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17-02-24 19:29凯,王
关键词:著作权人许可公众

吕 凯,王 锦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吕 凯,王 锦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自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微信(WeChat)以来,微信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交流与沟通的重要工具,与此相伴的,微信作品逐渐增多。不同于传统作品,微信作品大多篇幅较短且形式特殊,又因其处于网络环境下,微信作品传播范围相对封闭且默许他人转发,因而作品侵权认定较为困难且著作权人维权诉求巨大。微信平台主体涉及微信用户、公众号版主和腾讯公司,主体多样性决定了在认定以及追究微信作品侵权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在认定侵权责任时,不仅要认定不同主体的相关行为,也要充分考虑相关免责事由诸如法定许可、默示许可、合理使用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服务协议等。笔者从微信公众号、微信用户和腾讯公司三个角度出发,分别讨论了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有关认定情况且分析了相关免责事由。研究探讨了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认定预防与保护微信著作权侵权存在着相当的必要性。

微信;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也势如破竹,特别是近年来3G、4G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与广泛应用,使得移动互联网与PC端互联网上相比,用户数量剧增。互联网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软件的更新换代,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自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软件微信(WeChat),微信一经推出便备受广大移动互联网网民喜爱,2012年4月19日,微信完善系统,推出朋友圈功能,2012年8月28日,微信又再次推出公众号功能,微信公众号主要的功能在于将宣传消息向广大微信用户进行推送分享或者转发分享。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微信注册用户已突破9.27亿,每月活跃人数达到5.49亿,用户覆盖多个国家,包含多种语言,各品牌的公众号数量已超过800万个。

技术的发展具有双面性,微信在给网民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微信朋友圈与微信公众号的消息状态、作品被其他用户或公众号转发、分享,推送等都涉及微信作品的传播,在此过程当中难免会涉及公众号或微信用户侵犯他人原创微信作品等侵权行为[1]。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微信作品侵权案例①,其中一起是北京优势零壹广告有限公司与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案件一方,公众号“文字撰稿人”(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和公众号“酿名斋”(深圳市酿名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作为案件另一方,前者为原告,后者为被告,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品诸如《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我执着,因为你值得》等文章进行公然抄袭并发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除了要求被告除赔偿其经济损失,也要求被告书面道歉②。

在微信作品传播过程中,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运营商,若监管不到位,也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因此明确相关概念、区分微信主体的职责尤为重要。

二、微信作品定义与微信作品侵权的特点

(一)微信作品定义

与著作权法里所说的作品概念不完全相同,著作权法中的一般作品大多形式单一且篇幅适当,而微信作品有图片、短文字、声音、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且篇幅往往不长,因此对微信作品的认定需要考虑其本身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因此从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对微信作品的认定主要考虑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特性。

首先是独创性,微信平台中的作品大多为较短的文字、声音、视频等,篇幅普遍较短,有的文字甚至只有短短一两句话,视频甚至只有几秒钟。作品的表现形式篇幅短,想要体现出作者的独立思想是非常不容易的,但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篇幅短的作品就缺乏独创性,这些智力成果若能彰显出作者独立的思想、体现出作者的独特智慧,便能认为此成果具备独创性。

其次是可复制性,微信里的文字、声音、视频等表现形式都以微信平台为载体,进而才能呈现在网民面前,因而微信所呈现出来的成果能够被人们转发、分享给微信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由此可见,这些借助载体呈现的成果具有可复制性。

因此,在微信领域,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思想,具备作者的独创性,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智力成果即为微信作品。

(二)微信作品侵权的特点

微信的诞生有赖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是新兴自媒体传播领域的典型代表,基于微信平台的特殊性,微信作品在传播的过程当中,其必然与传统著作权领域内的作品在侵权形式、影响范围、表现特点等方面的认定、分析、保护有所不同。

1.传播范围的相对封闭性

与微博等其他社交软件有所不同,在微博平台上,作品流转,只要注册微博账号,无论微博用户是否关注微博作品的发布者,都可随意阅读查看并且转发该微博作品[4],然而微信领域内的作品并不是人人都能阅读并转发。在微信领域,一个微信作品的传播范围只限于该微信用户的朋友圈好友,只有双方同意添加彼此为微信好友并且允许对方查看自己的朋友圈,他人才能阅读或转发该微信朋友圈内的微信作品。由此可见,与其他互联网社交软件相比,微信领域内的微信作品传播,在传播范围上存在着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微信用户具备一定的自主性,能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查看转发,当然,原作者无法干涉他人阅读后将作品转发给何人、何领域。

