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探析

2017-02-23 06:14裴士军
关键词:功利主义最大化副作用

裴士军

(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探析

裴士军

(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功利主义除了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还包含重要的底线原则——“避免伤害”。这一底线原则可以通过“诺布效应”心理实验来验证,且其强调行为手段必须满足正当性要求,符合人们日常道德判断的思维过程。同时,底线原则不同于波普尔“消极功利主义”,它能够弥补“消极功利主义”的不足,具有更强的可践行性。

功利主义;底线原则;避免伤害;诺布效应;消极功利主义

功利原则是广为熟知的一种道德原则,其具体指: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或快乐是判断其对错的标准。能够带来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极大地增进人的幸福,因此是正确的行为。但应注意,“增进幸福”“避免伤害”与“减少痛苦”这三种行为模式都能直接或者间接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增进幸福”与“减少痛苦”形异质同,最终目的都是幸福总量的增加;“避免伤害”对行为者要求较低,可视为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于前者,质疑何为幸福总量最大化的标准,以及实现了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否一定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但是,这些批判都不能否定“避免伤害”底线原则的价值。

一、功利主义的批判与底线原则的提出

道德原则具有评价作用与规范作用*道德原则的评价作用与规范作用在本质上是内在联系的,有学者还认为道德原则的根本作用就是规范作用,如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指出,对某一行为做出评价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人们的行为。具体参见:黑尔.道德语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功利原则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具备这两种作用。其评价作用为: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其规范作用为:在诸多可能的行为选择中,行为者应该采取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

批判功利主义的经典案例——“警长案例”描述了如下场景:“你是一个与世隔绝的西部小镇的警长。一起谋杀案发生了。大多数人相信鲍勃是有罪的,但是你知道他是无辜的。除非你现在就绞死鲍勃,否则镇上就会发生一场暴动,还有不少人会因此丢掉性命。功利主义说,你必须绞死鲍勃,因为阻止暴动发生的价值远大过他失去生命的损失。”[1]6从功利主义立场来看,绞死鲍勃这一行为可以阻止暴动发生,能够带来最大总体利益,所以警长应该绞死鲍勃。但是,绞死鲍勃这一行为却有悖于人们的道德直觉。功利原则的评价作用与规范作用,在此失去了效力。即使警长绞死鲍勃,阻止暴动发生,但人们不会认为警长的行为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因此,批评者就认为功利主义是失败的。

但是,我们应注意,功利主义还包含重要的底线原则。底线原则的评价作用与规范作用为:一行为如果不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则是错误的行为;底线原则指导行为者避免去做不能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即“避免伤害”。在“警长案例”中,警长若是个功利主义者,他还需践行“避免伤害”原则,不能轻易杀害鲍勃。现有的批判只是否定了功利主义的一个方面——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并未否定功利主义的另一个方面——未能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错误的行为。底线原则不仅符合人们日常道德判断的思维过程,而且它还蕴含行为手段必须满足正当性要求,如警长不能通过不正当杀害来阻止暴动,避免功利主义陷入单一后果论的窠臼。

二、底线原则的论证

“诺布效应”是由实验哲学家诺布(Joshua Knobe)提出的人们关于行为意图判断的一种心理现象。其具体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某一行为的意图判断受到这一行为产生的副作用*副作用:行为主体若知道某一行为会带来双重结果(同时产生后果1和后果x),但行为主体只希望得到后果1,虽然他预见后果x会发生,但他不在乎后果x是否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后果x称为副作用。参见:Joshua Knobe. Intentional Action and Side Effects in Ordinary Language[J]. Analysis, 2003,63(3):190-194.好坏的影响。诺布在其实验中提供了如下对比案例:

伤害条件:一公司副总裁跟董事会主席说:“我们正在考虑开始一项新的项目。这一项目能带来巨大利润,同时也会破坏环境。”主席回答:“我不在乎是否破坏环境,我只想要利润,开始实施这个项目吧。”项目实施后,公司盈利,环境也遭到了破坏。

帮助条件:一公司副总裁跟董事会主席说:“我们正在考虑开始一项新的项目。这一项目能带来巨大利润,同时也会改善环境。”主席回答:“我不在乎是否改善环境,我只想要利润,开始实施这个项目吧。”项目实施后,公司盈利,环境也得到了改善。[2]191

