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8-01-04 08:19:20杨云峰
临沂大学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山东省公民

杨云峰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论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杨云峰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在我国的城市管理实践中,目前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和阻碍公民参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民参与意识薄弱,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满足公民参与需要,运动式城市管理不利于公民的参与;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等。

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法规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较前有所丰富和完善,在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省市,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获得较大程度的提升。但就全国整体情况而言,因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①,公民参与城市管理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公民参与意识薄弱、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运动式的城市管理方式不利于公民的参与和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制度及程序不完善等等。

一、公民的参与意识薄弱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意识是政治民主化的内在组成部分。任何政治体系的建构和运行都基于公民意识的良好培育。从一个国家政治建设的实践来看,其政治民主建设的历程也正是公民独立、自主地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公民参与意识的水平和状况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认为:“在民主生活中,意识的平等自由与平等的参政并不是并列的,前者是基础,是后者的保障;没有意识的平等自由,平等的参与并不具有实践意义。”[1]172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公民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但由于受到传统政治文化中落后腐朽思想、官僚主义和“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就整体情势而言,公民意识依然处于较薄弱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末,有学者曾做过一项关于“中国公民政治素质”的调查研究。在这个调查研究中,有一项内容是“如果你觉得政府的某项决定损害了你的利益,你会不会想到采取某些方法促使政府修改这项决定?”在被调查者的回答中,只有19.7%的人的答案是“会想到”;32.9%的人表示不会想到;另有约42.1%的人表示“说不清”。 (见表 1)

表1

这项调查显示,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改革开放十余年的民主政治建设,我国多数公民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的认识依旧相当模糊,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究竟拥有哪些政治权利。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又如何谈得上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呢?

我国公民主体责任意识薄弱,有其固有的历史根源。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社会主体生产方式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在这种生产模式下,不同生产个体横向之间的经济联系很少,“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2]693建国以来,虽然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所发展,但残存于民众心理上的封建小农意识并未得到完全清除,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各种与现代民主意识相悖的封建残余思想依然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不扫除这些陈旧落后的封建思想,我国建设现代民主政治的目标便难以真正实现。“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它的国民不经历这样一种心理上和人格上向现代性的转变,……都不能成功地使其从一个落后的国家跨入自身拥有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化国家的行列。”[3]4加之建国后“领袖意识”的长期存在,广大民众在“惟上是从”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自身的参与权利。很多民众“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2]678。

公民参与意识的薄弱,除受到历史性原因的影响外,公民所受教育的不同,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差异也会影响到公民的参与意识,“那些地区性和低下层市民,他们教育水平、社会技巧和资源都比较差,而且也是较松散、欠组织的一群。因此,他们与中上层人士比较,是弱势者,较难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因而需要特别方法去鼓励他们参与。”[4]9

公民参与意识的薄弱,反映在参与城市管理中,通常表现为多数公民意识不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意识不到自己所应承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责任;反而认为城市管理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消极的心态,使得公民不会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城市管理之中。尽管有些公民在政府的组织下,参与了某些形式的城市管理活动,如座谈会、听证会等,但在这些活动中,公民的作用大多比较微弱,既不能对城市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又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和巩固,需要外在条件的有效激励。城市管理者应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制度和现有城市基础设施所能提供的保障条件,不断刺激公民的参与意识。如果公民能够通过参与城市管理使自身的需求得到满足,那么“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2]372,由此促使公民形成积极的参与意识并使这种参与意识不断得到巩固和提升。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满足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依托于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原有的政务模式已经改变。许多原来需要到政府部门实地办理的事务,现在只需在电脑前轻点鼠标即可完成。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查,89%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着手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将其列为国家级的重要事项”[5]151。除用于公务外,互联网也成为公民获取信息、表达心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平台。

