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四个意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功能配置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四个意识是政党治理的法治基础,要以法治为规则灵魂,以法治意识为核心精髓,以发挥法治功效为基本目标,为政党治理增量法治要素,为依法治党丰富法治内涵,为全面从严治党配置诸多法治功能。法治目标内涵为四个全面确立了功能基础:政治意识坚定配置法治立场功能,大局意识配置权力规则规制治党功能,核心意识配置法治主体行为领导治党功能,看齐意识配置法治方向导流治党功能,四个意识整体配置政党法治善治功能。
四个意识;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功能;法治理念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决策,属于“全面”措施的战略保障,成为独立的政党治理措施、依法治党的重要方法,理论基础在于“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其实,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指引下,法治成为依法治党的重要核心精髓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指南。全面从严治党将重点配置“四个意识”要素,配置现代法治功能全面契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从严治党属于在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推动下的政党法治治理行动,其依托于法治基础要素和法治目标要素及作为法治精髓核心的“四个意识”要素,是构建现代法治的政治基础。落实依法治党,追求法治目标,至少取决或者受制于下列若干要素。
1.法治诚信前提功能
诚信是所有社会事项的前置基础,四个意识也不能独立于外,必须建立于此基础之上配置法治功能。原因在于:诚信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治追求,还是行政法治的技术追求[1]。这是诚信的基本定位,双重定位于道德与法治领域。原因在于:信任是诚实的基础,诚实是信任发展的理性结果,彼此之间既相互共生,又相互促进发展,还相互衬托对方“存在”,显现优良的道德品质[2]。据此,全面从严治党依托于诚信基础,既是道德和法治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又是借鉴行政法治的技术标准的发展,还是法治创新发展依法治国升华为依法治党的良性成果,根本原因在于通过四个意识配置法治诚信功能,有效地将诚信、道德、法治和治党有机融合为法治观念精神,整体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
2.法治观念前提功能
法治不局限于简单规则条款,而是依赖于法治观念意识主导的具有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思维,目的在于追求相对稳定规范的法治状态。例如,法律观念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现象有关的认识总体,表现为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方式[3]127。据此,四个意识自觉蕴涵法治内涵并确立法治观念,成为法律文化内核精髓,紧密关联法治思维,能够类比借鉴于全面依法治党事项,配置出政党治理的法治价值基础功能。
1.法治自由基础功能
四个意识是基于诚信起步,构建于自由的法治价值基础,自由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根基。原因在于:自由不仅是中国法的时代精神,而且也应当是当今世界一切法律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4]285。更具体来说,自由紧密联系法律,精神关联法治。例如,法律的生命在于自由,法治的根基更是自由,自由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5]。可知,全面从严治党配置四个意识功能,既来源于自由的法治基础,又能促进法治夯实法治自由基底,还为法治平等提供前置准备,其中的重要缘由在于配置法治基础功能。
2.法治平等基础功能
四个意识既有自由的根基,又有平等运行的规则思维。原因在于:自由为平等提供价值基础,平等是自由的“继续发展”,习惯是平等价值的产物[6]。这表明平等是重要的法治核心要素,甚至还表明平等是制度规则的核心灵魂[7]。可见,平等是法治思维的运行特征,为四个意识配置法治功能于全面从严治党提供规则前置基础。其实,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8]21。据此推论,四个意识属于平等思维的法治范畴,既是普遍性的政治范畴配置调节功能,又是通用性的法治范畴配置平等效力功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普遍性平等效力的重要思维、思想基础。
1.法治规则受制功能
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法治目标功能,还需要前置法治规则受制功能,原因在于权力具有任性滥用的天性。这事实上要求在主动治党过程中借鉴权力受制于法治原理规制,以规范治党权力的正态运行。例如,法治国家的开端是让国家统治本身受制于法律规范[9]90。可知,四个意识蕴涵法治内涵精神,应当主动受制于“法律”规则精神,通过权力受制为其提供法治“服务”,在权力受制环境中全面从严治党。
