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林区杉木连片经营
——基于“清水江文书”的考察

2017-02-21 11:27刘秋根
关键词:弟兄连片光绪

刘秋根,张 强

(1.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2.四川理工学院 历史系,四川 自贡 643000)

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林区杉木连片经营
——基于“清水江文书”的考察

刘秋根1,张 强2

(1.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2.四川理工学院 历史系,四川 自贡 643000)

通过“清水江文书”可知,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林区杉木连片经营主要通过山场租佃、栽手买卖、土股买卖及山场买卖等方式实现,杉木连片经营在杉林防火、杉林管理和规模效应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清代民国;黔东南;杉木;连片经营

明末清初,黔东南木材贸易繁荣,天然林砍伐殆尽之后,开始了人工造林。人工造林一般会经历炼山、选种、育种、抚育、间伐、砍斫伐卖等阶段,前后历经近20年[1]卷二一《黎平府》475。在人工营林过程中,人们逐步形成了连片经营的习惯,从而形成规模效应。近60年来,中外学术界就清水江文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过在连片经营、规模效应方面,成果不多。仅吴声军、叶景青通过文斗寨林契,初步探讨了人工林的连片性和集中性[2],文中坐标式地对契约中的山场山林进行定位,精确地计算出交易中山场、山林面积,有力地证明了人工营林的连片性和集中性,研究方法值得借鉴。不过,杉木连片经营还有其他可发掘的地方。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是一种小家庭农业经营,简称小农经济,亦即蔡雅诺夫提及的“家庭生产方式”[3]。传统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分散性等特点,然而在清水江文书中,自乾隆朝人工造林开始,杉木种植的目的已不仅限于苗侗民族自用,而在于着眼于“三江”繁荣的木材市场;与此同时,无论山场租佃、栽手①买卖、土股②买卖还是山场买卖,处处都体现了连片经营的思想,山林权利在山主、栽手间不断流转过程中,突破着我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实现着规模效应。需要指出的是,在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林区的土栽契约中明确规定,栽手承担着杉木从种植到栽培成林的所有工作,这一阶段工作量相对较大,单一的栽手很难完成,因此出现了多人合伙种植的现象;不过杉木成林、郁闭后,间伐、抚育、防火、防盗工作虽然依然由栽手承担,但这一阶段的工作量明显减少,栽手(或购买栽股的地主)能够独自完成这些工作,因此出现了连片经营现象,从而实现规模效应。

一、连片经营的实施途径

连片经营是指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山主、栽手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通过山林产权(股权)买卖等方式,使原本分散或人为分散的山、林股权集中、连片,从而实现山、林集中经营。连片经营的途径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山场租佃

从契约中可知,清代民国黔东南山场经营大体可以分成两种:一种类型是山主亲自经营。如道光3年(1821年)岩湾范继尧出卖稿邦之杉木而立契,此山分为8股,范继尧占1股半,特意注明“并无栽手”[4]第1辑第5册11。言下之意,范继尧所占稿邦1股半的山场,由他自己亲自栽种。另一种类型则是将山场出佃与栽手栽种,不过在此过程中,山主竭力保证对杉木的连片经营。

1.山主出佃山场。通过山场佃约可知,山主将自己的山场出佃给不同栽手。如咸丰2年(1852年)2月,加池寨姜世于、姜招于佃种同寨姜凤仪弟兄叔侄之领堦笼山场1块,此山场“上凭光秀所栽本家之山、下凭河、左凭冲、右凭子木”[4]第1辑第1册54,很明显,此山上方之山也是姜凤仪弟兄叔侄之山,佃与了(姜)光秀,而此山右方与其子所栽之木相邻,亦可统一管理,也属连片经营。姜大荣、姜沛清叔侄先后于同治8年11月[4]第1辑第10册202、同治14年10月[4]第1辑第10册217将刚套山场分别佃与不同的人耕种。光绪5年(1879年)正月,加池寨王玉山佃种姜凤仪等人皆陋觉山场1块,此山“右凭山主之山”[4]第1辑第1册65,也就是说此山右方与山主山场相邻,当然与右方相邻的山场并未佃与王玉山。山主将自己本来相对集中的山场,出佃与不同的栽手耕种,这在清水江文书中比比皆是。由集中到分散,如何确保分散后,又回归到集中或说山主如何实现杉木的连片经营?这在山场佃约中有所体现。

