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会钧,戴薇薇,2,刘红霞
(1.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长沙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3.湖南大学 离退休处,湖南 长沙 410082)
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几点思考*
罗会钧1,戴薇薇1,2,刘红霞3
(1.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长沙学院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223.湖南大学 离退休处,湖南 长沙 410082)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核安全领域提出的新理念。虽然实现这一理念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从共同体实践模式、国家合作、共同利益观和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具有可行性。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扩大国际合作范围,深化国际合作方式;强化国家责任,提高国际道德和共同体意识;积极推进核安全体系建设;培育核安全文化,增强核安全意识。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挑战;可行性;途径
核能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发明,当今已被广泛运用于能源、工业等各个领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1945年日本广岛原子弹的爆炸、冷战期间美苏之间核军备竞赛以及冷战之后核扩散与核恐怖主义,足以证明核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拥有巨大杀伤力和威慑力,核武器已成为人类文明所面临的巨大安全威胁。正因如此,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核安全问题的解决。近年来,全球核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性加深了国际社会对核安全的担忧。从2010年开始,旨在集聚国际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核安全问题及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性核安全峰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领导人多次在峰会上表明了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和国际合作的愿望。2016年4月1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不仅延伸与发展了命运共同体概念,扩展与整合了对核安全的认识,而且强化了国家责任,深化了国际核合作,为人类消除核武器、核事故以及核恐怖主义威胁指明了努力方向。它不仅是中国解决世界核安全问题的方案,也将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本文将思考当前国际社会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所面临的挑战,同时对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展望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发展。
核安全早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从1963年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到1968年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再到1996年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国际社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中国提出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政府继海牙核安全峰会所阐述的中国核安全观之后又一创新举措,对推动全球核安全与世界和平意义重大。然而,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安全形势严峻
首先,核材料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核材料包括核燃料与核工程材料,目前核材料主要用于核电技术的开发和使用。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及保存有利于核能发展,但大量的存放存在安全风险。近年来,核走私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恐怖分子容易通过偷盗等手段来获取核材料自行制作核武器。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事故和非法交易数据库(ITDB)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4年12月,ITDB共载有参与国所报道的确切的核材料失窃、损失或其他犯罪活动27 341起,其中442起涉及未经授权的事件和相关的犯罪活动,714起涉及盗窃或损失的事件,1526起涉及其他未授权活动和事件,其余的86例以尚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事件的类别。[1]上述核材料安全风险日益威胁到全球安全。
其次,核恐怖主义威胁全球核安全。冷战结束后,随着恐怖主义在全球蔓延,恐怖分子已不满足于9·11式的仅局限于某一地点的爆炸式袭击,其目标是更大规模更大范围更具威胁性的暴力破坏,因此核武器的威力对他们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本·拉登就曾认为寻找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基地组织的“宗教义务”[2],可见恐怖主义涉足核武器的兴趣愈来愈浓厚。恐怖分子大多利用以下方法制造核恐怖事件:偷盗核材料制作核武器,或直接窃取核武器发动袭击;利用“脏弹”将放射性物质扩散到城市等人口集中区域,产生辐射危害;直接袭击或破坏核设施,造成大量辐射物质外漏。另外,近年来恐怖分子还利用网络、安插人员渗透入核电站、收买核技术专家等方式发动攻击。如2016年3月发生在比利时的恐怖事件就与核电站工作人员曾加入IS有关。