2.法治方向目标功能
四个意识为政党治理确立法治方向,这要求在坚持法治立场的前提下落实公正的法治效果。原因在于:法治是指法律获得经常而公正的执行[10]233。具体到政党治理领域需要向法治方向转型,即向法治转向是中国共产党“有方向”的现实表现,依据“圆心”原理向道德靠拢,道德自律是“火车头”,主动遵循“法治轨道”[11]。据此,四个意识能为全面从严治党确立目标方向,既确立法治基本方向,又全面促进依法治党管党,还积极配置政党法治功能,为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法治功能准备目标性要素。
由此可见,四个意识紧密意蕴法治内涵,通过法治关联政党治理事项,类比借鉴全面依法治国治党管党,有效地协调法治、四个意识和全面从严治党事项。主要包括:法治价值前提配置前提功能,法治价值配置基础功能,以及法治目标配置追求功能。
四个意识以政治意识开局,直接表明政治地位重要,间接表明法治地位同样重要。政治意识既是政治的原则立场,又是不能动摇的前置性法治立场,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和法治立场。所以,法治既能坚定全面依法治党的政治位置,又能夯实其法治根基,还能将法治有效融合于全面依法治党领域。
1.政治立场配置法治原则功能
政治立场既要坚定政治信念,又要坚定政治立场,成为政治事项中必须遵循并且不得“讨价还价”的原则禁令。任何主体单位必须将政治立场摆放于最权威的位置,既确立政治清明的立场,又主动遵循最高政治规则,还严令禁止政治纪律规矩所不容的行为现象,配置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原则功能。具体来说,全面依法治党既要主动坚定政治原则立场,又要严守政治规矩,还要绝对保持政治清醒,更要牢记政治性戒律为法治“红外线”。所以,政治意识中的政治原则立场,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又是配置依法治党的重要原则,还是政党治理的思想战略,根源于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法治功能。
2.政治制度配置法治规则功能
政治意识要求坚定不偏移、不变动和不偏心的政治立场,逐渐形成符合道德高标准的政治制度性规则。原因在于:制度既是道德规则,又是道德价值标准,更具有制度性权威[12]。可知,政治意识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既要坚定政治立场原则,又主动形成制度性权威,还打造政治制度规则,通过制度性权威配置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则法治功能,依法履职政党治理的治党管党职责。
1.政治意识配置法治信仰功能
政治意识至少包括政治立场的“硬件”和政治精神的“软件”。前者是政治制度立场,后者是政治晶核精神。这要求从政治要素过渡转型为法治信仰,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政治意识功能。例如,法律信仰是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心理产物,其核心是一种笃信与敬畏的确定性心理状态[13]69。据此类比借鉴,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软件精神突显表达为法治信仰观念,既是政治信仰的“参照物”,又是政治意识的操作理念,还是配置法治晶核功能的重要突破口。
2.政治精神配置法治意识晶核功能
政治意识的软件精神既有法律信仰要素,还要依托于强烈的法律意识要素,共同成为构造政治意识的主力军。其实,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观点、观念、看法等和心理的总称,包括相关的法治意识在内,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等都是表现形式[13]65。可知,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政治精神,既充实政治意识内容,又增量配置其晶核功能,还丰富四个意识的法治内涵,与硬件政治制度共创法治功能的“双头”角色。
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党配置政治意识方面的法治功能,既是重大的政治制度创新,又是重要的政治精神突破,还是政党治理在法治领域的跨界尝试,主要表达为政治硬件制度和政治软件精神方面配置对应的法治功能,有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党,还取决于权力大局意识配置法治功能。
政治意识是原则立场,属于比较抽象的范畴,继而具体化为大局意识,强调与治党相关的权力规则。重点配置权力规则,既是落实执行政治意识,又确立权力大局意识,还依托法治思维规制权力规则大局,需要类比借鉴法治意识衡量大局意识。所以,权力大局意识既意蕴法治意识精神,又通过权力规则配置法治功能,集中规制任性滥用的治党权力。
1.权力法治思维配置规则功能
根据法治原理,权力必须运行法治规则思维,通过规则配置权力规则功能,这要求权力大局意识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标准。例如,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14]108。可知,权力法治归属于规则程序思维,既要主动正向遵循规则,又要严守规则的基本要求;既提升依法治党的法治品味,又深化政党治理领域内的法治色彩,通过权力法治思维突显大局意识,配置全面从严治党的治党法治功能。
