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凯
(1.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思政部,福建 福州350100;2.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马克思恩格斯公正观的三重向度与当代解读
郑元凯1,2
(1.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思政部,福建 福州350100;2.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
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是指导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依据,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马克思的公正理论不是单视角、单向度和一元性的,它具有社会意识、社会准则以及价值标准三重含义,每一重含义下的公正观有着不同的特征。通过马克思恩格斯公正理论的梳理,从唯物史观角度出发,对“何为公正”进行解读,深入探究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内容与特征,在此基础上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建立当代社会公正观的三个维度。
马克思恩格斯公正观;社会意识;价值观念;社会准则
社会公正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无有关公正思想的系统论述,但公允问题一直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各个阶段,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核支撑,同时也是近代西方学者公正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资产阶级公正观以及德国早期工人运动活动家的公正观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社会公正观理论,建构了公正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立场。如今我们与马克思的年代已相距甚远,然其公正理论对目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却仍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虽然没有完整的论述公正思想,但其公正思想几乎贯穿于马克思的主要著作,是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相辅相成的。自由主义学者塔克和伍德曾公开表示马克思没有公正理论,甚至认为马克思从未宣称过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公正的,同时,对于拉萨尔、普鲁东等人构建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过强烈批判,进一步印证了马克思没有分配公正理论,甚至马克思本人从来都是反对社会公正的。显然,“塔克——伍德命题”是在脱离马克思主义语境的前提下提出的,它忽略了马克思主义自身话语体系与理论前提,单从马克思在个别论著中的只言片语对马克思公正思想进行片段式解读。实然,马克思主义的公正理论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前提的,是在总体性、系统性的视角下,通过批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介入正义论题并厘定正义思想的。同时,马克思公正思想发展嬗变又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成熟为内在动力的。不得否认,青年马克思主义当中,公正思想还停留在道德与伦理层面,带有明显的人本色彩,然而,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日趋完善,公正理论也由道德层面向历史层面演化。透过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尖锐批判,洞察他们批判的立场与方法,就会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是非常重视公平与正义问题的,只是他们的公正理论是立足于唯物史观基础上的,异于历史上及同时代其他理论家。并且,从马克思主义著作的文本解读来看,正义、公正等问题在马克思那里,从来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命题,而是一个包含了多层内涵的规范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公正问题的解读也从来不是从单一的视角出发的,其公正思想蕴含着深刻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内涵。
(一)作为社会意识的公正:历史性与现实性的交织
马克思最初将公正看作社会意识进行研究,而这种社会意识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存在。马克思在总结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过程中,从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视角出发,认为公正具有历史性与阶级性的特点。在马克思看来,“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1]448因此,公正体现为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的公正,超越一切历史形态的永恒的、抽象的、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如杜林等人幻想的那些在任何时侯都具有同样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1]212由是,不同的社会历史形态,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下,社会公正体现出具体的、历史的形态。超越历史的,或者贯穿社会形态发展变迁始终如一的、永恒的公正是不存在的。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动态反应,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的客观依据。社会公平理论伴着人类思想的进步不断地转变与发扬。
公正不仅归属浩瀚的历史长河,同时还根植于现实社会实践,具有现实性的一面,即公正是现实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公正的现实性体现在公正是基于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的。在现实的社会形态中,公正的应然性表明公正必须根植于社会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是实践中的形而上学,是基于无产阶级的社会实践,历经对资本主义社会种种不公平现象的批判,最终形成和发展出来的理论。它并不拘泥于解释世界,而是致力于改变世界。在实践中,公正必然受到现实社会各种纷繁复杂现象的影响,应然的公正要转化为实然的公正,就必须在现实社会的基础上将公正这个意识形态系统进行合理地分解。马克思正是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在现实中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公正,使得社会公正在其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矛盾运动过程中不断改进、克服缺憾,从公正的低级阶段向公正的更高级阶段发展,因此公正的发展是包含在社会形态变迁的过程当中的,公正作为社会意识,既有随历史变迁的历史性的一面,也有根植于具体社会实践现实性的一面。
(二)作为社会准则的公正: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
历史地看,公正观念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的产物,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致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日益繁杂,不同阶级对社会公正的判别不可避免地包含在其阶级地位与阶级意识当中。公正既是社会意识,即社会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的体现,又是一种社会准则,即衡量各种社会现象是否符合社会意识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正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而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上层建筑。因此,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决定了在特定阶级社会公正范畴。同时,公正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人们对于社会是否公正的价值判断决定了公正与社会形态的发展运动。因此,作为社会准则的公正,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公正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公正的根本评判标准上。正如马克思所述,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社会存在根本基础的生产方式,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成为社会意识的决定因素,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的解放程度的尺度。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正的根本评判标准是生产方式。“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134可见,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转变必定引致道德、伦理以及公正等意识领域的发展嬗变。对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做了更为准确地表述,“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论述了基于分配的公正观念,进一步阐明资本主义分配形式是基于当时最先进、最科学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的公正的分配形式。他写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1]435可见,马克思也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当时最公平的生产方式。
