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法治实现之学生刑罚观培养

2017-03-07 12:05
海峡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罚法学犯罪

何 群



论我国生态法治实现之学生刑罚观培养

何 群

刑罚理论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重要理论,也是在刑法学中起到神经枢纽作用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刑罚观的培养和养成,成为支撑现代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作为人才培养的高校,如何培养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需求的法律人才,亦成为高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刑法学教学,存在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现象,对刑罚理论和刑罚实践的研究和教学都非常欠缺。通过对大陆常见常用的,涉及德国、台湾以及大陆学者编著的16部刑法学教材的考察分析,发现犯罪论与刑罚论篇幅比重严重失衡。进而认为,为了实现生态法治,为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输送人才, 刑法学教学应该扭转过分注重犯罪论理论忽视刑罚理论的现状,加大对学生刑罚论的教学,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学人才。

生态法治;生态犯罪;刑罚效果;现代刑罚观;法学人才

一、我国刑法学教学之问题:刑罚论缺位

众所周知,法治建设的实现需要优秀法治人才的注入。因此,法治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教育也遇到了诸多瓶颈。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有:年纪太轻,欠缺社会历练,就去做法官或律师;欠缺研究能力;欠缺不同背景的专业能力;欠缺人文素养,表达能力下降”①。当然,这些普遍性的问题,困扰着境外的法学教育者们,也同样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作为一门古老而又传统的学科,刑法学教学成功与否直接关涉法学院教学水平的高低。作为具有悠久刑罚传统文化的中国,重刑主义毒瘤根深蒂固,这也一直是学者们抨击的对象。社会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社会需要有不同的刑罚理论与实践之相适应,以保障法治的实现。法学院作为培养和输送法治人才的重地,相应地,也必须为社会发展培养合适人才做出努力。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同现实需求,法学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亦需要适时做出调整。刑罚是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的刑法学内容,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刑罚的效果更是直接反映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因此,刑法学中的刑罚论部分,直接反应社会需求的刑法学内容,在刑法学教学中,刑罚论部分的充分讲授变得尤为重要。这既关涉到学生对罪与刑的理解和把握,更是学生正义观和法治理性思维培养和形成的重要环节。少了刑罚理论的讲授,学生对刑法的理解很容易走向类似于概念法学时代的机械主义思维,很难达到社会发展对学生们提出的与时俱进、具有实践解决问题能力等具体要求。

通过考察,笔者发现,我国刑法学教学存在内容安排和课时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即,过分注重犯罪论,轻刑罚论部分。刑罚论部分的缺位,在以法教义学为核心的欧陆法国家,如德国、日本表现更为突出,在以德日为学习榜样的台湾地区也非常明显。当然,在我国,刑法学教学中刑罚论部分缺位问题也非常严重,已然成为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笔者比对了目前在大陆比较常见常用的16部刑法学教材,其中包括大陆学者编著的教材6部,翻译并在大陆出版的德国刑法学教材4部,台湾教材6部。通过考察以上16部在我国大陆地区常见常用的刑法学教材,发现4部德国刑法学教材中,只有1部有刑罚论部分的内容,其余3部并没有刑罚论部分内容的安排。亦即,在这3部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刑法学教材中,只有刑法基础理论中原则性问题的介绍和阐述以及犯罪论理论部分的重点阐述,没有刑罚论部分。不管是刑罚理论,还是刑罚适用、刑罚效果、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等刑罚从产生到结束各个环节理论与实务内容等,均没有涉及。刑罚论部分的缺位,是刑法学教学的重大缺陷。其余13部包含犯罪论与刑罚论内容的教材中,犯罪论部分与刑罚论比重也严重失衡。犯罪论所占篇幅与刑罚论所占篇幅之比,权重从最高的21.78(犯罪论占篇幅501页,刑罚论占23页)到较小的1.06(犯罪论159页,刑罚论149页)不等。所考察的5部大陆刑法学教材,犯罪论所占篇幅与刑罚论所占篇幅的比例,处在1.5到3之间。以上考察的结果,深刻展现了刑法学教学中刑罚论部分被严重忽视的现象。

