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违法犯罪治理的困境与路径——以涪陵地区毒品犯罪为例

2017-02-25 01:45史运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涪陵区涪陵

史运伟



毒品违法犯罪治理的困境与路径——以涪陵地区毒品犯罪为例

史运伟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8000)

随着涪陵地区的涉毒违法案件日益增多,毒品犯罪已经成为涪陵区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类型之一。司法实践中,“卖毒赠毒”、“毒品性交易”、“借还毒品”等新型毒品交易行为冲击着传统毒品交易理念。涉毒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态势,涉毒人员与日俱增,面对日益复杂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涪陵地区需发动全民参与禁毒,共创无毒社区。

毒品现状;以毒易毒;禁毒对策;无毒社区

一 涪陵地区毒品违法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2012年涪陵地区共查处毒品犯罪98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9人;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83人,其中女性69人。2013年,涪陵地区共查处毒品犯罪13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2人;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91人,其中女性97人。2014年,涪陵地区共查处毒品犯罪14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71人;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456人,其中女性149人。2015年上半年,涪陵地区共查处毒品犯罪10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9人;因吸毒、持有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86人,其中女性108人。

涪陵区涉毒人员年龄构成如下:18岁以下275人,18岁至25岁484人,25岁至35岁468人,35岁至45岁261人,45岁以上71人。

通过对涪陵地区毒品涉案情况的深入调研,涪陵地区涉毒案件还呈现六个增多:(1)涉毒总人数每年在增多。(2)女性涉毒人员每年增多。(3)未成年人涉毒人员每年增多。(4)涉及的毒品种类增多。(5)KTV、酒吧等涉毒场所增多。(6)以毒换毒、买毒送毒、毒色交易等毒品交易方式增多。

二 涪陵地区毒品犯罪理论疑难探究

(一)“借还”毒品行为的性质界定

司法实践中,涪陵地区出现了“借还”毒品现象,即贩毒们为了逃避法律打击,采取“借还”毒品的外衣掩盖其贩卖毒品的本质。笔者认为,“借还”毒品本质是以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进行对价互易,或者以同种类毒品之间纯度不同的毒品进行的对价交易,是“以毒易毒”的一种表现方式。通常,毒品交易行为表现为对价销售毒品。销售毒品的对价,不仅仅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换取等价的实物,或以毒品抵债、支付劳务费和工薪等。因为毒品的流通主要通过价值交换的方式来实现,贩卖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1]。毒品贩卖行为的有偿性表现为两种情况:(1)毒品与合法流通的货物之间的交换。(2)毒品与其他违禁品或者非法财物之间的交换。贩毒者将毒品作为一种有偿性的对价物,根据毒品非法交易的市场价格,换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2]。所以,“借还”毒品行为模式下的本质是“以毒易毒”行为,应当定性为贩卖毒品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买一送一”毒品行为的性质界定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涪陵地区出现过多起毒品交易“买一送一”行为,即买毒者买的毒品较多,卖毒者就送给买毒者一些毒品。关于这种“买一送一”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议较大。关于“买一”的行为定性,一般没有争议,应当以贩卖毒品行为来认定[3]。但是,对于“送毒”的行为认定争议较大。

根据生活常识,“买一送一”本质上是卖的一种形式。例如商城、超市等场所经常搞“买一送一”、“买一送二”等销售活动,这种销售策略无疑是刺激顾客前来购物。所谓的送“一”其实是附加在“买一”的内部,作为卖的一种形式而已。对于毒品是否也可以按照一般商品的“买一送一”来认定呢?笔者认为,买一送一的行为不仅存在于合法的交易场合下,非法的场合也可以存在。因为买一送一其本质上是卖家希望多销售商品的行为,只要你进行了买一送一的实质行为,就应当把所谓的“送一”认定为“卖一”。毒品交易中,卖家为了让买家以后多向自己购买毒品,才在卖了毒品之后向买者送一些毒品,这种行为其实是刺激卖毒行为,主观上是以销售毒品为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应当将“卖毒送毒”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4]。

(三)性交易毒品行为的性质界定

实践中,许多女性吸毒者用性来换取毒品,该行为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一直困扰着办案人员。通常认为,贩卖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但是,性能否作为等价物来换取毒品呢?有的学者认为,性不能作为交易对象,因为性不具有流通的价值本质特征,不应直接作为一般等价物来认定。有的学者则认为,性作为一种需求,是有使用价值的,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用来交换。

用性来交换毒品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关键是性能否成为一般等价物。贩卖毒品就是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即行为人出售毒品换取等价物的行为。通常,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都是等价物,性的出让是具有使用价值的,性可以作为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等价物来换取毒品[1]。所以,贩卖者用毒品换取对方的性行为,本质上也是贩卖毒品的一种形式。