2.山主优先购买栽股。如前所述,杉木生长周期长达近20年,杉木长周期性决定了林农不可能等待那么长时间的利益回报。一般情况下,林农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佃山利益:一是在杉木郁闭前套种农作物;一是断卖栽股。山主为防止林农将栽股卖与他人,造成林权混乱和管理不便等问题,在订立山场佃约时便明确规定:“其有栽手后来发卖,先问各股山主,后问别人。若不问者,乱将发卖与别人,山主知道决定不依。”[4]第1辑第4册366光绪20年(1894年)姜秉忠佃种姜大明等山场一块,木植长大双方订立分股合同,亦再重申:“恐后栽手二股出卖,先问地主,后卖他人,不准乱卖。”[4]第1辑第4册389光绪32年(1906年),甚至有这样的约定:“若不问地主,栽手并不系分。”[4]第1辑第5册70也就是说如果不问地主而卖给他人,则意味着栽手丢失了栽股,与他人交易属无效交易。通过山场佃约、主佃分成约等方式,确保山主连片经营山场杉木的权益。值得一提的是,仅《清水江文书》第1辑469份山场佃约中,在契约正文或批注中明确规定栽手出卖“先问山主、后问别人”的有44例(表1)。

表1 佃山约中明确规定栽手出卖先问地主情况统计表

续表1

序号时间承佃人(栽手)册数页码18光绪15年2月5日姜癸未姜秉忠弟兄2人(党秧)55419光绪18年2月22日杨老二(党秧寨)826020光绪18年2月3日姜记祖甲兴杨兴唐兴元兴恩荣6人89621光绪20年正月23日姜平松(本房)1029122光绪21年12月1日姜吉祖志长东成东乔55823光绪23年正月28日龙老望(党秧)439324光绪25年10月8日龙发太(本寨)311325光绪25年11月16日吴老四(天柱人居住污什)810826光绪25年7月28日吴喜隆吴岩隆吴成隆(污什)810727光绪28年12月25日姜炳文等4人(本寨)912128光绪29年5月3日姜开连等(本寨)211929光绪2年2月20日姜生发长连二人(本寨)322030光绪2年2月28日王玉山王喜发叔侄(本寨)322131光绪30年2月10日姜双顺连龙发泰等(本寨)56732光绪32年12月1日宋文宏瑞吴见广三(党秧寨)212633光绪32年正月7日龙老望杨老三(党秧)57034光绪3年9月8日姜兆祖欧成文(本寨)65035光绪2年2月13日姜开胜遇连(本房)136736光绪12年11月23日宋乔寿弟兄(党秧)137037光绪5年正月26日王玉山(本寨)16538民国10年2月7日吴毓斌(党秧村)59939民国13年2月14日姜金贵姜生贵弟兄(本寨)627240民国25年2月16日姜纯魁(党养寨)216341民国8年5月5日宋文瑞(党秧村)545142民国9年10月7日姜作清谢德昌二人(党秧村)325343民国8年2月15日陆志春成定等(中仰寨)125044民国19年9月22日姜生贵等(本寨)1256

数据来源:《清水江文书》(第1辑)