2.默许他人转发的使用习惯

在传统著作权领域,作者将作品署名发表,是为了行使自身著作权,将智慧结晶打上属于自己的标签。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况,他人若想使用、汇编、转发作品,必须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可见,传统著作权领域内的作品,是以保护原作者著作权为中心的。但微信平台与传统著作权领域不同,微信作为交友沟通软件,其本身就具备信息交流、沟通的性质,互联网的重要目的也是要将信息传播到各个角落,可见微信借助互联网这个载体,也是要实现文化传播以及信息共享。虽然多数情况下,微信作品的作者未明确表示同意他人转发其作品,但根据使用习惯来说,除非原作者在作品中明确表示禁止转发,一般可以推定在注明原作者姓名、标明作品出处的前提下,原作者同意转发,这也是基于互联网以及微信平台的设立目的而言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默许他人转发只适用于默许“微信用户”转发的情形,不适用于微信公众号,因为微信公众号的申请主体大多为公司、法人等团体,公众号大多具有营利性质,一般而言,微信用户不希望自己作品被用作营利目的。

3.著作权人的维权诉求迫切

较微博等全球互通的自媒体软件而言,微信自身的相对封闭性体现在微信好友的有限性致使作品传播的范围相对局限。但是与传统著作权涉及领域不同,微信作品的传播发生在微信领域,互联网的快捷性以及波及范围之广泛是传统领域不可比拟的,微信作品被合理转发分享,带来的文化效益将事半功倍,若作品一旦被不合理利用、侵权复制转发时,给原作者带来的侵权损失也将是传统著作权侵权损失的多倍[5]。因此在微信领域,无论著作权人有无被侵权,其事前预防侵权的诉求以及事后维权诉求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这要求微信用户或公众号在发表作品时明确表明是否允许被转发,若不同意转发,必须要标明作者信息及不同意被转发,否则将默许他人转发,另一方面,也要求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腾讯公司履行监管义务,一旦有微信用户举报自身著作权被侵犯,一定要及时审查,若符合侵权情况,及时删除。

4.侵权认定较为复杂

传统著作权领域,只要存在未经他人同意使用、转发他人作品或未支付报酬等有关情形,并且无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默示许可等相关免责情形,即可认定为著作权被他人侵犯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责任。传统著作权领域对侵权作品以及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在内的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较为简单,且责任追究的指向明确。然而在微信领域,由于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加之微信作品的表现形式特殊,在认定受保护的微信作品上有一定困难,因涉及微信用户、公众号、腾讯公司等多方主体且侵权发生借助于网络媒介,一旦出现可能侵犯微信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在认定侵权涉及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在责任追究方面,与传统著作权领域相比,一个微信作品被侵权转发所涉及的微信用户数量庞大,责任追究难度较大[6]。

三、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侵权主体的认定

微信平台领域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微信公众号、微信用户以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号为了进行自身宣传,几乎每日都会进行消息推送③,推送消息有的来源于原创,有的是从他处转发,在此过程当中,有些转发经著作权人同意,有些未经同意。微信用户每日在使用微信过程中,会在朋友圈以原创或者转发形式发表微信文字、图片、小视频等,或将他人微信作品分享到朋友圈或分享给自己的朋友圈好友。不论是微信公众号还是微信用户,在发布状态、转发消息或者分享朋友圈时,若未经原作者同意便转发其作品,很有可能会涉及侵权他人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④、署名权等各项权利。此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的监管者,其本身就有着监管侵权行为的义务,若其监管不到位,造成侵权的产生或者损害的扩大,势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1.公众号版主

