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集中表现
——农民工收入问题

2017-02-27 05:03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者农民工

张 俊 山

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集中表现
——农民工收入问题

张 俊 山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大多从事第二、三产业,但是他们与土地、农村、农业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的历史渊源、生活背景、工作条件等都使他们具有不同于一般工人阶级的特殊性质,包括他们的生活方式、吃苦精神,他们与农村和土地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劳动力价值及相应的工资水平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中的货币价值和收入分配。农民工阶层的特殊性使得中国社会经济中的各种重大矛盾都集中地从他们身上体现出来,包括工农、城乡、地区、劳资等主要矛盾。因此,改善农民工经济境地,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是解决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关键,涉及中国社会生产关系的全面调整。当前的农民工阶层是中国劳动者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今后他们将进一步向工人阶级的更高阶段发展,在此过程中,应不断提高他们在劳资关系中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促进他们掌握现代工业技术,使他们的各方面素质不断提高。

收入分配 农民工收入 社会阶层

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这个阶层成员,就业于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种经济环节,在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商业、运输、餐饮、环卫乃至居民服务等行业都有他们的身影。几十年来,他们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中的一支主体力量,也是各个经济部门、行业劳动力的主要来源。

从标准政治经济学理论来看,他们从事的职业各异,收入来源及方式不同。譬如,作为在直接生产领域的生产工人,他们的收入来源于他们创造价值中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作为流通领域的商业工人,他们的收入则是来源于产业资本让渡的流通费用;作为某些非生产性服务工作人员,他们的收入来自于对居民收入的再分配。但是,他们的经济地位、劳动条件、收入水平及其决定方式等又有着共同的、独有的特征,他们的收入问题构成了收入分配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农民工特殊的社会经济地位,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各种矛盾无不在农民工阶层身上体现出来。因此,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农民工及其收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收入问题是收入分配领域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

初次分配阶段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是收入分配领域的根本性矛盾。当前,构成普通劳动者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来自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工,普通劳动收入过低集中体现在农民工收入过低、劳动条件较差等情况上。来自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到2011年农民工已达到2.42亿。因此,农民工的收入问题是收入分配领域必须重视的首要问题。

(一)农民工阶层的形成

“农民工”是在特有的历史社会背景和改革过程中,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下形成的一个劳动者群体。“农民工”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中没有的概念,需要在特有的国情背景下加以理解。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以农民身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构成社会生产的主体。农业生产中,自然经济形态的小农经济是基本的生产方式,农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这种生产方式与生产组织有着以下特点:生产的规模狭小,因而劳动方式长期停留在手工劳动的生产力水平上;生产活动以自给性为主,商品化程度低,因此生产的内容集中于粮食、衣物等产品的生产,辅之以少量的手工业生产;这种生产方式严重依赖于土地、自然条件,与土地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问题是社会生产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形态的农业生产组织集中于他们世代居住的自然村落,这些村落分散在广大的地理区域。这种生产方式劳动生产率低,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剩余产品相对较少,而且长达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对劳动者的统治,使全部农业剩余产品乃至必要产品的一部分都用于供养封建地主、官僚和军队等国家机器。因此,农业生产长期处于落后状况,农民收入低下,生活十分困苦。这种以自然经济为基本形态的小规模生产方式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使农业生产力从封建剥削压迫下解放出来,农业生产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党在农村逐步实行合作化、集体化改造,成立了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合作组织。合作化道路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再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等阶段。合作化的经济组织使农民摆脱了家庭生产单位的狭小规模,扩大了农业生产规模,也开辟了许多新的生产领域,因而开辟了使农村经济走上社会化、工业化的道路,进而使农村社会生活具有了得到全面提升的广阔前景。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中才能充分发现这一组织形式的运动规律;只有不断地进行合理调整,才能发挥它组织农民发展生产、不断地改善生活,同时使自身思想文化素质提升到适应社会化、现代化生产所需要水平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这一阶段的许多政策脱离了农村实际,把商品生产、多种经营、家庭经济等许多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方式方法都指为资本主义,这不仅堵塞了农民家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道路,也堵塞了集体经济发展和积累的道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简单化,以强迫命令方式组织生产,分配中劳动与收入不能很好地挂钩,农民劳动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因此,到20世纪70年代末,为适应农村生产力的状况和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党在农村采取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经营方式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确实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之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开辟的广阔的生产领域,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它所容纳的生产力规模仍然有限,因此,尽管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它不能成为农村经济的最终组织形式,需要有更先进的组织形式引导农村、农民走上社会化、现代化的道路。在这种组织形式尚未出现之前,农民自发地兴办非农产业、外出做工,因而出现了当代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农民工的出现是广大农民突破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狭小规模,在既定的经济体制内主动寻求新的生产方式,实现自身的社会化、现代化的自发行为结果,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

