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小青 郭蒙政
论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及其展开路径
卢小青1郭蒙政2
(1.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重庆 401524;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 401220)
人本主义作为宪法哲学的根本价值,同现代中国特有的群众路线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促成了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然而,由于中国宪法哲学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受义务本位主义和工具主义宪法观,以及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影响,这一价值取向陷入了难以实现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贯彻现代宪法哲学公认的权力本位和宪法至上的原则,以及确保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目标顺利实现等路径,才能保证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的顺利展开。
宪法;中国宪法哲学;人本主义;人本价值取向
依法治国是我国正在实施的治国方略,而依宪治国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核心,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促进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时代要求。而人本主义则以实现和保障人的根本价值为依归,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和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因此,人本价值成为现代中国宪法哲学根本取向是大势所趋,研究这一价值取向的必然性及其在当代中国实现可能遇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展开,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达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宪法哲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哲学存在的根本原因及其根本目的来看,人本价值是宪法哲学追求的根本价值,人本价值取向必然成为中国宪法哲学的根本价值取向。
(一)人本主义是宪法哲学历史发展的主题
在宪法哲学产生之前,西方神学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人们的观念从本质上来讲是神本主义的。由于社会秩序都是由神安排的,根本就不存在通过人的理性对社会秩序进行控制的宪法和法律存在的空间。直到文艺复兴运动之后,才以人性或理性取代了神性,以科学取代了神学。正是在科学和理性的号召下,人类社会开始了宪法和法律大行其道的历史进程,并随之产生了相应的宪法哲学。宪法哲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十三世纪初英国制定的《自由大宪章》,随后十八世纪下半叶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以及法国的《人权宣言》等,均是近代宪法及宪法哲学的里程碑式文件。而这些宪法文件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高举人权主义的旗帜,其中均以保护人权、促进人权作为其最重要的主题。正是由于这些标志性的宪法文件,随之制定的世界各国的宪法,尽管其历史背景和人文特征各不相同,但都离不开保护人权和促进人权这一根本主题。[1]某种意义上,近现代宪法哲学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人本主义始终是宪法哲学历史发展的主题。
(二)人本主义是宪法哲学存在的根本原因
人民主权是现代国家及其宪法普遍承认的共识,以人民主权理论而存在的宪法哲学必然将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其存在的根本原因。而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价值、尊严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而人的价值、尊严以及基本权利等,正是人民利益的核心内涵。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核心的人本主义同样是宪法哲学存在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就现有的世界各国的宪法文件,尤其是作为其中代表的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美国的《权利法案》来看,其名称本身即为“人权”或公民的“权利”,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即为了保护以人权为核心的人民的利益。总而言之,在人民主权理论下建立的现代宪法哲学,其必然以维护人民主权或人民利益的人本主义作为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其相关内容中必然确认作为个体的人所具有的最高价值,并以保护每一个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作为其根本功能。[2]虽然宪法在具体设置上一般包括了国家权力的设置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但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国家权力设置仍然在于更好地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人本主义始终是宪法必须秉持的基本精神,是其存在的根本原因。
(三)宪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宪法哲学所确立的宪政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从人类宪政的理论和实践的具体发展来看,宪政制度是人权保障必不可少的根本政治制度。某种意义上,人权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同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完全同步。宪政制度乃至国家文明的发达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其对人权的保障程度作出直接判定。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之所以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其滥用可能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害,根本目的仍然在于对公民权利亦即人权的充分保护。[3]对于宪政制度来说,保障相应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是其存在的根本目的。这一根本目的不仅体现在具体的宪政制度实践中,也体现在相应的宪法哲学中。
人本主义不仅是宪法哲学本身的根本价值,对于中国的宪法哲学来说,其具体国情还进一步决定了人本价值取向的必然性。
(一)群众路线原则的必然要求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和智慧的高度总结,这一原则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依归,以为人民服务,促进和保护人民利益作为其最终目标。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群众路线成为了其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4]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相应的宪政建设及与其相关的宪法哲学的发展也必须符合群众路线这一根本原则。在群众路线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的宪法哲学必然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亦即保障人权作为其根本精神,人本价值取向是群众落线在宪法哲学上的自然发展和必然要求。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国当代的主流哲学。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人的自由解放及其全面发展是其理论和实践的终极目标。在其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蓝图中,更是明确将这一理想社会定义为人类个体全面自由发展的新型社会。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不仅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更应当是社会的主体,只有在人得到全面的自由解放和发展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来讲,马克思主义哲学实际上是以人本主义为依归的哲学,是人本主义哲学的终极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具体实践。中国宪法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宪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必然会全面贯彻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人本主义精神,将改变不合理的旧有秩序,确立更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宪政框架,作为其指导方针和根本目的。