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话语、修辞:政治科学中建构制度主义的三重取向

2017-03-07 06:56马雪松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政治学行动者主义

马雪松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政治文明研究

观念、话语、修辞:政治科学中建构制度主义的三重取向

马雪松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近期的发展受到社会学、语言学较多影响,在处理结构和能动性关系问题与制度变迁的内生解释问题时更倾向以建构性而非结构性或因果性的动态视角思考相关理论命题和动力机制。建构制度主义以此为契机成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新兴流派,但其内部包含各异的研究取向。通过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分析、话语分析、修辞分析的有益成果,汲取社会学、语言学特别是组织理论的洞见,建构制度主义能够将观念、话语、修辞进一步内化为其理论演进的关键取向。

建构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话语;修辞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自20世纪80年代正式兴起以来,在其演进历程中持续拓展了制度分析的理论前沿,并就来自社会科学不同学科和研究领域的争鸣商榷及质疑批判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反思,由此逐渐成为当代西方政治科学研究的主导范式。综合审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各流派特别是其中活跃的研究者相较早期阶段而言,呈现出愈发高涨的身份自觉意识、兼容并包的理论建构取向以及不断累积的现实解释能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治科学中的建构制度主义从各流派分庭抗礼的格局中脱颖而出,并在推进新制度主义研究领域扩展和内容深化方面取得可观成就。本文避免将建构制度主义简单理解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新近产生的第四个流派,而是从当前新制度主义各流派演进发展的结构及问题出发,考察建构制度主义得以确立的原因和机理。在此基础上,本文意在论证通过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分析、话语分析、修辞分析的有益成果,汲取社会学、语言学特别是组织理论的洞见,建构制度主义能够将观念、话语、修辞进一步内化为其理论演进的关键取向。

一、建构制度主义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确立

近几十年来,当代社会科学整体上经历了语言学及社会学研究转向的洗礼,政治科学的各个分支也不同程度受到建构主义研究路径的浸染。通过反思理性行动和因果关联等问题,政治学者围绕社会历史中的文化现实和意义关联进行探索,揭示了观念认知、价值规范、利益偏好、身份认同的社会建构性质,主张建构性(constructive)相较因果性(causality)而言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有学者从这个意义上指出,“建构主义在政治科学中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牢固”。[1](p82)

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来说,建构制度主义(constructivist institutionalism)这一术语被正式提出,可以追溯到2002年政治学者关于建构主义同国际制度研究对话前景的探讨。瑞塞认为建构主义同时关注适宜逻辑和论述逻辑,前者重视规则对行为的引导以及文化脚本的作用,后者重视协商和沟通的功能。[2](p597)海伊在2001年提出观念制度主义,[3](p193)随后又将之改称为建构制度主义。[4](p57)其他政治学者对建构制度主义也做出积极响应,例如彼得斯在2011年为《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的修订版增加了“建构制度主义与话语制度主义”一章内容,指出两者都关注观念对制度和行为的塑造。[5](p112)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把建构制度主义连同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一概指为建构制度主义,[6]众多观念制度主义者与话语制度主义者也坦言自身制度分析路径可以归入建构主义研究传统。

建构制度主义的研究取向及理论主张与观念分析、话语分析联系密切,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在当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背景下的产生和发展,亦可视为分享建构制度主义研究旨趣和部分内容的特定形式。然而,对建构制度主义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海伊所界定的范围,而是应当广泛借鉴社会科学有关观念、话语、修辞的制度研究成果,综合把握建构制度主义的丰富意蕴。基于这样的思路,本部分尝试从理论渊源和内在逻辑的角度审视政治科学中建构制度主义得以确立的过程,这也构成了不同思想资源和分析取向在建构制度主义研究框架下交织贯通的前提和基础。

总体而言,社会理论、分析哲学和国际关系研究为建构制度主义的演进发展持续提供了灵感和素材。其中,伯格与卢克曼借鉴文化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内容,论述社会实在兼有主观意义和客观真实的特性,知识对个体身份建构以及个体同社会结构互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7](p186)布尔迪厄和吉登斯关注意义体系与人类行动的关联,运用惯习概念和结构化理论揭示人类行动如何被建构起来。[8](p133-146)温特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中提出能动者与结构相互建构的观点,实际上受到结构化理论的启发。[9]分析哲学家塞尔的社会实在建构论认为能动者运用语词和行动创造出制度性事实,后者在同人们的互动中产生出构成性规则的结构,该结构“能够被人们感知并成为能动者自身背景能力的内容”。[10]克拉斯纳与卡岑斯坦等政治学者长期从事国际制度和国际观念的新制度主义研究,他们作为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领军人物把观念、规范、价值因素当作各自研究的关键变量,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建构主义转向。[11](p269-271)

