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2-23 14:01宋金璐
会计之友 2017年2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借鉴监管

宋金璐

【摘 要】 P2P借贷行业能够短时间内在我国发展壮大,主要得益于两方面,一是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存在贷款难的问题,二是我国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缺少正规的投资渠道。P2P借贷行业由于填补了金融市场的空白,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发展迅速,但监管的缺失和行业的急速扩张,也使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不断增加。凭借完善的监管体系,英、美、法等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状况良好,他们的监管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网络借贷; 监管; 借鉴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2-0090-05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虽然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但融资难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于缺少正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难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已占全部企业总数的75%,小微企业的发展受限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银行间接融资是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小微企业多为家族企业或由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来,具有规模较小、缺少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类抵押品、缺乏完善的现代化管理结构等特点[ 1 ],使其在申请银行信贷时难以得到较高评级,不能从银行得到足够的信贷进行扩大再生产[ 2 ]。与此同时,我国民间存款规模高达50万亿元,但缺少合适的投资途径。在此背景下,P2P金融应运而生。P2P创立初衷是借助网络这种快捷便利的渠道为供需双方建立起联系,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信用审核和担保,中小投资者可以对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投资,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并为消费者增加投资渠道。P2P金融对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空白地带形成了良好的补充,在其出现初期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发展迅猛,但2014年以来,我国P2P问题平台数量激增,甚至个别平台的成立就是以欺骗为目的,其运营过程完全是新账补旧账的庞氏骗局,部分P2P平台的发展已经背离了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渠道的初衷,在我国缺乏相应的宏观制度设计来约束这些行为的情况下,其运营存在非常大的金融风险。

P2P金融又称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一种,P2P金融的投资方和借贷方通过P2P金融企业的第三方平台可直接实现借贷。借款人在P2P平台发布自己的借款目的、实施方案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并针对此项目进行借贷,投资方通过比较借款人的投资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资,所有过程都基于信用体系所提供的个人征信记录,通过信用体系来鉴别和降低各方的风险。

网络金融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出现较早,至今未出现较大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分析英国、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为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状

P2P金融最早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同年被引入美国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发达国家具有完善的金融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商业银行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体系[ 3 ],因此P2P金融在美、英等国发展有限。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以及我国庞大的存款基础等因素,P2P金融进入我国后开始爆发,从2006年第一家P2P金融企业宜信成立至今,P2P平台数量已经超过2 500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近两年的野蛮生长,我国的P2P金融行业规模已成全球最大,但在网络借贷行业爆炸式扩张的过程中,问题却不断出现。

(一)我国P2P网贷行业平台数量与规模

近几年,我国的P2P金融行业处于野蛮生长的快速发展阶段,平台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张,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P2P平台数量快速增加,由最初的10家激增到2015年的2 595家(图1),2015年月成交量首次突破千亿,达到1 146.45亿元。伴随着P2P平台的迅速发展,风险也快速增加,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共122家,截至2015年底,问题P2P平台数量猛增到896家,2016年这一数字还在不断上升。

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接近1万亿元,相比2014年成交量增加近3倍,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市场。2015年10月,我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首次超过1万亿元,截至2015年底,P2P网贷行业的累计成交量超过1.3万亿元。此外,P2P贷款余额以年均超过5倍的速度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贷款余额已超过4 000亿元,环比增长超过3倍(图2)。

(二)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

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和企业宣传工作的加强,P2P 网贷逐渐被大众了解和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贷行业中。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行业的投资人数接近600万人,借款人数接近300万人,相比2014年都大幅增加,以此趋势预计2016年我国P2P金融行业的投资人数将接近2 000万人,借款人数将达到900万人(图3)。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困境