[5]因此,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人本主义属性,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是其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方略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在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下,整个社会的治理必须依照反映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进行。通过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展开,最大程度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因此,依法治国方略虽然形式上以法律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终依据,但实质上仍然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首先,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反映人民利益的法律,对这些法律的遵守实际上就是对其中所包含的人民利益最好的促进和保护。其次,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终仍然是为人民的整体利益的更好实现而服务。最后,对权力的限制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事实上是通过限制权力滥用,更好地实现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因此,在依法治国方略下,相应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即必须建立在保护和尊重人民的价值和尊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6]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相应的宪法哲学也必须按照这一基本逻辑,在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下,以人本主义作为其根本价值取向。
宪法哲学本身以及中国具体的国情都决定了中国宪法哲学人本价值取向的必然性。然而,在中国宪法哲学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其人本价值取向的展开却陷入了一系列困境。这些困境具体表现在宪法哲学的义务本位主义、工具主义以及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等方面。
(一)宪法哲学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权利和义务两者在总体上是对等的,任何权利的存在都必然以相应的义务存在为基础。因此,宪法哲学上的义务本位主义并不是相应的宪法中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相应的权利,而是在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处理上,以义务而不是权利作为主导,更为强调和重视义务的作用。义务本位主义取向的宪法哲学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其产生有着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一方面,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悠久的农业传统,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与大自然的各种灾害进行有效对抗并改善农业条件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为了适应这种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必然强调群体之间的团结协作,强调各种由于血缘、地缘以及其他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各种团体的利益,个人的发展必须与家、国、天下等保持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克已复礼”是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承担保证团体利益实现的义务是压倒性的社会要求,个人权利的观念根本没有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与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传统中国形成了以宗法等级制为特征的社会基础。在宗法等级制的传统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所有社会成员均按照其在家庭中的辈分或其职业在社会中占有固定的位置,所有人根据相应的宗法制度的规定,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严格的按照一整套儒家的等级制度进行具体界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逾越。这种社会结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业生产对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却为强调社会秩序的义务本位主义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最好的生长土壤。正是由于传统中国独有的农业生产的经济基础和宗法制为中心的社会基础,使义务本位主义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基本意识形态。[7]虽然当前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已经与传统中国有了根本性的差异,但其所具有的影响却绵延至今,并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国宪法哲学的实践产生相应的作用。义务本位主义在现代中国之所以仍然有生存的土壤,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当前人民的权利意识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对于掌握了权力和财富的某些既得利益阶层来说,强调义务本位主义,并不是其自身愿意更多地承担各种社会义务和责任,而是要求普通民众承担各种义务,但对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却避而不谈或者尽量少谈。这就可以更为方便其通过权力和财富的滥用损害人民的权利,达到满足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因此,义务主义本位的宪法哲学思想在现代中国实行的结果,必然会因为人民利益的受损而导致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进而严重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导致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陷入无法实现的困境。
(二)工具主义宪法观
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其利益的工具,这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流行于中国法学界的观点。从形式法或实在法的角度,这种观点无疑有其正确性。然而,从法作为人民意志和社会规律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理想法的角度,由于这种观点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属性,而忽视了其必须具有的人民性以及正当性,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法律价值的实现。[8]法律工具主义论在宪法哲学领域的反映,即当前中国社会很多人所持有的工具主义宪法观。在持有工具主义宪法观的人们眼中,宪法只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其在法律体系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至上性只不过是为了政治需要而作出的宣言,对其他部门法或者人们的行为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或者是统摄的作用。宪法中的具体规定,在统治阶级需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大肆宣传,在不需要的时候则将其束之高阁不闻不问。这种工具主义宪法观在实践中的必然结果,不仅会导致对宪法中所包含的对公民权利促进和实现的理想的忽视,而且会严重影响宪法的权威性,使宪法成为人们心目中只具有某种象征意义而没有任何实质功能的文件。当代中国工具主义宪法观的形成和发展,同中国传统社会统治阶级过度强调法律维持对其有利的社会秩序的功能,以及近现代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更加注重法律控制社会功能的功利主义思潮密切相关。在工具主义宪法观的影响下,掌握权力的统治者必然将宪法作为促进其权力扩张而不是限制其权力滥用的工具,而将宪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根本目的置之不理,从而使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丧失了任何真正展开的可能。
(三)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