农民工是在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一个劳动者群体,尽管它们就业于各种行业,有生产性职业、也有非生产性职业,但是,他们在当前社会里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赋予了他们相似的收入来源、经济地位、行为规律以及社会作用,因此,被赋予了一个专门的称谓——农民工。

(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与性质

农民工这个用语是指当前社会经济中存在着的一个特定的劳动者群体,他们来自广大农村地区、农业生产部门,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和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同时他们又与农村、农业、土地保持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给了他们进入各种非农产业、进入城市、进入发达地区就业的机会。他们虽然已不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但是他们的生活仍受到农村经济、农村经济体制、农村经济政策的影响。农村的社会、经济、产业等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生产关系塑造了他们的社会经济身份和地位。他们从事的职业十分广泛,除最基本的产业工人以外,还包括商业工人、保洁、保安、餐饮、家政等行业的服务人员,除了受雇于雇主,靠劳动力价值为生以外,一部分人成为小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个体经济劳动者。其中,产业工人是农民工群体中的主体,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状况对于各行各业农民工具有参照系的作用,因此,我们对农民工的分析也主要以产业工人为对象。

农民工与通常意义的产业工人不同,首先是因为他们的农民身份。就其普遍特征而言,构成农民工群体的劳动者在没有成为农民工之前,都是居住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长期的农业生产环境造成了他们吃苦耐劳的品格。他们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在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以获取经济生活来源。承包土地作为他们就业的基本手段,使他们的就业具有自然性质,不需要别人安排或在劳动力市场上接受雇主的雇用。这样的就业方式使得农村、农业成为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正是这种保障使他们即使进入工厂、城镇,仍然保持着自己与农村、农业的密切经济联系,而这种联系影响着他们就业时对收入的考虑,也正是这种联系使得他们成为“农民工”。尽管农村经济为农民工的生活与就业提供着保障,给了他们最后的退身场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经济落后于城市,农业收入低于产业或行业,因此,农村、农业为农民提供的这种保障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不能保证他们家庭经济的扩大再生产乃至正常再生产。现实经济发展中价值和价格的运动并不像政治经济学所述的价值规律作用那样自动地在社会上形成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交换环境。农业就是在长期经济发展中不断地被工业及其他行业甩在后面的一个低收入行业,农产品价格低于工业品乃至服务的价格,因而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得收入长期低于其他行业。不仅如此,中国经济发展中曾经的一些战略措施也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阻碍着农业收入的提高。新中国成立以后,要把一个一穷二白的落后农业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化工业的国家,只能从农业剩余劳动中为工业化积累建设资金,这也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唯一的战略选择。这种政策从总体上推进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但也带来农村经济长期落后,农民收入处于社会各行业的最低水平等结果。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包括提高农产品价格、给予农业生产以各种补贴等,以提高农民收入。但是,在市场经济自发作用下,各种非农产业的收入提高速度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农业、农民收入低下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的经营收入仍低于在其他行业就业的收入水平,农民依靠土地获得的保障并不能使农民在土地上安居乐业。这样的经济背景,一方面促使农民走出农村、农业,到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另一方面,也赋予了这部分新兴的产业工人以独特的性质。