我国政府每年在决策制定、行政施政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息的数量是极为庞大的;在数量如此巨大的信息中,真正向公民公开的信息数量却是很少的。而在已经公开的信息当中,信息覆盖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而对于地方城市建设与规划中的经费开支、工程质量等关键内容,公民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就造成了政府公开的信息与公民所需的信息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即便是在已经公开的信息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因为政府工作人员疏忽而造成的信息发布失误的情况。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若想使公民对城市建设和管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首先要主动使公民了解和掌握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那么市民就难以通过权威渠道获得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即便是政府对城市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如果所公布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同样会对公民参与城市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公民参与必须以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为前提,没有知情权不可能实现参与权。公民参与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信息。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政府决策的事实根据、形成过程、基本目标、预期的成本和效益等情况,就很难对政府的政策、决策、制度、立法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因此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6]232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就山东省内的政府网站而言,在发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务信息时,大多数政府网站能够做到及时准确;但个别政府网站存在发布信息时对同一内容(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发布存在相互抵牾之处、对公民参与意见的回应消极冷淡等问题。

(一)不同政府网站发布的城市管理法规存在抵牾之处

政府网站发布的各类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法规信息,是指导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重要法理依据。假如官方网站发布的这些信息不准确、互相抵牾,必然不利于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笔者选取对山东省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在全国人大网站、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山东省人大网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六家网站上查询到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细致比对,发现六家政府网站发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内容不尽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1)全国人大网站

在全国人大网站“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可以很便捷地查询到1292条与山东省及所辖各地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其中就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 年修正本)。

具体颁行信息如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该网站显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58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的修改、颁行信息为: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7〕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网站显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60条。

(3)山东省人大网站

山东省人大网站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颁行信息如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网站显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58条。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之“地方性法规”中可以查询到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颁行信息: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网站显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58条。

(5)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在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查询到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行信息为: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网站显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58条。

(6)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在滨州市下属的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政策法规”栏目中所登载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在《条例》正文之前并看不到相关的颁行信息,该网站显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七章,60条。

通过对全国人大网站等上述六个政府网站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逐条细致比对,可以发现,在颁行信息方面,除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没有列出颁行信息外,以全国人大网站公布的颁行信息最为细致,列出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初次颁行的时间及此后两次修正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颁行信息较为简略;山东省人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的颁行信息三者一致。在《条例》正文方面,全国人大网站、山东省人大网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所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正文是一致的,都是七章58条;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与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正文是一致的,都是七章60条。如果说,颁行信息的不一致尚不至于对公民学习《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造成误导的话;那么不同政府网站公布的存在明显差别的《条例》正文,势必对公民理解和运用这部《条例》造成严重影响了。

试想,假如有一位无棣县的热心公民出于对城市建设的关注,想通过网络查找《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并进行学习,当这位热心市民查询到全国人大网、国务院法制办网、山东省人大网、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等网站公布的不同文本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时,是否会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笔者以为,且不要说是普通市民,即便是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看到这不同文本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也难免有眩晕之感吧!

笔者在此略费笔墨,并不是想评判出哪个网站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更全面、更细致,只是想借此说明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作为公民获取资讯信息的重要渠道,互联网为公民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到公民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进而对公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影响。再结合前例,我们不难判断,在同一时间,显然只能有一个文本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有效的,不论是通过哪一级网站发布,其文本应当是一致的,之所以出现不同网站发布同一部《条例》而内容却不尽一致的情况,正说明有些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者没有及时对所发布的法规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这也提醒相关的政府网站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尤其是发布法律法规信息时,务必要秉持严谨细致的原则,不可有丝毫疏忽,否则将发生“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严重错误。

(二)政府对公民参与意见的回应消极冷淡

政府对于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见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公民持续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虽然很多城市管理部门出台了一些鼓励、支持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政策性文件,但公民参与的热情似乎并未因此得到显著提升,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很多城市管理者缺少对公民所提意见建议的及时有效回应。“虽然越来越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草案通过政府网站、重要报纸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但是征集意见结束后,参与的公民都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相关政府立法部门如何处理这些意见和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等,都无从得知。”[6]291公民在参与城市管理实践中,感觉到自己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仿佛是“泥牛入海”,杳无音信,久而久之,便失去了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和动力。