随着我国P2P网贷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由于早期监管政策较为宽容,以鼓励和支持为主,缺少明确的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都不认为P2P网贷行业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 4 ],监管的缺失直接导致行业的野蛮式生长,同质化现象严重且众多问题平台甚至欺诈性质的P2P平台开始出现,这些平台以高额回报的恶意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入,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本息,被动或主动陷入庞氏骗局,最后跑路。问题平台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的同时,也使得整个行业受到了质疑。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行业发展出现分化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的初期缺乏监管,行业的准入门槛也很低,因而出现了爆炸式的生长,诸多公司涉足P2P网贷,但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欠缺。在发展过程中行业逐渐出现分化,一些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保险机制,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个别公司心存侥幸心理,以欺诈为目的发起P2P借贷平台,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后跑路。为吸引投资者,还有部分公司过分夸大和强调产品收益,选择性忽视产品的风险,使得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更有甚者,一些P2P公司为了获得資金,不惜进行恶意欺诈,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二)法律监管和征信体系建设缓慢

作为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产业,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及征信体系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是网络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但由于其发展过于迅速,导致我国相应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网络借贷行业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完善的征信体系。2015年12月,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式监管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出现。之前由于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法制基础,使得行业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监管的缺失还导致行业运营的不透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不能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问题暴露时,损失已经很大[ 5 ]。此外,作为依靠信用运营的行业,我国整体征信体系的不成熟也使得P2P借贷行业的运营成本大幅提高,风险进一步加大。商业银行系统的支付及清算体系目前并不支持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网络借贷企业难以在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网络借贷企业通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借贷双方的资金直接汇入第三方账户再进行转账,使得资金最终被借贷平台控制,借贷双方和监管部门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和监督,投资者的资金面临的道德风险大幅提升。

(三)问题网贷平台频繁出现

2015年我国问题P2P平台数量接近900家,2016年前4个月新出现的问题平台已超过300家。前期政策上的鼓励和监管的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经历了野蛮式的生长,e租宝、大大集团等违规平台通过正规渠道大肆进行欺骗性质的宣传,吸引众多投资者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欺诈行为曝光后,引起了投资者的恐慌,P2P借贷行业出现挤兑提现,整个行业的健康运营受到较大冲击。

四、发达国家监管模式

欧美等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较早,运营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问题平台及跑路平台现象,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的P2P行业监管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模式

英国将网络借贷行业视为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并配合行业自律共同进行监管(图4),监管主体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英国政府通过制定详尽的行业标准以及引入第三方监督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再加上英国政府对于网络金融的鼓励支持,使得英国形成了网络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需具备的优良经济生态系统。

英国政府颁布了《消费者信贷法》对行业进行法律监管。《消费者信贷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对于借贷过程中的利率、期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网络借贷行业并无资金规模要求,公平交易署通过征信机构进行行业准入管理。为配合政府的监管,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准则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全球最早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也出现在英国,于2014年4月1日实施的《FCA对互联网众筹与其他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办法》为第一部针对P2P的行业法律。此外,政府间接控制的征信机构也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二)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模式

美国将网络借贷视为证券行业进行监管,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为联邦证券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图5)。不同于英国,在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门槛较高,需要高昂的注册费用,直接把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拒之门外。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网络借贷公司还需严格履行复杂的信息披露程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网络借贷企业对相应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进行完整的披露和备案,信息的变更也需及时进行动态披露。

在美国,网络借贷平台售出的凭证被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有价证券,因此网络借贷行业受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监督和约束。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同商业银行关系密切,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借贷行业[ 6 ]。2010年7月,美国消费者保护局的成立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从多头联合监管逐渐转向统一监管[ 7 ]。

(三)法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模式

法国将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纳入了融资行为的范畴。不同于英国和美国,P2P网贷在法国进入较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为消费者信贷管理,并发布了一些有关不公平商业操作及条件的指引性文件,还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网络借贷机构需通过获得银行执照或与银行合作才能获得执照。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为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这两个机构共同对网络借贷企业的准入、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图6)。2013年,这两个机构联合发布业务指引文件,在业务、牌照等方面对网络借贷企业的运营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四)国外网络借贷监管的共同点

1.网络借贷行业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管

英、美、法等国家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更加倾向于行为监管,因此在网络借贷发展初期,即使存在各监管机构分工不明确、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但有关部门依然可以从网贷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监管。英国主要通过《FCA对互联网众筹与其他媒体对未实现证券化的促进监管办法》来规范P2P网络借贷企业,美国使用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相关法规对网络借贷进行约束,法国则通过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文件来规范网贷行为。此外,美国和法国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英国则由于行业规模较小,将其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监管。从英、美、法等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必要性,市场规模越大,监管应越严厉。美国将网络借贷纳入证券业的监管和准入体系及过高的准入门槛使中小型企业难以达到要求,在准入阶段即降低了行业风险。

