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海关洋员司法保护初探

2017-03-02 07:52
关键词:税务司中国海关赫德

谭 新 喜

(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晚清海关洋员司法保护初探

谭 新 喜

(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根据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国政府雇员应当拥有自己的法律身份和司法保护,但晚清时期的海关洋员其法律身份和司法保护又遭到领事裁判权的制约影响。晚清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根据不平等条约,赋予海关洋员以中国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律身份,并采取司法保护,取得一定积极成效,但在此过程中他却放弃中国政府主权,以求认真执行不平等条约,最大程度地保护英国在华利益。

晚清海关; 赫德; 海关洋员; 司法保护

晚清时期的中国海关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鸦片战争以降,传统中国向现代转型,晚清政府在外国外交恫吓、武力逼迫和财务欺诈的情况下,接受了列强强行塞进中国政府的新式海关,时称为新关或洋关。这个机构长期由外国人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由英国人主导,几乎和英国政府同步实施了政府公务员制度。作为不平等条约的实际执行者、西方的利益代理人,晚清海关具有殖民地机关的特殊性。海关人员,尤其是洋员,因在中国政府机构任职,获得了中国政府的雇员身份,更需要法律身份的认同,以及此后所面临的司法保护。

晚清中国海关公务员制度有其殖民性质的一面,但又因率先采取公务员制度而又有先进性的一面。这是中国政府在公务员制度史上的一大历史变化,在近代中国政治现代化方面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参考价值。但是,目前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1920年代从中国海关离职的日本人高柳松一郞:《中国关税制度论》,李达译,商务印书馆1927年;[美]费正清:《洋员税务司身份识别问题》,《南开经济学报》1936年4月号;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1840-1894年)》上册,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7-207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人民出版社1993年;蔡晓荣:《晚清海关洋员职务行为涉诉再探讨——以英籍洋员为考察中心》,《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谭新喜:《晚清海关洋员抚恤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1期。上述研究成果从不同方面对中国政府海关机构中的洋员身份加以讨论,如蔡晓荣的研究偏重于洋员的司法案件处理,谭新喜的研究则侧重于海关洋员作为中国政府公务员死后的抚恤。,故笔者不揣谫陋,拟对此问题有所阐发,以请教于大方之家。

一、 海关洋员司法身份的获得

根据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公共部门职员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职员们获得法律法规的认同和保护,执法的时候获得法律依据,解除因执法而违法的后顾之忧,获取了执法的正义感,如此可提高职员工作正义性与积极性。1864年,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在就职之初就要求税务司必须保护自己(海关)的下属。如果职员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任何侮辱,或任何虐待,税务司有责任提醒有关方面注意处理”。如果施害者是中国人,则向海关监督“建议惩罚犯罪者”;如果是外国人,则向领事提交正式的控诉书要求认真调查;如若领事推诿不办,则税务司必须向总税务司报告,并提醒海关监督向总理衙门报告[1]33。如果历史真的按照赫德所想,或许简单的多,但是海关洋员获得中国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律身份,以及其后的司法保护问题,尤其是后者,一直折磨着赫德和海关洋员。

相较于中国人,外国人获得中国政府下属海关部门雇员的法律身份,经历较为曲折。根据《天津条约》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国官员可任意聘用在华洋人参与中国海关事务,外国领事不得干预且不对洋员的行为负责[2]1252。但是这项规定又与领事裁判权相矛盾。在外国政府不愿意放弃这项特权的情况下,海关一直难以处理洋员执行中国政府公务被外国领事阻挠的矛盾。处于海关和领事之间的洋员,身份较为尴尬,遇到领事挥舞“领事裁判权”大棒时躲避不及。

①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1818-1895),英国外交官、汉学家,曾在中国生活43年,为侵略中国而苦学中文,期间因发明用罗马字母标注汉语发音系统(威妥玛注音系统)而闻名,此方法在欧美曾广为使用。1838年加入英国陆军,随后参加了两次鸦片战争,出力甚多。1847年退伍,任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署汉文副使。1853年任英国驻上海副领事。1854年英、法、美三国为取得上海海关控制权,他一马当先任江海关第一任外国税务监督,草创了近代中国海关监管模式,1871年升任驻华公使,1876年借马嘉理案逼迫清政府签订《中英烟台条约》。1883年返回英国,1888年,任剑桥大学首任汉学教授。