三 涪陵地区禁毒工作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机制相对不完善,打击力度不够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负责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机构是缉毒禁毒大队,该机构配备人员数量较少,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配备设施不完善,加上经费不足,没有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无法及时掌握涉毒人员犯罪线索。以上种种因素都不利于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更不利于预防、发现、控制毒品犯罪行为。实践办案中,战斗在第一线的禁毒战士基本是一般办案民警、社区保安等人员,这些人员没有受过毒品犯罪的专项训练,缺乏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侦查能力以及现场处理反应能力,这都严重影响了对毒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打击力度[5],不能更有效的发现并及时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更不利于预防涉毒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办案压力大,涉毒案件侦破率不高

涉毒案件之所以成立专门的缉毒部门,在于其侦破难度比一般刑事案件难度大得多。涉毒案件的线索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才能核实是否真实,耗时长、范围广、收效慢让涉毒犯罪案件侦破难上加难,这就需要涪陵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协作,积极配合[6]。涪陵区司法系统侦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难点主要受制于缉毒民警较少,办案压力较大。经调研,涪陵区禁毒大队民警每年人均办案量为13件,远远超过全市人均办案量,任务重让民警很难集中力量侦破涉毒案件。很多案件因时间仓促,造成案件质量不高,最终无法侦破。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宣传效果不明显

根据涪陵区涉毒场所调研发现,涉毒案件主要发生在KTV、酒吧、麻将室、酒店等休闲娱乐场所。涉毒人员之所以选择这些娱乐场所,主要是因为这些场所人员流动性较大,出入人员较混乱,容易逃跑躲避打击。毒品犯罪交易行为时间很短暂,如果不是当场抓获,很难有其他证据予以确认[7]。而涪陵区对于娱乐场所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很多涉毒案件很难及时监控处理。随着涉毒人员年轻化,而禁毒宣传工作主要在社区,学校宣传力度不大,很多初中生、高中生参与到涉毒案件。如何更好的预防、打击涉毒案件成为了紧迫解决的问题。

四 涪陵地区禁毒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情报调研,开展禁毒专项行动

树立情报第一的防毒、禁毒意识,在人员流动量大的KTV、棋牌室、旅馆、酒店等娱乐休闲场所内发展内线人员,建立辖区内毒品防控机制,开辟线索情报来源。为了加强情报线索收集,强化办案人员的毒品理论知识,掌握最新的毒品犯罪的活动方式,包括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反侦查手段以及毒贩们常用的接头暗号等[8]。只有掌握最新的涉毒情报线索,才能有效的控制涉毒案件的恶化。定期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防毒专项行动,加强毒品打击力度。不时开展对辖区的出租屋、娱乐场所、休闲场所、偏僻山庄、废弃仓库等重点部位进行彻底、全面清查,一旦发现有涉毒行为,立即向禁毒专项小组报告,及时组织警力开展侦查活动,有效打击、控制、预防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二)强化城区人口管控,建立涉毒人员信息库

加强对涪陵区域内出租屋以及暂住人口的有效管理,是目前预防、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实践中,由于毒品违法犯罪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的特点,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出租房的巡查力度,建立出租房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增加涉毒类案件侦破效率。同时,出租房登记制度完善之后,可以掌控涉毒类案件的常发地点,对涉毒类人员的涉案地点、人员信息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且将相关信息共享。然后对涉毒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这为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详尽的、完整的、快捷的查找犯罪嫌疑人数据的资料库。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数据库里的信息预判未来涉毒案件的毒品规模、人员数量、情节状况等情况,从而构建禁毒防控体系,更好的为预防、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禁毒宣传

毒品打击、预防工作不是一两个单位能够做到的,需要涪陵地区公安局、工商局、检察院、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禁毒办等多个单位齐心协力,共同强化毒品的管理强度,加强彼此之间的日常沟通,建立固定会议制度和大要案通报制度,加大全区毒品犯罪打击强度。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商系统、卫生系统、安全监督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使毒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上都有监督力度的存在。同时,各单位应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让普通老百姓知晓毒品的危害性,扩大社会宣传辐射面,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广播等媒体做好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对青少年、在校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展开有针对性、选择性的禁毒宣传,不断提高全区防毒、拒毒、清毒意识。

(四)加大禁毒力度,共建“无毒社区”

在禁毒执法工作方面,涪陵区各级公安机关首当其冲,坚持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保障人力、物力基本投入,培养一批专业化、技能化的实干型禁毒工作队伍。同时,检察系统、法院系统要配合公安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对涉毒类犯罪采取从快、从严的处理原则,为创建涪陵无毒社区打下坚实的基础。理想化的“无毒社区”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通过全区域人员广泛参与,最终实现无制毒现象、无贩毒现象、无吸毒现象,实现区域内零毒品现象。根据上海市、山东省等地的实践研究证明,就某一特定的区域内,实现毒品零现象是可以做到的。只要涪陵地区全民参与禁毒行为,涪陵地区创建无毒社区指日可待。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

[3]高艳东.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1).

[4]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5]薛剑祥.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 2004,(2).

[6]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7]金泽刚.犯罪既遂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8]赵秉志.毒品犯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校:周欣)

2016-10-1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项目“公诉环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问题及对策”(项目编号CQJC Y2015B08)的阶段性成果。

史运伟(1985-),男,山东临沂人,江西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研究方向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D924

A

1673-2219(2017)02-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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