长期以来,农业部门的低收入水平,赋予了农民以简朴的生活习惯,他们物质生活标准较低,能够忍受艰苦的生活条件。当他们离开土地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这些社会历史的因素又使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呈现出较低的劳动力价值。而对于农民工自身来说,这种低水平的收入仍高于在家务农的收入。据2011年3月22日举行的全国农民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报道: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4 223万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1 690元,比2009年增加273元,增长19.3%。尽管这种增长是振奋人心的,但是这一收入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农业生产力长期处于落后状况,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艰苦,塑造了农民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农户家庭经济的劳动形式使他们没有规范、严格的作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使得他们受雇于雇主时,往往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方面都大大超出了城镇正规部门通行的水平。农民工在雇主(特别是私人雇主)的企业里每天的劳动时间往往长达10小时甚至12小时,而且每周至多只休息一天。因此,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格”计算,即使他们的月收入接近于城镇居民,也因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使实际劳动价格低于城镇居民。在职业分布方面,农民工往往集中于那些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艰苦或者工作乏味、缺乏发展前途的职业。这些职业使他们虽然身处城镇,但并不能被看作城镇人,只能被看作“农民工”。

农民工有土地作为最后的生产条件,因而可以在没有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仅领取工资的条件下被雇用,这样就节省了雇主的工资成本。而且,由于就业的不规范性,使得雇主对于他们的就业不负保证责任,可以随时招工,也可以随时辞退,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这种就业方式适应了资本随市场情况变化进行扩张和收缩的需要,与使用传统的城镇劳动力相比,雇主有更大的自由度。所有这些特点,使农民工身上具备的劳动人民优秀品质反而成为资本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优质资源。

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他们以其农村背景和工人身份所特有的低廉劳动力价值,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占领了传统工人阶级就业的几乎所有岗位,成为当代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因此,由农民工的社会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劳动力价值就成为决定整个社会经济中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基准和参照系,并压低了社会上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一般水平,成为当前分配领域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低廉不仅仅是从货币收入上拉大了收入差距,而且,构成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商品是货币价值的等价物,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越低,货币的价值就越大,这样,农民工低廉的劳动力价值不仅在生产中提高了剩余价值率,也通过提高货币的价值拉大了收入差距。因此,农民工工资收入在决定整个经济的运行与收入分配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一个基础性范畴。

(三)农民工收入问题是收入分配各领域矛盾的集中体现

由于农民工特有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经济身份地位,使收入分配领域的各种矛盾都通过农民工收入的运动体现出来。首先,农民工低廉的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历史背景是源于历史上他们是农民,居住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既是国民经济中长期存在着的城乡收入差距、非农产业与农业收入差距等造成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低下的表现,也是他们成为农民工以后劳动价值低下的社会历史原因。因此,农民工收入问题中包含着城乡之间、非农产业与农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他们离开土地以后进入生产企业成为雇佣工人,处于劳动与资本的矛盾之中,他们的收入由资本运动规律决定,而剩余价值规律是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基本规律。因此,农民工的收入问题也体现着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生产关系。大部分农民工是从西部落后地区来到沿海发达地区就业,因此,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也通过农民工的活动体现在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上。可见,城乡、工农、劳资、地区等各种形成收入差距的因素,都在农民工及其收入上集中地体现出来。其中,城乡、工农、地区的收入差距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的问题,而劳资矛盾则是社会生产关系问题。前三者是农民工收入低下的历史原因,而劳资矛盾则是当前农民工收入低下的直接原因。因此,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需要两方面的战略措施:一方面,要促进国民经济在城乡、部门行业、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消除农民工收入低下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是要调整、规范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不断实现农民工向真正的工人阶级转化,以享有工人阶级应有的各种经济利益。