2.权力依法思维配置程序功能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权力大局意识的密切支持,运行依法思维治党管党,归类于政党治理的法治事项,需要落实法治治理,需要程序规则保障。原因在于:程序是法治的“保障力量”[15]。可见,权力依法思维归属于程序范畴,运行程序思维,遵从程序步骤,表明程序是权力依法的重要保障机制。例如,程序既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保障机制,又是实体法律的配套体制,在特定情形下发挥法治功效[16]。另外,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规则,法治依赖于程序,彼此之间既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又是相互促进的支持力量。所以,程序既是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又是现代程序法治价值理念,更是实体生存之来源和前提[17]。据此分析,程序是权力依法思维配置出来的重要法治功能,既是四个意识的重要着力点,又是规则保障的重要物理载体,还是依法思维的具体实践,全面运行权力依法思维,落实程序保障功能,最优正向配置程序法治功能。
1.权力物理边界功能
前述论述了程序在法治事项中的地位或者重要性,程序既是权力的运行规则,又是权力的规制规则,还是配置反向法治功能的重要步骤。例如,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范畴,既是法治的程序规则,又是法治的程序指引,还是法治的程序精神,更是法治的物理护栏[18]。更深入地剖析其原因,权力突破规则轨道运行将会导致权力越界,将会带来不良后果。原因在于:权力居于强势地位,具有野性的天然特征,极容易任性运行,轻则侵害他人权利,重则形成触目惊心的权力腐败,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滥用越过法定边界[19]。据此要求大局意识把握好权力边界的事实大局,既保证权力在设置的边界范围内活动,又确保不触碰权力红线,还不能故意违反禁令构成权力违法。所以,大局意识定位于整体性范畴,重点规制权力的边界运行,为权力配置物理边界,全面落实优化全面从严治党,为规则规制治党准备物理要件。
2.权力进笼规制功能
权力在法定边界内运行使用物理规制手段,而权力进笼更属于规则规制手段,通过规则压缩任性空间有效避免权力侵害他人权利,进而有效保护相对人权利。这既有全面从严治党所要求权力宏观进笼限制,又依赖于规制权力的制度笼子,还要求制度规则管党治党。认真落实权力进笼的核心原则,“牛栏不关猫”是补充原则的权力进笼原则。据此,大局意识反向要求收紧政党治理的权力空间,有效避免权力寻租途径,既将权力关进“笼子”,又“无隙”压缩权力的可操作空间,有效反向配置法治功能于全面依法治党。
由此可见,大局意识重点集中于权力领域,主要在于政党通过管理国家事务衍生出来的行政性权力,规制权力的有效运行是全面依法治党的“重大任务”,通过正反向配置权力法治功能重点防控“权力”于法定边界范围内,以依法为主导配置功能,以权力边界和进笼为反向配套功能,形成权力法治思维全面依法治党,重点配置大局意识方面的法治功能。
四个意识还有“核心”主体类型。“核心”既是法治的核心精髓,又是政党制度的核心,还是以法治行为为代表的项目的核心,重点在于为全面从严治党配置主体核心和领导行为核心,全面提升优化政党治理质量。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核心,既是依法执政的需要,又是事实领导的现实需要,还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这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既要主动确立“中央”的核心位置,又要维护中央的核心主体形象,还要配置中央的核心法治功能。所以,党中央作为中国执政党的“核心”,既配置主体性的“中央”核心意识,配置“中央”权威的核心地位,还配置核心法治功能,从政治上、事实上和法律上确立党中央的核心主体地位。自觉配置出有“中央”特色的核心意识功能,既延伸发展依法治国为依法治党,又全面促进全面从严治党,还配置出有“中央”功能的主体核心。
“中央”是中国共产党的“中枢神经”,属于相对静止的政党指挥“核心”,而具体的指挥行动属于“领导”行为,这也是政党治理的核心方面,自觉蕴涵于全面从严治党领域,归结于“中央”的法治核心型领导,在于核心意识配置领导行为的法治功能。据此,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目标是为了将党锻造为党的事业和“四个全面”的坚强领导核心[20]。可知,党中央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既基于核心主体地位的事实存在,又积极配置“领导”核心的法治功能,还通过政党治理将中国共产党打造为自我革命、自我建设、自我净化和自我优化的法治政党,全面紧随依法治党的法治步伐,全面契合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重点配置领导行为的核心法治功能。
由此可见,核心意识是四个意识的精髓“核心”。实际上核心意识要素诸多,此处只将关联与全面从严治党最紧密的核心意识要素,重点在于配置全面依法治党的法治功能,限于无法列举穷尽的客观原因,只能相对有限配置中央主体核心功能和领导行为核心功能,分别集中于主体核心和行为方面,这还取决于看齐意识配置法治方向功能。