公正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公正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一个社会存在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关系。公正不仅反映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关系,还体现了生产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社会性体现在他的特定社会关系、特定阶层的制度化生存、发展的意义和形态方面。恩格斯曾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3]在这个视角下,现有社会制度是否契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期望与利益需求,是权衡社会是否公正的主观判断。当绝大多数人认为社会制度不符合自身的价值期望,不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这个社会就将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主观意识的公正可以理解为主体对外部世界是否公正的感受,是人对外部社会的主观反映。恩格斯谈到正义观念时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4]由是,从本质上讲,阶级社会只要拥有差别的彼此对立、存在利益争执的不同阶层,社会就不可能形成统一一致的公正观,公正观具备明显的主观性。
公正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进一步推进了社会公正作为一种社会准则的发展嬗变。一方面,从客观上说,社会公正表现为与现行生产方式的契合程度,即符合现行生产方式即为公正;另一方面由于阶级矛盾与阶级对抗的长期存在,被统治阶级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必然对社会公正有着超越现存法权关系与道德关系的主观诉求。公正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一定程度上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矛盾所决定,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社会准则的公正,其主观与客观的对立就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三)作为通向公正社会的共同理想:“内在法权”到“外在法权”的历史转向
作为人类共同理想的公正社会,也可以称为是作为符合无产阶级内在诉求的公正理想,其中又分成两个层次,从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来说,公正观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最高性的抽象理解。依具体实践角度来看,公正观根植于社会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伴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赓续发展与变化,马克思将特定社会的公正与社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得出了凡是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即为公正的说法。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某一特定社会生产力水平下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法权理念、道德理念等上层建筑的内容必然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公正观正是这样一种上层建筑领域的概念,它可以视为一定社会法权观念与道德观念的最高性的抽象理解。这种法权观念与道德观念又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特定社会制度框架下的法权观念,称之为“内在法权”[5]。因此,从具体的现实的社会角度来看,公正观具有一种“内在法权”的性质。这种作为内在法权观念与道德观念抽象理解的公正,充分映射了公正的历史性与客观性。在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我们都能够寻觅到关于资本主义法权观念与道德观念作为公正判断标准的文本材料。然而,这显然不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公正理论一元论的解释。恰恰相反,马克思虽然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当时,相对于过去的社会主义与生产关系而言,是公正的。但这仅仅是从道德公正层面来审视公正问题。而自柏拉图以降,道德作为政治哲学关于公正问题的“重叠共识”,是带有资产阶级哲学彼岸性的,是不可知的。当马克思充分意识到这个哲学中“重叠共识”,已经难以作为调节生产关系与促进社会公正的动力时,马克思将思维的触角伸向历史实在关系,“克服了以往古典哲学进而通过对历史实在关系的批判来揭示发生于世俗世界中的各种异化,并由之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6]
因此,马克思对公正的理解并不局限于资本主义的内在法权关系与法权结构,不仅仅关注市民社会的层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公正必然要远离狭隘的、特定的社会法权结构与特定社会意识的道德观念。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7]历史唯物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它超越了对阶级社会法权观念的表面理解,超越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狭隘立场,立足于人类社会与全人类,追求人类的解放。马克思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8]这一点,在马克思人的发展的三阶段理论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三种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位居统领地位的第一阶段,人的独立于物的依赖关系基础之上的第二阶段,人的无拘无束、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实现共产主义。此时,马克思已经跳出了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内在法权的局限性,将公正内置于人的全面发展,构建一个真正的、实然性的公正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基于每个小我的全面且自由的发展为前提的,是真正实现社会公理的发展阶段。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类社会与社会的人类解放社会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和一切阶级差别,最后实现建立在无拘无束天性基础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公正。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的批驳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建构着眼于其政治经济的角度。他认为,那些能够促进人自身发展、有利于人自身发展的行为和制度就是正义的,而与此相反的就是不正义的。正义的真正实现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制度是超越资本主义内在法权结构的“外在法权”,是社会运动的最终目标和最高理想的公正观。由是,若仅仅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思想内嵌于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法权关系与道德观念来理解,显然没有全面把握马克思唯物史观。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建议“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备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渐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9]这充分表明了公平正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观是在批驳资本主义现实社会,以现实社会生产方式为判断准则,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目标,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的公允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具备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本文在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公正观体系。
(一)国家层面:实现共产主义最终理想