微信用户在关注相关公众号以后,公众号基本每天都会向用户推送新消息,用户在阅读该消息以后可以选择分享给微信好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该消息会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公众号对用户的消息推送主要分为原创与转载两种,若该微信作品为公众号版主原创,则不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若为转载,因公众号大多具备一种营利宣传性质,公众号在转发用户作品时,即便原作者未在作品中标明不得转发,公众号也必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标明作者及作品出处,才可转发。对公众号版主所转发的微信作品来源应当分情况讨论。

首先,未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微信作品且未注明作品来源。

在此种情况下,未经他人许可同意,微信公众号便转载他人作品且不注明作品来源与原作者名称,将作品视为自己作品,以自己名义进行发表。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原作者未标明不允许他人转发的情形能被视为同意转发,但这只限于微信用户之间的作品转发,公众号转发用户作品,必须要征得作者许可,且不能将作者姓名、作品出处省略。这种直接将他人作品在微信平台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7],在转载过程中如果对他人作品进行了篡改,还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毋庸置疑,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其次,未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微信作品但注明作品来源。

虽然我国著作权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中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形下,转载他人作品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只需要注明作者及作品来源且支付报酬便可,但显而易见的笔者所述情况不适用法定许可[8]。原因之一是微信公众号的营利性质使得其转发微信用户的作品,必须要经过用户同意许可,原因之二是微信作品的默许转发与传统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不同,在微信上转载作品涉及网络传播的问题,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乃至侵权损害后果之严重,是传统著作权领域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一般地说,在这种情形下,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仍然能被视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尊重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但仍然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再次,未经他人许可,摘录整合他人微信作品[9]。

汇编权是著作权当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想要对他人作品进行汇编,一定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只有著作权人同意,他人方能对著作权人的作品汇编。微信公众号想要汇编他人微信作品,需要在征得作品原作者的许可之后方能进行摘录、整合和汇编,若公众号汇编的作品能充分体现该公众号的独创思想与编排逻辑。并且在整体上赋予了独创作品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则对于该汇编作品而言,该公众号版主享受自己的著作权,若未体现出相应的独创编排方法与编排逻辑,仍被视为侵权。

2.微信用户

微信用户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转发公众号推送的消息或微信好友的作品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即使该公众号对微信作品的推送本身就构成了上文所述的三种侵权行为之一,但当微信用户将该作品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时,基于一般用户转发作品的目的较为单纯,不具备营利等不正当目的,加之其转发的作品中未注明不得转发,因此,用户的转发行为不能被视为侵权行为。若该作品未注明原著作权人姓名、作品来源或者该公众号将该作品署名为自己,则公众号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但由于转发作品的微信用户数量庞大,且用户的转发多为学习、欣赏目的,则不涉及侵权行为。

第二种情况中,根据使用习惯来说,微信用户在转发其微信好友作品时,除非原作者在作品中明确表示禁止转发,否则一般可以推定在注明原作者姓名、标明出处的前提下,原作者同意其他用户转发。但在转发过程中,他人若对该微信作品擅自进行篡改,那么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必然受到侵犯。

在此不得不提到《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⑤,每个微信用户在注册微信或微信公众号时都要明确同意该协议,这个协议涉及用户与腾讯公司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注意事项、行为规范、知识产权声明等一系列内容,同意该协议,便意味着默许同意其他用户或者公众号转发其微信作品,当然,转发人必须明确表明原作者以及作品来源,否则视为侵权。

3.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为事前的审查责任与事后的监督责任。当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消息以后,腾讯公司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来审核该微信作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如今公众号数量庞大,想要针对所有推送行为实施事前审核必然会工作量大,难以实现,因此只有在事后进行监督。根据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腾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若著作权人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微信公众号或者是微信用户不法侵犯,则可向腾讯公司递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审查并删除该微信作品,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删除,若因腾讯公司自身原因比如收到用户举报不及时审查或由于其他原因删除不及时,给著作权人造成相应损失,则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腾讯公司与侵权用户或侵权公众号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微信用户和微信公众号首次注册微信账号时,腾讯公司要求用户或公众号申请人同意并签署《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能否被视为腾讯公司的免责事由,后文详细探讨。

四、相关免责事由

上文对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但即便符合上述侵权行为,在存在免责事由的前提下,也不能认定微信公众号或者用户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或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