②李泰国(Horatia Nelson Lay 1833-1898),幼年丧父,由父亲的同事们赞助读书,二次来华后边学边工作。1856年,23岁的李泰国任江海关税务司,后被任命为总税务司。1863年因“阿斯本舰队事件”蔑视、威胁清政府而被解雇,回到英国后颇为潦倒,穷困而死。其人因自幼丧父而缺少教养,性格暴躁,独断专行,英国人称他为“小霸王”或“年轻的独裁者”。

③密迪乐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帝国主义分子,与他的兄弟截然不同的是,他兄弟娶一个中国女人做妻子并相亲相爱,对中国较为友好。密迪乐却经常挥舞帝国主义大棒,借助种种不平等条约,妄图对中国实行殖民统治。他的殖民中国的系列思想比不平等条约更残忍。

第一次鸦片战争过后,晚清政府被迫打开大门,十三行制度取消,实行所谓的“自由贸易”。外商们在领事裁判权保护下,以征服者自居,粗野蛮横,海关管理十分混乱。这种混乱并不利于外国对华倾销商品、掠夺原材料,也对领事执行职务不利。据《南京条约》及附属《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等,其中规定:“英商货船担保一款……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领事有义务协助中国海关监督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等,如发现本国商人走私则必须自行惩罚外商,或向中国海关监督提示[3]85。由此又产生了领事和本国商人之间的矛盾,但领事又断然不能单方面宣布《南京条约》及附属条约无效。如何摆脱领事的协助查缉走私的责任,又能维持掠夺原材料、倾销商品的秩序,保证列强在华长期利益?这是领事们十分在意的问题。以英驻上海领事阿礼国为代表,他们起初呼吁中国海关人员不懂外语,无法和外商正常交流,需引进外国人来管理,但清政府上下均对此反应冷漠。借助于上海小刀会起义导致上海失去秩序的机会,英法美三国做出来一个税务监督的新模式。外国政府驻华领事们自行组织了一个临时海关代替中国政府执行海关职务,考虑到此举名不正言不顺,过于明目张胆、罪恶昭彰,他们又诱逼晚清政府接纳。税务监督的法律身份是中国海关监督的同事,由外国领事提名推荐,由海关监督确认,并领有清政府的年薪6000墨西哥元,实际上洋人借此架空了中国海关的主管而实际掌握了中国海关的实际权力。税务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中,除英国的威妥玛①、李泰国②先后负责主持江海关工作外,法国、美国的税务监督一个喜欢旅游收藏,常常四处淘宝;一个不懂中文,常避不见面,他们均在税务监督位置上拿着6000元高薪毫无作为[4]36。

担任税务监督期间,英国人威妥玛建立了上海海关的业务制度和人事框架,基本稳定了上海的倾销商品、掠夺原材料的秩序,而后他又回到了英国使馆工作。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的翻译李泰国看到了机会,暗地活动了江海关监督蓝蔚文,把握住此次机会,继掌海关实际权力[5]284-285。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海关外籍职员的法律身份问题随之浮现:有些英法洋员,因为英法两国和清政府处于交战状态,这些洋员就不得不宣布离职,包括李泰国也悄然休假——尽管英法领事宣布坚守岗位才是对英法利益的最大维护。李泰国参加天津条约谈判,并不是以江海关税务司身份,而是作为英国使团的翻译。1859年1月,江苏巡抚何桂清担任南洋通商大臣,实际承担了清政府外贸管理权力。他任命李泰国为总税务司,将新开洋关的管理权交给了李泰国,“各口新延税务司统归钤束……酌定五年为限”,李泰国获得中国政府5年雇员身份[6]270。