建构制度主义反映了社会科学建构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输出,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切才是政治学者运用观念、话语、修辞分析工具推进建构制度主义发展的契机。

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由于缺乏明确的本体性基础,同时在处理结构和能动性关系问题上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愈益关注社会本体性问题,从而为主动认可、接纳建构制度主义理论和方法做好了必要准备。具体而言,希伦与斯坦莫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奠基之作中提出制度分析应重视结构约束和能动功能的关系问题,认为行动者既是受到历史进程影响的客体也是发挥能动作用的主体,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侧重不同的前提假设并代表不同的研究路径。[12](p7-10)霍尔与泰勒探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各流派对话及融合的潜在能力,认为历史制度主义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由于其在制度如何影响个体行动这个核心议题上兼具理性计算和文化诠释的分析立场,因而能够发挥“推进各流派融会贯通的纽带作用”。[13]海伊与文科特却对此提出质疑,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各自坚持的算计路径与文化路径基于两种相异的社会本体性(social ontology),其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这意味着历史制度主义若继续在算计和文化的立场上游移不定,将无法克服自身隐含的结构主义倾向,甚至会因接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个体主义方法论而失去作为新制度主义流派的资格。他们强调历史制度主义的社会本体性存在于结构和能动性的关联之中,制度分析不应把这种关联视为二元对立,而要“从交互的视角阐释制度的缔造者、其他主体和环境之间的复杂联系”。[14]海伊在2006年出版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中以建构制度主义为题撰写了专章论文,指出历史制度主义虽然运用算计途径的理性行动因素来抵消文化途径的结构主义倾向,但是把微观基础纳入制度分析的做法造成了结构和能动性之间的罅隙继续扩大,这实际上从反面支持了建构制度主义路径的合理性。[4](p63)

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从内生角度解释制度变迁往往力不从心,制度分析呈现出较强的结构约束性和历史决定论色彩,无法充分说明制度在其形成以后所发生的调适和演变。这促使一部分制度研究者重新思考观念因素和那些对意义加以阐释的行动,建构制度主义正是在此过程中凝聚了理论命题并积累了研究方法。新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变迁问题时,各流派对政治现象的秩序和稳定、普遍性和一致性、模范和样式的侧重并不相同,但现有制度理论“多从系统外部寻找变迁的源头”。[15]具体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把能动性置于制度环境的限制作用之下,它们所界定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黏性的特点,导致各流派难以有效解释制度变迁的发生机理。历史制度主义在这方面尤为明显,它把制度看作具有规则属性的常规化实践,注重制度对人类行动和相关结果的塑造方式,尽管也尝试采取过程追踪方法和其他复杂概念描述渐进变迁,但由于“过多关注路径依赖中的关键节点和意外后果而染上历史决定论的色彩”。[16]因此在承认历史制度主义长于说明制度如何形成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它在制度形成以后的变迁情况和动力机制问题上无法令人满意。在这个意义上,海伊、布利斯、施密特等建构制度主义的骨干力量转而关注制度中的能动者如何运用观念和话语对意义进行阐释,并以此为制度变迁提供合理的替代性解释。[6]建构制度主义认为行动者头脑中关于自身处境的看法,同背景结构向行动者策略施加的影响相比,在重要程度上难分伯仲。行动者的动机、偏好、欲求在根本上具有观念性和规范性特征,因而它们并非只是简单地反映物质环境和社会背景。这表明政治行动者不会仅仅聚焦于纯粹物质利益,他们还看重针对利益所进行的识别及加工从而把自身看法转化成可供实施的行动方案,在此过程中还会不断权衡手段和动机的关系。总之,由于行动者的偏好集合和行为逻辑无法从制度环境中推导出来,所以利益可以视为是由社会建构的,制度也因此建立在观念基础上,观念在制度形成以后仍会对制度持续施加影响并产生路径依赖的作用。[4](p63-64)