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较为明确,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33条⑥,特别是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原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得转载,其他人均可转载,但范围只限于报刊杂志。可见,法定许可的范围仅限于报刊。微信作品的转发借助于微信平台而非报纸杂志,但2015年4月27日国家著作权颁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规范网络转载著作权秩序的通知》⑦,该通知明确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3条法定许可的规定,转载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可知,微信平台作品的转发使用不适用于法定许可的范围。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⑧。笔者认为,在满足合理使用的范围的前提下,只有符合以下三点,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首先,判断作品来源,若该微信作品为公众号版主或微信用户的原创作品,他人在转载分享时若未发现该作品注明不得转载等字眼,则可初步确定该作品来源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其次,判断使用目的,一般而言,微信用户转载分享他人作品,一般被认为是用于学习或欣赏,但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一般被认定为有营利性质。再次,判断转发行为,合理使用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标明原作者名称及出处。微信用户在作品转发分享的过程中,因转发的必须是原文,无法对作品进行修改,因此不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然而,公众号在转发他人作品进行消息推送时,有可能会对作品进行修改,这样一来,虽然标明原作者姓名以及来源,但若对该作品进行修改,则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三)著作权默示许可[10]

我国著作权法对默示许可的规定较少,几乎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该作品,他人将报刊上或者网上的作品转载、摘抄编辑并给予合理报酬且注明作品出处与作者姓名的,不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只限于报刊转载范围,超过此范围一律认定为侵权。本条规定可以被视为默示许可最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在2013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未明确体现关于网站默示转载等内容,但不同的是,该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默示许可的规定适用于向贫困地区提供作品⑨。可见,默示许可能否被适用,除了参考以上两个明文规定以外,更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待,就微信作品而言,用户或者公众号注册账号之初,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应明确依据使用习惯,默许其他人转发分享其作品消息,但并非绝对,一般而言,用户转发用户作品或者用户转发公众号作品适用于默示许可的有关规定,但微信公众号不适用,微信公众号一般由公司、团体申请,大部分公众号的运行是具备营利目的的,在此种情况之下,公众号在转发分享他人作品时,原则上不适用默示许可,应当征得原作者同意并且支付报酬。

(四)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用户首次注册微信账号时,首先必须要点击同意《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方能按照步骤进行账号注册流程,该协议是腾讯公司制定的旨在规范腾讯公司与微信用户之间、微信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中相当一部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的相关内容。在协议的第7.2.2条明确规定⑩,微信用户的微信好友、或者公众账号可以查询用户的头像、名字、账号,还可以根据自身权限查看朋友圈消息评论内容、文字、图片、视频等,这就说明,微信用户或者微信公众号在注册之初,就明知并一定程度上默许自己的微信作品被他人查阅或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第7.2.2条的规定,主要是使微信用户明确,使用微信就意味着用户可赋予他人查看朋友圈的权限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该条款主要是一个注意义务。第8.5.1条规定 ,当他人向腾讯公司举报任何人违反该协议规定,腾讯公司有权不通知该侵权人便将相关内容随时进行删除、屏蔽,本条款是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按照避风港原则履行自身监管责任的明显体现,然而该协议第7.2.5.4条又明确规定 微信用户在使用微信过程当中,若用户发布的内容被他人转发、分享,因此等传播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微信用户要自行承担。显而易见,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首先应当履行地8.5.1条的监管义务,而不是按照第7.2.5.4所述任何风险损失都由微信用户自己承担,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在本条规定中有明显规避自身责任的嫌疑。

因此,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之下,除微信用户严格在作品中声明不得转发外,其他用户在尊重原作者署名权等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对微信作品查阅、转发分享能被视为是微信用户的一种默许行为,但微信公众号转发作品依然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且注明作品来源以及作者姓名出处。腾讯公司对微信作品的侵权保护有一定的监管义务,但腾讯公司不可利用微信用户注册微信时同意过该协议,便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用户应自担风险,进而推卸自身的监管责任。