自鸦片战争以来,近现代中国面临着的最现实也是最迫切的任务是如何实现国家的富强,从而摆脱其被动挨打的不利局面,最终实现国家层面的民族复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广大志士仁人抛头颅、洒热血,在作出了无数可歌可泣牺牲的情况下,进行了振兴国家的极为可贵的探索。这种伟大探索的最终结果,是新中国的成立和迅速崛起。然而,新中国为了实现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赶超,不得不实行能够最大程度集中社会资源,组织效率非常高的超级政府形式。这种超级政府形式通过行政权力对人民日常生活的直接干预,最大程度保证了国家建设需要的各种资源,然而却不可避免地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实行了前所未有的限制。客观地讲,在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这种行政权力的史无前例的扩张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积极意义。但在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完成了初步的现代化,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国和第二大的经济体的今天,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依靠单纯的行政权力的扩张,而必须更加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体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依靠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超级政府形式,已经严重不符合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实现的需要。[9]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的治国方略,正是这种情势变化下所作出的政策调整。然而,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必须解决的严重问题之一,其解决仍然需要较长时期的治理。在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情况下,其必然同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宪法哲学产生相应冲突,从而使其人本价值取向的展开难以实现。
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是宪法哲学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中国特有的法律传统以及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中国宪法哲学人本价值取向的实现面临着义务本位主义、工具主义以及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困境。必须针对这些困境的存在,通过以下具体路径才能使其真正展开。
(一)确立宪法哲学上的权利本位主义
要克服当前义务本位主义宪法哲学思想对人本价值取向展开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在宪法哲学上确立权利本位主义。所谓权利本位主义,即在立宪和宪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将其作为宪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并明确指出宪法对国家权力安排的目的在于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保证公民权利不受权力滥用的侵害。权力本位主义的宪法哲学,实际上就是保障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人权的人本主义哲学,人本主义是其根本价值取向。权利本位主义宪法哲学的确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宪法哲学的教育和宣传上,强调以保护人权为核心的权利本位主义思想,使人们逐步摆脱传统的义务本位主义的宪法哲学的不良影响,为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其次,在具体立宪和修宪的过程中,在相关宪法条款中明确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对国家权力的安排必须服务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实现。最后,在宪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为依归,并以此为基础决定相应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在实践中的具体展开。
(二)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工具主义宪法观,必须在宪法哲学的理论和实践上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要使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得以真正展开,就必须使宪法的根本目的,即保护公民权利得到人们理论上的广泛认可和实践中的切实履行。而达到这种理想状况的基本前提,是宪法必须摆脱单纯的统治阶级利益实现工具的不利地位,而真正成为所有人必须遵守的至上规则。[10]具体来讲,宪法哲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渠道,使宪法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至上地位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和接受。其次,在具体立宪和修宪的过程中,必须在相应条款中明确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最后,为了保证宪法至上地位的落实,必须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如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所有与宪法条款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一律无效,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实体法的相关条款中对违反宪法的相关行为进行制裁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宪法至上地位的真正落实。
(三)确保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
当代中国行政权力过度扩张,从而不利于宪法哲学人本价值取向展开的问题,事实上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开始采取了相应的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矫正。这方面最为有力的措施是近年来所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从理论上来讲,在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行使主要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必要限制,以充分促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作为根本目标。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当前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现象进行有效的矫正,从而在充分发挥其促进公民权利保护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其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因此,确保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限制作用,最大程度保证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使其在此基础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从而使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得到充分的实现。
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是宪法哲学本身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目的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及近现代特有的历史发展背景的影响,中国宪法哲学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受义务本位主义和工具主义宪法观,以及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影响,从而使其人本价值取向的顺利展开陷入难以实现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贯彻现代宪法哲学公认的权力本位和宪法至上的原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保证宪法保证公民权利功能的实现,促进中国宪法哲学的人本价值取向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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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欣)
2016-09-23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改项目“尼采的人学思想与当代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编号15CRKXJ23)。
卢小青(1988-),女,安徽合肥人,哲学硕士,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哲学。郭蒙政(1985-),女,河南南阳人,法学硕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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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7)02-00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