不管是国内的刑法学教材,还是德国日本的刑法学教材,都出现了犯罪论与刑罚论比重严重失衡的问题。尽管法教义学是欧陆法学研究和教学的核心内容,欧陆法学更偏向于对犯罪论理论的研究和阐述,自是情理当中的事。但是,如此严重的比例失衡,特别是刑罚论部分的缺位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极为深重的现实问题,因此,在笔者看来,该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并尽快解决。特别是对于正处改革期的中国而言,刑罚论教学不单单承载了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更体现了在打击、预防犯罪中的国家态度、法治精神与具体国情的理性选择等,其意义重大。特别是针对类似于生态犯罪等新出现的犯罪类型,更需要刑罚理论的讲授,以引导和启发学生对犯罪与刑罚有一个正确、理性的态度和认识,以适应我国的生态法治建设的需要。

教材所涵盖各部分内容的多少,直接影响了教学中相关内容的比重。调研发现,在具体的教学安排中,不管是本科教学,还是研究生教学,犯罪论部分的比重都明显超过刑罚论部分。甚至,很多地方的刑法学教学,以犯罪论为主,刑罚论部分直接忽略。缺乏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刑罚观作为引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为缺乏对刑罚问题从根本上的理解和把握,特别是在某些新型和复杂问题的应对方面,很难保证不会陷入机械主义的陷阱和怪圈。刑罚是连接犯罪人与社会的最直接纽带,对刑罚的理解和认识,需要从高校刑法学教育开始。因此,刑罚论部分的教学,不应该被忽视,反而应当作为刑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通过树立学生理性、合适的刑罚观,以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培养提出的现实需求。

二、刑罚理论之重要性分析:以生态犯罪刑罚状况为视角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当下中国已然成为共识。开展生态修复性司法工作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相契合,是生态环境刑事审判领域对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司法回应。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环境修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亦指出,要重视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环境资源审判除应保障个人权利外,还要兼顾维护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污染者或者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②。在生态司法领域,目前,恢复性司法理念成为首先在实践中实践和运用的新型理念。在新的刑罚理念影响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人对刑罚新理念的掌握程度如何,直接影响了生态法治的实现效果。下文以生态犯罪的司法实践为重要内容,分析刑罚理论的掌握和运用在实践中的重要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现代工业和现代城市的繁荣,人类在给自身带来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确是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当人与自然不能和谐相处,自然环境以其特有的方式回应人类时,人类遭遇到了来生态环境前所未有的报复和伤害。基于人类基本生活利益的考量,对生态犯罪的预防和防控成为很多国家正面临和亟需解决的现实社会问题。笔者搜集了福建省2014年到2016年下半年全省的生态犯罪刑事起诉和刑事判决情况,从刑罚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生态犯罪的刑罚体系,存在刑罚威慑力不足﹑刑罚效果不佳﹑再犯率高等特点。刑罚处罚的效果直接影响了刑罚设置的科学性,而对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解,则是区分现代刑罚观与传统古典刑罚观的重要分水岭。

(一)生态犯罪

“生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生态法律法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生态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行为。”③生态犯罪涉及到刑法中生态保护的所有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不包括相关联的共犯等可能涉及的罪名,单独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联的罪名就有17个。如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放火罪﹑失火罪﹑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等。尽管涉及的罪名众多,在实务中,呈现的特点表现为:在以农林生态为主,工业欠发达地区,涉林案件占绝大多数,失火罪﹑盗伐滥伐等犯罪明显。而在工业稍发达地区,则渐次出现污染环境罪等工业发展带来的破坏生态问题。同时,基于人趋利的心理,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现象也很突出。

正如庞德所言,“法律体制的目标,至少说是其直接目标,是尽可能多地确保社会福祉最大化,其中就包括个体在尽可能避免冲突、减少浪费的基础上,在文明社会中共同生活等全部需求。”④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法律体系,其合理性关涉到社会的安定健康发展,也直接关涉到民众的福祉。因此,本文作者在大量调研﹑实地考察的基础上,以国家级生态环境示范区福建省作为重点调研对象,考察该地区生态犯罪适用刑罚的情况。总体而言,尽管全省各个地区生态犯罪的特点和类型因为地区的差异,以及生态分布的特点呈现不同状况,但处刑状况则有着趋同的特点。比如,查处的案例比例不高,宣告刑处刑普遍偏低,缓刑适用率畸高,矫正效果不佳等特点。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国民经济发展和民众日常生活的焦点和难点,对生态犯罪的防控也正成为刑法学亟需应对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生态法益侵害之原因剖析