五、结语

得益于互联网与自媒体技术的发展,微信在自媒体领域迅猛发展并遥遥领先于其他自媒体软件。微信在为网民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凸显出了许多弊端,尤为值得关注的就是著作权侵权问题。如何解决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值得思考,从现实的角度讲,要根治这个问题困难重重,但提前着手预防仍然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我们首先应当从传统著作权的角度来对微信作品的概念以及微信作品侵权的特点进行准确把握,明确哪些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及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有哪些特点;其次,作为微信平台的利益相关者,微信公众号版主、微信普通用户以及腾讯公司应当明确自身定位,认真履行自身的权利与职责,严格界定自身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最后,我们应当从多个角度出发,深刻思考关于微信著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微信用户的著作权权益,腾讯公司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该公示明确微信用户可以投诉维权,微信用户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在使用微信时,通过“设置-关于微信-投诉-我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流程向腾讯公司投诉。不仅如此,腾讯公司也已经开始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权利保护问题,那些经过微信平台认证的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的“原创声明”功能来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我国,有关于微信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规定,无论是在立法领域还是在司法领域,先例都比较少,要想规范与解决侵权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保护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只有原创人的权益得以维护,微信领域的文化传播才能从根本得以保障。笔者从以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领域著作权侵权问题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些许建议,望能引起更多关于微信平台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注释:

① 2015年腾讯全年财报。《微信的“影响力”》,网址http://tech. qq.com/a/20150127/018482.htm#p=1。

② 新浪新闻,2015年4月24日;广州日报深圳讯,2015年4月8日。网址:http://news.sina.com.cn/o/2015-04-24/064831755082. shtml;http://news.sina.com.cn/o/2015-04-08/053931691057.shtml。

③ 关于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介绍参见搜狗百科“微信公众平台”词条。网址:http://baike.sogou.com/v58378222.htm?fromTitle=% E5%BE%AE%E4%BF%A1%E5%85%AC%E4%BC%97%E5%B9% B3%E5%8F%B0。

④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弟弟那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昂视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欠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笔者认为,无论是订阅号版主的转载还是粉丝的转发分享,都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依据本款规定,若无法定免责事由,则都应属于侵权。

⑤《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参见腾讯微信官网,具体网址:http://weixin.qq.com/cgi-bin/readtemplate?uin=&stype=&promote=&fr=&lang=zh_CN&ADTAG=&check=false&nav=faq&t=weixin_agreement&s=default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⑦ 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⑨ 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⑩《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2.2你理解并同意:本软件的某些功能可能会让第三方知晓用户的信息,例如:用户的微信好友可以查询用户头像、名字、微信号或朋友圈内容等可公开的个人资料;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帐号或手机号码与微信帐号关联的用户,微信帐号可以被通讯录存有该号码的好友查询;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帐号后将成为公众帐号关注用户,微信公众帐号可以根据其功能权限获取关注用户头像、名字、微信号、消息评论内容、图片、视频等信息,并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消息与关注用户进行互动。关注用户的消息评论内容、向公众帐号上传的图片、视频都可以被具备相应功能权限的微信公众帐号发布在公众帐号内,供第三方查阅。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8.5.1,如果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2.5.4,用户发布的内容被他人转发、分享,因此等传播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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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sueaboutW eChat Platform

LV Kai,WANG Jin
(Schoolof Law,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300072,China)

WeChat has bee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as a tool for people to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since it was launched in 2011 by Tencent.Meanwhile,theworks produced onWeChathav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works,the works of WeChat are short and in special forms.Besides,the spreading range of the works are relatively limited and the forwarding of works are acquiescent;hence,the affirmation of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difficult and the requirements are enormous.The main body of the WeChat platform includes the users,the official accountsand Tencent.The complexity of themain body leads to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affirmation and the safeguard of legal rights.In the process of safeguarding legal rights,the affirma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behaviors of different parts are needed,and the exemptions such as the statutory license,the implied license,the fair use and the Tencent WeChat software licensing service agreement,also need to be taken into full account.The authors discussed the affirmation of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of theWeChat Platform and analyzed the corresponding exemption excuses.This paper argues for the necessity of the affirmation,the preven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infringementissue.

WeChat;copyright;infringement;exemption excuses

DF523.1

A

1674-7356(2017)-01-0017-07

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7.01.004

2016-11-29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TJFX15-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吕 凯(1963-),男,天津人,教授,研究方向:科技法法学和经济法法学研究。

时间:2017-01-12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396.G4.20170112.1449.002.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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