从中可以看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部分研究者在处理结构和能动性关系问题上从社会本体性层面理解二者之间的张力,而且以结构和能动性相互建构的动态视角来思考相关理论命题和动力机制,这成为了建构制度主义被确立为新制度主义第四个流派的契机。建构制度主义在政治科学中得以确定,无疑反映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上的丰富扩展。然而,把建构制度主义定位为新制度主义新兴流派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它实际上包含各异的研究取向,很难说建构制度主义旗帜下的制度研究者的共识大于分歧,但他们确实有意就共同关注的理论和现实议题开展对话。因此,如果把建构制度主义看作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内部对制度拥有相近本体性观点、在一定认同基础上共享某些可识别的特征、依据不同传统积极对话的制度研究路径,这一认识或许更易被建构制度主义者接受。本文接下来将对建构制度主义阵营里自称为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的制度研究路径进行概要介绍,分析这些研究取向是如何内化于建构制度主义当中的。

二、观念制度主义:利益建构、危机时刻与内生变迁

政治科学中的观念制度主义(ideational institutionalism)是把观念与制度予以结合的研究途径,但其含义及侧重在公共政策分析、历史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个层次中有所差异。就公共政策分析而言,华裔政治学者余兆伟指出行为主义的意义研究与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均无法确切说明政治观念向政策施加的因果效应。通过从语言学、社会学、分析哲学寻求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他提出考察观念本身的因果效应必须运用语言的词汇和规则分析,理解象征语言和意义阐释,探讨意义在主体间产生的准因果效应,而且特别要关注意义实践及话语实践的主体间建构。[17]就历史制度主义而言,海伊从历史制度主义角度提出了观念制度主义的研究大纲,试图综合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历史分析和话语分析,从而追踪观念在调节复杂制度变迁方面的作用。[3](p193)就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而言,艾德考克为缓解历史制度主义内部结构性倾向和观念性倾向的紧张关系,从比较政治学、政治发展研究、国际关系理论汲取资源而提出观念制度主义研究路径,认为它不仅契合政治科学的观念研究传统,且有助于在建构主义和观念研究转向趋势下同实用主义、言语行为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保持亲密联系。[12](p288-289)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之所以格外重视观念分析,可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探寻原因。一方面,新制度主义转向观念研究可以克服各流派当前的局限性,更好地解释制度变迁问题,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都不同程度地运用观念分析制度,并对制度研究中过于静态和决定论的色彩予以稀释。[10]另一方面,比较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多个新制度主义路径,在对新自由主义进行经验分析时由于共同强调观念而发生交汇。新自由主义作为内容驳杂的制度形式,牵涉形形色色的观念、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关注政治经济活动的各类组织方式,因此新制度主义在分析新自由主义的现实议题和制度对象时,致力于说明各国为何采取新观念推行不同政策,它们运用不同方式重构本国政治经济活动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3](p5)

建构制度主义的中坚学者布利斯把新制度主义的观念学派同历史制度主义视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从狭义上认为观念制度主义的领军人物主要有海伊、布利斯、坎佩尔、施密特等人,而以观念分析闻名的历史制度主义者霍尔则扮演了沟通者的角色。[18](p146)观念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和具体主张不尽相同,却始终贯穿一致的建构逻辑,亦即以建构主义立场看待观念分析不同层次上的二元论。这就是在本体性层次上,研究者各自坚持观念和物质的重要性并据此展开争论;在认识性层次上,因果逻辑主张观念通过一定机制安排或自发过程而对政治后果产生影响,建构逻辑主张观念通过提供话语条件而促成政治事件、行为或效果的发生;在方法性层次上,观念研究中充斥着形态各异且尖锐对立的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海伊指出建构制度主义观念分析在研究取向上不是立场坚定地占据一侧反对另外一侧,也不是穿行其间寻找跨越两侧的捷径,而是利用上述二元论中的合理成分更好发挥观念的诠释作用。[19](p1-3)

