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仰与宗教、理性的辩证关系论信仰的本质

2017-03-06 21:05刘旭光
理论月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宗教信仰信仰理性

□刘旭光

(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701)

从信仰与宗教、理性的辩证关系论信仰的本质

□刘旭光

(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701)

信仰作为与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相联系的一种精神活动,承载了人们关于最高价值的信念。因着主客体的区分,信仰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信仰作为宗教的核心要素,并不完全等同于宗教,即宗教信仰排斥理性证明的内心服从和敬畏,不过是信仰的一种形式;在理性与信仰之间,信仰为理性提供价值与方向,理性的反思与批判则使信仰脱离了盲目和迷信,即理性的信仰是经过理性逻辑认识的来自内心深处的服从和敬畏。基于信仰与宗教、理性的辩证关系的探讨有助于把握信仰的本质,进而为研究法律信仰的合理性奠定概念基础。

信仰;宗教;理性;法律信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从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讲话[1],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再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无不彰显了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对“信仰”一词的理解方面,尚存在把信仰等同于宗教与迷信现象;此外,在信仰与理性之间,学界常秉持“我要悬置知识,为信仰留下地盘”[2]157的观念,将信仰与理性割裂开来。这无疑是对信仰本质的误读,本文旨在通过对信仰与宗教、理性关系的辩证认知来把握其本质,以期能够对法律信仰质疑论现象提供批判反思。

1 信仰的内涵及分类

“信仰”一词在诸多语境中,都有广泛的使用。如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宗教信仰、鬼神信仰、天命信仰、祖宗信仰、哲学信仰以及法律信仰等。信仰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一种精神表现,是人的精神皈依和行为指南,失去信仰的人对个人的生存意义产生怀疑。对信仰本质的理解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错误倾向在于将信仰简单等同于宗教,以及将信仰与理性简单割裂开来等现象。

1.1 作为心理满足和价值追求的信仰

信仰是与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相联系的一种精神活动,其产生有着重要的心理基础,人的心理需要是人的信仰产生的心理基础。信仰,从根本上说,乃是人所希望获得的心理上的满足。人的心理活动十分复杂,包括信赖、恐惧、热爱、嫉妒、仇恨、对自身价值的疑问甚至是对永恒意义的追问等等,这些心理活动是构成人的多种多样信仰需要的原因。美国哲学家詹姆斯认为,“信仰并不是‘信仰我愿意信仰的东西’,也不是所谓的‘信仰就是相信某种你明知道不是真实的东西’。这是一般人的错误理解。”他说,“信仰的自由只能适应于那些个人理智本身不能决定的充满活力的选择;充满活力的选择对于思考它们的人来说绝不会显得荒谬。”[3]457因此,信仰首先是主体对于某种思想或某种现象的极度或真诚信服的意志态度。

此外,信仰还是一种价值追求,即信仰的本质乃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人们关于最高价值的信念,是对生活的目标和生命的意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是最高的人生价值。人的信仰不同,也就表明了人的价值观也不同,某种信仰一旦确定,也就有了确定的价值观和目标,并为这一目标而奋斗。如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乃是实现共产主义,为此,无数的中国共产党人把这一信仰作为人生的最高价值,并为之付出努力甚至是生命。信仰作为人类精神意识状态的一个侧面,与怀疑相对应。某种特定的信仰能为信仰者提供自己具体行为的合理性,良善的信仰能指引人走向良善的生活,在信仰的指引下,就会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不存在毫无对象性的信仰,也就是说信仰的客体一般是明确的,不论该客体是否能被理性所把握。比如宗教的产生就不是理性思辨的结果,乃是不必然需要理性关涉的信仰。

1.2 信仰的主客体及信仰分类的多样性

1.2.1 基于信仰主体的信仰分类。作为人类意识全面活动的产物,信仰属于意识范畴,是统摄其他一切意识形式的最高的意识形式,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人在意识到自我独立性之后,主客体才开始产生区分。因此,信仰的主体即是“谁的信仰、谁来信仰”的问题,主要包括个体信仰和群体信仰等。