通过上表可知,佃约中明确规定栽手出卖时先问地主的案例约占佃约总数的11%,按时代看,从嘉庆开始几乎每朝都有,直到民国,足以证明山主对栽股权或说对连片经营的重视。

(二)栽手买卖

其中有些是直接卖给山主,上文提到,主佃间以契约的形式,约束栽手断卖的对象,确保山主拥栽手优先购买权。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栽手股确实卖给了山主人。东京外国语大学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汇集了文斗、平鳌两寨的契约,虽然佃山约中没有一例特别指出栽手断卖时“先问山主、后问别人”,但在栽手断卖过程中,大多数案例也是卖给了山主。在108份栽手断卖中,有54份卖给了山主,达到栽手案例总数的一半。而《清水江文书》(第1辑)458份栽手断卖契约中,也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例是卖给了山主。在栽手具体断卖过程中,山主连片或集中栽手股份为两种方式:其一是栽手直接将栽手股断卖给山主。嘉庆9年(1804年)11月,培拜山姜天九父子因栽手之股自保不住,出卖给山主人岩湾寨范咸宗父子[4]第1辑第9册197。道光元年(1821年)2月,韶霭寨龙老五、龙贵山父子将先年佃种加池寨旧(舅)公姜佐兴之稿浓山场的1股栽股份额断卖给山主姜佐兴[4]第1辑第6册8。同治元年(1862年)3月,八恭县人王士魁便将佃栽文斗下寨姜钟琦等人山场的栽手份额,卖给了姜钟琦等人[4]第1辑第12册120。民国8年(1919年)5月,党秧村宋文瑞佃种加池寨姜梦熊等共山一块名岗套,佃契规定:“若栽手留不下者先问地主,无人承受后方卖与别人。”[4]第1辑第5册4516年后,宋文瑞须欲断卖栽手,如约断卖给姜梦熊等人[4]第1辑第3册259。山场虽然出佃给栽手耕种,但由于杉木生长的长周期性,栽手之股容易断卖,但通过契约的约束力,栽手之股很容易回笼到山主手中。通过民国11年(1922年)5月的一份栽手卖契[4]第1辑第6册266可知,这片名为冉苟否山场土栽分为5股,其中栽手2股又分为5小股,在卖主姜保连叔侄出卖2小股栽手份额前,山主姜元贞已买占姜之渭、姜春吉2小股栽手份额。通过本次收购,山主姜元贞共占有这片山场5小股栽手中的4小股份额,栽手股份已经大部集中在他手中。其二是栽手经过辗转最终回到山主手中。文斗寨姜映祥等人将山场一块佃与蒋姓栽种,土栽分为2股,杉木成林后蒋姓将栽股出卖与江西曾国用父子,嘉庆9年(1804年)6月,曾国用父子将栽股又转卖给山主姜映祥等人[5]76。此片山场土栽最终全部回到山主手中,曾国用父子中转的目的肯定不在于等到林木最终伐卖,而在于从中牟取差价。道光3年(1823年)年12月,文斗姜述盛将先前因生理买入吴正贵、正明二人的栽股,转卖与地主姜映辉[5]230。文斗寨姜绍韬等人有共山一块,出佃与姜老养、姜老富等人佃种,土栽分为4股,其中地主占3股、栽手占1股。栽手1股第一次出卖时虽然没有卖给山主,而是卖给了岩湾寨姜献琳。不过道光6年(1826年)12月,此片栽手股第二次断卖时,却回到了山主姜绍韬等人手中[4]第1辑第12册70。光绪30年(1904年)7月,姜显智父子将先年买占龙秉智、龙秉信弟兄在冉皆什山场的1股栽手出卖给此山主姜凤来[4]第1辑第7册283。这片山场土栽分为5股,其中栽手占2股,此前山主姜凤来已经从龙秉智手中购得1股栽手,通过本次交易,山主姜凤来拥有了这片山场全部栽手份额。

