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楠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法治反腐的内涵分析
孙楠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法治反腐是新常态下公信力最高、透明度最大、公正性最强的反腐方式,法治反腐坚持法治的内在价值和主导理念治理腐败,因此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良法和善治两个方面。良法是善治的先决条件,善治是良法的内在目的,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
法治反腐;良法;善治
从有关法治反腐相关概念的辨析可知,“法治”是界定法治反腐的关键词。 “法治”的理念发端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千百年来人们不断探索法治的真正内涵,产生了诸如“规则之治”“良法之治”“条文之治”等学说,正是对法治内涵的不同理解带来了对法治反腐内涵的见仁见智,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准确、规范的解释。王利明先生提出了“良法善治”理念,正如亚氏所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99。本文将从良法和善治两个方面来解析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
实质法治派认为:不是所有依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都是良法,只有法律的实质内容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民主精神以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的尊严的法律才是良法。笔者认为,良法首先必须具备实质上的正义,其次良法必须外化为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综上所述,良法应该具备科学、合理、完备的体系;符合法定程序;反映公平正义性。
(一)具备科学、合理、完备的体系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也日益增强,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由此也产生了很多诱惑,现代社会治理腐败的复杂程度和困难程度都远远大于从前;再加上社会环境不够纯净,很容易让公职人员产生腐败的欲望,而且呈现各个官职层次均存在腐败现象,窝案、串案多发。由此,传统的单个或单类的法律规范已经无法有效地治理现代社会的腐败问题,必须在法治原则和价值的指引下,建立科学、合理、严密的法治反腐规范体系。
美国学者富兰克林曾经指出,每个法律条文,都表现出存在的合理性,而条文的结构整体也呈现出组织的原则。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反腐规范的体系是指,所有反腐法律规范之间应该是一种层次性的结构关系,具体的层次如何划分,则要具体考虑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重要性差异,进而考虑法律规范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所以,法律只有实现形式及内在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与内容上的全面性,才能够发挥法治反腐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功能。
总之,良法要求下的法治反腐体系,要对法治反腐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主要目标、管理机构、基本内容、管理权限、责任追究及具体适用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不仅要有如何制裁腐败行为的法律规范,还要有约束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有刑事惩罚方面的法律规范,还要有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有确保实体公正方面的法律规范,还要有严格遵守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反腐实践的客观需要,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法治反腐体系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内容,让各种反腐法律规范互相协调配合,最终形成一个类别完备、功能齐全、设计严密的法治反腐规范体系。
(二)符合法定程序
一是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要想被普遍遵守,前提就是法律制定的过程要符合正当程序,因为即使法律的内容符合良法的标准,但是创制程序不符合规定也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良法。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是法治在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体现,只有立法机关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和正当性。法治反腐针对的是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制定法律的人员也都属于公职人员,若非按照严格的程序,那么制定出来的反腐法律本身都很难说不被腐败所染指,而且也难以让公众信服所制定法律的正当性,所以,制定法治反腐法律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符合程序的要求。
二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注重程序的设计。法律的实际效果如何是法律实施的问题,它涉及的是如何把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的法律。学界一直热烈探讨法律的“实施保障”“法律监督”和“违法审查”问题,后来是法律的法律性 、规范性和适用性问题,再后来就是法律解释、法律判例以及法律惯例的问题。这些讨论都是基于这样一种忧虑,即如果没有法律程序,没有法律的具体实施途径和方法,法律将被束之高阁[2]。由此我们可以说,反腐法律能够有效地贯彻实施主要取决于反腐法律有无规定具体明确的实施程序。
三是法律的修改、废止要遵循法定程序。修改、废止和制定一样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法律可以随意被篡改或者废止,那么对社会和人民权利的危害比没有法律还要严重的多,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非经严格程序且民主决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果随着形势变化确有必要改废,那么改废的过程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改废工作,并且其过程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严格监督。
(三)反映公平正义性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美好状态,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是法治反腐的价值根基:规则公平要求将反腐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这就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严惩不贷;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正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3。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根基,该法便是恶法。治理腐败是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法治反腐规范的制定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和价值目标,坚定不移治理腐败,坚持腐败查处没有例外、法律面前不讲特权,严格审查和论证每一条款是否有不公正的倾向,标准一致地解决同一类问题,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不论职位高低、贫富差别,在法律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要坚持 “老虎” “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最大气力解决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只有坚持并实现法治反腐规范的公平正义,不搞选择性反腐和针对性反腐,使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得到确切保障,才能让所有人体会到公平正义感,这样就能调动更多的力量加入反对腐败的行列,使反腐工作变成一种常态,腐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被治理。