中国海关中的洋员司法身份是一个需要解决却难于解决的难题,尤其是西方列强对清政府执行炮舰政策的紧张时期。英国政府大臣克拉勒得恩比较明智,他认为,领事不可干涉那些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行为,因为这意味着英国政府要为之担负责任,而且1858年的《天津条约》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规定外国领事不对洋员负担责任。尽管如此,英国一些领事如密迪乐(Thomas Taylor Meadows)③却时常干涉英籍职员执行中国政府的海关公务活动[7]347。1861年李泰国休假回到英国,推荐他的同胞赫德和费时来代理总税务司,因费时来不懂汉语,实际权力由原任粤海关副税务司的赫德执掌。1862年初李泰国曾向英国司法界请教这些棘手的问题,英国皇家法官们认为,英国公民参加中国政府工作,根据他的上级授权,如税务司、总税务司或总理衙门、海关监督等,处理属于中国内政的海关事务,不受英国法庭管辖;如果在中国领海内缉私,亦不需英国领事授权。李泰国把这些意见寄给代理总税务司赫德传看,赫德并交给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①参阅,二人都认为十分恰当。卜鲁斯并请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表态支持,蒲安臣把这些交给了他的同事们,让他们以此为范,不可逾越权限,非法干涉中国海关工作[7]259。1863年,英人李泰国因“阿斯本舰队事件”而被清政府解雇。1864年赫德继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他向总理衙门申呈《通商各口募用外人帮办税务章程》,其中规定海关中的外人一切事宜由中国政府聘用的总税务司管理。由此,外国人加入中国政府之下属机构海关,在法律上已经获得了中国政府公务员的法律身份。赫德亦认为“自己和中国人一样,思想感情上十足的中国人”,是中国人民的“同胞”[8]534,是中国政府因缺乏外向型人才而引进的外籍雇员,目的是应付外国商人。

由此,晚清海关职员在执法上可依照中国与外国之间的系列条约及海关规章制度为法律依据,以中国政府公务员的法律身份,担任中国海关执法工作。

①卜鲁斯(frederick william adolphus bruce ,1814-1867),弗雷德里克·卜鲁斯,又译为普鲁斯或布鲁斯,出身于苏格兰布鲁斯家族,这是一个因在海外开拓疆土、侵略掠夺而声名赫赫的英国贵族。其父亲因窃取希腊卫城神庙、其兄因火烧圆明园而臭名昭著,卜鲁斯本人亦因侵华有功而被封为Sir Frederick Bruce。1858年12月2日英国政府公任命其为英国在华特命全权公使,1860年11月7日就职,1864年6月19日离职,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侵略军总司令额尔金之弟。相对于额尔金之野蛮凶狠,卜鲁斯更阴柔诡异,针对清政府官员“以夷制夷”的主张,他提出“以华制华”的策略,由外部影响清政府内政,又将一些英国人推荐到清政府内部担任要职,里应外合以最大程度实现英国在华利益。担任英国驻华公使期间,他告诉恭亲王奕英国一点也不想取代爱新觉罗氏家族的皇位,相反,他提醒奕要小心汉人的势力(太平天国运动)可能会取代爱新觉罗氏的皇位。此举获得爱新觉罗氏家族好感,他借机把赫德推荐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又把火烧圆明园的现场总指挥戈登推荐给清政府,由戈登组建一支外国人雇佣军,清政府承担军费,以帮助清政府尽快“剿灭”太平天国运动。这主要是大英帝国实力已经明显削弱,在欧洲遭到法国、德国竞争,在美洲又被门罗主义排斥,在亚洲又和俄罗斯竞争巴尔干半岛,国力有所不逮。

二、 海关洋员和洋商的冲突引发外国领事对海关洋员的处罚

晚清政府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不仅签订诸多不平等条约,且中国海关监管权亦交给外国人来行使。自恃“领事裁判权”在身的英国商人,把加入中国海关工作的英国人称作“公开的敌人”,嘲讽他们做中国政府的雇员。这些商人不仅不配合海关洋员——尤其是英国籍洋员们的工作,反而鼓噪英国领事阻碍英籍洋员执行职务,干涉中国海关的正常工作[7]249。因此,外国洋员在中国海关执行职务的时候,会遇到领事裁判权的法律障碍,导致中国海关不能正常保护外籍职员权益。其中,在中国获利最大的英国,因与中国有最多的贸易往来,且在华英商数量较多,故而,海关与之矛盾也就接连不断。

外商在中国违反中国海关有关规章制度,海关洋员自然应对违法外商进行惩罚。但外国领事根据领事裁判权,又对处罚洋商的海关洋员进行处罚。在此情况下,洋员加入中国海关执行公务,处理违法外商,势必使自身利益受损。

