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生子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2017-02-18 03:31梁筱娴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婚姻状况主观幸福感

李 凌 梁筱娴

(华东师范大学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上海 200062)

结婚、生子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李 凌 梁筱娴

(华东师范大学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上海 200062)

基于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数据,本研究探讨了不同婚姻、生育状况下两性主观幸福感的差异。研究的自变量为性别、婚姻状况、是否有孩子及对孩子于家庭之意义的态度,因变量为总体主观幸福感及其10个维度,采用分层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1)两性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总体都较高;(2)不同婚姻状况居民的总体主观幸福感有差别,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者总体主观幸福感最高,且两者间无显著性差异;分居未离婚人群的主观幸福感最低;未婚、同居、丧偶三类人群的主观幸福感无显著差异;(3)男性的总体主观幸福感高于女性,且在不同婚姻状态间没有显著性差异;女性的幸福感体验更多受到婚姻状况的影响;(4)在平衡了地区、出生年代及性别和婚姻状况后发现,是否有孩子与个体的主观幸福感均没有显著关联;而对孩子于家庭之意义所持态度的积极程度则与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有显著性正相关,对于已有孩子的人来说,这个关系尤为突出。

婚姻状况;性别;生育态度;主观幸福感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生活满意感和积极情绪体验越来越受到重视,主观幸福感的研究也应运而生且蓬勃发展。甚至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国民幸福帐户(National Well—being Accounts,NWBA)来取代传统的GDP*Kahneman Daniel, et al.,“A survey method for characterizing daily life experience: the day reconstruction method”,in Science,Vol.306(2005),pp.1776-80.。就个体而言,其幸福感的来源和影响因素多种多样,其中社会关系和经济基础是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着重强调的因子。而婚姻关系作为最紧密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影响不容忽视。20世纪 70 年代, Campbell 等人将婚姻和家庭视为预测美国人总体幸福感的15个因素中最主要的两个。这对中国人主观幸福感研究不无启示。从传统意义出发,家庭一直是中国社会中最基本的文化单元*Oyserman D., Coon H.M. & Kemmelmeier M.,“Rethinking 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 evaluation of theoretical assumptions and meta-analyses”,in Psychological bulletin,Vol. 128(2002),p3.。中国人具有浓厚的重家观念,在其价值体系中,家的意识具有核心价值的作用,它与种族的繁衍、人之永生相联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几乎凡事以家为重是中国人的一套主要的本土心理与行为,也是中国人之社会取向的首要成分*李海清:《“家”的结构分析:当代青年人“家”的内隐观研究》,《心理科学》2008年第31期。。有研究者指出,在中国等家庭观念强的社会文化中,成家立业、生儿育女被视为社会标准轨迹*池丽萍:《婚姻会使人幸福吗:实证结果和理论解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个人状态与其契合与否,可能影响到个体不同的幸福体验。与此同时,中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转型时期,婚姻、家庭、生育等方面的观念和实践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传统文化的影响也仍然根深蒂固、无处不在,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也会随着这些因素的变与不变呈现出复杂的状态。这也为精细化研究提供了更多课题。

本研究试图立足于“结婚、生子”这两大人生主题,梳理其与个体主观幸福感关系的已有研究,挖掘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内容,采用多维度主观幸福感评估工具,并基于2012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针对中国居民的大样本数据,揭示结婚、生子及其相关变量对个体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为提升中国居民的幸福体验提供参照。

二、研究综述

(一)不同婚姻状态与个体主观幸福感关系的研究

大量研究证明,已婚个体主观幸福感高于未婚个体*Wadsworth T,“Marriage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How and Why Context Matters”,in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Vol. 3(2015),pp.1-24;Diener E., et al.,“Similarit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Marital Status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Across Culture”,in Journal of Cross-Cultural Psychology,Vol. 31(2000),pp.419-436..。不过,对此关系的解释有两条不尽相同的路径。其一是角色理论,认为婚姻关系中的某些东西提升了个体的幸福感;而社会选择观点则认为,幸福水平高的人更容易进入婚姻、维持婚姻*Gove W.R., Style C.B., & Hughes M.,“The Effect of Marriage on the Well-Being of Adults, A Theoretical Analysis”,in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Vol. 11 (March 1990), p.10.。究竟是结婚的人更幸福还是幸福的人更会结婚?Alois Stutzer 和Bruno S. Frey基于长达17年的纵向追踪数据,分析了婚姻和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现幸福的单身者更可能选择结婚,而离异者不仅在婚姻中幸福感较低,其幸福感在结婚前也相对较低,从不同侧面支持选择观。同时,他们发现,家庭中的劳动分工或明或暗地影响着配偶们的幸福感,对女性及当有孩子需要抚养的时候尤为如此;夫妻间的相似性对幸福有重要意义,夫妻间教育程度相差太大,对生活满意度有不良影响*A. Stutzer & B.S. Frey,“Does marriage make people happy,or do happy people get married? ”,in The 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 35 (2006),pp.326-347.。