不过也有栽手没有卖给山主,而是卖给了他人。如在一份时间不详*契文中找不到这份栽手断卖契约的具体时间,但不知为何书中编排时将日期写成民国□年六月十一日。然而文尾有一批栽手转卖的批文,批文落款是光绪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因此可以据此肯定,这份契约不是民国年间订立的,最大的可能性应是光绪年间。的栽手断卖契便如此。加池寨姜桥保、姜运保二人先年佃栽姜凤仪、姜沛清之共山名冉皆什,土栽分为5股,其中栽手占2股。二人将栽手2股份额出卖,但买主并非山主姜凤仪和姜沛清等人,而是姜凤章[4]第1辑第8册311。或许他们在出卖之前,先问过山主,山主无人购买时再出卖给别人的。在这些交易中,也有连片经营的案例。姜周隆、姜周异曾于加石塘穷劳夏栽杉,其木作3股均分,地主占1股、栽手占2股,栽手2股又分为6股。乾隆43年(1778)12月,二人出卖4股与姜富宇[4]第1辑第12册25。两个月后,二人又将余存的2股栽手出卖与姜富宇[4]第1辑第12册26。至此,加石塘穷劳夏山场的栽手全部集中在姜富宇手中。光绪9年(1883年)11月至10年(1884年)正月,姜作干通过两次购买,获得冉谷山场5股栽手中的3股[4]第1辑第9册415-416。不过,在栽手未卖给山主的案例中,还存在被共同佃山的其他栽手收购的情况。乾隆59年(1794年)7月,文斗寨姜腾芳、姜腾隆弟兄便将与与姜兴文共佃栽平略寨龙昌荣眼加除之山的栽手股,断卖给姜兴文[6]B0007。通过此,栽手姜兴文占有了全部栽手股,实现了连片经营。

(三)土股买卖

林农欲尽快获得栽杉利益而断卖栽手股,山主当需要银钱时也会断卖山主的份额,契约中将山主的份额叫做土股。嘉庆22(1817年)年5月,姜起贵等出卖眼对乐祖山,此片山林共计1两5钱,本次出卖1两2钱8分4厘与本房姜昌华。剩余2钱1分6厘:姜起连、姜文龙占1钱5分、姜绍昌名下占6分6厘。不到一个月,姜昌华将收购姜起贵的份额转卖与姜彬弟兄[7]A0118。嘉庆23年(1818年)初,姜起连、姜文龙将所占1钱5分份额出卖与姜彬弟兄[7]A0119。同年8月,姜绍昌也将所持6分6厘份额出卖与姜彬弟兄[7]A0122。原属于姜起贵等人的眼对乐祖山土股份额,经过几次转手全部集中在姜彬弟兄手中。道光12年(1832年)2月29日,加池寨姜开让有两笔交易,均是购买杉林,两笔交易均发生在培具山场[4]第1辑第6册15-16。该片山场上截土栽分为2股,其中地主1股份为19股,堂东寨吴焕儒、吴焕奎各占4股均出卖给姜开让。此外姜开让还购买了吴焕儒所占有的上截栽手半股*栽手1股又分为3小股,吴焕儒弟兄占1小股,其中吴焕儒占半股。份额,以及下截近一半的土栽股份。光绪30年(1904年)5月与9月,加池寨姜显渭父子先后有两笔购买山林交易[4]第1辑第5册439-440。山场名为堦荣梭,土栽分为5股,土股占3股、栽手占2股。其中土股3股又分为6股,姜福元占5股、姜开义弟兄占1股,姜开义弟兄所占1股又分为6小股。栽手2股又分为7小股,姜显渭、显灿、玉荣占3股,陆兴元买占4股。第一笔,姜显渭父子购得陆兴元所占土股5股和栽手4股(其中土股5股为陆兴元祖父先年得买姜福元所占之股),第二笔,姜显渭父子购得姜茂富买占姜凤飞所占之土股,该股属于姜开义弟兄所占1股份额中6小股之1小股,先年为姜茂富祖父购买。至此,姜显渭父子拥有了此山场大部分股份,实现连片经营。同治3年(1864年)2月,加池寨姜克顺通过购获得同寨姜化礼弟兄刚套山场之土股[4]第1辑第7册226。此山分为5股,凤仪叔占2股、开吉叔侄1股半、姜化礼弟兄与开善共1股半(又分为3股:姜化礼弟兄占2股、开善占1股)。虽然此次交易仅购得姜化礼弟兄的份额,但是通过外批可知,开吉叔侄1股半、开善之股也已集中在姜克顺手中,也就是说姜克顺通过此次购买,已占有此山3股份额。

