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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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
湖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
提供法律支持
《工友》编辑部:
顾某在开办一家超市时,用其表弟肖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并让肖某出面负责经营管理。半年前,肖某未经顾某许可,以自己的名义招聘我们入职。由于亏损严重,我们已经被拖欠三个月工资。当我们索要工资时,他们却互相推诿,请问:我们究竟应该向谁索要工资?
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
你们既可以要求名义老板肖某一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肖某与实际老板顾某共同承担责任。
首先,肖某难辞其咎。从合同角度上看,肖某应当支付工资。鉴于招聘你们的是肖某而非顾某,而肖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唯一经营者,意味着只有肖某和你们才是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肖某属于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
无线传感网络的拓扑结构和组网方式直接影响网络的性能和通信协议的复杂度,按照有无AP的方式可分为2类,一种是无中心网络,一种是有中心网络[6]。考虑到本系统对无线通信的覆盖范围和传输速率的要求,采用有中心网络结构,以及多跳路由的方式,避免长距离传输时,外界噪声对无线通信的干扰,增加通信跳数以实现数据融合,达到节省能量的目的。
其次,顾某不得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你们有权要求肖某和顾某共同担责。工友
《工友》编辑部:
几个月前,我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中的相关约定,向我理赔了17万余元费用。我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却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请问我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林丽丽
林丽丽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种盈利性质的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投保。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
另一方面,公司仍需对你给予工伤赔偿。你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雇主责任险理赔,只能意味着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保险合同,并不等于你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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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芸玲
商场应当向你给予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首先,商场必须作出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一条对该第三条解释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很明显,商场的行为符合该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商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商场应当按照你所购白酒价格的三倍向你给予赔偿。
其次,你还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让其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工友
《工友》编辑部:
一周前,一家商场在其店门口打出“厂价直销年货,零利润只为赚吆喝”的广告。我入店选购时,发现一种白酒的价格标签上写明:原价158元,现价98元,遂花去1176元,购买了2件计12瓶。岂料,与好友微信聊天时却被告知,我所购白酒原价是90元/瓶,商场不仅没有降价,反而加价了。好友还通过拍照,出示了其此前在该商场购酒的小票。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进行惩罚性赔偿?
《工友》编辑部:
半个月前,8岁的儿子在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讲,任课老师将我儿子逐出开着暖气的教室,在没有封闭的走廊处罚站。由于我儿子体质较弱,加之穿得比较单薄,被长时间的凛冽寒风吹刷后,引发了重感冒,并花去12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曾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导致我儿子患病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的体质和犯错,任课教师的目的也是为了教育学生,且并不希望我儿子出现感冒的后果。请问:学校真的无需担责吗?
唐雯丽
唐雯丽读者: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其中的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任课教师将你儿子逐出教室,让穿得比较单薄的他,在没有封闭的走廊,于凛冽寒风中罚站,明显当属其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指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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