再次,朝核问题影响全球核安全。有学者认为,后核安全峰会时代的国际核安全挑战除国际恐怖主义与核武器、核材料、放射性物质相结合的风险外,另一个即是朝核问题。[3]朝核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朝鲜多次以国家安全利益为托辞执意进行核试验。虽然“六方会谈”曾试图通过和平谈判积极解决朝核问题,但效果并不明显,朝鲜仍无视国际核安全法规及国际社会的压力继续发展核力量,并退出“六方会谈”和NPT,以期通过不受约束发展核武器、提高本国核威慑力的方式换取国家的和平与安全。然而,朝鲜的一意孤行不仅没有缓解朝鲜在国际社会的安全困境,反而使其在国际上进一步孤立。自2006年以来朝鲜已先后进行了五次核试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与相关国家的不安。近来美国借机联合韩国部署萨德导弹防御系统,旨在加强其在亚太地区军事力量,这一举动打破了亚太地区的战略平衡及核安全领域现有的均势;日本右翼保守政权也借此修改“新安保法”和行使“集体自卫权”。很明显,朝核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东北亚安全局势,也对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和核不扩散条约体系构成严峻挑战。
(二)国际核安全制度的不完善
在国际安全体系构建和有序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制度的加强与完善能促进安全体系的建设。然而目前在核安全领域,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约束乏力的状况。
从制度本身来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主导话语权。国际核安全制度的发展都有着核大国霸权主义的痕迹,这些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试图运用模糊的词语与概念将自己的意愿安置于国际社会的规范之中,导致国际核安全制度不规范、不平等。1968年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效地遏制了国际核扩散,推动了核裁军进展,但是该条约主要针对的是无核国家,要求这些国家不仅必须放弃发展核武器,而且不能有因和平目的进行核活动、发展核能的权利,相反有核国家的和平核活动却不能被干预妨碍。2003年的《防扩散安全倡议》(PSI)是小布什政府致力于弥补NPT的缺陷而提出的,但从实质上来看仍是强国掌握了话语权,对防核扩散没有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制度的不合理性使一些主权国家无法接受或按照法律活动,最终导致核安全体系无法有效建立。
从制度约束力来看,由于缺乏平等性,制度本身丧失了权威性以及对主权国的约束力、监管力。仍以NPT为例,该条约仅对无核国家和有核国家在缔约后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但并没有制订强制性措施,对有缔约国违反了该条约该做如何处理,或者无核国家因为秘密拥有了核武器而退出该条约,国际社会将做出什么限制等等。又如在华盛顿峰会上签署的《核安全峰会公报》和《核安全峰会工作计划》,它们的实施也只是建立在各国自愿的基础上。因此,从制度的规范化角度上来看,这些安全条约具有浓厚的鼓励性色彩,属于“软法”性质,这削弱了核安全方面的国际监督和执行,不利于安全的最大化。[4]
(三)核安全文化的薄弱
核安全文化是各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在消除核安全威胁上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性的总和。[5]核安全文化薄弱导致核安全意识的缺乏。核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核安全文化的薄弱降低了人们在核安全方面的意识,以至于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核安全的操控。三哩岛事故、切尔诺贝利事故以及福岛事故都有着人为错误,核安全意识的缺乏导致人为操作上的失误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安全事故。根据世界核电厂营运者联合(WANO)1993—2002年的统计结果,人为事件总数有551件,占940件运行事件的58%,人为事件的绝对数量虽在减少,但是它在整个运行事件中所占的比例却基本没有减少[6]。
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虽然面临不少挑战,但在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成为时代潮流的当今世界,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并非空中楼阁,它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与有利条件,因而具有实践可行性。
(一)共同体实践模式为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提供了经验
在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提出之前,共同体的模式在国际上早已出现。1950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以及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逐步使欧洲各国同步发展,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的形成促使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整合协调,在超越民族意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集体认同形式。这种集体认同形式追求和平发展、合作发展的共赢目标,加强了欧洲各国的密切联系。欧共体在发展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欧盟,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洲文化区”、“欧洲共同体”等概念推动了命运共同体模式的形成。除欧盟以外,还有其他成功的共同体实践模式,如南美国家共同体、拉美及加勒比国家共同体、非洲经济共同体等,它们所建立的制度及在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和平、合作、互惠互利等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中国所提出的命运共同体是一种新的国际观,它覆盖区域层面、世界层面。从区域层面来看,“亚洲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中阿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包容性,将中国与其他国家、其他地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或跨区域的经济合作和安全对话。从世界层面来看,中国提出了“五位一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方案,强调了“巴黎协议”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而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对共同体模式的探索与发展,在空间维度上拓展了共同体的概念,它的创建是中国基于以往的历史实践,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经验总结与创新,它将有利于建立新型安全伙伴关系,推动新型国际关系的实现。