目前,在我国很多城市中,城市管理者并不会因对待公众意见的消极态度而受到追究和处罚。“不听取公众意见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是否听取公众意见,对于法律法规的通过没有直接影响,对官员也没有影响。缺乏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7]3这恰恰反映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者普遍存在着认为公众参与不过是“走形式”“走过场”的心理,在主观上不能甚至不愿对公众的意见予以充分重视。从表面上看,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在公众参与信息回应机制建设上存在着制度性缺失,而从更深的层面来分析,则反映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依然任重道远。因而,在现有条件下,“通过法律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和有效是极为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8]32,尽快建立起针对政府部门吸纳公民参与城市管理不负责任行为的惩戒机制,不失为提升公民参与积极性的有效手段。

三、运动式的城市管理挫伤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

“运动式治理”一词首见于2004年刘效仁《淮河治污:运动式治理的败笔》[9]29一文中。对于“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理解。②建国后,在特定的国内外环境影响下,在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多采用运动式的管理模式。运动式治理经常成为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的社会问题的主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公民个体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但运动式治理作为处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有效方式,依然在很多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甚而有学者说“整个20世纪,我国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是通过运动的方式解决的,社会形成了浓厚的运动情绪,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运动”[10]62。从表面看来,运动式的管理模式似乎是调动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了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但在实际上这正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存在明显欠缺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公民个体民主意识的欠缺。

在城市管理事务中,运动式的治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运动式管理治标不治本

运动式城市管理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运用行政手段将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短时间内予以集中消除。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城市政府在功利性政绩观的驱使下,为追求以快速见效的方式解决城市建设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不会从制度层面对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和化解,而是只针对问题本身进行“立竿见影”式的处理和整治。在这种治理模式下,问题看似很快就被解决了,但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没有被消除,一旦行政指令指挥下的运动式管理告一段落,暂时被遮掩或压制的问题就会复发,甚至变本加厉,从而引发新一轮的运动式管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参与城市管理过程中获得长期受益,但运动式的城市管理仅仅实现了城市管理的短期效应或是城市环境的一时好转,与公民追求城市管理长效性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随着运动式管理的推进,运动式城市管理的短期效应与公民追求城市管理长效性之间的矛盾愈发凸现,从而使得公民对短视的城市管理渐生不满。

(二)运动式管理增加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成本

诚然,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模式都要以成本的投入为前提。但运动式的城市管理模式往往采用短时间集中大量人力、物力的方式来进行,这势必要使城市政府在日常运营开支之外投入更多的资金作为保障。并且,在很多运动式城市管理过程中,因为缺乏系统全面的科学研判,加之盲目决策,极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管理成本的大量浪费。西蒙·库兹涅茨曾说:“在许多国家对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式管理是普遍常见的。但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宽严失当的越权管理,而且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之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规则为此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11]272。同时,在运动式城市管理中,为了完成城市政府部署的管理任务,大量的来自机关、企业、社区的人员往往要投身其中,这些人员势必要暂时将自身的日常工作予以搁置,这样在无形之中必然使得城市的整体协调运转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运动式的城市管理伤害了城市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感情

运动式管理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主导、各界参与、规模宏大、“疾风暴雨”。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之下,一旦某些市民(尤其是从事小商品经营的流动摊贩)成为了运动式管理的治理对象,其身心往往难免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经济方面的损失,如经营物品被罚没,缴纳行政性罚款等;同时这些市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也会因此遭受伤害,如因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而受伤,因“抗拒城管执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等等。多数情况下,市民因为运动式的城市管理所受到的影响,往往会产生对城市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满,并容易由此引发持续性的抵触情绪。退一步讲,作为普通民众,即使没有在运动式的城市管理过程中直接受到处罚,但是这种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管理形式,势必使普通市民原本平静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并且运动式管理过后反弹的城市乱象,更使市民对城市政府的治理能力产生怀疑。