所谓个体信仰一般是指个体的人自身对其所处的生活环境或生命存在的有限性的反思,是一种精神的寄托和安慰。个体信仰作为一种特殊的自我意识,是个体对其自身所处价值关系的感觉和认识。个体认识事物,体会本身和外界事物的关系,其出发点总是从自身的感受、自己的利益出发,因体会到某种对象对自身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使得个体自身发自内心深处的敬畏和遵从,并成为指导自身行为的准则。最终,个体会对这种对象产生了坚信不疑和无限敬仰的态度。因此,个体信仰一般包含了对个体的前途、命运以及自身价值的关注。随着个体的人的聚合形成了一定形式的社会共同体或集体,那么,这种共同体或集体的共同意识则同样可以上升为信仰的形态,进而摆脱了个体信仰的多样性与异质性,成为与个体信仰相对应的群体信仰。

所谓群体信仰是具有一定形式的社会共同体或集体的精神纽带,是这一群体的共同的目标追求和价值选择,属于一种共同信仰的范畴。在一个群体中,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这个群体便有了很强烈的集体凝聚力和共同的文化底蕴。如宗教信仰就是一种比较明显的群体信仰,因为宗教信仰的存在一般会和宗教的三个层面联系在一起,其一为教义,即宗教的思想观念及感情体验;其二为教仪,即宗教的崇拜行为及礼仪规范;其三为教团,即宗教的教职制度及社会组织。因为教团的存在,就表明了宗教信仰的群体信仰特征。而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信仰,则更是全体共产党员的群体信仰。一旦不同的个体之间有了共同的信仰,那么就因为共同的信仰,而使得不同的个体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共同信仰的群体。

个体信仰与群体信仰之间并非是完全割裂的关系,个体信仰为群体信仰的凝结奠定基础,群体信仰则以其长期性与稳定性区别于个体信仰的阶段性与随意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05但人却是以个体的形式现实地存在、并生活着的。由于不同的个体都有着自己特殊的物质生活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塑造了不同个体的人生价值理想。个体信仰就是从个体的角度对个人的人生前途、理想以及命运的把握和持有,是个体意识的觉醒和超越,是个体对自身处境和生命意义追问的过程所产生的对某一对象的内心信服和敬畏、遵从。群体信仰则反过来影响个体信仰的选择,因为这涉及环境对人的塑造,涉及共同信仰的教育。群体信仰因为问题域的不同,而有着特定的所指。对国家而言,群体信仰就是指特定阶级对特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及终极发展归宿的理想的把握,是对国家发展的未来前途以及统治阶级对自身定位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对社会而言,群体信仰则更多涉及特定社会形态下的内生性的选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将决定不同的意识形态,而信仰属于精神层面的意识形态类型,很显然,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就会有不同的社会信仰类型。资本主义社会下的信仰本质,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主义社会下的信仰则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是说在特定的国家或社会中,群体信仰往往表现为该国家或社会的意识形态。

总之,个体信仰为群体信仰的塑成提供条件,群体信仰是一种超越个体信仰的集体信仰。在某种共同体中,特定的理想信念先为群体中某些特定的个体所信仰,赢得群体的认同进而上升为群体信仰,表现为特定的国家信仰乃至社会信仰。

1.2.2 基于信仰客体的信仰分类。信仰的客体乃是特定主体所选择的信仰对象(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即信仰的对象是什么。由于信仰对象的不同,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信仰类型。信仰客体的不同,是我们研究信仰分类及探究信仰本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信仰的种类,依据客体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种类。依此划分不同种类的信仰,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信仰的本质。