(二)国家间合作的加强为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基础
由于各国同处于核风险中,国家间合作就显得格外重要。多年来,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如各国政府共同协商所达成的国际核安全条约,它们的颁布与执行是国家间合作的体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通过国际合作途径限制核能军用领域,《核安全公约》是通过国际合作途径限制核能民用领域,《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促进了各国加强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合作,《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各国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共同努力的结果。虽然这些条约规则的全面落实还须待时日,但共同的安全利益将使得各国在核安全问题上合作包容意识增强,矛盾分歧减少。近年来,国家间核安全合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奥巴马为改变之前单边主义的安全政策,在2009年演讲中宣称世界需要建立一个持久性机构面对核安全问题,于是核安全峰会孕育而生。暂且不论这一峰会基于美国有提高其战略优势的目的,仅从国际合作方面来看,核安全峰会推动了国际多边合作,使更多国家能够参与核安全全球治理体系。2016年3月中美合作共建的核安保示范中心投入运行,这不仅是中美核安保领域合作的里程碑,也为国际核安全合作提供了典范。同时,中美还签署发布了《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这对于加强双边合作、推动国际合作起了示范作用。美俄于本世纪初也签署协议销毁核废料,虽然之后合作势头减弱,但普京在2016年仍表示俄罗斯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与美国在核安全领域开展合作。作为全球多边合作和双边合作的适当补充,区域性合作也有所发展,如2011年中国倡导建立了中日韩核电安全合作机制,2015年韩国政府在首尔举办了东北亚核安全合作会议,并提出东北亚核安全合作协商机制。各国在国际间与区域间合作的加强为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基础。
(三)共同利益观的建立,保证了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个国家正面临着相似的问题:环境保护、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核安全、跨国犯罪等,这些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还关系到全世界的未来。全球化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需要全人类共同应对这些危险,以保证世界的和平和发展。然而共同危险本身并不足以创造出共同体,只有在人们意识到共同利益的存在时才能产生进一步合作的条件,并为对付这些危险形成共同目标。[7]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主权国家拥有共同危险和共同利益为“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可行性。
核扩散、核恐怖主义等问题是人类所共同面临的危险,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人类正处于核安全风险共同体中。冷战后,核安全风险逐渐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尤其是在9·11事件发生后,各国的重视度不断加强,遏制打击核恐怖主义、防止核事故、全面禁止核武器成为了各国政府的三大共识。在此共同利益观基础上,国际社会做出了不断努力,2010年核安全峰会在美国华盛顿首次举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该峰会的目的就在于倡导核安全和打击防范核恐怖主义。与此同时,核安全机制规则、框架和具体形式也在不断完善,核安全法律探索不断深入,各国将围绕更加严峻的核安全形势和挑战,探索实质性发展途径,为实现世界共同安全这一共同利益而合作。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正是基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全人类共同利益观所提出的,有助于共同体成员平等、安全、有效地应对核问题。
(四)全球治理理论及其实践,促进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互利合作、共同管理全球事务的意识逐渐形成,全球治理理论在顺应时代潮流和世界多极化趋势下被提出。这种治理理论主要针对的是一些单个国家无法解决的跨国性问题,各国需共同合作共同治理,才能达到维护国际秩序的目的。核安全问题涉及到各国的安全利益,全球治理理论为核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途径与方法。核安全全球化治理实际上在冷战时期就开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桑戈委员会等机构的建立加强了核材料的控制,冷战后,核安全全球治理继续强化,主要工作是在核安保和防核扩散方面。21世纪核安全全球治理主要集中在共同应对抵御核恐怖主义、防范核扩散等问题及建立国际安全体系。各国在集体共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体感和共同实践促进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近年来,习近平主席多次提到推动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样,核安全全球治理理论的发展将有助于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核峰会的举行、核安全条例的改革与再造,既是全球治理良好发展的体现,也为实现共赢的安全体系,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制约、相互包容的核安全命运共同体铺垫了道路。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在共同利益观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集体合作组织,目的在于防范核扩散、打击核恐怖主义和核犯罪等危及全球安全的跨国性问题。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间的通力合作,针对核安全形势,在长期实践基础上为核安全领域的治理注入新的能量,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一)扩大国际合作范围,深化国际合作方式
