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医患关系越发紧张,医患纠纷频频发生,暴力伤医事件越来越严重。社会组织在参与医患纠纷化解过程中发挥着专业性、中立性、程序简易性及亲民性的优势,但同时还存在着不足,本文对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医患纠纷 社会组织 化解
作者简介:马焱,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81
医疗领域常常是冲突引爆点,因为死亡最容易激起人的集体性情绪。目前,我国相关的医疗保障体系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还处于滞后的状态。加上医患之间的沟通不畅、缺少信任以及有些媒体的过多负面报道,使医患关系越发紧张,僵局始终得不到有效的缓解。社会组织凭借其专业性、中立性、程序简易性及亲民性的优势,在医患纠纷化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
一、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近几年关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法律政策支持。但是,这种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基本医疗做好,发展特需医疗,高端医疗以及分级诊疗。在医患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怪医生,也不能怪患者,这是体制的无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最根本是体制的改革。在现有的社区体制服务网上,仿效英国美国等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守门人制度,病人初诊找家庭医生,疑难杂症再找专科医院,从而缓解大医院的重压,缓解医患矛盾。
(二)资金及专业人才资源缺乏
2014年,中国医疗卫生投入占GDP比重为5.57%,在榜单上的15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23位,系倒数第28位,而美国却以17.1%的比重占据第一位,中国医疗卫生投入占GDP比重不及美国的零头,也不到欧洲大国的一半。可见如果政府想在医疗卫生上加大投入,想在花钱上赶超欧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投入更多的钱。
2015年中国医疗卫生投入占GDP比重已经是6%,依旧排在较后的位置。政府医疗投入不足导致医疗资源相对欠缺,很多医院不是以给病人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作为核心,而是在趋利,以至于造成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现象。和国外相比,中国医生待遇相对比较差,特别是大部分中青年医务工作人员,经济收入较低。
同时,大多社会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经费不足,经费不足就会让很多想法和行动止步不前。慈善捐款是社会组织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慈善捐款在社会组织资金构成中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质以及其公益事业的活动和功能。同时,政府的资金支持也非常有限,不能够持续大范围的支持社会组织公益事业。
与此同时,资金的缺乏也导致不能吸引更多优秀专业人才加入社会组织中来。医患纠纷的调解非常需要有医学、管理、法律及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的自愿加入。目前,我国的专业组织调解医患纠纷中依然面临着人才不足、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急需解决。
(三)权威性不强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越来越低,对专业权威的信任度也是越来越低。医患之间本应该是相互信任的关系,特别是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因为医生是这方面的权威,到医院看病,就是寻求权威的建议,如果怀疑就成问题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使社会组织对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的依赖。其中政府的资金及税收政策优惠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使得社会组织对政府有着较强的资源依赖,这种依赖性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自治,从而权威性不强。我国有些社会组织其实是由政府部门转化而来,或者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设立的,还有一些挂靠在政府部门下面,这自然造成社会组织的权威性不强,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公益性活动。这种情况下,这些社会组织便会存在较深的官僚主义和商业化倾向。一些公益社会组织甚至背离非营利的特性,谋取利益,造成民众对其公益性的怀疑。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由此极大降低,而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是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深入各类公益性活动及事务的社会基础和民众根基。
(四)与其他社会力量缺乏协作
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协作,不同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关系到各种力量的博弈,涉及不同的群体利益。在医患纠纷处理中,涉及到医疗机构、患方、卫生行政部门、法院、公安部门及保险理赔机构等多方力量,而这些多元力量代表不同的利益,交流协作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有必要加强各方力量的协同合作。
(五)社会监督乏力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频遭遇公信力危机,如青基会事件、曾是“中国母亲”的胡曼莉事件、“卢美美”事件、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别是“郭美美”事件,不仅影响到中国红十字会一家,更殃及到整个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李连杰的壹基金、李亚鹏的嫣然基金都曾被质疑侵吞善款,李连杰曾被质疑贪污雅安地震捐款三个亿。徐永光曾用“五个看不见”来描述慈善的不透明:“捐款人看不见,灾区群众看不见,灾区政府看不见,灾区慈善组织看不见,捐赠落实看不见。”社会监督是社会组织最好的保护绳,公益慈善组织的运作机制一定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赢得公众的信任。
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医患关系问题上,既不能怪医生,也不能怪患者,这是体制的无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最根本是体制的改革。中国没有社区医生制度,在英国或美国,都会有家庭医生,家庭医生首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如果病人病情无法处理,则代病人预约公立医院的医生进行诊断治疗,同时,病人无法自己选择出诊专家。然而在中国,病人可以直接选择挂专家号,导致专家号在中国被炒得非常火熱,甚至出现黄牛利益链。国家在宏观政策方面还是需要制定好的政策。基本医疗做好,特需医疗,高端医疗,分级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告知社会组织及组织人员,哪些行为可以发生,哪些行为不可以发生,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等等。
第一,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急需解决,其中有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来规范。媒体也已经揭露了不少社会组织的失范行为,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让中国红十字会的形象暴跌,公信力急剧下降,收到的捐款额锐减。诸如此类的行为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从而拉低一些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仅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受到阻碍,还使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性活动的积极性降低。第二,建立相关社会组织化解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首先,推荐把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确立为法院诉讼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提高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增强医患双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次,建全各个相关部门实质性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规范,加强调解协议执行力。最后,在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下,各地方政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
(二)拓展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