二、农民工与城镇经济内部新的社会分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领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他们逐渐离开农业、农村向行业、向城镇转移,这是经济发展中的一般规律。在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转移采取了农民工的形式。农民工是在农村经济特有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面临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机遇而产生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作为农业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各种非农产业,不仅是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作用,更包含着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合理因素的作用。因此,当农业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工形式向产业转移时,它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按照经济的一般规律,农业剩余劳动是全社会剩余劳动的基础,只有农业部门提供了足够的剩余产品,才能分离出剩余劳动力从事产业。然而在中国,大量劳动力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并不完全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的结果,而是农业与产业发展失衡的结果。在很多地区,因农业生产落后农民难以靠农业维持生计,因而才产生了这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村、农业剩余劳动力产生的生产力基础十分薄弱,他们在农村的低下收入使得他们在进入行业部门时处于很劣势的经济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积累资金迅速实现工业化,曾采取了城乡分割的社会经济政策,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的格局,城乡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地被保持下来,而且还有拉大的趋势。这也使得农村劳动力在整个经济中处于相对低下的地位。

农民工的产生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状况松动的条件下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尽管这对于农民自身来讲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仍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经济体制条件。它只是使农民个体脱离农村、农业参与到城镇非农产业,并未能使他们原来所处的农村、农业的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表面上看,农民进入城镇非农产业,提高了他们在农村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但这只是与他们之前单纯务农相较而言。尽管他们本身进入城镇,从事着非农产业,但是,在城镇里他们仍是“农民”工。因此,农业的低收入、农村经济的落后、城乡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改革开放后资本的强势地位等不合理存在,都被吸收和渗透到农民工这一群体的性质之中。尽管进入城镇后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收入有所改善,但是在整个劳动者队伍中,他们仍处于各方面地位相对低下的层次。这样,在城镇经济中又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层,市场经济中许多自发的社会生产关系,特别是资本关系通过这种新的社会分层而体现出来。农村劳动力在整个经济中低下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得国民经济中大量的苦、累、脏、险的工作都被转移到农民工身上,但他们并没有因承担这些城镇劳动力已经不愿从事的工作而获得更高的收入。

城镇农民工阶层形成并且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这一事实,并不是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是沟通了城乡、联系了工农,相反,他们的“农民”身份使原有的城乡间、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在城镇经济内部体现出来。农民工进入城镇、进入非农产业以后,面临的是与在农村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农民工,他们大多数人在城镇成为雇佣劳动者,资本—劳动关系构成他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环境。但是,农民工所处的资本—劳动关系不同于通常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劳动关系。其中,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城乡、工农、地区差距打在农民身上的社会烙印,也伴随着农民工阶层的形成,被带进了城镇的雇佣劳动关系之中,使各种矛盾通过城镇雇佣劳动关系表现出来。

首先,农村落后的经济背景所赋予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消费内容使得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比传统工人阶级更为低下。马克思在谈到工人阶级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时指出:“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要求。”*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的农民工阶级是在既有的城乡分割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他们原有的经济环境落后,收入低下,生活消费内容贫乏,接近于生存水平。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使他们进入非农产业面对新的劳动—资本关系时,因低下的劳动力价值而使得工资水平低于一般城镇职工。这样,来自各方面的资本利用了农民工特有的社会历史背景,加强自身对劳动的统治地位。表面上的劳动—资本矛盾下的分配关系渗透着城乡、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农业生产的艰苦劳动造就了农民工吃苦耐劳的精神,使社会将他们的工作分配集中于苦、累、脏、险等岗位。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普通劳动者队伍的成员几乎都是来自农村的劳动者。这样,在城镇内部形成了城镇居民占据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管理岗位,而农民工则集中于从事体力劳动岗位的社会分层格局。这样,城乡、地区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也在城镇经济内部以体脑劳动分工的形式被复制出来。

传统的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在城镇经济内部以资本对劳动的统治、脑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统治等形式集中地再现出来。这也就是近年来收入分配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最核心的原因。

农村劳动力大量脱离农村、农业,进一步加剧了传统的城乡、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劳动者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农村经济、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高素质劳动力的投入。但是,大量农村和落后地区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引起这些地区高素质劳动力的流失,使农村和落后地区缺乏发展经济所需要的高质量劳动力,这样就阻塞了这些地区以及相关的农村产业的发展机会,使农民工的社会历史背景不断地得到保持和强化,进而削弱他们在城镇经济中的社会地位,也使农民工这一特有的劳动者群体被长期延续下来。