关于破坏生态行为,有学者如此表述,“环境的破坏是由一种囚徒困境造成的,只不过这种囚徒困境是很多人一起博弈,而不是两个人之间的博弈。囚徒困境当中的问题是如何让两个自私自利者为了更大的利益相互合作,同时要设法避免牺牲他人利益以让自己获利这样的诱惑。环保主义正面临如何防止自私者不顾其他守法居民的利益,制造污染、废物并肆意浪费资源等问题。因为每次有人想努力节制的时候,他其实都在让不怎么考虑他人利益的同类占了便宜。我的节制其实就是为你创造机会,恰如囚徒困境中所面临的情况一样,只是这次游戏变得更难玩,因为参与博弈的人更多,而不只是两个人。”⑤因此,破坏生态行为也是一种博弈的结果,博弈的结果对行为的选择则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力,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犯罪猖獗的问题,对生态环境进行实质性的保护。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用制度遏制人的私心,让有犯罪企图的人从心理上不敢,甚至不想犯罪,最终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刑法的角度看,刑法作为社会安全和稳定的最后保障法,应该加大对生态犯罪的处罚力度,以实现对生态犯罪的有效防控。通过增加生态犯罪的犯罪成本,实现有效遏制生态犯罪的刑罚目的。因此,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刑罚配置方面,应当适当加大对生态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生态犯罪的犯罪成本,以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以上可以看出,如何处理和应对生态犯罪类新型犯罪问题,重点在于对刑罚本质和特点的理解。是否掌握现代刑罚观,对生态犯罪问题的处理和应对,会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因此,刑法学教学中的刑罚论教育,意义重大。

(三)生态法益保护之刑罚观

随着刑法学的不断发展,近现代刑法超越了古典的绝对报应,从更全面﹑更整体﹑更理性的视角考虑犯罪与刑罚问题。如李斯特所言,“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并不否认或贬低个体因素对于犯罪的产生所具有的意义。”⑥如果认为对犯罪的后果,社会需要承担更为主要的责任,对犯罪人的苛责和惩罚程度,便比之前完全归责于犯罪人个体的惩罚程度要轻得多。这种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刑罚目的思想在刑法学中的贯彻,既体现了刑法现代化和文明化的发展历程,也是刑罚目的从单纯的报应走向预防犯罪之现代发展过程。这种将犯罪现象称为犯罪人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刑罚既要考虑惩罚又要考虑国家动用刑罚权所追求的预防犯罪目的,在我国被称为刑事一体化思想。“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犯罪→刑罚。这是有缺陷的机制。健全的刑事机制应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刑法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要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刑法运是一种行为,它应接收行刑效果的信息反馈。不受反馈制约的刑法运行是盲目的,刑法被犯罪牵着鼻子走。接受行刑反馈才可能摆脱被动局面。”⑦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若要消除民众犯罪的欲念,犯罪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犯罪成本过低,事实上存在着“引诱犯罪”的嫌疑。而是否能抵御内心的诱惑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已不单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不仅仅是民众个体的问题。如果社会以“犯罪低成本”的客观现实,造成“引诱”民众犯罪的事实,社会则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调研呈现出一个普遍现象,民众普遍认为生态犯罪的成本太低,被总结为“卖白粉的收益,买面粉的成本”。犯罪成本过低,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生态犯罪在实践中再犯率趋高不下。因为案件查处的实际困难,导致生态犯罪的查处率普遍不高,特别是证据搜集难度较大的污染环境罪。因此,本文认为,针对新型的生态犯罪,结合现代刑罚理念中的预防犯罪理念,以预防和矫治作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在具体操作中,注重刑罚执行的实际效果,加大惩处力度,对生态侵权现象进行零容忍处理。

有学者甚至认为,“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功利化教育的一个反映。教育不能成为追求功利的工具,面对生态危机,应当转变对大学生的教育理念,帮助探索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的生活方式。”⑧以上可以看出,作为新型犯罪,生态犯罪,其与传统的犯罪有着较大的区别。对生态法益的保护,需要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刑罚观作为指导,否则很难实现生态保护的效果。现代刑罚观的培养,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完成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注重学生现代刑罚观的教育,在课时安排和教材编排方面,加大刑罚论部分的比重。刑法学教学,一定要在刑罚理论和刑罚思想上下功夫,将国内外最新的刑罚思想与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结合,启发和培养学生对罪与罚问题进行根本性思考,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合适的刑罚观,以服务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实现生态法治,改革我国刑法学教学