观念制度主义的理论主张集中反映在比较政治经济学者布利斯与坎佩尔的研究成果中。一方面,布利斯强调观念在诠释利益和制度二者关系上的突出作用,观念分析特别关注政策范式发生更替的危机时刻。他认为观念赋予利益以实质内涵而且能够决定新制度的形式及内容,因此要想真正理解制度变迁,必须通过危机时刻和不确定性状态下能动者的应对举措来获知其观念。[20](p251)危机时刻弥漫的各式观念往往相互抵牾,其焦点则是旧体制和政策范式的弊端以及化解当前危机的改革蓝图,“能动者据此相互竞争并让危机叙事发挥建构性作用,从而确立新的制度演化轨迹”。[21]这表明能动者的行动绝非其物质利益的直接反映,而是受到他们对物质利益某种特定看法的驱使,由此可以判定观念为利益提供了行动的可能性。[4](p68)另一方面,坎佩尔从社会学角度把观念界定为普遍文化、共享信念体系以及关于特定行动策略和政策方案的看法,他指出以往研究在观念影响政策后果的问题上,并未提出确凿证据说明观念的影响能够独立于利益所发挥的效应。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尽管质疑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利益的过高评价,但二者在分析观念本身时仍存在理论上的盲点,因而无法回答不同类型观念如何影响政策制定这一问题。坎佩尔基于规范和认知这两种结构性维度以及政策制定的背景和前景这两类观念性维度,将观念划分为典范、公众情绪、程式、框架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观念限制了决策者在政策方案问题上的规范情境和认知范围,并建构出一系列符号和概念让政策主张获得合法性。观念也会受到政策制定斗争的影响而发生变迁,利益、资源和权力的复杂关系会在此时显现出来并不断发展,从而构成制度内生变迁的解释基础。[22](p251)

从建构制度主义的立场来看,观念分析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方面,观念制度主义揭示出观念的效果取决于它同适宜情境的配合,政治观念通过恰当表述而具有说服力。观念分析不限于测度某一变量的作用,而是从架构和布局的角度理解观念与制度的关系;不限于为观念模式或制度均衡提供秩序基石,而是关注观念与制度相互之间的析取、冲突和交汇,以此真切说明政治变迁的机理。[15]另一方面,观念制度主义扩展了制度研究领域,建构逻辑及动态分析缓和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侧重结构而忽视能动性的倾向。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言,观念制度主义思考观念为何引人注目、规范和文化怎样形成、认同和利益如何建构,以及这些因素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政治行为,因而同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相比更多强调能动性,引申来看这为观念分析同别的研究路径的交汇提供了开放渠道,也为沟通结构和能动性关联创设了动态化的研究区间。[23]

观念制度主义同样遭受不少批评和质疑。布利斯所阐释的利益被认为在观念和物质之间依违两可,观念分析中的唯物主义余烬会侵蚀建构制度主义的理论基础;他对危机时刻和不确定状态的倚重似乎暗示着这类政治情境和激烈冲突一旦阙如,行动者便不能感知自身利益并对其进行调整,甚至他们连事先申明并清晰表达自身利益的能力也不具备;经常把案例描述当作事件解释,导致因果逻辑和建构逻辑的力量同时被削弱。[4](p68-70)贝尔批评观念制度主义过多强调观念结构本身的作用而导致新的结构主义倾向,这一点同社会学制度主义把能动性置于规范限制和社会约束之下十分相似。[6]布利斯不无揶揄地指出一些观念制度主义者在内生制度变迁问题上摩拳擦掌,拼尽全力寻找那些能够改变能动者的因素,但对制度究竟发生怎样的变化始终不置一词。[24]

