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课程之股权众筹问题研究

2017-03-07 09:16詹细明张厚北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7期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股权众筹监管

詹细明+张厚北

摘要:本文从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出发,在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监管体系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监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055-02

一、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相继上线。2015年6月9日,总部位于杭州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蚂蚁金服从黄浦区工商局拿到了股权众筹的营业执照,编号为001,成为上海首家获得股权众筹营业执照的公司。2015年全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114.24亿元,历史首次全年破百亿元,同比2014年全国众筹行业成功筹资金额增长429.38%。全国众筹行业共新增项目49242个,其中,奖励众筹项目最多,为33932个,占总项目数68.90%;其次是公益众筹,占比为15.80%,达7778个;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数与公益众筹项目数接近,占到总项目数的15.30%,为7532个。

我国股权众筹不管是从平台数量、融资金额还是项目数量都具有很大空间,而且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金蚂蚁第一个营业执照的下发下,标志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得到了合法化,这将为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信心。但在这样快速发展的环境下,问题也出现,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和信用基础一直都很薄弱,这就会让市场中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在融资后监管困难等问题。

二、我国股权众筹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但缺乏明确实施细则。在股权众筹发展之初,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真空地带,只能参照已有法律规范,《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股权众筹涉嫌公开发行,但如果没有证监会核准,就违反《证券法》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及转让股权等行为等,将被我国《刑法》判为非法集资罪。股权众筹的引进目的是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在融资过程中降低融资成本,使其尽快得到助力发展的初创资金,如果需要较为复杂的程序、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核批准才能施行,这会给小微企业融资进一步增加难度。在这样的监管体制下,股权众筹的发展还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但到目前为止,依然缺乏较为明确的实施细则,对于包括股权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在内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在制定当中。

2.缺乏投资者保护有效机制。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融资者不管在数量、质量还是发展阶段都有巨大的差别,然而股权众筹在项目的融资前对项目的审核评估比较粗糙,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又没有得到保障。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融资后往往不能行使股东相应权利。股权众筹平台的定性及监管还不明朗,加之市场本身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容易出现平台跟筹资者联合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及其他道德风险。投资者自身缺乏合格的投资人准入制度,股权项目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投资技术门槛。市场还没有一个具体细化的措施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分类,以确保考虑投资者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市场不法行为屡禁不止。随着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人运用股权众筹进行不法的犯罪活动行为,以股权众筹为幌子蒙蔽投资者或司法机关,意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现在我们的融资者跟投资者的交易款都是放入平台管理,这样在资金管理上就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行为或者投资者的钱没有被投资到对应的项目上。现在的股权模式上,股权众筹平台采用领投+跟投的做法,即领投人由专业投资人担任,跟投人将股东权益委托给领投人代为行使,跟投人仅保留分红权、收益权。如果项目需要跟多资金他可以跟领头人串通夸大项目的评价和宣传,对投资者做出虚假诱导,以致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还有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犯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的诞生。

三、对我国股权众筹法治建设的完善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做出细致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私募发行必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数不得超过两百人,且不得有任何广告、公开劝诱等行为,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满足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但与股权众筹的功效有巨大差异。而相关法律规范的公开发行,设置的门槛很高,需要发布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前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过程中必须要证券公司作为股票承销商,这对小微企业来说融资将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因此,要使股权众筹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对我国相关法律在监管上做一些具体调整。建议在对《刑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修改时,可以借鉴美国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1)对筹资者。建立小规模公开发行证券豁免制度,对一定额度内的小规模公开发行,豁免证监会审批,豁免发布详尽的招股书、审计报告等,规定12个月内只能筹资不超过500万的限制,根据股权众筹的特点相关法律中的投资人数进行调整,我们不能仅限于非公开募集不超过200人,合伙不能超过50人的局限,视融资规模而定。对非法集资罪的说法进行重新审视,根据股权众筹的特点和交易规则,我们得跟非法集资的红线画一个具体的界限,以消除非法集资的约束,阻碍其发展。虽然执行豁免政策但发行人每年也要披露基本信息,使信息透明化。(2)对众筹平台。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加大对众筹平台的规范管理,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责。①要求我国众筹平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基金协会等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并取得运营执照方可运行。②可以借鉴我国证券市场上计提“风险基金”一样,在注册期间购买“诚信风险保险”,这样可以在筹资者失信的情况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稳定投资者的市场信心。③平台应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以保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消除这种不对称的损害。④平台应该做好普及教育工作,对投资者跟筹资者都要让他们了解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则和存在的潜在风险,跟证券市场一样签订风险揭示书进行说明。⑤平台要充分发挥好中间人的角色,做好事前,事中,时候监督的职责。⑥平台还得具有一定的标准,技术方面得有一定的保障。⑦在资产规模方面进行限制,防止跑路现象的出现。从而让平台在市场发挥核心作用,兼顾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及保护投资人的双重角色。(3)对投资者。资本市场“羊群效应”,市场中很多投资者在追求高回报率的同时可能会忽略风险的存在,所以对投资者进行分层管理和相应限制是有必要的。在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从投资者的收入和资产方面设置限制在操作方面具有较大难度,这就需要具体国情具体分析了。股权众筹虽然投资金额不是巨大,但在众筹中风险较大,所以对投资者资质把关非常重要。对机构投资者,选择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像证券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基金等,这些都是比较成熟的投资机构,所以对他们只要具有自营投资业务的都可以参与。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可以借鉴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一些规定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进行限制风险。从资金方面规定,根据资产进行划分,规定每個人在每个项目中的投资限额。

2.惩防并举,打击市场中的不法行为。在投资市场中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中之重的原则,严厉控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实行层层监督的原则:(1)证监会等监督机构应该对平台进行严厉把关,避免出现假平台显现,平台又要尽职对筹资者进行监督,防止资产不实公司的公司带来信用风险。(2)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基金协会等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协会加大对整个筹资过程的监督,防止对投资者的欺诈行为和利用股权众筹进行洗黑钱活动。(3)为资金的安全我们建立引入第三方的机制,先让投资者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等项目融资成功结束后再转交给筹资方,防止有的平台拿钱跑路和在筹资过程中挪用资金的现象,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4)平台中介加强事后监督,看资金项目运用是否合规,有没有挪用资金情况出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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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our country from the public to raise equity and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in reference to overseas mature market supervision system basis,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Key words:equity based on crowd-funding;investor protection;superv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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