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变迁与现实样态研究

2017-03-07 10:26:51项贤国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互助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项贤国

(唐山师范学院, 河北 唐山 063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变迁与现实样态研究

项贤国

(唐山师范学院, 河北 唐山 063000)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合作化运动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其形态从初期的互助合作变迁为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样态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社、股份制法人。不同形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充分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经济形态的历史变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形态变迁; 现实样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呈现虚化状态,学术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通过梳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管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样态,以期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有所裨益。

一、合作化运动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

该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不同发展演变阶段。

(一)互助组

建国初期我国土地改革制度实施以后,农户意识到要克服自然灾害的消极影响、扭转生活长期贫困的窘境,必须要使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相对集中,实行农户互助协作的生产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及时引导农户联合起来,成立互助组,集中参加劳动生产。这种模式是农村贫困家庭解决自身生存问题,扭转贫困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经营规模不大、生产要素分布不合理的突出问题。

互助组是在保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形成的农户互相协作的一种生产方式,它主要包括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互助组反映了农户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团结互助,它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初级社

初级社的产生主要源于1953年国家制定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标志着以初级社为典型特征的合作化运动正式开始。

初级社是由互助组发展演变而来的,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农户以个人财产入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它采取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社会分配方式,初级社拥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社员依法取得报酬和红利。初级社更强调农业生产的互助协作,发挥了集中统一经营的优势,集中经营规模与互助组相比取得了更大的进步。但初级社依然保留农户个人财产的私有权,改革了传统的分配方式,与当时多数农户的财产私有和主张个人利益的心理诉求相吻合,因而初级社的产生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力的需要,促进了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高级社

从1955年开始,高级社取代了初级社,变革为另外一种农业生产方式。该种生产方式下,农户的生产资料都收归集体所有,取消了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农户集中参加高级社组织的劳动,按劳取得报酬。这种农业生产方式与互助组、初级社具有本质的区别,它改变了农户参加生产的分配方式,逐渐向大而全的农业生产模式转变[1]。

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使农户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提高了农民的互助合作意识,增加了农户的收入,改善了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工业建设的顺利推进。但是在实施高级社的生产方式中,过于追求速度,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脱节,生产关系的改进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当时的生产方式背离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基本关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高级社时期采取了一些违反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等基本原则的行为,利用政治手段瓦解了个体经济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合作化运动脱离了常轨。

在合作化运动时期,总体而言,农户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投身建国初期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情较高,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

该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是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农业生产成果归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

(一)人民公社的产生

建国初期我国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力发展工业生产,各地广泛建设钢铁、纺织、水泥等工业生产项目,随后开启了高度计划经济时期,各项生产活动和商品供应一律实行计划。1958年下半年,国家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于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人民公社。此后高级社纷纷取消,人民公社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态。人民公社接收了原来高级社生产方式中遗留下来的各类型经济组织,将农户的自留地和其他个人财产一律收归人民公社所有,人们一律依靠大食堂维持生活,在生产活动中采取“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社会分配方式。

高级社被取消后相继成为人民公社的一部分,被改组为一个生产大队,后来又被改组为生产队。这样,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内容的人民公社组织模式成为当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至1958年11月初,全国28500个人民公社取代了原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占总数的99%以上[2]。

(二)人民公社的弊端

人民公社取消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方式,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它扭曲了农村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剥夺了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民逐渐丧失了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而过分凸显了工人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3]。人民公社中所体现的“一切归公”的劳动理念,不能准确反映社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优劣与数量多寡,因而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长期压抑内部社员从事生产的积极性,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有效地改善农民的基本生存环境,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相当长时期处于停滞状态。

同时,人民公社采取的生产方式,极大地推动了工业生产的发展,而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采取的消灭个体经济的措施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大家干多干少一个样,压制了农民从事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使得当时的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三、家庭联产承包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

该时期是指从1980年至今,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更为灵活,最大限度满足了农民的个体利益。