还有研究发现,已婚与未婚个体的主观幸福感差异会随着同辈婚率的提高而增加*Wadsworth T.,“Marriage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How and Why Context Matters”,in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Vol. 3(2015),pp.1-24.,这说明不仅仅是个体自身结婚与否,同龄人结婚的比例也会影响到个体的主观幸福感,反映出社会习俗和规范的制约作用。偏离“正轨”意味着要担负来自社会文化的撕扯,中国学者也发现,非婚状态个体的幸福感会更低*池丽萍:《婚姻会使人幸福吗:实证结果和理论解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同理,较于城市,更多地保留着传统婚恋观念的农村地区,大龄未婚者会承受到更多的压力*池丽萍:《中国人婚姻与幸福感的关系:事实描述与理论检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但也有研究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邢占军和金瑜于2003年在针对山东省城市居民的一项社会调查中发现,未婚人群的主观幸福感高于已婚人群。笔者认为这和当下我国普遍存在的婚姻质量欠佳的状况相符,而婚姻质量方面的问题,既与社会转型期的骚动而引起的婚姻价值观的失衡有关,也与传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对婚姻的不合理期待有关*邢占军、金瑜:《城市居民婚姻状况与主观幸福感关系的初步研究》,《心理科学》2003年第 26期。。

除了已婚和未婚,婚姻状况还可以细分为分居、离婚、再婚与丧偶等。当今社会离婚变得容易而且也更被社会所接受,人们没有必要维持不快乐的婚姻。研究发现,如果离婚前个体体验到的冲突越多,离婚后满意感就会越高;不过,与离婚人群相比,再婚人群的主观幸福感更高*Symoens S., Colman E. & Bracke P.,“Divorce, conflict, and mental health: how the quality of intimate relationships is linked to post-divorce well-being”,in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Vol. 44(2014), pp.220-233.。另一项对比已婚、离婚、丧偶人群生活满意度的研究发现,即使是在已经与配偶分离平均5.7年的人群中,丧偶者在孤独和负面情绪的得分仍然比已婚男女高,并且生活满意度和乐观性得分低于已婚男女*Benzur H.,“Loneliness, Optimism, and Well-Being Among Married, Divorced, and Widowed Individuals”,in Journal of Psychology Interdisciplinary & Applied,Vol. 146(2012),pp.23-36.。

此外,由于传统婚姻建立在两性互动的基础上,所以,在关于婚姻和主观幸福感的研究中,人们也特别关注其对不同性别者的意义。在许多文化中,婚姻都是最体现两性角色差异的制度,步入婚姻,人们对两性的角色期待可能会表现出性别差异,倾向于将女性划归在家庭领域*左际平:《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l期。。所以,女性似乎更多面对家庭和工作之间的冲突。而且不仅婚内,其他不同婚姻状态两性所面对的社会文化态度也不尽相同,如大龄未婚女性等就更易遭受污名。当然,男性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获益与困境,这些都会影响人们的幸福体验。

一直以来,关于主观幸福感的性别差异的研究都没有一致的结果,虽然大部分研究结果都表明,男女的主观幸福感存在一些差异,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结果有所不同。比如,有研究发现,在大部分亚非发展中国家中,女性的幸福感要高于男性,而在某些欧洲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中,这一情况却相反*Meisenberg G. & Woodley M. A.,“Gender Differences in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Gender Equalit ”,in Journal of Happiness Studies,Vol. 16(2015),pp.1539-1555.。

与婚姻相关的因素对男女两性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比如,对西方24个国家的研究显示,已婚人群的主观幸福感更高,但对女性而言,结婚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与社会接受婚姻的标准有关*Vanassche S., Swicegood G. & Matthijs K.,“Marriage and Children as a Key to Happiness? Cross-National Differences in the Effects of Marital Status and Children on Well-Being ”,in Journal of Happiness Studies,Vol. 14(2013),pp.501-524.:若在接受已婚与同居没有差异的社会中,同居女性与已婚女性在主观幸福感上没有差异,显示女性比男性更看重社会准则;在2000年美国的一项人口普查中,研究者发现结婚的女性比未婚的更可能报告“对生活满意”,而结婚与否对男性的影响较小*Wadsworth T.,“Marriage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How and Why Context Matters”,in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2015),pp.1-24.。国内的研究也有既类似又不同的发现。在2003年针对山东省城市人口的调查中,研究者发现已婚男性的主观幸福感高于未婚男性,但已婚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则低于未婚女性*邢占军、金瑜:《城市居民婚姻状况与主观幸福感关系的初步研究》,《心理科学》 2003年第 26期。。此外,对CGSS2010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已婚男性的主观幸福感高于未婚男性,而是否结婚对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影响不大*陈璐、王威海:《性别、婚姻与主观幸福感》,《理论界》2013年第12期。。另有研究显示,女性在婚后的失望程度要高于男性*李增庆、杨森焙:《男女婚后心理特征及性别差异》,《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年第3期。。

