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与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的实现路径

2017-02-23 17:43赵景峰张静
关键词:全民劳动者公平

赵景峰,张静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与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的实现路径

赵景峰,张静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党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共享”列为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将其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本文在深入解读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基本内涵的同时,探讨共享发展的实现路径。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前提是解放生产力;要保障生产资料的配置公平,实现收入分配起点公平;要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实现收入分配的过程公平;要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实现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梦。

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共享发展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共享发展是“十三五”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标志着我国对马克思正义公平论的认识跨越到新境界,共享发展理念是把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与当今中国实际、时代潮流、群众期盼紧密结合起来的理论创新成果。笔者在深入解读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内涵的基础上,探讨共享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收入分配的本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基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商品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只有劳动并且是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生产资料只是商品价值形成的外部条件,其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只是价值转移的载体。马克思将分配的形式理解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将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收益中取出和分离出三个部分,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即劳动创造的价值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地产的所有者。”[1]993因此,这就是马克思认为的分配的关系或形式: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收入分配是对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工人和资本所有者间的分配。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994也就是说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着重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收入分配方式,明确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直接决定分配的具体方式,分配的具体方式由生产方式决定。

(二)收入分配原则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2]998-999。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了要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和原则。

1.按劳分配

在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道德和精神等各方面脱离资本主义旧社会不久,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只有自身的劳动归劳动者本人所有,劳动者个人不存在消费资料以外的私有财产,社会收入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原则[3]10。马克思将这样一种分配原则描述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3]11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生产资料归社会集体所有,每个劳动者凭借对劳动的所有者身份平等地参与分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量是分配的唯一依据和尺度,决定了消费资料在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同时,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的交换直接以劳动作为尺度,不需要通过商品价值来迂回地达成交换;最后劳动所创造的除消费资料以外的价值归社会集体所有,社会承担着对劳动力的培训和其他公共服务所需,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得到全面发展。

按劳分配原则下,劳动者不再是被雇佣状态,而是劳动者凭借自己本身的劳动贡献从而获得消费资料作为回报,保证了劳动者在社会分配中的平等地位,也增强了劳动者为自己和为社会劳动的积极性。劳动作为分配的唯一衡量标准,不承认阶级的存在,保证了收入分配的过程公平。值得关注的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承认每个劳动者的能力存在事实上的差别,即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3]12,同时,劳动者的家庭劳动力与所需赡养人数的区别也会使劳动者的平等条件是有限的,因此按劳分配原则存在其特有的历史局限,并不能完全保证最终分配结果的平等与公平。

2.按需分配

在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按需分配的生产条件和物质基础就已具备,“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 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 按需分配!”[3]12首先,按需分配原则执行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高度发达,能够满足社会全体人员的所有需求。其次,按需分配原则下,劳动不再是收入分配的标准和尺度,取而代之的是保证社会的每一个人全面发展的所有需要。当然,保证人的全面发展的所需不局限于生产资料,还包括个人精神和物质享受及全面发展所需的其他资料。最后,按需分配原则下,生产资料仍归社会集体所有,但劳动力的发展得到了充分满足,劳动者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劳动者完全平等地共享社会所拥有的财富,不存在多余的占有或挪作他用,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财富的积累相互交融,互相促进。这是马克思认为的最理想、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最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最高使命。

(三)分配正义的实现

马克思关于收入分配正义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其经典文献《哥达纲领批判》中。通过文献回顾可以发现:确立公有制是保证分配正义的前提,分配非正义的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讨论分配时提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支持这种分配的结果。”[1]994实际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也根据分配的不同阶段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马克思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是在社会公有制前提下保证每个劳动者的能力禀赋相同并处于平等地位。而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充分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全面发展的需求,保证每个劳动力都平等地参与分配。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地主和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雇佣劳动力,并不断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所得。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导致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对立矛盾日渐加深,生产力水平受到禁锢,只有彻底废除私有制,实现全面公有制才能从起点上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