正如前文所述,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与价值标准的公正,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完全实现。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阶级社会的本质特征。阶级与阶级矛盾的存在,使社会必然无法达到理想的公正状态。因此,马克思认为,在没有到达共产主义社会之前,所有的阶级社会,包含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不公正的。恩格斯也曾指出“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739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动物性都占据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奴隶主占有奴隶,地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奴隶与农民是近似于动物的类存在物。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则是马克思恩格斯着力批驳的,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公正可言。“资产阶级垄断了一切生活资料(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无产者所需要的一切都只能从这个资产阶级(它的垄断是受到国家政权保护的)那里得到。所以,无产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资产阶级掌握着他们的生死大权。”[10]由是,资产阶级不过是把无产阶级当做创造财富、实现价值增值的工具而已,无偿榨取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的劳动成为了异化劳动,劳动不过是谋生的手段,不仅如此,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扩大,无产阶级与劳动、劳动产品产生异化,进而出现了人与人之间异化。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所谓公正可言。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问题,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社会也只能是相对公正而已。由于人们在身体状况、个人天赋、受教育程度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禀赋上存在天然的差距,他们能够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以及贡献都是不相等的。但这种量上的不同在现实中却以同一尺度来衡量,必然造成人们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其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发展生产力。正如马克思所说,共产主义的实现不只需要政治的解放,更重要的是生产力的解放。由是,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摆脱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物的奴役性,“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11]。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使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依然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与分配制度,依然存在着资本主义的成份。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鼓励发扬非公有制经济,在分配领域采取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只要拥有对经济增长有贡献的生产要素,都可以参与收入分配,得到报酬。拥有生产要素的一部分人就可以比兢兢业业每天劳动的人先富起来。虽然这种制度极大程度解放与发展了生产力,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公平,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不是真正公正的社会。
因而,从国家层面来看,公正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实现共产主义共同价值理想。正如马克思所说,“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12]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优越性就在于它能够满足人的充分实现自我的需要。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之上彻底消灭了劳动的异化、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消灭了旧的社会分工、超越了人被物的奴役状态,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真正成为自己与社会主体、人人平等的理想社会形态,每个人可以随意从社会中领取自己所需要的物品,来满足自己的生活、生产与交换。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内在法权、生产关系的批判,其根本的出发点与立足点便是呼唤人的解放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人向着合乎人性的方向的回归。因此,共产主义社会可以说是正义的“代名词”,是社会公正发展运动的“最高纲领”与最终形态,是人类正义的一种根本目标指向。“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3]共产主义社会基本的一环是社会财富的充分富裕。正是在物质生产力极度发达的条件下,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诉求才能逐步淡化,继而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4]。在目前社会主义阶段,我国大力发扬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和分配方式并存的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是达成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唯一途径,这并不是要否定共产主义这个最高理想,恰恰相反,正是实现共产主义共同理想,建立真正公平公正社会的必经之路。
(二)社会层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与法治环境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起着决定性作用。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以及生态环境制度这些包含在上层建筑当中的各种意识形态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基础的影响。当前,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不公平现象逐渐暴露出来,如政治制度上公权力的行使得不到合理地规范、监督而导致的贪污腐败问题;经济上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分化问题;医疗体制不健全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所产生的教育不公、看病就医难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无不可以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挖掘成因。正因为有诸多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而使得人民群众无法普遍地同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使得社会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然而,这些社会公允问题的存在并非社会主义的制度缺陷所致,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当前的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公允问题才得以不断暴露。或者说,上述问题并非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而是阻碍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因素所致。根据马克思的公正理论,就具体社会形态而言,公正的根本评判标准是生产方式。国内研究社会公正问题的著名学者吴忠民教授也认为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公正的现实依据,“市场经济对于公正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以至于如果缺少市场经济的话,那么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就会因为缺乏一项极为重要的现实依据而不能够成立。”[15]作为当前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切上层建筑的重要评价标准,社会公正作为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意识,即作为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观念组成,其是否先进、是否能够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契合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与法律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公正支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与法治环境,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改革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完善市场监督,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监管与服务职能;进一步改善民生,建立覆盖更广、更加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严厉打击损害社会公正环境与人民福祉的行为,消除社会摩擦,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使市场经济的运行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个人层面:从现实经济制度中构建对分配关系与自身利益关系的科学评价