因此,尽管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过程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农业劳动力转变为城镇非农产业劳动力,但是却没有消除长期存在着的城乡、工农、地区经济差距,而是在保持这种差距的前提下,把它们在城镇内部以农民工和其阶层的分层形式重新复制了。

关于城镇内部出现的新的社会分层,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错误认识。许多人认为,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是由他们的农村户口决定的,只要取消农村户籍制度,问题就可以解决。诚然,由于原有的户籍制度及相关的一些制度,使得虽然身在城镇做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许多政策待遇,这也就使得他们成为城镇中的“二等公民”。事实上,户籍制度并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根本原因。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原因应当到社会经济中去寻找而不是到一项具体的制度规定中去寻找。户籍制度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附加在城市户籍上的公民特有待遇已经或者正在消失。但是,作为管理地区公共事务,为地方居民提供如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必须要对自己的服务对象在数量上有相对准确的了解和控制,才能行使自己的职能。另外,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人口向发达地区、城市流动与这些地区、城市所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必须互相协调。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要户籍制度,以使城镇政府的服务对象相对确定。当前,农民工在城镇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低下从根本上说不是由户籍制度造成的,而是由国民经济中城乡、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造成的。在城乡、地区经济发展仍存在悬殊差距的情况下,即使把农民工的农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户口,也不能改变农民工的经济地位。并且,农民工的农民身份和家乡的土地承包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经济生活的最终物质保障,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切断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将会产生大量城市流民,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

因此,农民工地位的改善绝不是简单地靠取消户籍制度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社会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才能解决。

也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是由于他们素质低,掌握的“人力资本”少。这种看法存在着极大的片面性。本文暂且不去分析所谓“人力资本”理论的错误,姑且把它当作劳动者文化、技术水平的代名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长期落后于城市,因此,文化生活、教育水平落后于城市;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对产业接触较少,因此缺乏从事产业劳动所必要的技术、技能,这些都是情理之中的。然而,据此就断定农民工素质低下是没有道理的。劳动者的素质是指劳动者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固然与他们已有的文化知识水平有关,但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在生产实践中的学习能力。在现实的生产劳动中,大量的工作并非仅有学校教育形成的文化知识就可以胜任,同时也需要劳动者本身在实践中对劳动技术、技能的领悟和把握能力。从当前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文化素质上他们已不是建国初期的农民,尽管农村地区教育仍落后于城市,但是,只要不是十分落后的地区,农村居民也普遍具有了初高中文化水平,为进一步掌握现代生产所需要的各种劳动技术奠定了文化基础。劳动者的素质高低主要看的是他们是否具有在实践中学习掌握现代生产技术技能的能力,而不只是手里有着某种文凭。从新中国三十余年来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农民工作为当代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不仅完全胜任了传统工人阶级的工作,而且,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即生产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农民工登上历史舞台参与到以现代生产技术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中,发挥着劳动者主体作用。在资本的统治下,农民工素质是适应资本价值增值的需要而被塑造出来的,在新中国三十多年经济迅猛发展时期,从农村走出的农村劳动力,按照资本的各方面需要,迅速地学会了在生产线、建筑工地上从事生产的各种技能,成为资本丰厚的利润来源。城市中崛起的摩天大厦、新式住宅,不断变化的城市景观,连接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等,哪一项不是经被指为素质低、“人力资本”少的农民工之手建起来的?新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建设实践表明,农民工不仅不是劳动者队伍中的低素质成分,反而充当了资本赚取利润的优质资源。正是凭借大量农民工的低廉劳动力价值,资本才得以在进军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不断推进,使中国取得了“世界加工厂”的地位。为了保持在国际市场上以劳动资源为依据的竞争“优势”,资本刻意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劳动力价值压低,这样,资本就可以在向国际市场提供大量廉价商品的同时,获取丰厚的利润。因此,农民工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低下,绝不是由于他们“素质低下”“人力资本少”造成的,而是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资本对农民工的统治造成的。