马克思收入分配的过程公平则指的是在生产力水平未达到高度发达、劳动所创造的财富还不足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发展需求、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条件下,社会每个成员都应该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向社会贡献一定量的劳动来换取一定量的消费资料作为回报。此时,分配的过程公平也意味着“(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每个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3]11。而当生产力高度发达时,保证分配的过程公平意味着不再将劳动作为消费资料分配的尺度和标准,而是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全面发展的需求作为分配的尺度和标准,在全社会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内容和形式都公平的按需分配方式,从而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结果公平。

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是收入分配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自然产物;反过来,结果公平又进一步保证了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良性循环。

二、中国收入分配体系改革——从效率优先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对接,指导中国收入分配体系的深化改革,在探索中获得了丰富的发展创新成果。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在坚持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指导下,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具体表现为在农村实行工分制,在城市实行八级工资制度。受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消费资料的欠缺,该时期的收入分配体系建设停留在政治思想政策改革的理论层面,后期由于“左”的思想侵蚀,开始转变成为平均主义,群众共吃大锅饭兴起。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及时纠正了“左”倾错误,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承认与非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的存在,开启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收入分配新局面。从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允许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 到十四届四中全会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再到党的十五大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收入分配制度体系不断趋于完善。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体系改革是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打破了按劳动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立,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诚然,“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实现共同富裕”的思路在初步实施后助力中国经济摆脱了普遍贫穷的困境,不容忽视的是不同地区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导致国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拉大,两级分化严重。

党的十七大提出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强调收入分配改革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公平, 将“财产性收入”认定为人民群众收入组成的重要部分,鼓励国家通过战略性支持和政策倾斜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即要整体提高国民收入水平;要创造条件使得群众拥有财产能够带来收入,即创新收入来源,优化收入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群众的收入观念需要革新,从而更多获得合理的“财产性收入”。这是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上的丰富和突破,是对中国收入分配体系的补充和保障。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同步,两个提高”其实质也是要增加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确保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相匹配,从而保证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党的“十三五”规划将“共享”理念作为国民经济的首要发展理念,是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后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新的延伸和拓展,通过全民共享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共同富裕,在共同富裕的基础上实现成果共享,最终实现最高级、最民主、最和谐、最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全民按需分配。从内涵上来说,共享的本质是全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即共享的主体是所有人民,共享的内容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建设成果。而共享实现的途径是共建共享,即全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证了全民全面发展所需,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提高全民建设热情,激发全民建设潜力,优化建设成果,最终实现分配正义的最终目标,建立全面共享共建的良好循环。

三、用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指导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的实现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强调改革和发展路径,“共享”则是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也是最终落脚点。所谓“共享”就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在不牺牲其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4]243。强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实质就是对改革发展成果进行更加公平地分配,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地惠及到各个利益主体,其核心是使每一个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都能够享有与自己贡献相应的发展成果,实现共享共建[5]。虽然并没有在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中看到关于共享发展的相关概念,但其理论中却蕴含着丰富的共享思想理念,对当今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实现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前提是解放生产力

按照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结果。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有限,国民财富的分配方式只能采取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当共产主义发展到更高水平,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就可以采取最理想、最公平的分配方式,即按需分配。生产力水平的不断飞跃和物质财富的积累也是实现全民共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生产力水平落后、经济资源匮乏的社会条件下,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只会造成整个社会的贫穷,不可能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从而阻碍了共同富裕的中国梦的实现。

经济和社会高度发展是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必要条件。反之,在经济零增长情况下,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实际是通过拿走一部分人的财富来增加另外一部分人的财富,实质上回归了平均主义,将静止状态下的经济成果平均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其结果有违“共享”初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要让整个社会共同享受到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其前提条件就是解放生产力,不断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全民共享发展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血液。

