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调整承包地应如何确权颁证
案例1在农村,部分农户间为了经营、耕种方便,经过协商,自行串换承包地块的现象比较普遍。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流转方式分为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其中,转让的流转方式比较特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如果属于合法的转让,则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定给受让方;对于其他方式的流转,则应当确定为原承包方。
案例2确权登记中,农户因家庭人口数量增加而要求调整土地的,应如何处理?可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程序办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工作,农户家庭内部人口自然生死不属此类特殊情形,外嫁女婚嫁更不能归属为特殊情形,应切实贯彻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同时应做好土地流转工作,解决好人地矛盾和农户生产生活问题。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