连片经营不仅体现在栽手连片、土股连片上,在林权变动过程中,还往往体现在土栽连片上。光绪31年(1905),姜显渭父子购得培具山场杉林一块,此片杉林土栽分为36股,姜显渭父子先年买占姜兴元31股、根乔2股、茂福1股,此次又购得中仰寨陆元魁先祖买占姜开义之1股[4]第1辑第5册441。姜显渭父子通过收购,先后获得了此片杉林36股之35股份额。次年,姜显渭从陆元标手中购买得此山最后一股份额[4]第1辑第5册442,占有了此山土栽全部份额。民国初,培九山场土栽分为5股,其中土股占3股,又分为16股;栽手占2股,又分为4股。民国6年(1917)6月21日,姜作干从姜永炽手中购得土股1股[4]第1辑第9册135,次日又从姜永清手中购得土股1股和栽手1股[4]第1辑第9册136。民国8年(1919)2月,姜作琦父子将污耶赖山场的土股3股份额全部出卖给姜纯一,次年姜纯一又购得此山场2股栽手份额[4]第1辑第9册317。至此,姜纯一买占了此山土栽全部份额。

(四)山场买卖

在清水江文书中,最常见的交易当属林木,但也能发现山场交易的踪影。在山场买卖中,也非常重视连片性。如道光5年(1825年)3月,加池寨姜开礼、姜开盛弟兄将党秧山场出卖与姜之豪,党秧山场“右凭买主山”[4]第1辑第4册315,通过此,姜之豪将自己的山场与买占的党秧山场连成一片。道光16年(1836年)6月,加池寨姜应生将九柳山场转让给姜之豪、姜开让父子,而九柳山场“右凭买主山”[4]第1辑第4册193。姜之豪、姜开让父子买占此山后,便可与自己的山场连成一片,实现连片经营。道光18年(1838)11月,加池寨姜还乔将党秧山场出卖与姜之豪、姜开让父子,此山“右凭开让山”[4]第1辑第4册331,再次连片,扩大了姜之豪、姜开让父子在党秧山场的经营规模。

通过上述方法,山场主、栽手实现了山、林连片,集中经营管理。特别是当林木蓄禁后,山、林连片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二、连片经营的积极作用

连片经营在杉林防火、管理和规模效应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杉林防火

杉木育林过程中,离不开火焚,这在田野调查中可以得到印证。清理山场,离不开火焚;积累肥料,亦离不开火焚,如《黔南识略》所载:“春至,则先粪土覆以乱草,既干而后焚之”[1]卷二一《黎平府》475-476;再加上林农兼作过程中,林农们的生活用火,可以说火灾于黔东南林区防不胜防。道光12年(1832)3月,姜登智因火焚失火焚毁姜之琏弟兄500余株杉木,姜之琏弟兄念在和睦的邻里关系,仅让其立错字,“日后之豪之琏子孙失错,不必生端议论”[4]第1辑第10册147。姜之琏弟兄损失500余株杉木但并未追究,只让对方立一错字,这并非是他们大度,他们担心日后自己不慎失火,用此错字让对方亦不追究,体现了林区火灾的不可避免。《锦屏县林业志》统计了1952年至2000年全县山林火灾情况:49年间共发生火灾1 660起,受毁面积达631 128亩,毁坏林木17 200 871株[8]175。平均每年发生火灾30余次,相当于每个月都会发生火灾2次,这对于以林为生的黔东南民众来说,是致命的摧毁。诚如姜元贞在杉林火灾后所说:“民等地方山多田少,专靠杉木一宗为养生之计,一旦毁尽,活杀全家,受害不堪。”[4]第1辑第4册279清代民国黔东南林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已无从知晓,但从解放后这片区域频频火灾的情况来看,当时火灾也应是当时民众无法回避的灾难,只能从契约中“失火烧山培修杉山字”[4]第1辑第6册146“烧山立错字”[4]第1辑第2册173这些只言片语中去感受他们的痛苦与辛酸。