依照信仰对象的现实性与否,可将信仰分为现实的理性的信仰和虚幻的感性的信仰。如政治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法律信仰等都属于现实的理性的信仰,而宗教信仰、天命信仰乃至迷信等都属于虚幻的感性的信仰。依照信仰对个体生活或群体(国家、社会、集团)等的发展影响的标准来说,可将信仰分为合理合法的信仰和消极虚假的信仰,这一标准内涵了一种价值判断,信仰的对象是否合理合法或消极虚假,都有一种内在标准。很显然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信仰是合理合法的信仰,法律信仰属于合理合法的信仰,而天命信仰、神灵信仰、宗教信仰等则是消极虚假的信仰。

根据对象对世界性质的认识不同,可将信仰划分为宗教信仰与世界观信仰(世俗信仰)。在“理性祛魅”(马克斯·韦伯语)的时代之后,追溯至尼采说“上帝死了”,宗教信仰开始受到理性的质疑和解构。现代社会中的人很难说都有特定的宗教信仰,甚至在某些理性主义者看来,每个人是否需要宗教信仰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不管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不能否定每个人都有世界观的信仰,即世俗信仰。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根本的看法,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世界观。理性的人皆有世界观,对于具体的个体来说,一定的世界观就决定与其适应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世界观总会和他的理想、信念乃至信仰联系起来的,特定的世界观会对特定主体的具体理想信念、信仰起支配导向作用。价值观则包括了从人生的基本价值取向到个人对具体事物的态度,人生观则被认为是对人生的意义和目的根本观点。很显然,信仰对于个体而言,属于价值观和人生观的范畴,受个体世界观的制约和影响;而对于群体而言,群体的世界观也同样影响到了群体的信仰选择。对于个体的世界观信仰而言,它是依赖于个体所属群体里的超个体的集体世界观,特别是依赖于所属群体的共同意识凝结。个体的世界观信仰在本质上与个体所属群体的生活秩序相适应,并随着年龄、经验和集体归属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体世界观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未经反思的;也有一些世界观经过了清晰、完全的思考,不过,经过了一些有意识的行动一项之后,它们又会重新落入非反思的、起作用的世界观之中。”[5]40另外,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把宗教态度和非宗教的世界观的态度归于信仰的范畴,是有道理的。而马列主义则属于世界观的信仰范畴[5]41。

综上所述,信仰就是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对某种对象(世俗或宗教)发自内心深处的信服、敬畏和遵从,并以此作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信仰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它是人生的支点,也是社会精神大厦不倾的支柱。从哲学的意义而论,信仰源于人对生活的终极价值和目的的追求[6]124。对于信仰的进一步理解,还要特别理清信仰与宗教、理性之间的关系。

2 信仰与宗教的内在联系与分野

信仰是对某物存在的真理性,来自内心层面的、坚信不疑的情感倾向认定,坚信不疑的心理倾向容易将信仰与宗教简单等同,即提及信仰,就是宗教的。然而,宗教是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和仪轨(仪式)所组成的统一体系,由禁忌来保障实施,得到信奉者的内心敬畏和遵从,而“信仰”与“仪轨”又将信奉者凝聚在一起,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这个群体则被称之为“教会”。因此,信仰是宗教的一个基本要素,换句话说,信仰并不必然是通过宗教的形式呈现出来。

2.1 宗教的本质

宗教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对宗教的批判使人不抱幻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宗教只是虚幻的太阳……”[4]3-4。很显然的是,马克思对宗教持批判的态度,但其所批判的宗教是无法和信仰划等号的。然而,西方哲学家一般倾向于从宗教的领域理解信仰。一般提到信仰基本上说的都是宗教信仰。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就认为:“我们相信我们的宗教是道路、真理,这一信仰走到哪里,就可以在哪里得到证明。但它不能走得太远,因为我们既不知道所有真理,也不知道除这一真理以外还有什么。……即使其他高级宗教的真理性的确证明是比我们的少,也并非意味着它们就一点真理都没有;它们有的真理也许正是我们所缺乏的。……在我们现在生活的世界里,现存的不同宗教的信徒们应当宽容、尊敬、敬畏彼此的宗教传统,因为我们这一代人里,活着的人中,谁都没法中肯地评判他自己的宗教和邻人的宗教的优劣。”[7]327-328