2.个人征信体系较为完善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网络借贷行业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网络借贷的稳定和风险控制有重要的作用。英、美、法等国都拥有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使得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降低。美国著名P2P网贷企业Lending Club的业务中,信用贷款占较大比重,因此个人的信用信息对其运营十分重要,同时也是信贷额度和利率的重要参考指标。美国征信局成立时间较早,管理较为完善,通过美国征信局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级公司的评分体系,美国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英国和法国的征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设立,其成立初衷也是为了规范和支持信贷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又使得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形成信息交互體系,进一步降低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风险。

3.信息披露制度十分严格

英、美、法等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利率、期限、合同的制定和执行等交易细节的披露都有详尽的要求。美国的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降低风险,把P2P网贷平台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也作为其监管目标之一。阳光之下并无新鲜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降低了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

五、国外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早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以支持居多,2014年3月,监管层正式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经历了长期鼓励支持和宽容政策以后,监管层开始对P2P金融进行约束性监管。2014年上半年,监管层明确了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P2P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国各监管部门对于P2P金融的监管正式开始。2015年12月底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有了正规的法规,对于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由宽容转为规范和约束。该办法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强调了P2P平台只是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为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还对其业务和运营提出十二条明令禁止行为。

随着政策的不断收紧和监管的不断加强,不合法借贷平台在我国将会彻底失去生存的土壤,一些风控能力较弱、管理水平较差、缺乏竞争力的平台也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行业的分化会进一步加剧,并购重组也会出现并成为常态,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最终将会回到健康可持续的模式[ 8 ]。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使网络借贷行业尽早回归其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和增加投资渠道的初衷。

(一)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信惩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法律基础,建立完整征信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行业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加大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失信惩罚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把信用信息应用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社会性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第二,进一步培育信用体系的市场主体。政府牵头设立权威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体系,相关部门可通过同此类机构共享信用信息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第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产品的研发,积极引导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市场上针对普通消费者的信用产品较少,且多停留在信用卡类的初级产品阶段。相关部门可通过以政府信用担保和背书的形式,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使信用成为人们日常经济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加强信息披露

随着监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我国P2P金融的监管进程加速,但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的规定仍不详尽,P2P借贷平台对融资方信息仍存在披露不完整的问题。发达国家对于P2P金融的监管非常重视信息披露,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交易双方和交易过程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发达国家P2P行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增强了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性,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自律性。我国P2P网贷行业目前信息透明度较低,可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2016年5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首先要求其会员单位对包括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在内的五大类信息共49项内容进行详细的披露,并将信息披露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以此作为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的依据,其他省份和地区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规范行业自律

在构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层架构模式并大幅减少监管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国家层面出台监管总体方案,对准入门槛、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进行规范,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政府加强监管的同时,行业还应规范自律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出更加详细的企业准入门槛规定、运营规范细则,规范的行业自律体系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自身的监督作用,促进行业发展。自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出现以来,各省已形成多个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也对当地网贷行业的规范运营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缺少国家层面权威的法律法规,使得地方性的行业性协会公信力不足,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加入协会也可存在于市场并继续运营。2016年3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动下,国家级的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使我国有了权威性的网络借贷行业协会。首批会员单位包括40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协会通过为各会员单位设定相应规章制度,来约束会员单位的野蛮成长,降低会员单位的运营风险,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枢纽作用,网络借贷企业和监管机构间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行业协会对于信息的上传下达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都有代表在行业协会中任职,这可以使行业协会进一步把握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分寸。行业协会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仍需进一步细化网络借贷企业的自律制度,在运营过程中逐渐成为行业权威,通过门槛的设立把风险较大、管理不规范的平台拒之门外,使其逐渐被市场淘汰;通过信息披露,让问题P2P平台和以欺诈为目的的平台彻底失去生存的土壤。

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将逐渐得到规范,欺骗性质的平台将不会出现,P2P金融将逐步回归到为小微企业融资,为闲置资金提供投资渠道的设计初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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