诺布让实验被试们判断董事会主席是否有意破坏环境或保护环境,以及值得责备或称赞的程度(0-6)。实验结果是:伤害条件下,大多数人(82%)认为董事会主席是有意带来破坏环境的副作用;帮助条件下,大多数人(77%)认为董事会主席是无意带来保护环境的副作用。诺布统计董事会主席值得责备或称赞的程度(0-6):伤害条件下,被试们认为行为实施者值得责备的程度是4.8/6;帮助条件下,值得称赞的程度仅为1.4/6[2]191-192。显而,诺布认为称赞与责备存在不对称性,人们更愿意因为不好的副作用去责备行为实施者而不愿意因为好的副作用去称赞行为实施者。自“诺布效应”提出之后,国内外哲学界、心理学界从道德心理学角度对其展开大量研究[3],探讨人们对于某一行为的意图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内在关系,至今无定论。

本文试图避开意图判断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内在复杂性,仅从诺布的实验结果出发,实验被试们对于董事会主席行为的道德判断是明确的,在伤害条件下主席值得责备的程度很高,而在帮助条件下其值得称赞的程度却不显著。毋庸置疑,对主席进行责备是由于其行为值得责备*穆勒在《功利主义》中指出,对行为者的评价应与对行为的评价区分开来,但笔者认为,这两者是存在联系的,不能完全区分开来。,值得责备的行为是错误的行为。所以在伤害条件下,主席的行为就是错的。

从功利主义立场来评判董事会主席的行为,将公司盈利定义为正面利益,环境遭到破坏定义为负面利益,而总体利益是将两者合并起来。一般而言,公司盈利的利益相关者只是小部分人而破坏环境的利益相关者则是大部分人(环境问题影响多代人,且当前环境问题较为严重,人们更加看重环境的价值),因此这一行为的总体利益最终是负面的。从行为选择而言,董事长可以选择实施这一项目或者不实施这一项目,不实施这一项目带来的结果是公司不盈利且环境不破坏,即总体利益没有变化。那么,这一结果显然比带来负面利益的“董事会主席选择实施这一项目”行为好。

不过,有人认为公司盈利只关乎小部分人而破坏环境关乎大部分人不一定合理,需要进一步思考案例中的总体利益。增进总体利益的行为有多种,单方面增进正面利益或者减少负面利益,乃至两者同时进行。相应地,未能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有多种,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情况:①一行为带来的总体利益是少量的正面利益,不是最大的,即这一行为的正面利益只是略微多于负面利益;②一行为的正面利益少于负面利益,总体利益是负面的;③一行为的正面利益与负面利益相等,总体利益等于零。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认为董事长的行为是属于第②种情况,总体利益是负面的,因此是错误的行为。若有人认为公司盈利只关乎小部分人而破坏环境关乎大部分人不合理,我们可以退一步认为董事长的行为属于第①种情况或第③种情况,最终被认为是带来少量正面利益或正负利益均等。如此一来,主席的行为看似比不实施这一项目(总体利益没有变化)的行为要好(带来少量的正面利益)或相同(正负利益均等)。但是,人们在道德判断过程中,会自行添加对比项。假设存在一项目不会破坏环境还可以带来利润,这才是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即使是第①种情况或第③种情况,仍然是错的行为,这符合实验中被试们的道德判断结果。

此外,在诺布实验中,行为实施者“不在乎副作用的发生”(董事会主席不在乎是否破坏/改善环境)是人们对行为实施者进行意图判断及道德判断的关键因素。“不在乎副作用的发生”在帮助或伤害条件下实质上各自都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可能性。

A伤害条件:行为实施者不在乎不好的副作用的产生,包含两种情况:

A1:他在知道不好的副作用会产生时(会破坏环境),他会实施这一行为。

A2:他在知道不好的副作用不会产生时(不会破坏环境),他也会实施这一行为。

B帮助条件:行为实施者不在乎好的副作用的产生,包含两种情况:

B1:他在知道好的副作用会产生时(会改善环境),他会实施这一行为。

B2:他在知道好的副作用不会产生时(不会改善环境),他也会实施这一行为。

当副作用是不好时,人们倾向于责备这一行为,这是根据A1情况做出的评判,若是根据A2情况,人们无须责备这一行为;同样,当副作用是好时,人们并不认为要称赞这一行为,这是根据B2情况做出的评判,若是根据B1情况,人们理应称赞。在道德判断过程中被人们忽略的A2与B1两种情况,分别对应于A1与B2,是属于好的结果(在A情况下,不好的副作用不产生就是好的结果;在B情况下,好的副作用产生是好的结果)。因此,人们做出道德判断往往以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好结果(A1与B2)为对象。例如超速驾驶,人们不会因为超速驾驶带来了节省时间的好处而称赞它,一般情况下都会以超速驾驶会带来车祸事故等更多不安全结果而谴责它。功利主义强调总体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它包含了底线原则——“避免伤害”,即避免不好结果的发生。如果一行为未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即造成了相对不好的结果,那么就是错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诺布实验中,人们对于董事会主席行为的道德判断:在帮助条件下,主席无须被称赞;在伤害条件下,人们则倾向于责备主席的行为,并认为其决策是错误的。这一结果可以有效地论证功利主义底线原则——“避免伤害”的普遍适用性,反映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是根据这一底线原则来进行道德判断。