就个人层面而言,公正则更多体现了其主观性与阶级性的特点。正如前文所述,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社会性体现在他的特定社会关系、特定阶层的制度化生存、发展的意义和形态方面。现有社会制度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价值期望与利益诉求,是衡量社会是否公正的主观判断。当绝大多数人认为社会制度不符合自身的价值期望,不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这个社会就将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时,正因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存在着不同地位的社会阶层,人们在社会中所处阶级位置决定了其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各类社会资源的分配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利益归属,这些都会影响他们对社会公正的评价。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关系始终是社会公正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现存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然而,公正是具有相对性的,分配关系本身并不存在绝对的公正与非公正的问题,只有当两种分配关系相比较,人们才会认为某种分配关系是更加公正的;或者将同一种分配关系置于不同社会阶层当中,人们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归属与社会地位对这种分配关系给出不同的评价。因此,就个人层面而言,公正是实际分配关系与自身利益关系的客观评价。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初步建立了完善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虽然还存在多种分配方式,但相比过去平均主义、低效率的落后局面,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人们的收入水平基本上与个人的劳动付出是相关联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差距不断缩小。整体上说,社会是在逐步走向公正的。我们要把当前对社会公正与否的评价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相结合,把公正放在理想与现实、当下与未来、个人利益同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的的辩证统一中来加以理解。不能单凭不切实际的幻想建立社会公正的评价体系,不能只看社会不公正的一面。
首先,马克思的公正思想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起点,建立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的。马克思的公正观不是单向度的,关于公正,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解。在马克思那里,公正首先是社会意识,具有历史性与阶级性,又有现实性与具体性。同时,公正是社会准则,既与社会生产方式有关,又是不同阶层人们分配关系与利益关系的评价。最后,公正是价值标准,具有代表现实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的“内在法权”的性质,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又具有超越阶级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外在法权”的最终运动目标。
其次,共产主义社会是最能够体现公正的社会,是公正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发展运动的最高阶段。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公正观的最高层面解读。作为理论体系,共产主义公正的实现是唯物史观理论下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尚未实现的终极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具有不同的实现程度。作为理想追求,共产主义能够促进人逐步摆脱一切异化现象,促进人自由发展。作为制度设计,共产主义能够协调人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是现实各种公平正义的诉求的统一。因此,要实现社会公正,必须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进一步深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化解社会矛盾,逐步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法制相适应的公正制度与公正环境,并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中找寻根源与对策,才能实现社会公正。
最后,社会公正是具体的、现实的、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对社会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在实现共产主义之前,不存在面向所有社会制度、全体社会阶层的公正。同样也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那种永恒的公正,即结果公正。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依然不高,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长期存在,要将公正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中统筹思考,将是否符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评价公正与否的客观标准。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56.
[5]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M].林进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李佃来.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的三个转向[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5):6.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3.
[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360.
[11]马克思.资本论(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49.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0.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82.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15]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58-159.
Three Dimensions and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n Concept of Justice in Marxism
ZHENG Yuan-kai
(1.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Fuji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Fuzhou Fujian 350100,China;2.College of Marxism,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Fujian 350117,China)
Concept of justice in Marxism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gui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Marxist theory of justice is not a single and one-way perspective.It has three dimensional means:social consciousness,social standard and value standard.Based on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m,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Marxist concept of justice,and establishes the three dimensions for contemporary social justice from three aspects of state,society and individual.
Marxist concept of justice;social consciousness;social values;social norms
辛琳琳
A81
A
1009-6051(2017)06-0088-10
10.13950/j.cnki.jlu.2017.06.010
2017-10-10
2017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研究项目(JAS171018)
郑元凯(1983—),男,山东淄博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讲师,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