(二)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要保障生产资料的配置公平,保障收入分配起点公平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精髓并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收入分配体系创新。一方面,公有制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生产资料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劳动者通过为社会提供一定量的劳动来获取所需的消费资料。而实际的收入分配现状是原本归国家和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被部分挪作私用,灰、黑色收入矛盾凸显。大量本该属于劳动者的收入被国有企业经营者所占有,超额利润并未全部上交,劳动者无法充分享受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按生产要素分配,城乡之间生产资料的分配不均是导致国民收入出现两极化的根本原因。从人口数量看,农村人口显著多于城镇人口,而前者拥有的生产资料尤其是公共资源在质和量上都不如后者;并且,在政策上,农村人口拥有的资源和资源收益也因为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差及强制征地等手段被抽走,城乡收入差距趋向两极化。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无法享受到与城市人口同等的薪酬和福利政策,也未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失衡导致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未给农村人口提高收入的机遇和可能。

因此,按照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应注意在采取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中实行简政放权,杜绝贪污腐败和灰色收入的产生,引导国有企业将利润上交政府,并通过政府支付转移的形式让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同时,加快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让流动人口享有市民化机会;将土地的所有权归还到农民手中,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保障生产资料的配置公平,保障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缩小政府与非政府、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才能确保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实现。

(三)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要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实现收入分配的过程公平

按照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下,“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获得经济收入的唯一途径,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标准。而实际情况是:首先,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的10多年来,尽管有所提高,但提高的幅度非常有限。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的国际惯例应该在6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占比在50%以上,我国居民劳动报酬虽然近两年有所提高,但所占比重仍不到40%。而从1978年到201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其次,与世界平均最低人均收入相比,我国最低人均收入标准较低。虽然自2014年以来有了大幅的增长,年平均增长12.8%,但相对其他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再次,我国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处于较低水平,且呈现下降趋势,劳动贡献比明显高于劳动收入占比。从数据来看,我国居民对经济增长的共享程度较低。

因此,要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就必须坚持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提高劳动者报酬,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提高劳动者报酬不能一味地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为手段,也要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政策扶持,加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适当的税费减免为企业增加劳动力成本提升空间。

(四)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要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实现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

按照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只有在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实行按需分配,从而全体人民能够享受全面发展所需的消费资料,共享社会与经济发展成果。而基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主义发展程度,要保证收入分配结果公平则需要通过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实现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

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下,劳动是获取经济收入的唯一途径,要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就必须创造获取合理收入的条件,增加低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指的是通过对土地、资本等要素的占有获取的经济利益,它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始性收入,而是再分配过程中通过对财产的占有所实现的工资以外的收入。因此,通过增加低收入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实际上就是使得居民在生产活动中占有除劳动以外的更多的生产资料,提高工人与资本所有者对抗时的话语权,最终提高收入分配份额。财产性收入不改变社会总收入的价值,却能使一部分弱势群体更多地享受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全民共享的大目标。

税收制度改革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享发展的关键。我国税收结构呈现直接税占比较低、间接税比重超高的特征。通过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的引进,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优化税收结构,合理化税收来源。然后,再将税收收入转移到低收入群体、贫困人口及低保家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整体收入,能够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差距,避免出现两极分化,保证全民能够在较高水平下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养老保险建设,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的占比已经达到了10.10%左右,数量达到了1.38亿左右。可人口出生率却降低到12.37‰左右,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也延长到75岁左右[6]。中国人口出现老龄化加速的趋势。因此,在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增强退休人员的幸福感,使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百年梦。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25.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张道全.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J]. 经济问题探索,2011(4):177-18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017-02-28)[2017-03-22].http://www.gov.cn/shuju/2017-02/28/content_5171643.htm.

(责任编辑:蔡洪涛)

Marx′s Theory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How to Realize the Shared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ZHAO Jingfeng, ZHANG Jing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Zhengzhou 450046, China)

The Party′s “13th Five-Year Plan” makes “sharing” one of the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that must be firmly established and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and clearly define it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eply explore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Marx′s theory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discusses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shared development. The premise to achieve the sharing of development results with all the people is the liberation of productive forces. It is essential to ensure fair allocation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realize the fair starting poi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o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labor remuneration and realize the fair proc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o improve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realize the fair result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Chinese Dream of common prosperity eventually.

Marxism; Theory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hared Development

2017-05-25

赵景峰(1963—),男,陕西合阳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问题;张静(1990—),女,河南原阳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技创新与知识管理。

F091.91;F041.4

A

1008—4444(2017)04—0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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