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琴
摘要:文章针对江苏省高校混开滥用收费票据的突出问题,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财政厅新近出台的有关票据管理办法为依据,梳理和归纳了高校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并建立了高校主要经济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试图解决具体经济业务究竟使用何种票据的棘手问题,并提出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推行票据电子化改革等建议,以期提高收费票据管理水平,规范高校收费行為。
关键词:高校 收费票据 收费项目
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就财政票据管理相继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主要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江苏省财政厅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8月和2014年11月分别出台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规[2010]23号)和《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这些文件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和省厅对票据管理工作的充分重视,也为高校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实施依据。本文将从以上文件传达的精神为出发点来分析探讨问题。
一、江苏省高校收费票据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高校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学模式下,高校经费来源多元化,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化,收费项目越来越多,高校财务管理面临着巨大挑战,而票据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高校在思想层面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操作层面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严谨的票据管理流程等传统问题依然存在,高校财务人员对各类收费票据适用范围不清,混开滥用票据现象严重。
近年来,江苏省许多高校在争取财政拨款的同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部分高校几年间可用资金成倍增长。财政拨款之外数目庞大的教育收费、科研经费以及高校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资金流入,导致高校财务人员面临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收费项目日益增多,而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和范围是相对固定的,并没有随之增加。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或者一笔大额款项到账时,究竟应该使用哪一类收费票据,成为一直困扰财务人员的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高校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繁重,平时无法系统地学习并掌握国家各级部门出台的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知识储备不够,面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开票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资金性质,根据以往经验做法开具票据,事后又缺乏严格的审核和缴验,导致误开滥用票据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对于财政类拨款收入,仍有部分高校还在使用收费收据或者结算票据开票入账;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应开具税务发票,许多高校出于避税考虑或者迫于拨款方的压力,而开具结算票据入账;高校自行举办的各类经营服务性质的培训费收入,擅自改变开票名目,通过开具收费收据入账。因错误使用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影响票据的缴旧领新;另一方面,因开票错误出现经营性收入误开财政票据,导致漏缴税款等违规行为,给高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明确收费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建立经济业务和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
(一)高校经济业务涉及的收费票据种类: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
1.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管的财政票据,适用于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收入性资金往来以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资金流入等。《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4]32号)对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作了明确界定:高校使用的主要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面向学生具体收取上述费用时,向学生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述非税收入要统一上缴财政时,高校需填具一式五联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将非税收入上缴江苏省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高校发生暂收、代收、分摊费用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是高校最容易被误开和滥用的,关键点是要求财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去识别判定代收费的资金性质,即属于暂收、代收的等不列入学校经营收入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水电气费、代办费、行政事业单位召开业务会议,由参加单位和个人分摊的会议费等。另外,高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需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也可使用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和幼儿园统一收款收据等。
2.税务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是高校利用自身优质资源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业务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新费、场租费以及政府以外的单位组织的非法定培训收费等。另外,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使用的税务票据主要是由地税局监制的需缴纳营业税的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高校属于税改范围,因此高校以后针对应税收入需要使用的税务发票变更为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校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应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为3%和6%。
在高校实际经济业务中,如何判定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主要依据高校和服务对象的主体纳税资格认定。如果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确需专用发票需到税务局代开,征收税率为3%。如果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对方主体性质选择开具票种: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税率为6%。此外,高校的横向课题经费收入中,若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时,高校可以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建立经济业务、收费项目和票据类别的对应关系。根据前述相关票据管理文件规定,笔者以江苏某省属高校为例梳理了高校主要的经济业务,建立了收费项目与收费票据种类的对应关系,见表1。
三、提高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水平的建议
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作为高校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发挥着“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为了完善高校收费票据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票据开具的随意性和错误率,从而预防小金库产生和偷漏税行为,高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改进: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相关票据管理部门以推进票据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主,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事物、新业务,必要时要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明确规范,同时对已经发布的票据管理政策,要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票据使用单位中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避免不同经济业务主体之间因票据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开具何种票据出现的分歧。(2)高校财务人员作为票据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在提高票据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高校领导,特别是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应摒弃陈旧观念,充分重视票据管理工作,带动高校财务处根据国家出台的票据政策制定适应高校自身发展的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在学校层面做好票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为财务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高校票据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多与兄弟院校财务部门沟通交流,吸取经验,学以致用。票据管理人员加强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学习、认识和把握,提高自身职业判断能力,减少票据混用滥开现象,保障财税收入及时准确入账,降低高校财务风险。
(二)加强收费票据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当前高校票据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人员开票随意性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高校仍使用手工开票,这主要存在于财政票据中。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都是各大高校从财政厅购买的手工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开票时经常出现随意填写收费项目、数量和单价模糊不清、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同时,财政厅对手工票据的稽核缴验,采取的是人工抽查翻阅票据的落后方式,这导致误开滥用财政票据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而国家税务部门也明确要求税务发票需经电子器具开具,且近年也在大力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以实现对纳税单位发票信息的直接监控。因此,高校应转变票据管理理念,积极探索收费票据电子化信息化改革模式,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优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提供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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