2.2 宗教与信仰的联系

正如人们通常将宗教视为信仰,而真正的信仰只有在宗教中方能寻觅其踪那样,“在大众化的宗教用语里,很难找到一个词像‘信仰’那样,更容易引起误会、曲解和疑问了。如果说‘信仰’对人有疗效的话,那么,今天首先需要治愈的倒是‘信仰’了,因为这个概念目前给人带来的主要不是‘健康’而是‘疾病’,它造成了一系列精神混乱,诸如怀疑、盲从、理智的冲突、情感的丧失等。所以,有人建议遗弃‘信仰’一词,但这种建议很难行得通,因为‘信仰’不光受传统的强有力的维护,而且没有别的词能表达‘信仰’所意指的那种实在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消除以往的曲解或混淆,重新阐释‘信仰’的真正含义。”[8]240很显然,宗教与信仰之间联系密切,大凡宗教都强调自身教义的神圣性以及基于宗教礼仪之上的信仰至上性。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对各种宗教现象进行分析时认为,“宗教是一种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9]58而在《宗教大辞典》中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历史现象。其特点是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和实体。信仰者相信这种神秘力量超越一切并统摄万物,拥有绝对权威,主宰着自然和社会的进程,决定着人世的命运及祸福,从而使人对这一种神秘境界产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并由此引申出与之相关的信仰认识和礼仪活动。”[10]2由此可见,宗教中内涵了信仰的因素,只不过这个信仰是对“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的信奉,以及与之相关的仪轨的奉行。并且因信仰和仪轨将所有的信奉者结合在一个集体,即教会当中。因此,教会在宗教定义中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作为构成宗教的第二个要素,教会与宗教观念不可分离。世界观信仰不存在特定的类似教会的集体组织,宗教信仰作为某个特定集体的共同信仰,集体中的成员不但要被强制性的宣誓和效忠,而且还要奉行与这些信仰有关的各种仪式。由此可见,不存在没有特定信仰的宗教,特定的宗教一定有着特定的信仰内容与形式。

2.3 宗教和信仰的分野

宗教包含了两个基本的要素,即信仰和仪式。“信仰是舆论的状态,是由各种表现构成的;仪式则是某些明确的行为方式。这两类事实之间的差别,就是思想和行为之间的差别。”[9]45在特定的宗教中,信仰的存在为仪式对象的性质奠定基础。所有形式的宗教都是人类对所能想象到的所有事物,不管是真实的还理想的,据此可将宗教都划分为对立的两个门类,即“凡俗的”和“神圣的”。信仰在此处为特定宗教表达了神圣事物的性质,也表达了赋予神圣事物的品性和力量,表达了神圣事物之间或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之间的关系。而由于神圣事物在程度上的不同,则产生了等级差异。以此为标准产生的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的异质性,就足以区别于其他的分类,因为这种异质性是绝对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异质性的彻底性,导致神圣世界和凡俗世界的相互分离,甚至是相互敌视和嫉恨,所以在此信仰基础上的宗教才规劝人们要使自己彻底摆脱凡俗世界,过一种封闭的宗教生活。

宗教现象将已知的和可知的世界一分为二,分为无所不包、相互排斥的两大类别,神圣事物受到了禁忌的保护。由于普通经验不可能向我们提供某种具有超出普通经验世界之特征的事物的观念。为了说明这些宗教思想的虚假材料是怎样获得毫无客观基础的神圣性,而产生了信仰。就导致了一个这样的逻辑,即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完全由虚幻表现构成的世界,叠加在了客观实在的世界之上。后者在前者的影响下,性质发生了变化,发展到了无法辨认的地步,并用纯粹的主观幻觉取代了客观实在。“因此,在这两种情况里,宗教都必然被当成了谵妄的想象的产物。”[9]119-120而“宗教信仰就是各种表现,它们不仅表达了神圣事物的性质,也表达了神圣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之间的关系。”[9]50故而,宗教的信仰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教义和仪式中,甚至依此来指导和规范信众在世俗社会中的行动。因此,把对信仰的理解限定在宗教(信仰)中,实际上是缩小了信仰的内涵与外延。