如担任英国驻上海领事的密迪乐就认为,江海关税务司李泰国是英国女王的臣民,英国驻上海领事即代表了女王。所以,尽管李泰国担任了中国政府江海关机构的负责人,他仍然必须以英国人利益为第一考虑,江海关税务司受中国政府委托,执行中国政府的海关公务行为,应该经过英国驻上海领事的同意才能生效。例如,海关英籍职员是否有权力登上英籍轮船执法,海关在处罚英国商人的时候,或公布海关规定的时候,均应经过英国驻上海领事的同意,否则无效。同时,因江海关税务司的有些行为,影响到了领事对商人的约束力,也导致领事心中不满。1861年李泰国回国休假,借机咨询了英国司法界权威人士,解决英籍职员的法律地位问题,英国司法界普遍支持了李泰国。英国皇家法官界、律师界普遍认为,一个英国人加入中国海关,为清朝大皇帝服务的时候,执行的是清朝皇帝的旨令,英国皇帝及其下属官民对清朝大皇帝的官民不具备司法管辖权。但英国驻华领事们则对李泰国上述司法活动的结果置之不理,即便英国商人在中国谋杀中国海关英籍职员的事情也视若无睹。1859年10月,李泰国解雇一名不合格的英籍职员,结果这名职员就去英驻上海领事那里投诉,通过领事法庭审判,李泰国被处罚450两白银,并且以这笔罚款来赔偿那名被解雇的英籍职员[7]174-175,255-259,292,255。

全国各地海关发生过诸多此类事情。如英籍关员对于英籍船只走私军火开出罚单,英国驻沪领事立即把这名英籍关员找过去,开一张同样数额的罚单,并把罚款交给英籍船长,弥补他的非法损失[7]288-289。直接面对外商的外班人员,如验货、扦子手更易得罪外商并遭到辱骂、报复。如1864年2月28日,江汉关扦子手格雷带人登上美国旗昌公司轮船“湖广”号,该船二副彼得森看见海关洋员破口大骂,说他们甘愿做猪猡(指中国人)的仆人。格雷不甘受辱,怒而下船,向署理税务司马福臣汇报。面对这种局面,海关职员均不肯登船挨骂,马福臣只得暂时停止为美国旗昌公司提供服务。美国旗昌公司仰仗特权并不认错,且因江汉关拒绝提供监管服务就索赔10000墨西哥元。美国领事庇护美籍洋商,亲自出面找到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蛮横理论。烦不胜烦的赫德只得把马福臣调离江汉关,继续为该船提供服务[9]73-75。

针对因海关处罚导致的种种不快,英国领事巴夏礼①曾针对海关处罚案件提出会审制度,妄图进一步侵蚀中国政府主权。在英国人内部号称“小霸王”的李泰国极力反对,并威胁恭亲王奕:如清政府同意英国方面提出的会审制度,他将辞职而去。李泰国之所以不肯接受会审制度,不是因为他热爱中国或拥护中国政府行使自己的主权,而是他认为领事干涉或侵吞了他作为总税务司的权力。1862年4月26日,休假中的李泰国特地致信赫德,警告此事:“你一定要注意不让恭亲王同意有关组织会审法庭的建议……无条约规定的会审法庭建议……转瞬之间削弱海关制度。”李泰国分析,如果允许英国方面提出会审法庭的建议,那么中国海关将形成两套系统:一套系统是李泰国本人组织起来的海关系统,另一套则是外国领事针对因贸易处罚权而产生的对海关洋员的监管系统,而后者将直接影响洋员们的安全、自由、利益和权力,海关无法为职员提供司法保护,总税务司的权力也被一分为二。代理总税务司的赫德对此深以为然,暗自称许[10]208-218。

原本晚清海关制度是外国领事们自行组建并强迫清政府接受的殖民系统,其目的是执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然而,海关在具体执行不平等条约的时候,外国人却想在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索取更多。如一些洋商认为既然清政府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均宣告失败,那么外国人自然就是胜利的征服者,失败的一方在征服者面前应当既无尊严也无权力,晚清海关由外国人管理,那么他们这些外国人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由此才导致晚清海关职员无法正常履行自己的职务,产生了系列冲突。为“帮助”洋商胡作非为,外国领事肆意挥舞“领事裁判权”的大棒,对晚清海关中的洋员进行非法管辖,肆意干涉中国内政。