全面依法治党以坚定的政治立场为原则,以“中央”为核心方向,以法治为“看齐意识”,实质上以法治为导向,具体以党中央为圆心确立有特色的法治方向,宏观上坚持党中央的核心领导,既坚定政治型法治立场,又看齐法治方向,还配套榜样的模范先进性,集中表达配置看齐意识的法治功能内涵。
看齐意识向中共中央靠拢,既有向党中央的看齐方向,又有中央领导集体的看齐主体,还有中央核心意识的实质内涵。确立以“中央”为主体的看齐意识,配置中央层面的主体法治功能,依托看齐中央方向强调法治特征。所以,向党中央看齐,必须坚定对党忠诚的态度,必须坚决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1]216-218。可见,看齐意识要求向中央看齐,宏观层面表达为向党中央看齐,相对具体层面向中央领导集体看齐,即重点看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看齐党中央的途径配置主体性法治功能,本质内涵还归属于向法治看齐,还要向中央政策看齐。
向党中央看齐是主体性看齐方向,以中央为核心的看齐意识,还通过中央政策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将贯彻好、执行好和完成好中央政策作为看齐意识的重要方面。所以,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这是对党员在政治上的要求[22]135。可见,看齐意识在中央政策层面需要更大的“作为”,以向党中央看齐为首要原则,以向中央政策看齐为物理载体,以政策理论为全面从严治党治理政党理论的实践根据,这表明看齐中央政策重点突出配置法治理论功能。
全面从严治党是综合性的立体政党治理行为,全面地不留“死角”治理,从严地不留“空隙”治理。其中有向正向的积极目标看齐的治理方法,即向榜样典型看齐,属于看齐意识的现实运用。目前,“两学一做”是积极推进正面导向的党内教育实践活动。“学”是树立榜样的方法,而“做”是追求正向的榜样先进典型,合格党员是最低底线的道德义务目标,优秀党员是积极争取的追求道德模范,即能成为政党治理的先进榜样。这些都在于:榜样是一种全面的和最具有感染力的道德教育方法[23]412。其实,树立先进榜样也是一种政治美德,属于正向激励的善良方法。原因在于:美德是超越一般道德的有限利他行为,本质上是社会性的[24]195。据此可知,全面从严治党以合格党员为道德底线,以优秀党员为榜样力量,不论是合格党员还是优秀党员都能够成为看齐意识的“活学活用”。所以,看齐意识为全面从严治党配置正向激励法治功能,通过榜样示范看齐功能配置政党治理效用,重点将榜样示范配置成习惯型的政治美德配置法治功能。
由此可见,看齐意识配置法治方向,以“看齐”为物理导流方向,以“法治”为精神引导方向,向党中央领导集体看齐配置主体性法治功能,看齐的衡量标准是政治美德,看齐的现实“参照物”是榜样典型,所依托的载体是中央政策配置理论法治功能,进而优化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品质。
四个意识自觉蕴涵现代法治精神运行于全面从严治党领域,既能发挥借鉴于依法治国的政党治理功能,又能落实全面法治步伐,还能促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的高效融合,有效提升政党治理能力水平,全面促进政党治理现代化步伐,全面加速依法治党的法治化势能,全面丰富国家治理法治化内涵。
1.自觉守法配置法治意愿功能
四个意识归属于法治大范畴系统,既有政治性的物理载体,又有法治基本要素内涵,还有相对高端的道德基准。这要求自觉遵循四个意识规范,又主动遵守规则守法,还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实践守法的自觉意愿要素。例如,守法精神既是一种守法的行为取向,更是一种对宪法法律敬重的美德[25]388。可见,四个意识配置全面从严治党的善治功能,既不是基于强制的现实无奈,又不是追求政绩的功利追求,而是法治类型的主动“守法”的政治美德。据此,法治的精髓在于规则,规则的效力主力来源于主动遵守,它的威望在于法的神圣精神[26]。可见,四个意识通过自觉的意愿主动守法是法治的行动,重点强调法治的精神规则。自觉是守法的意愿特征,守法是自觉的发展结果,共同运行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助于自我净化党内不良环境,有助于自我优化治党管党质量水平,有助于突出更鲜明的法治善治特色。
2.主动自律配置法治方法功能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自我设置的政党治理方案,党中央是决策主体,全体党员是操作主体,尤其是少数重点的领导干部决定着治党质量的高低,而决策成效的核心动力来自于他们主动意愿自律,原因在于“主动性要求是自律的核心特征”[27]。其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赖于主体的主动意愿和自律方法,原因在于只有出于自由意志的自律,才能成为道德法则[28]336-337。实际上,自律和主动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并且相互优化,彼此之间表达为:自律是主动性追求,在主动积极性下促进自律[29]。可见,四个意识既有主动性意愿要素,又有自律性行为要素,还有优化法治动力要素,在主动意愿上自我约束治党,以自律治党过程中保持最大的主动意愿,重点从法治要素方面配置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善治功能。
1.政党善治配置法治品质功能
