或选择具有可行性的最有利于实现制度意图的制度形式。由于制度意图和制度理论都属于制度意识或制度思想,所以制度安排者制定的制度,就是来自于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思想。这种制度思想有的是继承前人的,有的是来自当代他人的创造,有的则就是出自自己的创造,有的是以上这些因素混合而成。尽管历史中,制度安排者沿袭前人制度的情况居多,但历史上最初的制度一定是被创造出来的,因它再没有任何前例可援;还有历史中替代旧制度的新制度也一定是被创造出来的,否则无新可言。而人类历史也正是因此之故才得以诞生并能不断地有所进化的,人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创造历史并成为历史的创造者。西方经济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在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变迁)的问题上总是纠缠不清,除了错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混为一谈,都说成是制度之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都忽略掉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制度从来都是由制度安排者制定和改变的。①参见韩东屏:《制度安排者决定制度演变》,《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因此,出于自由意志的制度思想就是制度的来源,从而也是社会历史中的每一个因果链条的开端或终极原因。

那这里为何不直接将历史的终极决定因素归结为制度思想?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关于历史就是人们的活动的命题,那么,能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的,就是制度安排者制定的社会制度,而不是制度安排者所拥有的制度思想。更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制度思想或任何一种制度理论都能成为社会制度!至于樊先生提到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尽管也可与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思想拉上一定的关系,却不仅距人们的活动即历史更远,而且它们也绝对不能决定每个受到其影响的制度安排者,都必然会设计安排出同样的制度。

至此,我对孙、樊二位先生之质疑的回答是:是的,历史就是被制度决定的。确切说,是被制度安排者决定的。因此,历史绝不是自然史的过程,而是人为史的过程。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唐 伟

K01

A

1003-8477(2017)06-0111-05

韩东屏(1955—),男,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研究费项目“历史规律研究”(2017);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制度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14YJA720002)。

猜你喜欢
孙先生生产力历史
纪念孙筱祥先生
风景园林(2019年10期)2019-11-30 06:39:38
两车相撞,73岁“老学霸”用物理运算自证无责
新传奇(2019年25期)2019-08-06 03:07:05
一份特殊的“新年礼物”
把“风景”转化成“生产力
红土地(2016年3期)2017-01-15 13:45:17
新历史
全体育(2016年4期)2016-11-02 18:57:28
历史上的6月
历史上的八个月
历史上的4月
人口红利与提高生产力
海峡姐妹(2015年9期)2015-02-27 15:13:07
展望2014:推动科技创新转化为第一生产力
杭州科技(2014年3期)2014-02-27 15: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