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安永红 蔡辰梅
论教师惩戒学生的伦理要求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安永红 蔡辰梅
教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实施正当的惩戒是维护学校正义、培养学生责任心、提高其辨别是非能力、促进其社会化及道德发展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教师惩戒的合理实施需要教师的专业伦理做支撑,教师专业伦理水平的差异性是造成不同教师惩戒实施效果差异性的主要原因。因此,有效提高教师的伦理水平,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的伦理要求,对于减少教师惩戒学生过程中的伦理失范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主要把教师实施惩戒的伦理要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的教师可以基于自身的专业经验对教育做出不同的理解,但是所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都必须考虑自身行动所体现的教育性何在。教师惩戒的实施,或制造恶魔,或培养天使,惩戒关乎学生人格走向及道德发展水平。因此,教师实施惩戒行为,首先要求其动机必须是好的,是为学生的长远发展考虑。其次,教师实施惩戒的指向对象不是某个学生,而是失范行为本身。
而在教育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教师在处理学生犯错行为时,劈头盖脸地进行严厉训斥,惩戒的目的指向不明确。此教育情境呈现的是师生之间的一种冷漠的关系,教师惩戒行为让学生产生严重的恐惧感。而这种外在行为表现却揭示了教师惩戒实施动机的“不善”,导致教师惩戒的实施不能够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甚至给教师自身的教育工作带来一些困扰和麻烦。也有一些教师在以爱的名义实施着伤害,教师自认为的“对他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他好”。在考试制度“笼罩”和升学率的压迫下,部分教师产生的是异化的“对他好”的认识,无意识中形成了这种惩戒观念——让学生“出成绩”而实施的惩戒是“对他好”。因此,无数遍的罚抄写成为教师惩戒学生的常态,这种带有明显功利心的变相惩罚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与这些相对应存在的是另一种情境,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不是无目的的严厉训斥,不是叫家长式的责任推卸,而是担负起教育学生的责任,以一个教育者的谨慎,将学生作为利益主体,从孩子们的视角去审视学生失范行为背后的原因,对事情做全面判断,通过内心“善”的伦理直觉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选择。此教育情境向我们呈现的是一种和谐的师生氛围。教师“善”的动机是实现惩戒善性的内在条件,教师的真诚及善意的惩戒方式才能够实现心灵与心灵的沟通与对话,不断唤醒学生的悔过之心及向善的心。
教育惩戒的实施要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教师只具备善的动机是不够的,而真正考验教师的是如何把这种内在的善的动机转化为外在的符合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善的行为,惩戒的教育性结果是教师实施惩戒的最终落脚点,这就需要教师采取恰当的蕴含着伦理意义的惩戒方式。而惩戒方式的正确运用需要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学习、反思,培养正当实施惩戒的智慧。同时,教师惩戒的实施也会面临各方面的挑战,这就需要教师具备遵循内心伦理直觉的道德勇气。
我们常常说一个人是富有智慧的,往往是因为他做了充满智慧的事儿。而教师正当惩戒行为的选择是其智慧的体现。一些教师常常困惑于“我想把他教育好,可是结果总是事与愿违。”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心办坏事儿。”惩戒是一种对学生长远发展有很大影响的教育手段,因而,我们应该避免不当惩戒的产生。一个富有智慧的教师,会带着一颗关怀的心关注学生错误行为背后的动机,捕捉学生向善的种子,在对事情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柔性惩戒策略——既能触及学生的羞耻之心,又不会对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进而让学生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美什么是恶,达成教育性结果。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该不断学习,反思,培养一个教育者应该具备的教育智慧。
教师的道德勇气是指教师面临来自外部以及内部的对抗力量时,仍然能够服从良知、坚守正确的道德立场的精神力量。教育环境是复杂的,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会面临来自家长、社会舆论、学校制度等各方面的冲突和挑战,此时,真正考验教师的是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是否具有敢于遵循内心的伦理直觉来实施教育惩戒的道德勇气。作为一位真正负责任的教师,应该时刻倾听自我内心的召唤,把学生的长远发展放在第一位,理性对待学生的失范行为。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在一个人童年时代就进行责备、批评,这恰恰是抵制那些小的、初看起来不易觉察的坏毛病的出现。乍看起来,蕴含着坏事的行为越是无关紧要、不易察觉,您对孩子的责备就越迫切,您的话在他们的心灵里留下的痕迹就越深刻。”因此,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好老师,面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时,拥有敢于抵御现实压力的道德勇气,能够耐心去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话虽然是对从政者说的,但对教师同样适用。教师惩戒的公正是树立教师威信,获取学生对教师惩戒认同的必要途径。
教师惩戒的公正一方面体现在失范行为与惩戒程度的对等性上。在教育实践中,部分教师往往对学生的一点点小错误实施夸大式的惩罚措施,结果换来的是学生的顶撞和反抗。
教师惩戒的公正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所有的学生实施惩戒的公平性上,不以学生的家庭背景、成绩的好坏作为影响因素来实施惩戒,而是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人格特质,并在理性支配下实施惩戒。教师惩戒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人格特质、家庭生活环境等因素。
另外,教师滥用惩戒也是其惩戒实施不公正的表现,教师惩戒的公正需要教师具备刚正不阿的品质,敢于对学生的失范行为做出对应的处罚措施。好人主义是不公正的温床,教师应该与之划清界限。
学生作为独立的道德主体而存在,师生尊重是相互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才能换来学生对老师的尊敬和爱戴。因此,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应以尊重学生为前提。学生作为无限发展的生命个体,其在成长过程中的犯错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其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犯错并改正错误的过程。面对学生的犯错行为,教师应该持宽容的态度。不尊重学生的惩戒会对学生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一些教师常常视调皮生为“眼中钉”,无视其尊严对其实施惩戒。著名教育家阿莫纳什维利认为,“儿童纪律的主要之点在于不是去压制顽皮,而是去改造它。不能要求儿童去做我们用自己的教育学不能开导他们的事。”相反,教师对学生的尊重会培养其积极的尊重感体验,学生积极的尊重感体验是培养其自信心、学习兴趣的途径和方式。尊重学生的教师不会不分场合的对学生实施惩戒,而是会选择适当的地点、时机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合适的惩戒。康德认为,“人是目的,所以惩罚只是促进学生生命成长的手段,惩罚应以学生生命的保存与发展为终极目的”。所以教师要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学生的生命和人格,拒绝使用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危害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尊重生命并要对生命产生敬畏感,这种敬畏感会促使教师承担起惩戒学生的伦理责任,并慎用教育惩戒,巧用教育惩戒。
教育性结果是教师实施惩戒的最终落脚点,而只有富有伦理意义的惩戒才能达到教育性结果。惩戒是一种消极的教育手段,因此,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坚持“无需惩戒,绝不惩戒”的原则。教师的德性蕴含在惩戒行为实施中,教师采取的正当的惩戒行为是其德行的具体外在表现。因此,规定教师惩戒行为应遵循的伦理要求,对于内化教师的德性,提高教师的专业伦理水平,减少其惩戒行为的伦理失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