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玉其,刘 莹
(1.首都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9;2.中央民族大学 人事处,北京 10008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改革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为不同人群建立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公平性、效率性和流动性,我国在2015年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回顾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过程,准确把握职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利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随之展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推进改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此后,《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制度方案。1992年以后,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大多数地方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成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萌芽,直接推动了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实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并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再次提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此后,在党和政府的多个文件中均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真正意义上国家层面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提出要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职业年金制度方案,这也是后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不顺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地方改革探索来看,2008年上海市率先在在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探索建立年金制度。2008年7月,深圳市人事局等部门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10),率先在全国建立和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
201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主要对象为前述五个试点省市中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对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事项做出了规定,这是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职业年金制度方案。由于这一方案主要参照企业年金制度,而且是自愿参加,没有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而难以实施。虽然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没有真正在实践中落实,但是,这一改革探索也为后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职业年金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深化改革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战略契机,进一步加快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职业年金制度方案也是在这一阶段正式出台并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
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强调同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业年金制度。2015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具体方案另行制定。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对职业年金制度做出了具体设计。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国家还出台了其它政策文件。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职业年金制度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使得改革后养老金待遇水平不明显降低,减轻了改革的阻力。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体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特点,增强激励性和流动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当然,职业年金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了职业年金制度的补充保障属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基本保障+补充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之一,是补充保险而非基本保险。作为补充保障的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在制度设施与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基本保障(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保障(职业年金)的关系,至于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各自的职能定位、所占的比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是明确了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职业年金制度采用完全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性质不同而实行实账或名义账户,即实账与虚账并存。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工作人员退休前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同一个制度下个人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是此次职业年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共同构成,而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组成。
三规定了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即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职业年金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可见,并不是全部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都参加职业年金,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类的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至于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再确定如何纳入。
四是建立了责任共担的职业年金筹资机制。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见,在职业年金制度方案中,强调了单位和个人责任共担,以单位缴费为主,也体现了个人的责任意识。
五是体现了待遇领取的缴费关联性与灵活性。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与个人账户积累关联,即单位和个人缴费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职业年金制度方案还规定了待遇领取条件,参加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六是初步建立了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机制。转移接续问题是职业年金制度设计中的难点问题之一,在职业年金制度方案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初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七是明确了职业年金的管理服务体制。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与经办服务方面。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遵循专业化管理、安全高效、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和商业银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和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与安全性。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经办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地方相应层级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基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文本分析和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初步调研,发现职业年金制度在诸多方面还不太理想,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
1.目前的制度设计可能导致新的不公平。从形式上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制度设计基本一致,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表面上来看,体现了制度形式的公平,增强了制度的流动性。职业年金制度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法码,但是,由于职业年金制度设计的不足,使得实质的公平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和矛盾。主要体在这几个方面:一是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差异使得二者的待遇差距依然较大,职业年金更多的是弥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而不能缩小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待遇差距,甚至存在拉大养老金差距的隐患。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强制性职业年金的存在,使得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总替代率差距较大,养老保险隐性双轨制依然存在[1]。二是职业年金可能拉大不同行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导致“内部”不公平,由于行业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事业单位,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也相对较高,而一些效益较差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也相对较低,甚至存在缴费压力。三是职业年金只针对参公管理的编制内人员,使得同一单位内部不同编制人员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明显,容易引起身份歧视,人为出现三六九等,导致不同身份人员之间的矛盾。
2.转移接续办法欠具体,流动性有待增强。转移接续机制是体现职业年金制度流动性的重要因素,职业年金制度方案对转接接续办法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不具体,对转移接续的情形及相应办法没有考虑全面,影响了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一是该方案只考虑了职业年金转出的情形,对转入的情形涉及较少,主要是指从城镇职工转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时企业年金如何与职业年金相衔接,该制度方案并没有具体规定。二是从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转移时,单位缴费部分如何转移,也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的,其职业年金如何处理?尤其是当这些情形中涉及“中人”时,转移接续机制的设计更加显得模糊。
3.转轨债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缺乏明确规定。职业年金制度从无到有,对那些在制度实施之前已经参加工作、制度实施之后尚未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他们在此之前无需要个人缴费,更没有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后如何处理“中人”在此之前的权益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职业年金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改革的效果与成败。在职业年金制度方案中,并没有涉及“中人”职业年金的权益处理问题,具体的改革成本目前尚难以精算,政府财政面临不确定性的支出风险[2]。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中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将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职业年金制度实施的被动局面。
