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明高 李琼宇
刍议论辩式教学方法在物权法课程中的运用
熊明高李琼宇
(湖南科技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面对信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挑战,传统物权法课堂教学存在着无法适应实践性教学需要等局限性,故而有必要将论辩式教学方法引入到物权法课程教学之中。论辩式教学法应与案例教学法共同使用,并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对论辩式教学法具体操作过程,包括课前准备、辩论过程及课后总结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应该予以注意的若干问题。
论辩式教学法;物权法课程;自主学习;案例教学
物权法课程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必修课程之一,是“民法学”系列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物权法教学方法越来越无法满足课堂教学的需要,亟待进行教学理念的革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现笔者结合自身从事物权法课程教学的实际经验,尝试探讨将论辩式教学方法运用于物权法课程教学的具体路径,期冀对物权法教学方法研究工作有所助益。
(一)传统课堂教学方法无法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物权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向来以艰涩难懂著称,例如物权行为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等,其所涉及的知识都具有较高的理论难度。正基于此,传统物权法课堂教学中,授课教师往往采取以自行讲授为主,学生参与为辅的教学思路[1]83。然而法律科学是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正如著名英国法谚所称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非逻辑。”故而,在物权法课程教学中必须强调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并酌情增加其比重。对于此,通过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显然难于实现。
另外,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也难以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不能发挥学生作为重要教学主体之一的作用,往往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下,或完全不能形成学习动机,甚至对课程学习产生逆反情绪。
(二)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生能够自行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获取其所需要的学习资料。物权法课程作为传统的民法部门法,也是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部分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因为如此,信息网络中提供了大量的物权法课程学习资料。如果授课教师仍然坚持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仅仅其他知识的传播媒介作用,而不能培养学生自行收集获取学习资料的能力(包括对已经获取的物权法学习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必然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正是因为物权法课堂教学具有上述局限性,探讨对其教学方法的改革始得必要,而论辩式教学方法在物权法课程中的援用,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教学尝试。
(一)基本原则
1.论辩式案例教学思路。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领域,论辩式教学方法首先发端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采用的“论辩式案例教学法”[2]85。在开展论辩式教学方法时,往往结合案例教学方法共同运用。这种教学思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法律论辩不仅限于实际案例讨论,也有纯粹的理论思辨过程,但是物权法作为我国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而法律案例则是实践性教学最基本的教学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论辩式案例教学的基本思路,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教学中忽视法律理论的讲授,而需要授课教师合理安排教学时间与教学进度,尽量使学生能够将课程中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论辩的方法运用到实际案例之中。
2.学生自主性学习原则。论辩式教学方法区别于传统的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其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能够充分提高学生自主性学习的动机,增加学生的教学参与度,发挥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因此,在采用论辩式教学环节的过程中,授课教师要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予以合理定位。授课教师并非知识的传递者,而是教学活动的引导者。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除设计案例和提供论辩方向外,应将课堂的发言机会赋予学生,提高辩论和课堂讨论的积极性。
(二)具体操作步骤
1.课前准备:案例与辩题。采用论辩式教学方法,授课教师应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拟讨论案例的设计和分析,对学生辩论思路的引导方法,辩题的拟定以及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等。这里笔者着重讨论案例的设计和分析环节,案例的选择是决定论辩式教学成败的关键,通常所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如下三个要素:(1)具备一定的争议性和适当的理论难度;(2)与物权法课程教学的进度相适应,并反映物权法课程教学的核心知识点;(3)注重与其他课程的知识点相衔接,可以有一定比重的其他课程知识点。
在案例设计或选择完成后,授课教师应自行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假设自己属于案例讨论的其中一方,分析其争议焦点和可辩论的主要理由,并最终拟定辩题。通过这一点,也可以进一步论证案例的合理性。
授课教师应在实际授课前,将所设计的案例告知学生,为学生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授课教师应告知学生查询收集资料的途径和方法,并指导学生在正式参与课程前完成课前准备工作,学生参与课前准备工作的情况,也将纳入到课程考核的范围之内。
2.辩论环节的展开。授课教师应在学生自主对案例分析结束后,向学生公布辩题(通常可以设置2~3个辩题),并将学生按照人数划分为若干讨论小组,讨论小组可以由学生自由组合,也可以由指导教师确定,小组设置组长1人,辩论发言人2人,小组成员最多不得超过8人。
分组完成后,授课教师可以再次预留短暂的准备时间,供小组成员确定具体的辩论思路。正式开始辩论后,授课教师可以根据事前的分组情况,指导各个讨论小组开展辩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赛,也不同于法庭辩论(包括法庭辩论),授课教师可以结合教学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辩论规则。为建立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授课教师可以在辩论开始之前与学生就辩论规则的制定进行讨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授课教师可以授权学生自主制定辩论规则。
辩论开始后,如果讨论小组偏离核心议题或出现人身攻击等突发情况,授课教师应该给予指导和纠正。
3.课程总结。授课教师在课程辩论结束后应该及时进行授课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讨论案例的初步分析意见,争议焦点以及所涉及到的物权法课程核心知识点,授课教师应对学生讨论所遗漏的内容进行合理补充[3]65。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高校,可以将论辩过程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载,作为重要的教学资料予以保存[4]83。
在教学活动完成后,授课教师应该对课程辩论过程中的利弊得失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可以听取学生或者其他同行教师的意见),以期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使自身的教学技能不断得到改进。
(一)师资队伍的培养
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论辩式的教学方法,对授课教师具有较高的要求。除要求授课教师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之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或法律实践操作能力。高等学校应注重培养具有实践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特别是注重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高等学校可以通过组织授课教师参与实践性教学培训、实践性教学比赛等方式提高授课教师的实践性教学技能和教学水平。这一环节,对于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地方性本科院校尤为重要。
(二)课程考核模式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论辩式教学方法的同时,必然面临课程考核模式和教学评价模式的变化。授课教师不能继续沿用传统的以理论知识考察为主的试卷型课程考核模式,而应该注重对学生实际参与教学活动的情况进行个性化衡量。
授课教师可以要求讨论小组在课程辩论结束之后,提交书面形式的报告,作为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课程考核模式变化的同时,高等学校也应该对物权法课程的教学评价模式尝试进行改变,注重对学生实践性学习的过程进行考察。
[1]黄学荣.案例分析在《物权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导报,2011,(23).
[2]申艳红.论辩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与应用[J].教育评论,2012,(12).
[3]项定宜,王丽华.提升“物权法”教学效果的实践探索[J].兰州教学学院学报,2012,(11).
[4]贺栩溪.关于合同法课程研讨型教学方法的若干思考[J].教育观察,2016,(8).
(责任编校:何俊华)
2016-10-20
熊明高(1978-),男,湖南永州人,法学硕士,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李琼宇(198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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