1863年下半年,李泰国因“阿斯本舰队事件”而离去,深获恭亲王奕信任的英人赫德正式就任海关总税务司。总理衙门的官员不堪外国领事们的骚扰,他们的办公桌被外国领事用文明杖敲打的高低不平,坑坑洼洼。赫德也无力与领事们角力,屈辱地接受了会审法庭(会堂)制度,请领事们和中国海关监督、税务司一起,参与讨论海关处罚案件的审议,希望由此换来领事们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会审会堂制度减少了海关职员的职务权力,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主权,但庇护了他们工作中的个人安全、利益少受损失。据魏尔特②分析,赫德所接受并稍作修改的会审制度,几十年来从来没有正式执行过,赫德只是劝慰税务司们对违法商人进行说服教育,并且要求税务司们必须约束下属,不要得罪商人,暗示下属在应对野蛮洋商时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佯作不见。赫德特别强调:得罪商人将证明税务司不称职,他也不会因此就对这样的税务司提供特别保护。《海关募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中严格规定海关职员以服务商人,让商人满意为宜;如有不法商人不服管辖则可向领事提出意见[11]附录。事实如魏尔特所说,针对洋商的嚣张行为,海关洋员在赫德指示下,或忍气吞声,或故意装作看不见。借此,洋商视中国沿海为走私的天堂,或小额夹带,或明目张胆地疯狂走私。据美国学者费正清研究,小额走私行为数量与规模均十分惊人[12]207-209。

最终,海关处罚权以会审会堂制度确认,但处罚权力由外国领事行使,最高可象征性地处罚500两白银。在外国人诱导下,软弱的晚清政府放弃了海关部分主权,极力讨好外国商人和领事,以便让他们偃旗息鼓。总之,通过会审会堂制度,中国海关处罚权被剥夺。

海关洋员不能对违反规章的洋商实行惩罚,也就不会导致海关洋员因执行职务而被领事罚款。海关通过这种畸形的司法和行政制度,保护了海关洋员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尽可能地避免他们被洋商、领事的蓄意报复。但在赫德和外国领事的操纵下,中国政府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之外又失去了部分海关主权。

①哈里·斯密·巴夏礼爵士,(Sir Harry Smith Parkes,1828-1885),19世纪英国外交家,参加过两次鸦片战争。1865年5月巴夏礼被英国政府任命为驻日特命全权公使与领事,1883年转任驻华公使,1885年3月因疟疾暴卒。他是一个诡计多端而又粗野蛮横的侵略者。

②魏尔特(1873-1951)Stanly F ·Wright,英国北爱尔兰人,1903年来华参加海关工作,民国时期曾长期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高级秘书,收集掌握了中国近代海关的大量资料信息,据此写作了《赫德与中国海关》、《中国关税沿革史》等作品。

③李泰国是这一条约的起草人,他签订这一条约的目的,是不想英国领事干涉他在中国海关的事务,英国政府也不肯为此而承担干涉中国内政事务的恶名。

三、 海关洋员在公务时间段的司法管理权

海关处罚权问题解决后,海关中的洋员又面临着执行中国海关公务和业余时间活动的司法管理权问题。这个问题是因为领事拥有对在华本国公民的管理权所引起,仰仗的仍然是领事裁判权,但却违背了《天津条约》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因其第十条规定领事对于中国政府聘用外国人从事海关事务不得干涉。所谓不得干涉,即领事裁判权对于海关洋员执行海关公务期间的行为和行为后果均无效,亦无需为此承担责任③。

随着会审会堂制度确认,领事们获得了不平等条约之上的新权力,又随之发现了与海关作对的新方法:海关洋员个人的司法管理权。如海关洋员们的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例如因海关洋员工作中伤人、致人死亡等案件,他们便从领事馆跳出来,插上一脚,把洋员的雇主——中国政府丢到一边置之不理,领事们根据本国法律,代表本国政府对海关洋员进行司法审判处理。在总理衙门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如果赫德不能代表海关对此类案件加以合理处置,则海关洋员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不能保证,自然中国海关也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1883年前后,因几起恶性案件与海关洋员有关,海关洋员的司法管理权问题再度暴露。