三、底线原则与“消极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避免伤害”,跟现代西方思想史上卡尔·波普尔(Karl R. Popper)的“消极功利主义”类似,但两者仍存有一定差异。底线原则更为基础,且能够弥补“消极功利主义”的不足。提出“消极功利主义”理论的波普尔认为在社会动荡时期,为受难者提供帮助和防止苦难其实更为紧迫。他指出,应该“把功利主义的口号‘目的在于为最大多数的人谋求最大的幸福’(‘最大化幸福’)替换为‘让所有人遭受最少量的可以避免的痛苦’(‘最小化痛苦’)。”[4]并且“最小化痛苦原则”应被视为人类的行为标准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他主张“公共权力应致力于铲除危害或妨碍个人幸福的祸害,而幸福则放手让个体去自由追求。”[5]人人都具有一种权利,但它不是要求直接获得幸福和快乐的权利,而是“一种在能够避免的情况下要求不被造成不幸的权利”[6]。所以,波普尔主张用这样一个具体原则——“与可避免的苦难作斗争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公认目标,而增加幸福应主要留待个人发挥首创精神去解决”[7],去完善、甚至取代传统功利主义的理论。

传统功利主义理论的代表边沁提出,以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抑或促进还是妨碍幸福的倾向,来作为赞成或非难一项具体的行动的评判标准。如果一行为具有增大利益的可能性,我们就赞成这一行为;若相反,则应阻止这一行为。穆勒进一步认为,“功利不仅仅包括对幸福的追求,而且包括防止与缓和不幸”[8]13,“生活中痛苦少而短暂”也是一种幸福的生活状态。连义务论最大代表康德也说道:“幸福的概念是一个如此不确定的概念,以至于每一个人尽管都期望得到幸福,却绝不能确定地一以贯之地说出,他所期望和意欲的究竟是什么。”[9]人们很难说出自己追求的幸福是什么,但是由于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遭受或体验到痛苦、灾难,而对不幸福生活的拒斥,是人们可以达成的共识。功利主义辩护者斯马特在《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一书中提出类似观点,“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能够免除同胞们的苦难,使他们得到最大的幸福。况且,在什么是人们愿意看到的被增进的善的问题上,他们往往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与此相反,在何种苦难应当避免的问题上,他们却情投意合……”[10]由此看来,“消极功利主义”的可取之处在于,它有力地突出传统功利主义中减少痛苦、缓和不幸的方面,对于解决社会上存有的诸多现实问题更具指导价值。

然而,底线原则不仅拥有“消极功利主义”的可取之处,而且还能弥补“消极功利主义”的不足。事实上,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以及“最小化痛苦”原则,与传统功利主义正面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并无区别,两者都是一种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追求正面利益最大,波普尔的“消极功利主义”则追求负面利益最小,而负面利益最小其最终的结果还是总体利益最大化。,并没有降低对于行为者选择何种具体行为的要求。所以,传统功利主义遭到的批判,同样可以针对“消极功利主义”理论。简言之,波普尔的理论可称为“减少痛苦”,边沁、穆勒的理论称为“增进幸福”,而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是“避免伤害”。在实践过程中,“增进幸福”与“减少痛苦”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行动才能实现,对行为者有严苛的要求,更关注行为结果;而“避免伤害”这一要求,行为者较易实现,同时,它关注行为者的动机以及其手段是否正当。以“诺布效应”的伤害条件为例,根据底线原则,董事长在项目实施之前,若明知这一项目有带来破坏环境的可能性,就应以“避免伤害”为准则,做出公司不实施这一项目的决定,而不必积极致力于“减少痛苦”的行为。日常生活中亦如此,并非处处需要人们去“减少痛苦”,诚然,能够做到“减少痛苦”极好,但对普通人而言,就像是要求把所有的多余财产捐献给贫困者,属于过高的道德要求。在达到这一道德标准之前,人们应该先做到“避免伤害”,在坚守这一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再尝试去践行更高的道德标准。