“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善治(Good Governance)即正确、善于治理,进一步说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正确的路径进行治理。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对于何为善治提出了八项具体标准: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以及问责。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法治反腐是新时期反腐工作必然选择的治理方式,它的优点就在于顶端设计、科学系统、唯法至上、部署全面,所以不光要制定严密的反腐规范,还要有效地践行,法治反腐的根本目标也不是仅仅为了得到一部尽善尽美的法律,而是要把良法用到现实中治理腐败行为的具体工作实施之中,最终实现良好的反腐效果。
综上所述,法治反腐中的善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善治是依法治理
一是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特别强调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依法治理就是指治理腐败的过程中,所有行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既定的程序进行治理工作。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终极意义上的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资格,这就要求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在作出行为时都要受到法律的指引和约束,尤其公权力执掌任何公共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合法性评价放在首位。法治反腐必须首先考虑行为的目的、程序、内容等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各种行为、利益诉求的评价中,要优先把对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放在第一位。在处理相应的涉嫌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既有法律途径可以用,又有别的途径可以用,那么就应该优先适用法律途径,只有在确实没有相应法律手段可以运用的时候,才可以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择优考虑其他手段。
坚持法治反腐,就要坚持反腐法律规定是判定腐败行为性质及情节的唯一标准。要使法治反腐取得实质成效,就必须重构反腐的治理路径,加强司法反腐的力量。比如在具体的腐败个案查处中,腐败案件涉案的金额、情节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法律规定的因素才是查处的依据,不应该主观臆测,也不能只从表象来进行查处工作,而要把腐败案件交由有权的司法机关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最终处理,别的机构只能起辅助作用。
(二)善治是民主治理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是人民群众。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指出,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4]。民主治理就要加强在群众中宣传,让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反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大宣传的工作理念,动员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宣传思想工作同各个领域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5]155。腐败并不是只有政府机构面临的问题,而是全社会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因而治理腐败不仅要靠政府的努力,也要整合社会和民众的力量。政府应当为广大民众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和平台,协调一致共同治理腐败
法治反腐斗争的国内外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政府展开反腐斗争是远远不够的。民主是腐化的天敌。社会越民主,权与钱的运用就越清正,腐败现象就难以滋生和易于抑止。这是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导致贪污腐败的病根,而民主则是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良药。民主的精义在于广泛分配权力与权利,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6]。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想有效治理腐败,就必须要在民主精神的指导下部署法治反腐的工作。
(三)惩治和预防相结合
一是加大惩治力度,惩前毖后。不惩治腐败,法治反腐就会流于空谈,不放松惩治腐败的力度可以使现有腐败情势得到控制和缓解,通过严厉惩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腐败行为的发生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惩治的目的不仅在于处理已经发现的腐败分子,更在于维护法治反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约束性作用,同时对腐败分子以外的其他潜在腐败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公职人员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运用权力,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
惩治是善治的重点,对腐败的惩治是法治反腐的最后一道防线。惩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就具备了一种强制性力量。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一方面可以使所有公民明确知道只要腐败就一定会受到惩罚,在社会上营造起良好的法治反腐氛围,建成全民反腐的统一战线;另一方面,只要是腐败行为,不分大小轻重,一律要按照规定严查,让腐败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形成强大的反腐威慑力,从而让心存侥幸想要谋私利的人悬崖勒马,同时让部分有贪欲的人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腐败,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使法治反腐各项规范都落到实处。
二是注重制度预防,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腐败的实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善治的核心则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透明运行,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得以被规范、正确地行使。“制度治腐”历来都是各国经常使用的反腐方式,如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所受财务价值3倍的罚金,取消政府官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5年以下的监禁;英国规定,如若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则会立即被开除,同时丧失领取退休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还要给予刑事处罚;德国规定公务员收受礼品价值超过50马克的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制度治腐”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法,而是要通过制度建设,科学的配置权力,确保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让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在根本上起到预防腐败发生的作用。