不过,火灾可以防范、可以降低发生率,几百年来人们一直努力着。甚至山场出佃时,禁止佃农在林区搭建房屋,如嘉庆18年(1813年)8月,蒋玉山佃种文斗姜国柱等人山场立约,契尾外批道:“不许在山内起唑屋。”[4]第1辑第12册57这是杜绝佃农在林区生活用火,以图达到防火的目的。但引起山林火灾最主要因素还是烧山,对此锦屏县卦治乡火焚的应对经验是:“组织起来相互烧,一旦出现险情,人多利于即时扑灭。”[8]176组织起来相互烧山,确实可以及时扑灭大火;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如果将山场割裂,各自为政、各自烧山的时间不一致,容易引起火灾甚至秧及邻山。而连片经营,多片山场连成一片集中在一个家族手中,烧山时就不会面临各自为政、烧山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从而降低火灾的发生率。

(二)杉林管理

连片经营还有利于林木从开山、种植、郁闭、间伐抚育到砍伐的统一管理,避免山场因割裂导致杉木郁闭期、砍伐周期不一致,甚至影响到杉木的积才量。

山地过于分散还容易引起权利争端,加池寨姜源淋便因此诉诸公堂。姜源淋先祖于同治年间买占姜开文等人污几山场一块,至光绪初年其父砍伐后另自栽杉,抚育成林后却遭到人将木卖与瑶光客人砍伐下河[4]第1辑第1册458-459。如果这片杉林与山主其他山场连片经营,应该不至引起这些争端。这种山主混乱、越界占杉、越界砍伐引起的争端在清水江文书中时常可见,皆是因为山场过于分散所致。

此外,山场过于分散,杉木生长周期不一致,亦不利于杉木的生长。在清水江文书中,有一种“讨路”文书[4]第1辑第2册164,即砍伐木材时需要路过别人山场,而立讨书契约。如果运输木材须途经的山场正处于郁闭期,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才有日后对方若需借山抬木,自己“不可横行不送”[4]第1辑第2册166的承诺。与此同时,在同一处区域,山场过于分散还可能导致一些山场已经郁闭,而其他山场方开始烧山、套种,杉木生长时段不一致肯定会相互影响,甚至影响民众的和谐。

(三)规模效应

连片经营还可以带来规模效应,让份额持有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下面以一份山场分股单(契1)为例:

契1:

议该垒大路坎下山一幅,左右抵冲、上抵路、下抵正国屋皆,共议价足银5两8分。栽地分作5股,地占3股、栽占2股。地占之3股又分作12股,该占足银3两正,每股泒该银2钱5分。

姜世俊父子名下占山6股,卖与□□为业,该占银1两5钱正,亲手自领。

姜世隆父子名下占山1股,该占银2钱5分,卖为正相弟兄为业。

姜世法父子名下占山1股,该占银2钱5分,卖为正相弟兄为业。

姜登瀛父子名下占山1股,该占银2钱5分,卖为正相弟兄为业。

姜登泮父子名下占山1股,该占银2钱5分,登泮手领。

姜登熙弟兄名下占山1股,该占银2钱5分,卖为正相弟兄为业。

姜登高弟兄名下占山1股,该占银2钱5分,卖为正相弟兄为业。

以上各人所占共合12股。

山界栽手:正相弟兄占。

民国五年七月廿八日 分单 文轩笔[4]第1辑第12册153

通过这份分银单可知,这片杉木共分为5股,其中地主占3股(又分作12小股)、栽手占2股。但从分银具体情况来看,姜正相弟兄不但占有了所有栽手份额,还买占了姜世隆父子、姜世法父子、姜登瀛父子、姜登熙弟兄、姜登高弟兄共5小股地主份额。因此原本不是山主的姜正相弟兄,通过买卖等方式占有了近一半土股份额,同时占有了全部栽手份额。这份分银单还从侧面反映出,进行连片经营的不仅仅是地主,栽手也可以连片,除占有栽手外,还可以买占土股,进而使山场林木份额尽可能集中,实现连片经营,以便于林木蓄禁防火防盗和其他管理。