四个意识运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自觉要素,追求政治善治治理目标,升级政党的道德自觉意愿。其实,政党的道德自觉,是指政党超越一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道义精神与使命感,以及基于这种道义精神与使命感的政治实践[30]460。据此分析,法治政党的根基在于“法治”,法治是人类政治实践的重要文明成果,也是当今世界治国理政的基本共识[31]190。可见,全面从严治党主观上有政党治理的主动意愿,行为上有自律治党的方法,技术上有借鉴国家治理和依法行政的可能性,目标上有政党善治治理的积极追求,依托政党善治配置法治品质功能。
2.规则透明配置法治技术功能
法治是抽象的客观存在物,依托于特定的外观载体,技术上要求规则透明、公开,目的在于通过公平的规则方法追求公正的法治价值目标,为全面从严治党增量规则技术要素。其实,规则的法治本意是“清澈透明”[32],既要正向的可操作性,又要反向的不模糊和不抽象的技术标准,还要符合法治技术标准。其实,这能够作为四个意识的技术标准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即公开透明的法治规则配置法治技术功能,有助于提升治党质量,有助于法治技术性依法治党,有助于提升政党善治治理的法治品质,有助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法治任务。
由此可见,四个意识蕴涵法治内涵,既能够配置法治功能,又能配置更为精细的善治功能,将政党治理技术主动融合于法治范畴。具体来说,政党自觉配置法治治理功能(自觉守法的意愿和主动自律的方法),政党善治配置法治品质技术功能,重点强调善治的规则技术标准,进而汇集法治力量配置全面从严治党的善治功能。
综上撰论,四个意识本来是政治范畴事项,运行法治思维于全面从严治党领域,既拓展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视野,又创新发展“四个全面”的政治视域,还汇集依法治党的法治思想源泉,更是落实于法治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共同融合的地盘。换言之,全面从严治党契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步伐,既依托四个意识的政治高地,又积极发挥法治配置治党的善治功能,还积极借鉴榜样治理范例,在“榜样”有(无)形示范下提升政党治理品质,需要类比借鉴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技术规则,努力将全面从严治党升级为依法治党,逐渐引领至“全面依法”的法治治理轨道,试图将全面从严治党注册为有“中国”品牌的政党治理,尝试将中国共产党提升为符合法治高标准的优秀政党,全面升级中国国家治理质量,全面优化政党治理方法,全面增量政党治理的方法要素,原因在于它们都共同依赖于四个意识配置全面从严治党的诸多法治功能,全面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力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
[1] 胡利明.论举报执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7-54.
[2] 胡利明.论民族商事习惯的法理内涵[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83-90.
[3] 杨昌宇.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胡利明.自由裁量的法治控制[J].鲁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73-79.
[6] 胡利明.民族商事习惯功能论[J].临沂大学学报,2017(1):120-134.
[7] 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中国特色[J].甘肃理论学刊,2016(3):45-50.
[8] 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9] 鲍曼.道德的市场[M].肖君,黄承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10]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1] 胡利明.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法治理念[J] 宁夏党校学报,2016(4):25-30.
[12] 胡利明.自由裁量的道德控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119-129.
[13] 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4] 韩震,严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法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5] 胡利明.保安执法的法学体检[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11-22.
[16] 胡利明.论统一多民族的法理内涵[J].广西民族研究,2017(1):22-29.
[17] 胡利明.关于“钓鱼执法”的法治分析[J].枣庄学院学报,2016(6):82-92.
[18] 胡利明.论创新构建统一战线法律体系[J].统一战线学研究,2017(1):55-65.
[19] 胡利明.论“两学一做”的法治路径[J].实事求是,2016(6):75-81.