(一)村办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

20世纪80年代,广大农村地区大力举办如村办茶场、村办砖厂等村办集体企业,以及承包和承租经营林木、水库等村集体资产,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有了重大突破[3]。在这一阶段,国家出台了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尤其是这一时期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这些政策的指引和鼓励下,放开了农村集体企业的经营和对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承租经营,为村办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全面推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

(二)农户+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了各种形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2003年。2003年后农户+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集体组织的主要形态。它们的经营模式表现为:以合同为主要形式,农户与公司、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收益分配的方式也以合同为依据,因此,这类经营方式也被称为契约式投资模式。

进一步分析这种经营模式可以看出,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合作经营,农民出土地入股(社),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金,收益按比例分成;农民出土地、劳动力,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资料,待收获后由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价收购产品,扣除投入成本后统一组织销售;以及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物资、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的合作形式。

但是根据各地发展的实际,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是企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兼顾股份与合作原理,它们均没有企业法中规定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而实际上农户+公司模式在农村地区并没有全面实施。

四、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样态考证

(一)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最早在1984 年中共中央颁行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进行规定,该文件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构建农村基层组织新体制,并将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民的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基层政权组织的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准确地界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针对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处理全村所有的日常事务;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主要负责经营与土地有关的资产。但是在我国某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往往由村民委员会取代,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成为该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主要形态。

(二)农村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产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从人民公社又变为了个体经济。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开始引入市场经济,农业生产经营也要遵循市场机制,这使得农民的经营风险逐渐增加,并且家庭经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如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等。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有人创设了农村合作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各种风险,它成为连接农民与市场的纽带,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市场化改革。

关于合作社的界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合作社的核心成员是农民;经营目的是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社员可以自由流转(即进和退);全体社员法律地位平等;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确定盈余分配数额。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将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为合作社。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合作社的设立程序和治理机制。

(三)股份制法人

根据各地推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的实践,目前各地改革后的股份制法人主要有股份合作制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和公司制改造等几种形式,这些形式都尝试引入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论。

1.股份合作制企业

这种形式的企业以股份合作制理论为基础,村民持有企业股份,同时属于企业的职工,集体资产以股权的形式折合量化成为村民的股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该类型企业具有特定的股权设置与流转机制,采用类似与公司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三权分立的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

2.土地股份合作社

该模式表现为将土地折合量化为股份[4],农民以这部分股份入股,自愿结合组成合作社,合作社将土地发包给有能力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根据土地折合的股份获得租金收入。该种股份制法人在本质上仍是合作社,而不是企业,它基本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组建股份合作社,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

3.村经济合作社

村经济合作社是以村为单位组建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也是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是:首先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其总量,然后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以此作为合作社的总资产,进而将这些总资产折合量化为股份,分配给参加合作社的集体组织成员,合作社的资产总额经过政府登记确认并发放登记证书[5]。

4.公司制改造

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集体资产,把集体资产量化折合为股份,由特定的股东持有,全体集体组织成员受益。从本质上讲,这里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但它却包含了股份合作制的某些原理,集体组织成员既是投资者也是劳动者,只不过受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只能有50个以下股东的限制,集体组织成员只能推选50名代表来设立公司,这50名代表作为集体资产的代理人行使相应股东权利,集体组织成员通过他们来获得投资收益。

[1] 闫芳.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逻辑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2] 郭伟.农村社区合作社的实践基础与法律制度构建[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

[3] 吴玉刚.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权力结构变迁问题考论[J].理论导刊,2015(1):66-70.

[4] 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J].法学研究,2014(4):4-25.

[5] 张开元.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选择——浅论村级股份合作制[J].上海农村经济,2006(3):26-30.

编辑:刘小明

2016-11-14

河北省教育厅2016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年度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河北省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法律制度研究”(SZ16003)

项贤国(1981—),男,唐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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