在2016年的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要加强核安全观,就必须强化国际合作。合作是国际社会目前应对全球性问题最有效的方法,也被各国普遍认同。但是国际合作该如何进行以达到最优化仍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扩大国际合作范围,强化对核事故的合作。长期以来,国际社会的核安全工作主要聚焦于销毁禁止核武器、防核扩散和打击核恐怖主义,而在预防和应对核事故方面国际社会仍缺乏共识和合作。事实证明安全事故巨大的破坏性使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尤其是周边国家。基于此,各国需要扩展核安全合作的覆盖面,加强合作意识。近几年来,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核事故纳入关注范围,加强危机应对能力,但国际范围内合作还有待提高。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建立共享机制,国家间分享先进的核安全技术和经验,这是预防核事故的有效途径,中国愿意“依托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中心,帮助有需要的国家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为提高全球核电安全水平作出贡献。”[8]这将有利于核能在安全的轨道上发展。
其次,深化公平合理的合作方式。国际合作为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基础,但是合作并不意味着和谐,相反合作常缘于冲突,因此相互调整是必要的。[9]为使合作趋于和谐,目前需要调整合作方式,使其更为公平合理。一方面,大国与技术落后国家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对于这些国家核安全设备的提高、人员的培训等大国应施予援助,这种援助不应基于不同国家对其利益的大小或多少来判断,而应以发展中国家的安全诉求为目的。同时,应以开放包容的精神进行国家合作,吴莼思就认为基于各国国情不同,核能事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核安全挑战也不相同,国际社会应该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采取最适合自己的核安全政策和举措的权利,尊重各国保护核安全敏感信息的权利。[10]只有在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的基础上,国际合作才可能是公平合理的。另一方面,大国之间的合作在国际社会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有助于地区性或全球性合作方式的形成,因此更需要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普京今年在全俄人民阵线的媒体论坛表示,愿意与美国在核安全领域开展合作,但除了开展建设性谈话以外,还需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这不仅是俄罗斯的态度,也是大国合作必须的态度。另外,遵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以及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是国家间深化公平合理合作方式的保障。
(二)强化国家责任,提高国际道德和共同体意识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根源于国际社会共生关系,共生意识是伴随着共生关系而产生的,它要求各国在共同体环境中权责共担。国家不仅要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而且要承担国家应有的国际责任。但是,在当前核安全合作实践中,国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经常被弱化,国家利益超越责任而往往被强化,这是因为责任本身缺乏强制力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具有自律性,而这种自律性来源于国际道德和共同体意识。如果主权国家一方面几乎普遍承认存在国际道德,其中包含对国际共同体和对整个人类的义务感;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承认,在这个国际共同体中局部利益(即国家的自我利益)低于整体利益。[11]那么,在这样的治理体系中,责任将流于形式,共同体无法构建。因此,建构共同体需要各国提升国际道德、强化共同体意识。
首先,各国需要充分认识到在核安全问题上,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体利益是融合交汇的。面对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核材料设备的管理、防扩散等问题时,各国应自觉遵守国际条约,维护全球安全;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注重部署国家核安全战略,提升核安全的规划制定与落实,健全国家层面的安全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以预防和降低核危机带来的风险;在地区及全球治理层面上,注重本国与邻国之间的联系,建立区域性共同体,以区域带动全球,共同担负责任,应对核安全问题。其次,发挥大国作用,承担大国责任。大国在加强本国核安全条件的同时使其他国家有“搭便车”的机会,这不仅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可行途径,也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打造本国的软实力。
习近平在海牙核安全峰会上表示“核安全首先是国家课题,首要责任应该由各国政府承担。各国政府要知责任、负责任,强化核安全意识,培育核安全文化,加强机制建设,提升技术水平。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12]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积极投身于核领域的全球治理,作为该理念的提出国,中国已将核安全写入国家安全法,并希望能与其他国家一道在推动核能和平发展的同时共同维护世界的安全和平,也希望能联合美、俄等大国,通过引领和协调等方式共同承担国际责任,努力为核安全问题的治理、命运共同体的建立发挥建设性作用。
(三)积极推进国际核安全机制建设
核安全机制建设对于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具有保障作用,然而由于本身的缺陷性,核安全机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历史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现行的核安全法律目的在于限制军用核能、促进民用核能的使用,然而它们的制定一直受各国政治利益与意识形态的局限,其条约的分歧性很大、约束性不强。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应以协商的方式减少条约中的分歧,减少法律中出现的漏洞,这需要时间的磨合,也有赖于各国在共同体环境中理念与道义准则的趋同。如果都以自身战略利益为考量标准,法律将失去它在国际社会的实效性。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上最高的安全执法机构,应重视对相关安全法的完善,避免条约的模糊,例如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时应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等。这些改革与完善有利于提高法律的约束力。