三、农民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历史作用与发展前景

努力解决农民工问题固然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如果仅把提高农民工收入问题看作是一个“公平正义”的问题,这种认识是很不够的。应当看到,农民工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工人阶级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推进工人阶级发展,提高工人阶级素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历史动力作用的重要战略步骤。因此,我们必须对于农民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历史作用以及他们的发展前景有深入的认识。目前,在农民工阶层身上体现出的各种矛盾,成为收入分配领域中突出问题的焦点。要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尖锐矛盾,根本上来说是要改善农民工阶层的社会地位,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

把提高农民工收入作为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的最重要问题,不只是因为他们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处于最低水平,更主要的是要使他们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和地位得到应有的承认。

农民工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历史现象,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历史作用。

首先,农民工是工业化特有历史进程的产物。改革开放促进了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在现有历史阶段,工业化发展仍离不开资本的积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各种形式的资本积累,包括国外境外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在改革中转化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国有资本等等。资本积累范围的扩大,要求工人阶级的队伍相应扩大,因此,农村作为劳动力的蓄水池,提供了各种资本积累所需要的劳动力,加之特有的社会经济体制条件,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特有的社会劳动者阶层。资本积累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物质生产资源被开发出来用于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由于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工人阶级也以农民工的形式伴随资本积累而扩大。

农民工阶层的出现,为资本积累提供了丰富的廉价劳动资源,使资本可以充分利用既定的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实现自身的进一步积累。在这一过程中,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在他们的历史实践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物质财富,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面貌。因此,农民工是适应工业化发展的历史需要而产生的,是工业化过程中首要的物质力量。今后,中国的工业化除在量上进一步扩大以外,还将适应科技革命的需要不断深化,为此,要求作为工人阶级发展的一个阶段的农民工劳动者伴随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而发展、提高,继续发挥历史动力作用。

农民向农民工的转化,也是劳动者素质提高的历史进程的重要步骤。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物质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因此,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历史进步的重要内容。劳动者素质的发展提高,从物质方面表现为劳动者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提高,从社会和思想意识方面表现为视野的扩展,在交往扩大的基础上,深化对自身社会历史地位的认识,从而充分认识和发挥自身蕴含的巨大创造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产物。

农民工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结果,农村劳动者从农民到农民工的转变中,劳动者的素质也得到了一个飞跃性的提高,表现在农民工广泛地接触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生产技术。要成为真正掌握工业化和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劳动者,就需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需要主动地挖掘和运用自身潜藏的科学知识,形成现实的劳动技术和技能。这样,农民向农民工转化就促进了他们积极思考、不断学习、素质提高。在近三十年来,大量的工业产品和建设项目都是经农民工之手生产和完成的,这反映了农村劳动者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提高,实现了向工人阶级转变的历史成果。农村劳动者从农民转变为农民工过程中素质的提高更主要地表现在,通过参与市场经济开阔了劳动者的视界,提高了他们自身独立的自我意识。农民工走出封闭的农村和边远地区,进入充满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不断挖掘自身劳动能力和创造力的思想观念,表现出巨大的活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传统的农村劳动者以农民工的形式转化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者,这是劳动者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

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劳动者的这种进步是在资本作为主体的经济框架内取得的,因此,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以适应资本需要为转移的性质。资本只是把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一种廉价的资源加以对待,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只是在资本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要求的引导下实现的。资本只是在自身价值增值需要的特定限度内,为了自身的需要对农民工进行各种技术技能的培训,不可能从劳动者全面发展的角度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乃至技术技能素质。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化,需要劳动者的素质进一步提高,需要造就更多的掌握较高知识文化和专门技术技能的普通劳动者,然而,仅靠农民工自发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往往只能适应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体力劳动的需要。从资本的活动要求来看,它们只希望从市场上取得现成的符合自身价值增值需要的劳动力资源,而把这种资源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成本推向社会或农民工自身。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素质提高将受到很大的局限。近些年来,在南方沿海地区屡次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就是在资本主导下劳动者素质提高受阻的反映。因此,全面改善以农民工为典型代表的工人阶级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劳动者发展历史的客观需要。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就是适应这种需要的一项内容。