总之,信仰作为宗教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宗教的神圣性提供支撑。依此而产生的宗教信仰,不过是信仰中的一种,特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个体或人群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因此,宗教必定体现特定的信仰,而信仰并不全然表现为宗教。

3 理性与信仰辩证关系的反思

“理性”一词源于希腊语“逻各斯”,在罗马时代,译成拉丁语:ratio。最后形成了理性(英语:rationality)与理智(英语:raison)的字根。理性是指人在正常思维状态下时为了获得预期结果,全面了解现实分析出多种可行性方案,再判断出最佳方案且对其有效执行的能力。在理性与信仰之间,正是因着理性的反思与批判,使得信仰脱离了盲目和迷信;正是因着信仰的崇高与可贵,才让理性丢掉算计的冰冷与傲慢,为理性提供价值判断与发展方向。

3.1 信仰与理性的相容性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理性的本质就是否定与怀疑。那么,信仰与理性之间是否相容?笔者认为信仰只有在采取毫无自我批判式的信仰主义态度时,才是盲目和非理性的;理性和信仰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是绝对对立和矛盾的,而应当是有交集和相容的可能的。脱胎于人类原始社会宗教的信徒们,特别是教育水平落后、欠缺反思能力的信徒们,都认为宗教信仰与理性之间是完全相对立的。宗教的信仰无须理性的论证,所有的教义、信条根本不需要经过逻辑推理的验证,便可从内心深处予以接受。极端理性主义者和持这种信仰主义的观点类似,都坚持理性与信仰之间互不相容。极端理性主义者会要求宗教信仰者对有关神的所有属性以及教义信条的合理性,提供充分而理性逻辑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说明,则说明宗教信仰是虚伪和荒诞的,是类似梦呓似的妄想。而温和的理性认识论则避免了宗教信仰主义和极端理性主义的两端,寻求运用人类所特有的感性认知、逻辑思维、判断推理等从感性到理性飞越的认识能力和科学的知识,对所有的宗教观念进行理性的评判和验证。温和的理性认识论认为,除非有证据证伪某种宗教信仰,人们就有理由继续相信从宗教信仰获得的信念;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宗教信仰存在的荒谬性,人们也可以理性地选择是否放弃。除开对宗教信仰的理性反思批判之外,正是因着理性的论证,也为世俗的信仰提供认知的基础,进而为理性提供价值判断。

3.2 以理性为基础的信仰必要性

中华民族的特殊气质,对各类宗教信仰的超然态度,即对某宗教的接受还是反对都没有特别明显的兴趣或排斥。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就是中华民族对各类宗教信仰的融合有着较强的宽容态度。所以,我们看到在普通民众家庭的丧葬仪式上,可能会先后出现来自佛教和尚们的超度,也会出现来自道教道士们的祈福,甚至会出现基督教牧师们的祷告。从清末外国入侵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日本侵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100多年的历史,各种思潮纷繁复杂,各种文化入侵和交流,随着传统文化的解体,而新的文化又在重建的过程中,回归传统的要求,西方现代化的追求等等,这些都无疑反映在民族文化最深的层面——信仰上。信仰的迷茫和混乱,甚至是遗忘和缺失,社会道德的衰败和无底线,精神世界的虚无和空虚等社会性的问题,都在一一发生。我们需要一种信仰,这种信仰的性质是宗教式的还是理性式的,恰恰就需要我们正确理解信仰与理性之间的关系。

