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影《我不是潘金莲》闹剧成因

2017-03-07 12:40刘乃维李帛芊
戏剧之家 2017年2期
关键词:我不是潘金莲

刘乃维+李帛芊

【摘 要】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改编自刘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以李雪莲十几年的“人代会期间进京上访、当地政府持续截访”,映射了当下中国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整个闹剧从内因的角度来分析,是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存在缝隙,使李雪莲在道德上的“冤”不被法律认可;而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李雪莲问题时,工作方法不得当,是整个闹剧不断发展扩大的外部因素。

【关键词】《我不是潘金莲》;李雪莲;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缝隙;为官哲学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118-02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述了李雪莲假离婚后不服法院判决,十余年来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使当地政府惶恐不已,甚至将“稳定李雪莲”作为每年的重要任务,最后靠李雪莲前夫意外死亡结束多年来的“心病”的故事。

电影以李雪莲多年进京上访作为切入点,从微观角度揭露宏观的社会问题,折射出当下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展现出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存在着的不匹配缝隙的现实。主人公李雪莲从一开始与前夫的矛盾,“滚雪球式”地扩展到与法院、政府之间的矛盾,关注点也从个体放大到官场的整体。从宏观角度看待这部电影,无疑是一场闹剧。闹剧的背后,是晦暗的社会问题的透视,同时也是对个体生命遭遇的关照。

一、道德与法律的缝隙

现代法律在建立时参照传统道德,但在建立过程中,现代法律体系因时代特征的制约,并没有完全覆盖传统道德的任何角落。因此,现代法律遗留着与传统道德不匹配、相违背的缝隙乃至死角。

影片交代了李雪莲出于骗房的动机,与丈夫秦玉河“假离婚”,但没想到丈夫假戏真做,与镇上另一女子结婚。李雪莲因此成为了在道德上的被欺骗者,但是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为受害方。

李雪莲提出要与秦玉河先复婚再离婚,首先在李雪莲的行动中便设置了悖论障碍,她努力的结果是为了回到离婚的出发点,但是李雪莲从“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第一次离婚是假的,需要证明和推翻。之后再真真正正地离一次婚才是真的,才符合心中的“理”。

首先从法律程序上看,之前的离婚是真实的,而李雪莲认为的假是道德上。电影中李雪莲对外宣称为了骗房子,结尾交代是为了二胎。无论哪种目的,都反映了假离婚而牟取个人利益的现象,李雪莲假离婚而演变的真离婚的案例也并非个案,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投机取利、假离婚演变为真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反观受害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恰恰又是这部分法律空子本身,因为无法证明假离婚所以才可以牟取个人利益,而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因为这部分是空白,所以李雪莲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假离婚无法被证明,是众多投机者利用假离婚牟取利益的决定因素。简单来讲,从李雪莲的行动看,她希望的是在分房时假离婚无法被证明,在打官司时假离婚可以被证明,这明显是荒唐的逻辑。

而另一部分重要的原因是在假离婚的环节中,道德起着重要的作用。李雪莲冤屈的根本原因是自己和秦玉河共同造成的,而秦玉河的背叛又是直接原因。离婚后,两个人的法律关系已经解除,维系两个人的纽带只有道德,并且两个人的道德契约并非公共道德,而是两个人自发形成的道德标准。法律程序与道德准绳的不匹配缝隙,是李雪莲离婚告状失败的重要原因。处在缝隙的秦玉河无疑是有了法律的保护伞,同时两个人的道德契约无法被证明,逼迫李雪莲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而她认定的“死理”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所以从一开始的劣势中,便预示了李雪莲官司的失败。在法律不能涵盖,道德力量不能起作用的缝隙,李雪莲想到的方法是利用暴力解决,她想到了杀死秦玉河以及令她蒙受冤屈的众多官员。但是暴力的方式解决的是李雪莲出气的目的,而不能维护她自身的权益,同时之后被秦玉河扣上了“潘金蓮”的帽子,那么暴力的手段便更加不能起作用,因为即使杀死了秦玉河也不能摘掉“潘金莲”这个帽子。

在传统道德的指引下,李雪莲选择与前夫“离婚-复婚-再离婚”的方式来为自己辩白、正名;但是在现代法律标准中,李雪莲与前夫离婚已成事实。李雪莲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可能实施的。这时的李雪莲身处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匹配的缝隙之中。她上访的目的在于想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上的问题,但正是由于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存在着不匹配的缝隙,使得李雪莲的上访行为显得荒谬不堪,在上访过程中困难重重。

二、中国式为官哲学

映射官场现状是《我不是潘金莲》的又一现实价值,也是闹剧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影片《我不是潘金莲》的结尾,市长马文彬说道:“在这个李雪莲的问题上,政府的各级官员,没有一个是有恶意的。”对于李雪莲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除了法律与道德的问题,还有中国式的为官哲学在起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官官相护、党同伐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是中国古代延续至今的官场潜规则。”①可以看出中国式的为官哲学是对古代官场潜规则的延续,这种潜规则是以官本位制为核心的,在保证自己官位的同时力求向上,然而作为当权者,群众的利益才应是最先考虑的。

行政方式的简单粗暴,直接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效果,并且导致了闹剧的重重加重。市长的一句把她弄走,静坐的李雪莲被抓进派出所;各级官员是召开人代会时才来关注李雪莲,对李雪莲的诉求并不关心,只是对她的上告围追堵截;被首长批评后,一股脑地将所有的涉及干部全部革职,李雪莲的诉求仍然没有得到满足。