综上所述,清代民国时期黔东南地区因木材贸易的繁荣而兴起了人工营林,在此过程中,无论山主、栽手都比较注重连片经营。于山主,出佃山场时便与栽手立契约定,栽手出卖栽股时,山主具有优先购买权;土股买卖、甚至山场买卖时,亦非常重视连片交易。杉木连片经营在杉林防火、杉林管理和规模效应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小农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主要是一种小家庭农业经营,简称小农经济。至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小生方式逐渐表现出它的弊端及不适应,如普遍化的耕织结合迟滞了社会分工,不利于近代生产方式的萌芽;小生产方式规模狭小、抵抗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能力太弱,等等。现代经济学者甚至认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不仅阻碍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9]但不可否定的是:在这样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却支撑起了明中叶以后一个庞大的商品经济本系,在这个体系里,全国性市场初步形成,商业资本得到了较大的积累。与商品流通及资金流动相关的硬件条件如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软件如相应的体制及思想意识,均得到了相应的建设与发展。对此学术界目前有两个解释:一是与小生产方式相对应的是土地占有的较大规模,即大地主土地所有制自宋代形成以后,明清时代并未发生本质变化,而地主制经济采取的是以租佃制形式剥削农民,地主得到地租,除了一部分用于家庭直接消费之外,更大的部分提供给了市场,也就是说地租的再经营形成为商品经济的不竭源泉;二是有学者指出:每一个小农家庭提供给市场的商品量是不大的,但普遍化的商品经济迫使每个家庭都给市场提供商品,这样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体所能提供的商品总量是相当巨大的,市场体量也就相应地大了。这两个解释当然是有道理的,即小生产、大流通。但我们还应指出的是:可能正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方式在明清时代也发生着变异或变革,使之能够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商品。本文所述黔东南地区在木材贸易繁荣、市场扩大的前提下林农生产方式的某种变异,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1]爱必达.黔南识略[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编.

[2]吴声军,叶景青.从文斗林业契约看人工营林的连片性[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72-77.

[3]张永健.家庭生产方式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研究[J].社会学研究,1992(6):65-72.

[4]张应强, 王宗勋.清水江文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陈金全.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二卷[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2.

[7]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一卷[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1.

[8]锦屏县林业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林业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9]李忠斌,等.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困境及其转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108-114.

【责任编辑 侯翠环】

The Contiguous Operations of Chinese Fir in Forest Region of Southeastern Guizhou During the Period from Qing Dynasty to Republic of China ——On Basis of “Qingshuijiang Instruments”

LIU Qiu-gen1, ZHANG Qiang2

(1.Study Center for Song History,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2.Department of History,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Zigong, Sichuan 643000, China)

“Qingshuijiang Instruments” showed that the contiguous operations of Chinese fir in forest region of Southeastern Guizhou are realized primarily by mountain farm tenancy, lot planted, soil stocks trading and trading in other ways. Chinese fir contiguous busines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fire prevention, fir management and economies of scale and so on.

Qing Dynasty to Republic of China; Southeast Guizhou; Chinese fir; contiguous operations

历史学研究

2016-02-10

刘秋根(1963-),男,湖南邵阳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宋史、经济史。

K252

A

1005-6378(2017)01-0072-07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1.012

① 契约中的“栽手”是指佃种山主山场的人或他们占有山场林木的份额,此处买卖的便是山场林木份额。

② 土股是指山场主占有山场林木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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