[20] 胡利明.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J].新疆社科论坛,2016(2):40-45.
[21] 曲风,韩宇.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讲座[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6.
[22] 本书课题组.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实践新维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
[23]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4] 叶首德.善恶的基因[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6.
[25] 高兆明.政治正义:中国问题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6] 胡利明.论“两学一做”中的法治理念[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6(4):90-94.
[27] 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法治理念[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5):13-22.
[28] 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M].修订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9] 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特征[J].理论建设,2016(2):13-22.
[30] 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1] 胡水君.法律的政治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32] 胡利明.保安守门的法治价值衡量[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6(5):104-112.
FourConsciousnesses:theLegalFunctionConfigurationofGoverningthePartyComprehensively
HU Liming
(School of Law, Central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1, China)
Four consciousnesses a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aking the rule of law as the soul of the rules and the rule of law as the core essence, the basic purpose of giving play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is to increase the el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for party governance and rule the party to enrich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ims to fully establish the function of the four foundations of the foundation, the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firmly configure the function of the posi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overall configuration of the power of the rules of power regulation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arty’s core func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main body of the rule of law governing the function of the party. Four consciousnesses, as a whole, configure the party’s func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four consciousnesses; governing the Party comprehensively; function of rule by law; concept of rule by law
2017-11-12
胡利明(1979—),男,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党建法治理论。
D261.42
A
1008—4444(2017)06—0087—06
袁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