三、话语制度主义:话语能力、公共领域与沟通逻辑

话语制度主义(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比观念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受到更多关注,不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甚至认为建构制度主义与话语制度主义可以相互替代,两者名称上的差别仅反映了对于社会本体性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侧重而已,因而都可以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第四个流派的标签。比较政治经济学者佩德森与科杰在2001年最早提出话语制度主义,用来指称受话语理论和语言分析影响而强调话语效果的制度研究路径。[3](p6)施密特通过分析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和经济政策调整指出要想全面说明政治经济领域的变迁,就不能把视线局限于那些促成政策和实践的利益,也不能只是关注制度的塑造作用和文化的架构作用;观念和话语能够让人们重新认识利益从而重塑制度和再构文化,对它们的分析则是话语制度主义的基本任务。[25](p8)彼得斯把建构制度主义和话语制度主义当作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最新流派,特别提到施密特话语分析模型中的观念逻辑主张制度不仅受到观念的界定,还受到结构之下观念沟通方式的界定,这一逻辑要比建构制度主义其他研究路径更具强势意味。[5](p112)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话语分析的重视深植于观念研究的丰沃土壤中,建构制度主义正式确立之前就有不少政治学者围绕制度中的话语做出探讨。例如,贝茨等人曾把社会科学的分析叙事方法适用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26]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考察观念对政策制定的促进作用,指出观念除了发挥路线图式的引导功能,“还能提供符号和论述模式让这样的路线图具有吸引力并被人们心悦诚服地采纳”。[22]但是和观念制度主义相比,话语制度主义受到社会科学话语理论的直接影响,在问题意识和分析工具上留下其深刻烙印。话语理论反对简单化的行为主义、理性选择和实证研究方法,认为通过社会实践而表述和论辩的话语建构了社会实在,意义体系只有依据具体情境才能发挥作用,而且行动者对意义体系亦拥有诠释能力,所以社会实践能够承担表述功能及论辩功能,这一点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高度契合。[27](p3)与此同时,观念制度主义在制度变迁内生解释方面的不足,也让一部分坚持观念分析路径的新制度主义者转向话语分析。话语制度主义不反对通过观念分析揭示制度变迁的内生机理,但现有观念分析并未脱离利益分析的窠臼,或仅仅充当利益选择机制或均衡切换开关,因此话语分析的意义体现在它更关切各式观念如何通过话语媒介而彼此沟通并进而导致制度的内生变迁。[28](p109-110)

话语是社会建构主义知识观和认识论的主要基础,话语理论本身蕴含建构主义的属性,话语制度主义在此意义上同样彰显了建构逻辑。一方面,就制度本身的建构性而言,较早确立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各流派都把制度视为约束行动者的外在结构,而话语制度主义受到分析哲学和社会建构主义影响,认为“制度对具有感知能力的行动者而言是内在的,它既是约束行动者的心智及行为结构,又是行动者运用心智及行为创设和改变的建构物”。[29]另一方面,就结构和能动性的关联而言,话语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经由话语建构而成,行动本身并未构成制度化过程的基础,真正起到这一作用的是描述和沟通这些行动的文本,“行动的信息经由文本携带而广泛传布并最终影响其他行动”。[30]

对于身处社会学或政治学不同学科背景的新制度主义者来说,话语制度主义的理论主张具有明显差别。一方面,以菲利普与莫霍特拉为代表的组织理论者指出,话语制度主义在转变实证研究焦点、重构象征和实践关系议题、再度引入社会语境这三个方面为制度研究增添了理论内容。话语分析并不特别关注制度过程的后果和制度变迁的影响,而是重视制度化进程本身在不同语境中如何显露出来以及行动者各自扮演的角色;话语分析在制度的构成基础问题上兼顾象征和实践的重要性,因为制度一旦缺失行动和意义就不再具有存在价值,而在关注实践的同时还要考察为其赋予意义的文本活动;话语分析强调社会层面上更具广泛性的话语构成了组织场域内各式话语的整体格局,对不同层次话语互动的认识有助于深入理解制度化的复杂过程。[31](p715-716)另一方面,施密特从政策分析的角度反复论证话语制度主义能够成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新兴流派的合理性,阐释观念和话语在制度变迁方面具有出色的解释力。观念是话语本身的实质内涵,话语是观念传递的互动进程,它们分别包括认知性观念和规范性观念、协调性话语和沟通性话语两种类型。对行动者而言,制度兼具外在结构和内在建构的双重属性。行动者的自觉意识、自知之明及自我表达能力不仅表现为算计逻辑、历史逻辑和适宜逻辑,还遵循沟通逻辑并运用话语能力来维系或变革制度。[10]话语制度主义较其他制度研究路径更为重视包括政治交往和政策制定在内的政治行动领域,身处特定语境下的行动者通过诠释、商谈、审议及正当化论述等活动,把个体思维凝聚为共同思考并转化为集体行动,“制度变迁在时间演进中随着观念和话语的变化而具有动态性和建构性的特征”。[16]

从建构制度主义的立场来看,话语分析除了克服观念分析固有的缺陷之外,其突出贡献在于采取了更加动态的视角理解制度变迁,通过关注观念和话语的解释力矫正了以往制度研究由于强调均衡状态而导致的静态化分析倾向,对公共领域当中行动者话语能力的强调则有利于解释内生制度变迁的机理与途径。话语制度主义在现实方面综合了众多侧重观念和话语的公共政策分析路径,在理论方面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增加了沟通逻辑并致力于融合其他流派中的话语分析取向。彼得斯在此意义上指出,话语制度主义在丰富观念分析内涵的同时强调了观念作为话语交往产物的非等级结构的特点;话语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兼有结构和建构双重属性的认识,不仅为解释制度变迁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还由于弱结构化的特征而降低了结构和能动性关系问题上的内在张力。[5](p116-126)