以生态犯罪为视角探索我国刑法学教学的改革路径,是本文写作的一大特点。上文论述了生态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对生态犯罪,合适的刑罚理念培养成为高校教育的重点。高校作为输送生态法治人才的重要基地和人才培养摇篮,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法治人才至关重要。作为新兴出现的法益类型,生态法益的保护与传统法益差异很大。面对生态犯罪猖獗,对生态犯罪惩罚效果不佳的现状,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应该从根本上逆转,重犯罪论理论,轻刑罚论的现象。基于刑法学对刑罚论研究和重视的不足,刑法学教育深受影响。以至于,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生态法治人才紧缺。刑法学教学的改革,是应对目前这一社会现象的解决方法。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和突破,即刑法学教学加大刑罚论部分比重,通过理论与案例结合的形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罚观,以及用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新价值理念等。具体如下文阐述。

(一)刑法学教学需加大刑罚论部分的比重

没有理性刑罚观的法律人,在处理问题时,容易走向机械主义的怪圈。正如近日饱受争议的各类案件频发,笔者认为便是未养成合适的刑罚观,而走向机械司法的怪圈所引起。比如摆摊大妈因玩具气枪被判刑案,农民收玉米被判刑案,农民卖鹦鹉被判刑等,以上案件的判处严重地超出了普通民众能理解和接受的范围。究其原因,追溯到法学教育中,其根源便是刑法学研究和教学中过于偏重法教义学的犯罪论研究和教育,忽视甚至藐视刑罚论研究和教学,忽略了培养学生现代刑罚观的重要性所导致。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培养法学学生理性的刑罚观着手,在教学上增加刑罚论的内容,需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现代刑罚观的培养和训练。

刑罚理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理论,不同的时期,社会对刑法学研究和实践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不管是目前正在西方推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还是我国正在实践中践行的轻刑化思想,都是刑罚理论在实践中发展的具体体现。刑罚理论是最能直接反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理论,也是犯罪论理论的指引和总枢纽。因此,在我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加大刑罚论部分教学的比重。没有合适的刑罚观作为指引,在司法判断中,便很难做出合理的决断,甚至出现司法机械主义现象。这也是以法教义学发展为核心的德日法学,在实践中曾经饱受诟病的概念法学被利益法学取代的重要原因。具体到我国,为了避免出现刑法学教学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的问题,则应当加大刑罚论部分的教学比重,以培养学生合适的刑罚观作为刑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通过理论与案例结合的形式培养学生的现代刑罚观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理性学科,法律思维的培养是一个后天养成的过程,需要去除思维中固有的过于感性或有失偏颇的因素。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实践理性素养的过程中,真实的案例是检验学生知识和能力素质的法宝。对法学而言,缺乏了理论的滋养会显得肤浅空洞。但如果缺少了实践理性之精神气质,法学便会沦为纸上谈兵之枯燥逻辑游戏。法学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思考兴趣,在是非判断中培养和训练学生们的公平正义观。在具体疑难案例中,既要深入分析相关理论的博大精深,又要深入浅出地提炼实践理性之具体做法。是非曲直,法规范与道德法则在具体案例中该如何体现各自的价值。如上文所述,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以生态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成为当下处理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也给刑法教学带来了新的命题和新挑战。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法学院是法学人才培养和输送的重要领地。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法学教育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本文主要针对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阐述。课堂上,以真实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让学生进行探讨,既能考察出学生们的知识储备,又能发现学生们的兴趣点和困惑点。在掌握学生们兴趣点和困惑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讲解,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能让课堂气氛变得活跃生动。学生们的求知热情会在不断的提问和思考中被点燃,课后的思考和学习也会不自觉地延续。这种启发式的交流互动授课方法,在英美知名大学的课堂上可谓常见,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生们的表现也很自在,没有中国课堂的拘束和被动。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更像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像苏格拉底式的追问式探讨,但又不至于陷入诡辩。就现代刑罚理念的教育和引导,需要对传统以报应为主的刑罚理念进行反思与批判,在刑罚的目的和效果上,注重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超越简单的因果报应解读刑罚,需要对刑罚有一个全新的理解和认识。