首先引起极大纠纷的是佩奇(Edward Page)杀人案。1880年10月26日深夜,粤海关洋员缉私巡役爱德华·佩奇,夜晚带人执勤,查禁走私,遭遇几个中国鸦片走私贩子,冲突中,佩奇开枪,导致一名中国籍的鸦片贩子死亡。英驻广州领事有雅芝(A·R·Hewlett)逮捕了这名巡役,进行了司法审判。粤海关极力抗辩,认为佩奇是服务于中国海关的职员,缉私是他在执行自己的职务,这是中国政府内政。有雅芝根本不理睬粤海关的说辞,1881年2月,判佩奇杀人罪成立,处以7年徒刑。赫德十分生气,但他还是耐心地请教了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的意见,威妥玛把以往他和赫德的友谊丢在一旁,以有雅芝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不便出面干涉为由,放任不管。在他看来,赫德是英国人,对于英国领事行为即便有意见或不满,但为英国政府尊严起见亦应保持沉默。但赫德亦有自己的打算:如不能保护执行公务的下属,如何让下属执行自己的指令,服从自己的管理?于是,赫德就指令粤海关搜集证据,高薪聘请业内优秀律师,一方面为佩奇辩护,另一方面则在香港起诉有雅芝滥用职权,干涉中国政府海关部门执法[13]25-28。案件拖延到1881年4月份的时候,因原告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佩奇开枪杀人,且粤海关税务司吉德不准海关人员前往法庭作证,故而佩奇宣告无罪。英驻广州领事有雅芝随后准备起诉粤海关税务司吉德,因他干涉英领事执行领事裁判权。威妥玛风闻赫德指令海关组织证据,想在香港起诉有雅芝,遂召集公使馆人员开会讨论,准备收拾赫德。赫德自己还要依靠英国外交官的支持才能坐稳总税务司位置,与本国领事、公使直接正面对抗,决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权衡后的赫德遂放弃起诉有雅芝,通过中国海关驻英国办事处主任金登干①走英政府外交部高层路线,准备妥协。赫德指示金登干,他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提醒英国外交部:自己为了英国利益已经做了很多。

①金登干(1833-1907),James Duncan Campbell,英国苏格兰人。清代海关外籍官员,曾任海关税务司、稽核税务司。1859年2月进英国邮政局工作,1862年在中国海关的伦敦代理机构工作,1863年5月到中国,9月任海关总税务司署的总理文案,并主管财务稽核。1874年长期任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主任,直到1907年死在手术台上。中法战争期间他奔走法国,协助、帮助赫德完成了中法之间的战争媾和。1887年他奔走葡萄牙,把澳门的主权移交给葡萄牙政府。他是赫德的心腹知己,又和许多英国贵族关系亲密,二人之间的来往函电已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汇编成《中国海关密档·赫德与金登干函电汇编》(1-9卷)。

佩奇杀人案的反复争执,引起广东政府和民间对外国人的格外敌视和极大仇恨。广东地方官员号召在广东及港澳为洋人提供服务的中国人退出洋人机构,令海军军舰日夜点火,陆军紧急集结,进行了充分的军事动员,已经做好了爆发战争的军事准备。赫德第一时间掌握了事件的进程,他的激烈反应亦是对中国政府的安慰,避免了一次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爆发后,英驻华使馆和北京总理衙门尚在等待进一步的消息时,赫德已经对英领事开展反击[14]544-545。赫德的上述做法表面上是维护了中国的尊严,实际则是维护了英帝国政府在远东的尊严和贸易秩序。

次之,是江海关发生的罗伯滋案和镇江理船厅案。

罗伯滋案。罗伯滋是江海关一名三等验货员,他登上洋轮执行职务,发现船上工作人员盗窃货物鸦片丸。英籍小偷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曾向他行贿13个鸦片丸,被他拒绝。因船上发现这种盗窃且牵涉到两个英国人,此案被英领事调查,领事要求罗伯滋到庭作证。限于有关海关条令,尤其是税务司要求他保持沉默,罗伯滋只得一言不发,配合出庭但拒绝作证。英领事见英国臣民拒绝管辖,领事裁判权竟然无效,遂对之处以禁闭7天的处罚。赫德一方面抱怨江海关税务司给罗伯滋指导意见的愚蠢,一方面想看英国上海领事馆的笑话,就准备让罗伯滋到英领事那里起诉中国海关(监督),理由是他(本人7天没上班)被中国海关扣除了他的7天工资[13]29-30。