四、底线原则的可能质疑及回应

有人可能会反驳,人们并非完全认可底线原则。人们做了未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一定是错的么?假设一个情境,一个路人为了拯救落水儿童,奋不顾身跳入水中进行抢救。结果很不幸,不仅儿童没有获救,更糟糕的是路人还牺牲了。这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显然是没有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事实上,人们一般不会批评这一行为,反而仍会给予路人较高的道德评价。并且,人们愿意称赞舍己救人的行为,而这似乎与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避免伤害”相矛盾。

事实并非如此。前文指出,道德原则具备评价作用与规范作用。在评价作用层面,路人舍己救人,结果是自我牺牲同时救人不成功,这明显是未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理想结果是救人成功,且没有自我牺牲。而评价路人的行为是错的,这是相对于理想结果而言,伤害自己也是一种伤害,或者是不值得的。除去情感成分,不偏不倚地评价现实结果与理想结果,“救人成功,且没有自我牺牲”显然是人们更愿意接受的。功利主义并非否认自我牺牲的行为,它只是不承认“牺牲本身就是善事”[8]17。自我牺牲的行为,如果没有增进或不能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一种浪费。功利主义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而做出的牺牲。其中,他人可以是全体人类,也可以是为人类集体利益所指定的个人。另外,在现实中,如果出现了类似上述“自我牺牲”事故,人们愿意给予路人较高的道德评价,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情感上的同情,或者希望能对路人的亲属提供精神上的弥补,并非与功利主义的底线原则相矛盾。

同时,功利主义理论虽然未能给予假设情境中的路人行为较高的道德评价,但不会影响人们在规范层面的具体实践,人们仍旧愿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多数功利主义者的着眼点在于行为的预期价值,而不是实际的结果。”[1]210因为功利原则若要指导具体的行为,“应当是根据以往经验对后果的预测,而不应是事后的结果,否则功利主义就是一种纯粹的空谈,根本不能用来指导行为。”[11]路人动身去抢救落水儿童,其预想结果是救出儿童,自己也不牺牲,而这是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如果他不去抢救,那么落水儿童失去生命,相对于抢救出儿童的行为,肯定是没有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此,路人奋不顾身地前去抢救,是符合功利主义底线原则的。

五、结语

关于功利主义的批判有很多,有将其等同于享乐主义,有指责其“不偏不倚的立场”过于严苛,有批评其忽略公平正义,但这些批判只是看到功利主义的一个方面,并未真正理解功利主义。回到边沁对于“功利”的定义:能够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防止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12];以及穆勒对于“功利原则”的理解:行为的对错与其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相一致,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则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功利主义就是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不容忽视的是,它还有重要的底线原则——“避免伤害”,强调应全面考虑问题以及关注行为手段的正当性。功利主义的这一底线原则符合人们日常道德判断的思维过程,并且,这一底线要求易于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接受,具有较强的可践行性。

[1]蒂姆·莫尔根.理解功利主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2]Joshua Knobe. Intentional Action and Side Effects in Ordinary Language[J]. Analysis, 2003,63(3):190-194.

[3]Fred Adams, Annie Steadman. Intentional Action in ordinary Language: Core Concept or Pragmatic Understanding?[J]. Analysis, 2004,64(2):173-181.

[4]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31.

[5]杨和英.析波普尔政治哲学之困境[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74.

[6]Karl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vol.1)[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2:159.

[7]Karl R Popper. 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M].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3:465.

[8]穆勒.功利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9]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6.

[10]John Smart, Bernar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for and against[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29-30.

[11]徐大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实质及其缺陷[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11(2):11-18.

[12]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9.

A Probe into Bottom Line Principle of Utilitarianism

PEI Shi-jun

(Dep.ofPhilosophy,XiamenUniversity,XiamenFujian361005,China)

Apart from the pursuit of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overall benefits, utilitarianism also contains a bottom line principle: the “harm avoidance”, which can be verified with the psychological experiment called “Knobe effect”. It also emphasizes that the behavioral methodology mus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legitimacy and conforms to human’s thinking process of their day-to-day moral judgment. Meanwhile, the bottom line principle, which can make up for the defects of Popper’s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is different from it and of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utilitarianism; bottom line principle; harm avoidance; Knobe effect; negative utilitarianism

10.13954/j.cnki.hduss.2017.03.007

2017-02-2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6YJA710028)

裴士军(1991-),男,浙江鄞州人,博士研究生,伦理学基础理论、生态伦理学.

B82-054

B

1001-9146(2017)03-0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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