随着刑法学的不断发展,近现代刑法超越了古典的绝对报应,而从更全面﹑更整体﹑更理性的视角考虑犯罪与刑罚问题。如李斯特所言,“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并不否认或贬低个体因素对于犯罪的产生所具有的意义。⑨”如果认为犯罪之后果,社会需要承担更为主要的责任,对犯罪人的苛责和惩罚程度,便比之前完全归责于犯罪人个体的惩罚程度要轻许多。这种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刑罚目的思想在刑法学中的贯彻,既体现了刑法现代化和文明化的发展历程,也是刑罚目的从单纯的报应走向预防犯罪之现代发展过程。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若要消除民众犯罪的欲念,犯罪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这也正应了上文所述社会等制度因素对犯罪带来的直接影响。如果犯罪成本过低,从事实上存在着“引诱犯罪”的嫌疑。而是否能抵御内心的诱惑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已不单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不仅仅是民众个体的问题。如果社会以“犯罪低成本”的客观现实,造成“引诱”民众犯罪的事实,社会则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具体的案例引导启发学生,让学生对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有一个直观感受,进而培养学生理性合适的刑罚观和正义观,这是刑法学教学努力达到的目标。除了上文提到的刑法学教学需要增加刑罚论部分的比重外,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建议用案例教学的方法,运用案例讨论和案例参与等引导方式,更能达到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三)用创新思维培养学生的新刑罚理念

在数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之后,我国也付出了极大的生态成本,生态问题亟待通过生态法治建设得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方向。生态法治的实现,应运用法治思维,基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视角,分析生态法治建设中的缺失缺位,探索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法律方式和措施,使法治思想贯穿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立法、严正执法、公正司法和严格守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⑩

因此,生态法益作为新近出现的保护对象,既具有与传统法益相类似的刑法保护的重要性,又具有新型法益类型的特殊性。如有学者提出,“将生态道德观与公正司法相融合。在司法程序中审批环境案件时,不仅将主体人经济利益的损失纳入考量范畴,还应将客体自然生态价值的减损考虑在内,并在评判过程中奉行‘生态优先’的原则。”[11]应对生态犯罪,需要有新理念、新观点进行充实,这是犯罪论理论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对诸如类似生态犯罪这类新型出现的为,可以通过在刑罚论部分教学中增加相应刑罚思想和刑罚理念的引导的教育,实现应对新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功能。

刑法学教学,需要改变传统观念,树立新理念和认识,进而确立学生能与生态法益保护所需求的现代刑罚观。有学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提高公众的生态守法意识, 必须通过教育和宣传使公众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和环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倡导绿色、生态、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当前尤为重要的是增强公众的环境权意识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予以落实。”[12]刑法学教学,要将刑罚理论作为贯穿刑法学教学与研究的神经枢纽性理论,通过创新理念、更新理念的方式,将现代生态法治的理念融会贯通于刑罚理念中,落实到刑法学教学与实践中,从而为我国生态法治的实现培养优秀人才。

(责任编辑:常 琳)

①黄旭田:《台湾地区大学法学教育之今昔﹑改革定位于策略》,载台湾地区《律师杂志》第304期,第74页。

②奚晓明:《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之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 2014年7月9日,第05版。

③ 邓国良、石聚航著:《生态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9页。

④ [美] 罗斯科﹒庞德著:《法的新路径》,李立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⑤ [英] 马特.里德利(Ridley, M.)著:《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吴礼敬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195页。

⑥ [德] 冯·李斯特著:《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4页。

⑦ 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⑧贾宝金、娄成武:《大学生生态法治理念的培养》,载《教育评论》2013年第5期,第70页。

⑨ [德] 冯·李斯特著:《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4页。

⑩张帆、王丹:《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载《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133页。

[11]汪馨兰:《德法相辅: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探索》,载《学习论坛》2016年第5期,第63页。

[12]陈凤芝:《生态法治建设若干问题研究》,载《学术论坛》2014年第4期,第139页。

D914-4;G642

A

1674-8557(2017)02-0096-07

2017-03-13

本文系2017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项目“论我国刑罚配置的科学化: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 ;2016年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我国环境犯罪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项目编号:JAS160092),以及福州大学第8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背景下服务福建生态省建设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与实践”阶段性研究成果。

何群(1984-),女,广西桂林人,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猜你喜欢
刑罚法学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Televisions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环境犯罪的崛起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