农民工只是劳动者发展历史进程中工人阶级形成的一个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作为社会生产力主体因素的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而且,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决定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是发展经济的最终归宿。农民工阶层的历史地位和社会作用决不仅仅是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他们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和目的,因此,摆脱资本作用对他们素质提高的限制,使劳动者素质随着国民经济的工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提高,应当是农民工阶层进一步发展,并向工人阶级的高级阶段进步的前景。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丰富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使他们享受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不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劳动者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

四、提高农民工收入涉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全面调整

近几年来,体现在农民工阶层上的各种问题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27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2月5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发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将“恶意欠薪”入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2月25日通过)。

《意见》中,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到事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的高度,从农民工的就业、劳动管理、工资保障、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各项政策法规的公布,明确承认了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的社会地位,把围绕农民工产生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提上政府的工作日程。这是劳动者发展进程的重大转变,这些转变也将对农民工收入问题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短期看,提高农民工收入,消除收入分配领域的巨大差距,需要在既定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制定和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应有利益的收入保证政策,保证农民工在现有社会经济地位上应有的利益不受资本的侵犯。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上讲,就是要使农民工收入保持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要求的劳动力价值水平以上,使他们能够像其他劳动者一样按照社会历史决定的方式,实现劳动力的正常合理再生产;从长期看,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对社会经济体制中各种阻碍生产力和劳动者全面发展的不合理生产关系进行全面的改革。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绝不是在既定基础上的“帕累托改善”,而是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应当把农民工问题和农民工收入问题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和社会历史背景之下。当前在中国,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消除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低下的社会历史基础,使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而合理变动;第二,要调整企业内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限制资本对劳动的过度剥削,使劳动者能够伴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关于第一个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的农民工是一个历史现象,他们之所以是农民工,其历史背景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严重不协调。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进而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严重分配不公问题,首先需要着力消除造成农民工劳动力价值低下的原因,即乡村发展严重落后于城市、中西部地区严重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的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在工业领域可以利用科学技术较快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创新产品,从而能够以大大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而农业生产不可能通过技术创新而在短期内大大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价格提高缓慢形成了农业收入长期低下,使之成为事实上的“低附加值”产业。这样,在国民经济中就形成一个矛盾:当工业和城镇经济活动通过提高生产率和创新产品来获取更高的收入的同时,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形成的不等价交换将农业生产进一步贬入低收入产业。基本生活品价格越低,货币的价值就越大,从而部门产品带来的收入相对就越高。农产品是人们生活,特别是劳动力再生产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不仅直接从数量上形成农业部门收入低,而且从提高货币价值的方面,提高了部门的收入并增强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同样是由于农产品中主要部分构成人们生活中的基本消费品,在既定的价格结构所决定的消费结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水平直接影响着人们既定的消费水平,所以如果同时提高农产品价格又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在既定消费结构下的生活。这种情况就使农业生产与产业之间的不等价交换状态被长期保持下来。这种情况反映在思想观念上就是人们关于农业是“低附加值”产业的认识,与农业收入低下相关联,农村不再被看作是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地区,而是需要加以消除的落后地区。在这种认识指导下,经济发展中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被简单地当作是用工业、城镇否定农业、农村的过程,工业化、城镇化目标代替了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目标。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以牺牲农业、牺牲农村来发展工业、扩大城镇的发展方式。这种发展方式势必加剧农村、农业发展的困难,使农民处于低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到他们在行业的收入决定。

解决上述矛盾,需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对工农业产品交换有战略性的考虑,一是要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扩大农业生产领域提供丰富的农产品以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二是要把工农业产品价格合理化作为一个经常性、战略性的工作给予对待,通过限制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扩大,使工业领域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产品创新的收益惠及农民群众。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农村地区社会的文明程度,使农村生活成为一种具有独特内容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农业、农村的事情搞好了,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社会经济地位才会有根本的提高,当他们进入非农领域工作时也有机会取得与城镇劳动力相同的经济待遇。