在肯定话语制度主义贡献的同时,建构制度主义阵营内外的很多研究者指出它的不足。施密特曾告诫话语制度主义应竭力避免三种倾向,即偏重观念和话语而不顾及政治领域中的权力和地位,错误认为沟通逻辑的协商活动比算计逻辑的操纵活动更具优势,以及“忽视历史和文化因素在观念表达和话语传递方面的作用”。[16]彼得斯指出话语制度主义主张制度创设及存续总是牵涉多重话语,只有当制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时,其中的普遍观念才能成为内生偏好的源泉,因此把偏好判定为内生则必须取决于结构要素此时的制度化水平,这也让话语制度主义在制度中偏好来源问题上的态度总是显得模棱两可。[5](p181)拉尔逊质疑施密特的话语概念事实上等同于策略性沟通行动而未涉及话语理论蕴含的意义框架,这让施密特在拒绝后现代主义话语分析的同时也揖别了与认同及认同形成相联系的主体化范畴。[32]此外,施密特认为话语制度主义不必如海伊那样为自身流派确立稳固的本体性基础,[33](p48)但贝尔批评话语制度主义混淆了制度和观念的分野而无法为静态制度和动态制度、内生变迁和外生变迁提供判别标准。[34]

四、修辞制度主义:修辞活动、语言分析与制度演化

修辞制度主义(rhe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由组织理论者格林与李媛在2011年正式提出。他们在分析修辞和语言对动机、行动、意义及制度发挥的建构作用时,对组织社会学家阿维森在修辞组织理论领域的开创性贡献予以肯定,认为他发表于1993年的论文“作为修辞的组织——知识密集型企业以及对模糊性的斗争”奠定了修辞制度主义的根基。[35]作为北欧批判管理学派的代表人物,阿维森的社会心理学和组织社会学背景使其在斯坦福学派和西欧语言学分析之间确立了理论生长点。他反对从功能主义角度理解知识因素,而是揭示了作为制度化的神话及理性替代品的知识在职业组织中的作用,指出“实在与现象从修辞、符号、相对主义及后现代主义角度审视并无实际区别”。[36]在批判实质主义的组织分析和话语主义的语言分析基础上,阿维森主张从话语的语用学维度研究组织。[37]格林与李媛由此引申出修辞制度主义这一制度研究路径,致力于从普遍的语言学分析以及专门的修辞学分析角度,“说明符号实践的策略运用如何对能动性产生使动性和约束性效应”。[35]

实际上,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不少重要成果都关注修辞问题。例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操纵游说在政治议程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效果,指出政治行动者运用修辞性策略活动能够争夺议程设定的主导权。[38]话语制度主义把路径依赖同政治修辞予以结合,提出了“修辞路径依赖的理论模型来探讨政策观念在论证活动当中为何受到以往政策选择的限制”。[39]建构制度主义者穆恩认为海伊和施密特均表现出某种认识论倾向,把观念和制度当作能够决定行动者见解和随后行为的认知框架,更多从宏观角度解释观念的情感特性却很少深入思考话语如何建构观念和制度,因而难以准确认识观念和制度在具体情境下的特性以及制度演进的动态进程。在他看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在于探索一种后结构主义的制度主义路径,把制度界定为若干话语实体从而便于理解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权力关系,同时通过行动者的论证活动和修辞活动来考察他们之间的具体权力关系及其动力机制。[40]不难发现,后结构主义的制度主义中作为话语实体的制度同修辞制度主义中作为修辞的组织具有相似性,而前者基于论证活动和修辞活动的权力关系同后者策略运用符号的实践也存在一定关联。修辞制度主义反映了组织理论的语言学转向,其本身亦可以归入建构制度主义阵营,尽管它和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之间的联系并不密切,而且也未得到后者足够的重视。