镇江理船厅案。1862年,根据不平等条约,晚清政府在江苏镇江设置海关。为管理航道,外国人主持下的镇江海关肆意侵蚀中国主权,设置理船厅,负责管理安徽芜湖至江苏南通(任家港)之间的长江航运等事务。1872年一艘美籍船只、1873年一艘英籍太古洋商的船只先后停留在临近英国租界处的港口。美国船只停泊后尚无意外发生,但1873年英国船只停放后,长江江水在英籍船只和陆地之间产生一股漩涡,冲刷河床,涉及英国租界陆地,导致河堤塌陷、英租界道路、房屋受损等灾害。晚清地方政府和海关多次向英籍太古洋商和领事提出迁移船只的合理要求,但太古洋商和领事均不理睬,并要求晚清政府承担治理责任。起初,晚清政府被迫承担了部分损失并加以治理。但因船只多年停留,问题愈加严重,灾害日甚,晚清地方政府几乎没有足够财力承担治理责任。晚清政府官员的奴颜婢膝,换不来外国领事和洋商的一丝怜悯。英籍洋商因清政府仅要求英籍船只迁移而不要求美籍船只迁移,叫嚣清政府处理不公。案件发生后,英国领事要求英籍海关洋员出庭作证,以便调查案件情况。赫德允许海关洋员出庭作证,但他通知税务司,海关洋员出庭作证,必须中国海关监督颁发文件同意洋员出庭,否则海关洋员不可出席作证;同时他警告:凡是牵涉到海关公务问题,没有总税务司允准,任何人不得主动泄露海关工作问题,海关洋员出席领事组织的法庭,如需要发表言论,只可限于私人问题,不可牵涉海关公务;如牵涉公务,则由海关监督(在税务司的指点下)以书面形式规定洋员的答词和行为,如可以说什么,不可说什么[13]6-15。由此,领事对洋员的管辖,便须遵守《天津条约》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即不得干预中国的海关监督聘用洋员为中国工作,否则便演化为国家之间的外交争端,而不再是外国领事和本国在华公民之间的问题。

通过这两个案件,赫德把海关洋员的保护责任丢给了中国的海关监督。因1858年的《天津条约》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条规定,中国官员可自由聘用外国人加入海关,毋庸外国领事干预,一切行为后果与外国领事无关。据此赫德把洋员的司法管理权和中外条约结合起来,指使下属税务司在中国海关监督背后出谋画策,把问题交给海关监督,让清政府地方官员(海关监督)与外国领事对峙交涉,赫德则在一边旁观冷笑。领事在面对本国公民的时候毫不客气,但面对中国地方官员的时候却要慎重考虑条约的限制,否则便会被海关监督驳斥得灰头土脸——如因此导致本国尊严受损,进而遭受其他国家耻笑,那么领事势必遭到本国政府的训斥甚至被解雇。

赫德抱怨领事公使干涉他的职务,英籍海关职员们被迫与自己的国家争吵,并被同胞斥责,也被别国洋员所排挤。位高权重的赫德看得更远,他担忧由此导致英国在华利益受损,更担心“中国被不友好的国家(德国)弄得强大起来,而这些国家会把中国的巨大力量变成一种对大家(侵华列强)都极不利、对英国利益则绝对有害的通道”。英国领事频频与中国发生摩擦,统一后的德国人却默不作声地趁机获得了中国人(李鸿章)的信任,德国人为中国政府做事所要求的报酬较低,德国政府也较少干涉中国内政,一时间颇有后来者居上的架势。赫德为此揪心德国人在中国的影响会超过英国人,尤其是李鸿章在德国人的指点下频频采购德国军火,聘用德国人训练中国军队。如果中国真的借此强大起来,将对所有列强利益将产生不利影响[14]640[15]414[13]27。面对海关和外国公使领事的纠纷,海关洋员也对老练的总税务司(赫德)有着盲目的崇拜和迷信,他们坚信赫德可以解决所有的困难。实际上赫德不仅要躲避口岸领事们的刁难,也要直面北京公使馆的责难,中国总理衙门的支持总是那么软弱无力,且有时保持沉默。