关于第二个方面,即劳动与资本关系。应当承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资本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资本与劳动是一对矛盾,资本获得的利润来源于劳动的创造,因此,在既定的生产条件下,资本竭力扩大自身利润的努力也必然相应地提高工人收入。在当前农民工逐步成为工人阶级中主要组成部分情况下,资本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特有的社会地位和身份,限制了劳动者收入的提高。因此,妥善处理劳资矛盾是解决农民工问题,提高农民工收入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意见》中对于保证农民工收入问题提出了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这对于提高农民工收入提出了总的指导意见,而当前的问题主要是要使这些政策措施得到积极有效的落实。

落实中央关于保证和提高农民工收入政策所面临的许多困难和障碍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对于就业与收入的主导势力,在大多数情况下,靠企业自觉自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会遇到资本势力的极大阻碍。与此同时,农民工的就业机会直接来自于资本的投资,这直接导致农民工在决定自己生存机会的资本势力面前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很难有能力和条件建立起制衡资本势力的企业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因此,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绝不是在既定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可以很容易地建立起来的,需要有社会范围的制衡机制来保证农民工乃至整个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这一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主义”不是句空话,而应是内在于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当前情况下,需要有行业性、地区性工会组织承担起企业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的职能,形成对资本势力更强的制衡力量。

当前关于劳动者收入问题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劳动者工资收入是由市场决定的,而市场决定的结果是不能触动的,这是当前比较流行的理论看法。如果我们深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现实中市场对劳动者收入的调节中心就是劳动力价值,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这是资本主导的劳动力市场上的规律。我们在考虑收入分配问题时必须区分市场经济的一般概念、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个不同的理论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说,市场决定不过是说通过供求、价格等调节资源的配置,但是,供求、价格等本身并不说明问题,更重要的是市场上这些供求、价格等是如何由背后的因素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供求、价格等是生产领域的社会生产关系在市场表面的体现。忽视市场经济的性质,把资本主导的市场运动当做市场一般的运动是当前人们在理论上存在着的一个普遍误区。这种误区不只是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概念不清”,而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部矛盾在人们观念上的歪曲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但是,这种配置的目标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体制中仍存在着资本的作用,从历史上看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是既定的市场经济类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只能是利用资本主义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经济形式作为自身的起点,如何把社会主义的要求通过社会生产关系的改造贯彻到市场经济运动中去,仍是需要在体制建设中的不断创新实践的。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目标与资本的目的和作用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的一面,这也会影响到市场发挥作用的实际性质及结果。当资本势力主导市场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就会以劳动力价值为中心来决定。因此,当前在生产领域调整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应该在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内,把劳动者的工资从劳动力价值的下限逐步提高到实现劳动力正常再生产的上限,进而朝着丰富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的方向调整。这一调整需要降低资本所得,因而也涉及价格、财政、税收等许多领域的变革。

实现农民工工资提高不仅仅涉及企业内部劳资关系,还涉及资本间的竞争乃至市场价格体系。在中国,大量农民工劳动者就业于中小资本的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市场上价格竞争导致的企业收益降低这一结果最终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农民工劳动者以获取低廉的工资来承担。市场上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降低了全社会的基本生活费用,以这种低廉的生活用品作为价值基础,提高了所谓高附加值产业的收入。这样,一方面,大量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的中小企业产品价格低廉,使直接劳动者收入受到挤压;另一方面,大量以剩余价值消费为内容的产品或服务,却能获取高额收入,导致产业结构的畸形发展。这样,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是把产业结构调整到使每个人都得到合理收入的水平,相反,市场是在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基础上,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巩固和加剧着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因此,农民工收入的提高需要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市场价格体系,这样企业才能在支付劳动者合理报酬的前提下,获取正常的利润。在当前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依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制定符合大众小康水平的消费水平及收入政策以形成合理的市场需求,以及相应的产业结构政策以形成面向人民大众实现社会需求的生产体系,并且给予大量中小企业以合理的经营环境,为企业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提供外部条件。产业结构的调整本身是社会生产关系领域内的经济利益调整,在当前,生产领域内仍以劳动与资本关系为基本经济关系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目的,仍需要在实践中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和改变社会生产关系,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地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于尚艳】

2016-03-11

F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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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55(2017)03-0058-10

张俊山,天津市人,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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