国际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在核能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方面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国际核危机的化解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其监管、核查能力仍不够,缺乏强制约束力。受大国潜在利益的影响,国际组织在行动过程中常出现不平衡现象,因此如何公平对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的关系是国际组织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提出:“现有国际组织和机制可作为未来核安全国际合作的坚实平台。我们要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为核心,协调、整合全球核安全资源,并利用其专业特长服务各国。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可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其他组织和机制也可以提供有益补充,促进执法等领域务实合作。”[8]同时“中国坚定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执行核安全行动计划,逐步增加向核安全基金的捐款。”[8]鼓励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核安全能力。
(四)培育核安全文化,增强核安全意识
核安全文化的薄弱是导致核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国家及个人对安全的态度、思维方式和行为影响着核安全文化和核安全意识的形成。培育核安全文化是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必须途径。首先,从国家层面,应鼓励智库积极关注国际核安全形式,通过开展核安全学术研究,为国家核安全工作提出建议,为增强核安全意识提供有效可行的方案,使国家能从宏观角度规划、布置核安全文化的建设工作;各国可以采取政府间合作的方式设立专业培训机构及对公众进行核安全知识普及,达到国家安保的目的,如中美共建的核安保示范中心就是主要对亚太地区的核安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技术研究的国家间合作机构,它有利于先进核安全文化的普及;同时国家应通过核安全文化建设制度化、法律化,保证核安全文化建设的落实。其次,从个人层面,应重视树立从业人员的“核安全文化”观。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性的关键是要提高各类人员的核安全文化[13],“法治意识、忧患意识、自律意识、协作意识作为‘核安全文化’的核心,要贯穿到每位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中”[8],也就是说,从业人员除了要有专业知识、安全技能的提升,更应该具备法治意识,能自觉学习、遵守核安全法律制度,重视、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将个人得失与国家安全联系在一起,严于律己,杜绝核行业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从业人员之间的共同协作保证核安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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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于俊崇.提高安全性在于提高核安全文化[EB/OL].[2016-07-14]http://tech.gmw.cn/scientist/20160714/content_20966760.htm.
ThoughtsontheConstructionofNuclearSecurityCommunity
LUO Hui-jun1,DAI Wei-wei1,2,LIU Hong-xia3
(1.School of Marxism,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2.School of Foreignlanguages,Changsha University,Changsha 410022,China3.Department of retired staff members,Hunan Univert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Nuclear security community is a new concept proposed by China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safety.Although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idea is faced with many challenges,nuclear security community is becoming feasib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ty practice mode,national cooperation,common interests and global governance.There are following ways to achieve:expand the scop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ep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strengthen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improve international ethics and community awareness,act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uclear safety system,cultivation of nuclear safety culture and enhance nuclear safety awareness.
nuclear security community;challenges;feasibility;ways
D815.2
A
1008—1763(2017)05—0109—06
2016-09-08
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09YBB411)
罗会钧(1964—),男,湖南宁乡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中国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