较为充裕的资金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组织有能力实现其弥补市场与政府失灵的功能。社会组织不仅要注意有限的投入如何优化使用,而且还要考虑如何引入社会资本。社会组织不仅要靠捐赠,还可以和社会的相关保险保障慈善机构基金会,甚至国际上的一些公益组织的联系联合,把这些资源疏导进来。政府可以优化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其他捐赠者及法人的税收政策,制定科学可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解决社会组织自身在开展医患纠纷化解时面临的各种税收缴纳问题。再次,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加大社会宣传,吸引更多的公益人士、公益团体加入,拓宽筹资渠道。最后,加强国内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积极争取国外资金资助。
(三)完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
每一个组织都需要人才,他们在组织中尽情发挥自身潜能,推动组织及组织内其他人员的不断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更需要专业的人才,他们既是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人才,同时又要非常乐意、自愿的加入公益性组织中去。医患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如果要想确保得到合适的结果,各项完善的制度是基础,但这其中人的价值则是最大的。处理医患纠纷,需要各式各样的专业人才,包括医学、法律、心理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组成纠纷化解专家团队。中国社会整体性的信任危机同样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更是各种社会问题频发的直接诱因,拯救和重建社会信任显得尤为迫切。组织中专业的心理学专家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与医患双方增强交流沟通,拯救和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让医生和患者关系融洽,相敬相亲,让冷漠的医疗行业温暖如春。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组织管理理论进行人才培养,人员激励,比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麦克里兰的成就需要理论、弗隆的期望理论等等,以人为中心,优化组织内部结构,完善社会组织制度建设。
(四)加强协同合作
国家治理及社会治理不是政府单独负责的,需要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个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协同合作。医患纠纷的解决也是如此。第一,政府有责任为社会组织的建立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让社会组织在医患纠纷化解这种公益性活动中维持其中立性,公正性,进而赢得医患纠纷双方的信任,尤其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患方的信任。第二,通过创新与卫生行政部门及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加强医方与患方之间的相互信任。第三,法院切实履行"诉前联调"义务,派遣法院相关人员常驻社会组织,与专业人员积极合作,化解纠纷。第四,建立社会组织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出警制度。发生医闹后,社会组织专业谈判人员与警方一起出警,警方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防止势态扩大,专业谈判人员负责沟通谈判,取得患方信任,尽力缓解双方矛盾。第五,加强与媒体有效沟通与协作。媒体宣传、舆论引导,不要为了炒作而大肆报道暴力事件,多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媒体有时会很大部分受同情弱者的心理影响,片面地偏向受害一方。媒体有时还会为了吸引眼球,在没调查清楚之前,凭空捏造事件经过,再通过网络的大肆传播,使得打破医患之间的僵局的任务更有难度,增加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五)助推医疗责任保险
随着医患纠纷、医疗诉讼日益增加,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人员难以承受越来越高的赔偿金额。并且加大了医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风险,使得医生趋于保守治疗,影响医疗行业水平的提高。社会组织帮助推动政府加大对全民医疗保障的投入,推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推动政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非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的社会救济制度。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与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有效结合,科学合理地进行相关理赔,患者的医疗损害就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或补偿,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
(六)加强监督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组织频遭社会公信力危机,比如之前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就因为建立了一种刚性的自动监督机制。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不仅促进基金的廉洁运作,同时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赢得众多社会人士的认可。第一,加强政府强有力的监督。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其监督是强有力的、是有效的。社会组织实际运作中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容易滋生各种贪污腐败。第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的法律约束给处理医患纠纷的专业组织的正常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第三,加强公众及大众传媒的有效监督,提高专业社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可以作为既具有激励,又具有约束功能的评估来进行监督。通过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引导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学习与能力建设,帮助社会组织树立社会公信度,更好地发挥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49).
[2]王名.社会组织论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3]赵伯艳.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作用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
[4]瞿琨.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与重建和谐医患关系.探索与争鸣.2012(8).
[5]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卫生与法.2011(7).
[6]兰迎春、王敏,等.发挥社会团体在医患纠纷调处中的作用——以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为例.卫生经济研究.2009(7).
[7]张兆金、黄欣、魏东海.引入中立第三方解决纠纷的优势及政策建议.中国医院.2012(16).
[8]武海波、张妮洁、黄奕祥.构建更有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国医学伦理.2014(27).
[9]廖秀健、章晓阳.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与对策.探析经济生活.2014(22).
[10]陈贤新、张泽洪.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述评.中国医院.2010(14).
[11]郑雪倩、魏亮瑜,等.国内医疗纠纷调查与国外医疗纠纷处理.中国医院.2007(7).
[12]郑渊、雷晓坤.日本的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医院管理.2004(24).
[13]张泽洪.政府购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服务的行为模式.中国卫生经济.2010(29).
[14]郑雪倩、高树宽,等.我国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调查分析.中国医院.2012(16).
[15]刘中起、风笑天.走向多元治理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16]王名.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17]盖拉特著.邓国胜译.非营利组织.中国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18]钟筱华.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发展模式和思考.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8).
[19]周倩慧、袁受美、王锦帆.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与趋势.中国医学伦理.2014(27).
[20]曹艳林、王将军,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议的探讨.中国医院.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