4.全额拨款单位缴费的名义账户制不利于制度发展。在职业年金制度方案设计中,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和所有类型单位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进行实账积累,但却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缴费采取记账的办法,不符合职业年金制度实账运行的主流模式,容易导致职业年金的管理混乱,影响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的心理预期和养老权益,不利于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由于记账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可能存在偏差,大多数时候往往低于实际的投资收益率,影响职业年金待遇水平的提高。此外,退休前一次性做实也容易导致财政支付压力过大。
5.税收政策不太完善,缺乏激励机制。税收政策是影响职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变量,在职业年金制度方案中,只是粗略规定“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职业年金方案中并没有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职业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而这一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并不十分科学,主要在单位和个人缴费环节和基金投资环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在待遇领取环节不给予税收优惠。职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力度不够大,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这里的“缴费基数”比较小,仅包括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这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在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规定了更加具体的基数范围,税收优惠的基数范围要小于该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并未包括全部工资收入,减弱了税收优惠力度和效果。
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否、实施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效果。因此,未来需要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应该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基于目前实账与虚账并存的混合式个人账户模式所存在的弊端,进一步完善职业年金制度模式,建议统一规定为实账积累模式,将目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缴费全部做实计入个人账户,以便于更好地加强基金管理与投资,稳定参保者的心理预期,维护参保者的权益,更好地应对老龄化压力[3]。关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属性,在制度方案中定位为补充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却强制实施,而企业年金制度遵循完全自愿的原则。建议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引入自动加入机制,但给个人留下选择空间,包括是否加入以及缴费多少均体现出个人选择权。当然,需要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顶层设计中考虑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之间的关系及比例结构,考虑强制性与自愿性问题。
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体现职业特点,增强激励性和效率性,同时,也应该体现出适度的公平性,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内部公平”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及其他人群之间的“外部公平”,不能体现出不同人群之间过大的待遇差距。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完善:一是完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将职业年金的缴费确定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者综合考虑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和本人上年度工资。对一些单位效益较差、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可以考虑对个人缴费给予适当支持,减轻其缴费负担。二是统筹考虑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角度对职业年金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进行调整,统筹考虑二者的制度模式、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建议可以考虑将二者的名称统一规定了“职业年金”,均实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实行自动加入机制。三是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外人员和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年金问题,对后者可以考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制度。应该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编制内外人员在同等工作条件、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应该获得相同或接近的薪酬、保险与福利待遇。在现实中,编制外人员、合同制人员往往遭受直接或间接歧视,这不仅成为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大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人事编制改革是为了完善用人机制,而不应该成为降低待遇的幌子。
需要在明确和完善职业年金制度模式与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继续完善职业年金的筹资办法、待遇给付办法、转移接续办法,使得制度设计更加具体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规范清晰。在筹资方面,继续坚持责任共担和个人账户积累的原则,改变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和方式,为配合实施“自动加入”机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采用“个人缴费、单位匹配”的方式,个人多缴、单位多配,但规定缴费的起点与封顶线,防止待遇差距过大。同时,规范缴费基数,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全部工资收入和奖金、津贴纳入进来,做到应缴尽缴。对单位缴费压力较大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给付适度的财政补助,防止由于单位创收而导致公共服务价格上涨的情况。在待遇给付方面,建议对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完毕的长寿人员,应该通过财政和单位筹资继续适当给付较低水平的待遇,防止待遇落差较大,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预期。在转移接续方面,在目前转移接续办法的基础上打通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通道,实现不同情形下的顺畅转移。需要重点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职创业、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等情形下的转出与转入问题;在转出情形下,建议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出,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转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或者暂时保留权益;在转入情形下,按新入职人员对待,并鼓励补交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转移接续的程序和手续应该尽量简便,不宜过于复杂。
处理“中人”的权益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核心和难点之一,在职业年金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对于“中人”的职业年金权益,可以有三种办法供“中人”自主选择:一是将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时根据工作年限计发过渡性职业年金待遇,即“中人”的职业年金待遇由个人账户余额计发的待遇和过渡性待遇两个部分,“中人”的过渡性职业年金待遇可参考“中人”在职业年金制度实施之前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二是允许“中人”补交职业年金制度实施前工作年限内的缴费,在个人缴费的同时计算单位缴费,统一纳入职业年金账户中实账积累;三是统一计算职业年金制度实施之前的职业年金缴费,个人补交部分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的方式,退休之前做实后统一计算待遇。相对而言,“中人”在制度实施之前的职业年金权益采用名义账户的方式处理更具有可行性。
基于科学的制度设计基础上高效的管理服务是确保职业年金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应该改善职业年金制度的管理服务水平,提升职业年金治理能力。从行政管理来看,应该统一考虑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问题,应该根据养老保险的不同层次分别进行管理,建议将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层次进行统一管理,在人社部门设立专门的补充养老保险机构。可以设立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在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委托给专门的机构对职业年金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促进职业年金的安全、高效运营[5]。在经办服务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整合经办,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职业年金经办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由中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地方实施,避免信息孤岛,方便转移接续。应该确定合理的统筹层次,建议职业年金实行省级统筹,在省域范围内对职业年金进行统筹管理,尤其是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投资。应该引入市场因素,积极推进职业年金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特别是在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投资环节,应该采用信托模式进行市场化运营[6],充分开展市场竞争,提高管理与投资效率,实现基金安全与保值增值;在经办服务环节,也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提升服务效率。还需要加强对职业年金治理中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职业年金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职业年金运行的安全、科学、高效。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化运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我国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应该在现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更好地体现职业年金制度的激励性。一是需要明确和扩大税收优惠的缴费基数,确保税收优惠的缴费基数与实际的缴费基数一致,使参保者和单位的全部缴费都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建议调整税收优惠环节,改变目前的“EET”模式,在待遇领取环节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如果参保者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待遇领取环节需要纳税,发达国家广泛实行的“EET”税优模式在中国受到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约束,与“退休皆免税”的社会文化环境存在冲突,不适合目前中国的现状[7-8]。因此,建议在待遇领取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者的退休生活。在缴费环节,建议在防范恶意逃税行为的前提下,甚至可以进一步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限制,留下更多的税收优惠空间。可以考虑将个人缴费的税前缴费比例提高到10%以上,增强个人缴费的积极性。总体而言,在职业年金制度实施的初期,应该坚持适度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职业年金制度的完善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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