为彻底解决中国海关洋员的司法管理权,金登干在赫德的指令下,多渠道活动,和英国政府外交部几个部长大臣都保持联络沟通,尽量请求外交部指示英国驻华外交官配合海关工作。1883年11月,金登干特地跑到外交第一副大臣朱利安·庞斯福特那里,给自己的这位童年玩伴解释中国海关的地位,尤其是海关中那些洋员的地位和成就,争取英国外交部的谅解与支持。朱利安·庞斯福特表示承认海关洋员的成就,并允诺和驻华使馆领事馆协商。1884年新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金登干再次跑到外交部拜访外交大臣和2个副大臣。经过讨论,格兰维尔、庞斯福特等主持外交工作的大臣们同意赫德和海关对洋员地位问题的看法,但是他们均表示无法彻底解决,因为问题的症结在于领事裁判权,他们根本不愿取消在中国的殖民特权。1884年2月,金登干再次拜访外交部,外交大臣们说已收到英国在华领事的信件,在华的领事们认为赫德排斥英国人,对其他国家人员过于照顾,排斥英国利益,英国领事馆和海关的矛盾,从根本上来说是赫德的错误,而不是领事馆故意找茬。外务大臣格兰维尔、第一副大臣庞斯福特、第二副大臣克雷和刚刚卸任驻华公使、返回英国的威妥玛等人私下认真讨论许久,也没办法处理领事裁判权的困结。“困难在于怎样对付领事裁判权,它适用于所有在华的英国臣民”。他们都以此为借口,领事们所认为的赫德对英国人不够友好,例如海关招收英国人太少、招收别国人太多,实际上是因为赫德没有满足英国领事推荐人进入海关的缘故[15]415,408-410,438-440,465。海关薪水较高,是英国同行的两倍甚至更高,英国领事均想把自己的亲朋好友塞进海关挣大钱。但赫德为保证海关一定的工作质量,以及平衡侵华列强之间的利益而换取对海关的支持,只能拒绝了一些十分不合格的英国同胞,但他没想到竟然因此得罪了这些鼠目寸光、斤斤计较的领事。领事们的私人利益无法实现,就利用领事裁判权找海关和赫德的麻烦。当赫德为死亡的海关英籍职员发放抚恤金的时候,领事倒十分配合[16]。

赫德为英国利益向英国政府外交部苦苦哀求,却没有得到回应,到最后还是不了了之。他为顺利执行海关事务,向领事做出妥协。某种程度而言,赫德实质上部分地默认了外国政府对中国海关洋员的司法管理权,这是对中国政府主权的严重侵犯。

四、 结语

因海关洋员法律身份和司法保护问题,赫德苦恼之后不得不妥协了事。对于洋商故意违反中国海关管理规章而导致海关处罚的问题,他告诫下属尽量少惩罚,多劝说或口头解释海关税则,尽量不要把案件搞得海关监督或领事们知道,以免他们插手,把窟窿戳的更大;对于海关洋员与外国领事之间的问题,他根据《天津条约》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把洋员的保护交给海关监督;如果产生伤亡等恶性事件,如洋员与他人之间有伤亡事件,他则根据领事裁判权,直接把洋员解雇,交给外国在华领事保护。关于海关洋员保护,赫德的做法委曲求全,稳定中外关系,减少外交摩擦,尽可能地保护海关洋员的安全和利益,提高了海关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中国政府公务员法律身份和司法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但赫德代表中国政府的上述种种做法,在不平等条约之外主动地丢弃了中国海关处罚权和中国政府对政府雇员的司法管理权,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悲凉而屈辱的沉重一页。

[1]中国海关总署《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编辑组.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第1卷[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

[2][清]贾祯.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4册 [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褚德新,梁德.中外约章汇要 (1689-1949) [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

[4]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吴煦档案选编:第4卷[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6]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吴煦档案选编:第6卷[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8]凯瑟琳·F·布鲁纳,约翰·K·费正清,理查德·J·司马富.赫德日记,1863-1866:赫德与中国早期现代化[M].陈绛,译.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

[9]吴煮冰.江汉关史话[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

[10]葛松.李泰国与中英关系[M]. 厦门大学中国海关史研究中心,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

[11]谭新喜.晚清中国海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12.

[12]胡丕阳,乐承耀.浙海关与近代宁波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3]魏尔特.赫德和中国海关:下册[M].陈 才,陆琢成,等,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海关密档: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海关密档:第3卷[M].北京:中华书局,1992.

[16]谭新喜.晚清海关洋员抚恤述略[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1).

[责任编辑:曹 骥]

2016-11-04

2016-12-01

谭新喜(1974-),男,河南开封人,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陕西理工大学青年博士基金项目(SLGQD-30)

K256.1; F272.9

A

1673-2936(2017)01-00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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