四、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形式主义严重

尽管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提供了保证,但“关于具体参与行为、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的制度却不够健全”。[6]184如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了解城市建设方案和规划、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意见建议进行反馈等方面都普遍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这种制度方面的缺失,不仅仅表现在市县级层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中,即便是在省一级政府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缺乏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公民参与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直接表现就是,无论是公民参与的具体形式,还是政府对公民参与效果的衡量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许多城市为彰显对公民参与权的重视,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文件。但这些政策和文件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切实有效的执行机制,很多政策和文件的效力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公民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形式化、表演化色彩,有被操纵的风险。[12]10我国公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城市政府的布置和安排下进行的。无论是参与的时间、地点,还是内容和方式,公民都难有选择的自由,尽管公民通过座谈、调查、听证会等形式表达了对于城市管理的利益诉求,但因为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领导者来说不具有任何的约束力,这些领导者的待遇晋升和职务变迁丝毫不因公众意见是否被接受而受到影响,因而时常出现公众意见被漠视乃至遭到压制的现象。“政府体制性的强势地位和主观上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决定了政府不会轻易放弃预设的立场与目标,民意表达的过程因此可能流于形式和符号化……同时,在现实中,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利益组织化的不均衡、程序公正的缺位、回应和规则机制的虚无,都构成真实、有效民意表达的障碍。”[13]43

雪莉·阿恩斯坦指出:“空洞的仪式性地参与活动与拥有能影响过程结果的实质权力有着本质的差别”,“没有权力分享的参与是空洞的,是一种令无权者沮丧的活动”[14]216-224。公民参与的关键保证在于公民要拥有能够影响过程结果的实质性权力,如果公民参与城市管理仅仅是作为城市政府管理者实施“民主”的一种点缀,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不能真正被城市管理者所采纳和接受,那么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和动力必将受到打击和摧残,长此以往,城市政府失去的不仅仅是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和兴趣,恐怕还有公民对城市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注释:

①美国学者研究发现,阻碍社会公众参与公共行政的因素主要包括:文化因素、时间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行政职权的影响、语言因素、结果因素。(参见John C.Duncan,Jr.,Multicultural Participation In The Public Hearing Process:Some Theoretical,Pragmatical,And Analeptical Considerations,24 Colum.J.Envtl.L.1999.P188-202.)

②冯志峰在《中国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及其特征》(见《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运动式治理是“由占有一定的政治权力的政治主体如政党、国家、政府或其他统治集团凭借手中掌握政治权力、行政执法职能发动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应有的秩序,通过政治动员自上而下地调动本阶级、集团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国内重大的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一种暴风骤雨式的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群众参与的重点治理过程,它是运动式治理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种治理工具”。唐皇凤在《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见《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运动式治理是“以执政党在革命战争年代获取的强大政治合法性为基础和依托,通过执政党和国家官僚组织有效的意识形态宣传和超强的组织网络渗透,以发动群众为主要手段,在政治动员中集中与组织社会资源以实现国家的各种治理目的,进而达成国家的各项治理任务”。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美)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性[M].殷陆君,编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4]莫泰基.公民参与:社会政策的基石[M].北京:中华书局,1995.

[5]孙柏瑛、杜英歌.地方治理中的有序公民参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6]孙彩红.公民参与城市政府治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7]公众参与不能成为精英阶层专利[N].法制日报2010-10-26(3).

[8]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J].中国法学,2004,(2).

[9]刘效仁.淮河治污:运动式治理的败笔[J].生态经济,2004,(8).

[10]朱晓燕,王怀章.运动式执法之弊[J].浙江人大,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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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3]王锡锌.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J].法学研究,2005,(3).

[14]Sherry R.Arnstein,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JAIP,Vol.35,No.4,July 1969.

On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Process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of Urban Management

YANG Yun-fe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In the practice of urban management in China,a series of problems restrict and hinder citizen participation present.The problems are presented in four aspects.Consciousness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is weak.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can’t meet the needs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Sports urban management is disadvantageous to citizen participation.The system and procedure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urban management are not perfect.

citizen participation;urban management;statute and system

曲筱鸥

D621.5

A

1009-6051(2017)06-0078-10

10.13950/j.cnki.jlu.2017.06.009

2017-09-20

杨云峰(1974—),男,山东省济宁市人,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城市建设与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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