李雪莲所提出的与前夫“离婚-复婚-再复婚”的解决方法,无非是其本人在离婚被骗后想争口气,为自己正名,摘掉“潘金莲”的帽子而已。但她的问题在当地并没有得到正确认识与解决,反而被众位领导骂做“刁民”。在进京上访成功后,该省省长虽受到首长批评,却并没有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矫枉过正”地将有关政府官员一律免职,这样粗暴简单的解决方法才是后续当地历届政府“怕”李雪莲的根本原因。

行政方式的简单粗暴,处理问题并不是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只是简单地进行表面处理,这种方式的后果就是无法根本解决实际问题,以至于李雪莲的问题一拖再拖,十年间已经成为了解不开的“死结”,成为了无法解决的问题,最终以秦玉河的死而不了了之。李雪莲的问题虽然结束了,但是就像市长马文彬所说,李雪莲的事情完了,还会有一个王雪莲,如何真正地解决才是当权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不作为也是政府失去群众信任的重要因素。不作为产生的是低效的政府,尸位素餐严重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在小说中,李雪莲在进京前,各级官员相互推诿,在电影中县长史惟闵在听到李雪莲状告多人后,谎称自己是秘书逃走;李雪莲在市政府门口静坐三天,市长蔡沪浜抱怨道:“你们平时都嫌官小,事情出现了,不还都是推到我的头上吗?”“官本位”的文化因素内化为各级官员的行动准则,各级官员的推诿,不希望将烂摊子揽过来,驱除不利于官位的消极因素,李雪莲对这样的官场感到失望,因此在市长马文彬来到家里时,她更是直言不讳:“你们不要再骗我了,北京一开人代会,你们就排着队的都来了,还不就是想把这几天糊弄过去,然后接着把我的事搁在一边,就不管了嘛。”一拖就是十几年,时间是对政府不作为的最好证明,而市长虽然抱着良好的愿望,但是两方的不信任难以形成共识。当李雪莲的问题威胁到他们的官位,政府的各级官员才会着手去解决,平时的不作为和“临时抱佛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就是中国式为官哲学的典型之一。

领导本位制是“官本位”的官场准则的核心,是为官哲学的测评指标。领导是关系到升迁的核心要素,官位网与人情网的相互交错,使得官位的评价机制与人情挂钩。电影直面刻画官员对于上级的阿谀、谄媚,在对待下级以及职务责任表现的是不作为,而在对待领导表现出来的则是“不在其位反谋其政”,为领导分忧则是官员的强大行动力。市长蔡沪浜为了避开领导视察,在了解到李雪莲静坐三天后,指示把李雪莲弄走,可是最后李雪莲却被抓了起来。电影旁白中提到:“蔡市长只是说把李雪莲弄走,并没有说弄到哪里去,说过这话,就忙别的工作去了,但他的指示一层层传下来,到了派出所,指示早已变了味,成了市长发了脾气,让把这个妇女关起来。”在北京的人代会中,省长储敬琏规定了八个代表发言的次序和内容,同时要求发言不得超过八分钟,为的是把首长作最后指示的时间留出来。电影中各级官员都是这样对上级负责,从最下层的官员负责到首长,但是最需要被负责的却被遗忘在了最下层。在首长知道了李雪莲的情况后,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之后涉事的官员遭到了革职,仔细分析,在革职的官员中,法官以及市长蔡沪浜的革职有“冤枉”的成分,但是他们令首长震怒,在领导本位制中已然触犯了“大忌”,仕途必然走到了尽头。

中国式的为官哲学是刘震云直接批评的对象,如果说李雪莲是这场闹剧的发起者,那么各级官员则是这场闹剧的推动者,不自觉地充当了支持者和拥护者,这场闹剧的产生是一个偶然事件,但是却在各级官员的推动下走向了不可挽回的必然。中国式的为官哲学是中国千百年传统封建文化沉积的集中展示,在戏剧化的故事模式中,众多偶然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这场闹剧变成“死局”。

三、结语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总体忠于小说本身,在这场闹剧的塑造中,展现了多种社会问题,它从一个小的离婚案入手,用一个知识水平不高,只认“死理”的农村妇女的视角。看待传统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缝隙、看待官场百态。李雪莲在法律层面作为弱势方、在道德层面作为受害者,想要找寻公平,但身处道德与法律的缝隙中却得不到任何一方的支持;同时,这场闹剧是对为官者、当权者的拷问,同时也是对个体生命的集中问责。本文探究闹剧原因在于深入理解电影对于现实的再现,反观当下,不仅仅是当权者需要改进作风,个体的道德操守也亟需深刻反思。

注释:

①林海曦.刘震云:中国经验的极端叙述——以《我不是潘金莲》为例[J].文艺争鸣,2013,(09):154.

参考文献:

[1]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

[2]李嘉玮.论刘震云小说的批判意识[D].河南大学,2010.

[3]付飞.刘震云小说的影视化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13.

[4]孔维丹.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的荒诞意味[J].文学教育(上),2016,(1):46-47.

[5]林海曦.刘震云:中国经验的极端叙述——以《我不是潘金莲》为例[J].文艺争鸣,2014,(09):152-155.

[6]范宁.刘震云:我是中国说话最绕的作家嗎[J].长江文艺,2013,(03):92-99.

[7]周朋.论刘震云小说的权力批判[D].安徽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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