社会心理学和社会语言学构成了修辞制度主义议题设置及分析工具的主要内容,修辞分析在建构制度主义不同研究取向中受语言学影响最深,它对建构逻辑的阐释也比观念分析、话语分析具有更鲜明的语言学色彩。修辞制度主义承认话语、认知以及现象过程对社会行动起到了建构作用,并自觉运用语言分析将行动者的能动性重新引入组织理论。对修辞运用和能动性发挥来说,语言的模糊性和偶然性促使人们做出不同选择,而行动者通过修辞活动所建构出的知识样式和制度神话也令组织的实践及信念具有了意义和正当性。修辞活动蕴含的能动性表现为对符号加以策略使用,从主观经验角度建构出组织性事实或制度性事实,作为修辞者的行动者不会逆来顺受或循规蹈矩,他们积极采取策略且运用修辞来塑造知识形态乃至建构制度本身。[35]

修辞制度主义的研究大纲集中体现在格林与李媛兼具综述性和开拓性的成果当中。修辞制度主义对分别偏重结构及能动性的制度主义路径予以批判,认为能动性内嵌于制度结构,主张从修辞学角度思考语言对能动性发挥的约束性及使动性作用。偏重结构的制度主义旨在论述制度的秩序基础,但在测度或检验制度理论时对语言问题和观念问题不具备说明能力。偏重能动性的制度主义青睐发挥关键倡议作用的行动者,他们可以不顾压力地推行目标或拥有策略性使用语言的技能,但这种实用导向的理解方式往往把符号和语言变量禁锢于经验公式里面。修辞制度主义试图保留制度变迁的内生解释途径,但不认为能动者有能力按照自己意图采取行动脱离内嵌约束并改变制度。修辞制度主义从传统修辞学和新修辞学的差异入手,指出语言和观念的作用机制。具体而言,传统修辞学关注人如何运用语词这一问题,强调说服能够影响意义并塑造行动;新修辞学则更关注语词作用于人本身这一问题,强调说服的沟通性质,指出修辞作为认识性话语和象征性实践能够把语言、理性、实在和真理串联起来,这不仅降低了传统修辞学在能动性问题上的唯意志论倾向,也揭示了语言对思维活动和选择活动的约束性及使动性影响。在此基础上,修辞制度主义为制度理论提供了一系列语言分析工具,从话语分析、比喻分析、叙事分析、框架分析角度论述了认知局限和说服活动如何让语言对行动产生约束性和使动性的效果。[35]

从建构制度主义的立场来看,修辞分析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方面,对社会学制度主义特别是组织理论来说,修辞分析深入思考了它关切的两个核心议题,即社会价值和文化规范对组织的影响,以及组织同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修辞制度主义运用语义分析及语用分析、说服活动及认知限度这些范畴,阐释了符号和语词在意义背景下通过语言交往实践建构出极富动态性的制度化过程。[31](p31)另一方面,对建构制度主义来说,修辞分析除了为制度分析的建构逻辑提供语言学维度,还延展了话语研究的适用领域。政策研究和政治分析中的话语制度主义将话语视为传递观念的互动过程,但这种强调观念和互动却忽视文本和语境的研究途径并未充分反映话语分析的丰富内容。相比之下,修辞制度主义在话语之外还关注包括比喻、叙事、框架在内的其他语言学分析工具,而且强调语言学分析涉及语言本身、语言运用以及文本生产三个具体领域,指出为了避免陷入话语主义的泥淖,“现实应用研究不能忽略意义体系的作用,而且要对行动者运用语言时所产生的相关效应保持敏感”。[37]

从某种意义来讲,一旦把修辞制度主义看作政治科学之中建构制度主义的某种形式或研究取向,它面临的最大挑战或许不是来自社会学制度主义或组织理论其他派别的质疑和批判,而是来自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修辞分析及其背后的语言学研究的漠视态度。修辞制度主义反映了有意识地对修辞分析和制度理论加以提炼的努力,但它目前显然更像是一种研究大纲而缺少足够的案例研究和稳定的研究群体。同政策研究中蓬勃发展的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相比,处在方兴未艾阶段的修辞制度主义的概念体系和语言学工具也呈现出较大的异质性。然而对于本文的研究主旨来说,如果不去探讨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未来能否兼容互补乃至交融贯通这类宏大问题,而是主要鉴于修辞制度主义在建构逻辑和话语分析上的启示作用,那么政治科学中的建构制度主义无疑能够从修辞分析之中不断汲取有益的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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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 华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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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7)06-0031-09

马雪松(1982—),男,政治学博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后。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12&ZD058);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建构研究”(14CZZ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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