预防腐败犯罪制度体系的结构设计,一方面要把握每项具体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力求将其效果发挥到最大;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整个法治反腐预防制度,注重制度设计的综合性、全面性。既要坚持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也要重视公民自下而上的监督,因为在民意力量的持续监督下,任何违法违规的腐败分子都无处遁逃,公权力的规范运用也在公民监督意识提升的过程中得到不断推进。善治要保证预防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同时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制度,保持预防机制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三是惩防并举,彻底铲除腐败。法治反腐存在着治标与治本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惩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法治反腐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既要保持严厉查处腐败案件的势头,遏制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腐败蔓延,也要加大治本力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治标和治本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完善法治反腐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廉政建设中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才能最终避免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进而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现象发生。
总之,善治的惩防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坚持廉政教育、人民监督、创新制度三者并重。其中,廉政教育是基础,人民监督是重点,创新制度是保证,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法治反腐全局,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的统一,总结自身经验,并借鉴他国的反腐有益做法,治标和治本相统一,惩治和预防并举,建立科学高效的惩防腐败体系。
良法与善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法治反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一是良法是善治的先决条件。“法立而能守,则德可久,业可大。”我们要想彻底解决腐败问题,第一位的就是要制定科学、严密、切实的反腐法律规范,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制定法治反腐相关的操作程序、制定具体的制度规则、明晰权力与责任、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如此制定出了反腐良法,才能保障善治有法可循。
二是善治是良法的根本目的。现今世界上有许多以法治立国的国家都很难摆脱腐败的困扰,比如宪法高于一切的美国在2006年就出现了美国历史上罕见的集体腐败案件: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斐逊因索取贿赂而被调查;共和党杰克·阿布拉莫夫和其他众多议员也向法院承认收受巨额贿赂。再比如最早实行宪政的英国,世界闻名的大法官培根,也因受贿被免职,并被最高法院判处监禁。这些都说明虽然具有专门而又严密的反腐法律,但是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绝不可能防止和治理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因此,反腐法律制定之后,必须要严格执行,实现善治。
三是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厉行良法是善治的应有之义,善治的各项治理方式都必须要靠良法的支持和确认才行得通。而良法又必须依托善治的实现才能彰显其功效和价值,法治反腐内在所蕴含的良法价值与善治目的互为依托、缺一不可,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
[1]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5.
[2] 黄捷. 论程序化法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路[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7.
[3] 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4] 安建增, 陈萍.论马克思的政治自治思想[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6):132-136.
[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 外文出版社,2014.
[6] 郭道晖. 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J]. 法学杂志, 1990(6):3-6.
TheConnotationAnalysisoftheAnti-corruptionbytheRuleofLaw
SUN Nan
(School of Marxism,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Under the new normal economy, the anti-corruption by the rule of law is the most creditable, transparent and fair method of anti-corruption. On account of sticking to the inner value and leading idea of government by law to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anti-corruption by the rule of law’s should include conscientious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Conscientious law is the precondition of good governance and good governance is the inner purpose of conscience law. Conscientious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can’t exist effectively without the other. So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m constitute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anti-corruption by the rule of law.
anti-corruption by the rule of law; conscientious law; good governance
2017-07-18
孙楠(1988—),男,河南永城人,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廉政建设。
D921.1
A
1008—4444(2017)05—0096—04
(责任编辑:袁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