值得说明的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崇拜不能被完全消灭,其只能是被另一种信仰崇拜所代替。如果说新中国建立后,“破迷信”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人的鬼神信仰崇拜,却不能阻止人心中重新树立了一个“人格神”的信仰崇拜。而这个崇拜至今仍能在中国某些省份的某些村庄,甚至是很多大城市里的某些场合中看到。以外力摧毁和消除人们的内心信仰最终不会得到成功,那么,是否是说人的教育水平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人就可以没有信仰了吗?因为,他有足够理性的反思能力,他是一个完全无神论者,他是一个不信仰任何事物神圣存在的人。那么,他是否就没有信仰了呢?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不能说就是没有信仰的。战斗式的大无畏唯物主义无神论者,也是有信仰的,他们信仰的是在理性推理基础之上的某种主义或世界观。就共产主义来说,它是建立在理性、科学基础上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共产主义信仰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科学真理性基础上的理性信仰。共产主义信仰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最虔诚的信念,可以为此“抛头颅、洒热血”以珍贵的生命去守护。

3.3 基于理性基础上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一种理性的信仰,法律人对秩序构建以及秩序的价值追求乃是实现法治,践行法治的理念基础与价值追求即是信仰。正如有学者所揭示的,“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11]一样,此处的信仰即是法律信仰。从理性的信仰出发,笔者认为如果说某个对象是可以被信仰的,那么,这个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它是可以凭理性得以认知的,而不是虚幻的存在,否则对该对象的信仰,便成为一种宗教或迷信;其次,该对象自身价值是可以自我说明和自我证成的,即其价值及效力的证明来源于自身;最后,该对象有被信仰的可能性及培育信仰的途径,否则只是想象中的演绎,于现实无益。如果说这个对象是值得、应当被信仰的,那么该对象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对象内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即其价值的共识性;第二,该对象的形式逻辑完整性,是一个逻辑完整的结构系统;第三,该对象与国家、社会环境的契合性,符合社会秩序稳定进步的要求。这样,在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上,如果都满足了相应的条件,那么我们可以说某对象不仅可以被信仰,而且这一信仰也是正当的。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彰显了法律的形式权威,即保持了法律的一致性、连贯性,并合乎宪法的要求。在法律系统中,从高位阶的法律中获取形式上的权威;实质权威在于人们对法律的实质和内容内化于心,内化为一种敬畏而服从的力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其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种来自个人理想自由以及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社会的交往商谈的共识性。因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自身的合法性品格为法律赢得信仰奠定了坚实的理性基础。法律信仰代表了最大层面上的人们对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为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与践行提供了理论支撑,法律信仰应成为人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指南,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权利而斗争,视法律权威与践行法治为自然且应然的选择。正如美国圣约翰大学法学院塔马纳哈教授在《论法治》一书的末尾处所说:“在整个历史上,法治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政府官员和一般民众接受法治的价值和正当性,并逐渐视其为理所当然之事。”[12]178

综上所述,从信仰与宗教、理性的辩证关系的认知出发,可以更好地窥探信仰的本质。人的个体对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层面上的思考,而导致了某种宗教的信仰,这纯粹是个人的思想自由。然而,在群体层面上,如果追求的最大价值乃是秩序的正义与安定,那么关于如何维系这个秩序以及如何实现这个秩序的价值追求的意识凝结,就是一种世界观的信仰,有人认为无政府主义的秩序是其认定的最美好的秩序,那就是这个无疑就是他的信仰,有人固执地认为人间天堂的存在,我们也无妨称其为一种信仰。而法律人对于秩序构建和维系方面所秉持的信仰,就是法律信仰。从此进路研究法律信仰问题,可避免基于概念混乱上的无谓争论,进而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3]中所表达的应有之意。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1).

[2]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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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

[5]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M].彭正梅,张坤,译.钟启泉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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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12]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1.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3).

责任编辑 刘宏兰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1.007

B911

A

1004-0544(2017)01-0042-0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4YJA 710033);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szf 15002);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2014XQN 06);“共享发展”战略规划协同创新研究团队第1期资助项目。

刘旭光(1984—),男,河南范县人,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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