鉴于婚姻状态与个体主观幸福感有紧密关联,但相关研究尤其是针对中国本土人群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相对缺乏,本研究拟采用本土研究者开发的更为稳定细致的多维度主观幸福感评估工具,基于CGSS2012对中国居民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抽样调查数据,对多种婚姻状态下个体主观幸福感进行比较,并将性别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看不同婚姻状况下男女两性主观幸福感的具体差异。

(二)生儿育女对个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

与婚姻紧密关联的一个因素就是生育子女。作为个人生命历程中最为重要的经历之一,生育行为无疑会影响到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尤其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虽然全球范围内出现少子甚至无子化倾向,但不少调查结果还是显示,许多国家的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养育子女能够增加主观幸福感*Hansen Thomas,“Parenthood and Happiness: a Review of Folk Theories Versus Empirical Evidence”,in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Vol. 108(2012),pp.1-36.。社会学家霍夫曼等人将孩子给父母带来的主观幸福感分为九类:与孩子的密切关系所带来的归属感和情感上的满足、陪伴孩子成长过程中获得的新鲜感和趣昧、生命得以延续的安全感、获得成年人身份的满足感、创造生命和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的成就感、为养育孩子无私付出的道德优势、孩子能够提供家庭劳动力以及老年养老的保障感、能够影响孩子的权威感以及拥有较强生育能力的荣誉感*Hoffman L.W., A. Thomton & J.D.Manis, “The Value of Children to Par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Journal of Population, Vol. 1(1978),pp.91-131.。但另一个方面,研究者们也发现,养育孩子会给父母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从家庭经济的角度,养育孩子会使父母付出以丧失工资为形式的机会成本,同时降低了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进而降低他们的财务满意度*Stanca L.,“Suffer the little children: Measuring the effects of parenthood on well-being worldwide”,in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Vol. 81(2009,),pp.742-750.;另外,养育孩子会剥夺父母的闲暇时间,分散他们的精力和时间在新家庭成员的身上,同时增加了父母对家庭的责任,并改变家庭原有责任分工的平衡;养育孩子甚至减少夫妻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双方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花在了孩子身上,而忽视了彼此间的沟通交流,导致养育孩子的夫妻比没有孩子的夫妻之间可能更加疏远,婚姻满意度也更低*Feldman, S. S., & Nash, S. C.,“The transition from expectancy to parenthood: Impact of the firstborn child on men and women”,in Sex Roles,Vol.(1984),pp.61-78.。北美、澳大利亚以及欧洲等国家的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 Survey,WVS)结果显示,孩子与父母的幸福感存在负相关*Lyn Craig & Michael Bittman,“The incremental time costs of children: An analysis of children's impact on adult time use in Australia”,in Feminist Economics,Vol. 14(2008),pp.59-88.。

众多有关孩子对主观幸福感影响的研究结果的不一致,让研究者们开始将视角转向抚养孩子是如何影响个体主观幸福感的。有研究者提出,抚养孩子与个体婚姻状况存在着交互作用,比如Frey和Stuzer的研究发现,抚养孩子对已婚夫妇的幸福感有积极作用,但对单身父母有很大的消极影响*Frey B. S. & Stutzer A.,“Happiness, Economy and Institutions”,in IEW - Working Papers,Vol. 110(2010),pp.918-938.;也有研究者认为,不应该只把是否抚养孩子作为一个必然变量,而应从人是否考虑有孩子、为什么考虑有孩子的角度解释有无孩子的人在幸福感上的差异*Deaton A. & Stone A.,“Grandpa and the Snappe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Who Live with Children”,in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Baetschmann等人通过纵向研究就发现,之前打算要孩子的妈妈有了孩子后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要比之前没有打算要孩子的妈妈高*Baetschmann G., Staub K. E. & Studer R.,“ Does the stork deliver happiness? Parenthood and life satisfaction”,in 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12).。

国内研究者也有关注生育状况与为人父母者的主观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比如,穆峥、 谢宇基于201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査(CFPS)的数据,使用工具变量的方法,检验了父母生育水平对其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结果发现,生育更多孩子会给父母尤其是母亲带来更高的总体主观幸福水平,且对父、母有不同影响:生育更多孩子会让父亲对自己的事业和未来都更具自信心;会让母亲总体上感觉更快乐、对生活更满意、对未来更有信心且对自己的社交能力拥有更高评价。作者认为这间接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残存的家庭内部分工传统*穆峥、谢宇:《生育对父母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6期。。Zhang等发现,孩子与老年父母的生活满意度之间存在微弱的正相关关系*Zhang W.& Liu G.,”Childlessness,psychological well-being,and life satisfaction among the elderly in China”,in Journal of Cross-Cultural Gerontology,Vol. 22(2007),pp.185-203.。陈屹立运用CGSS 2008年的数据分析发现:是否为独生子女父母并不是影响幸福感的显著因素,但是女孩相比于男孩更有助于提高父母们的幸福感。这个结果在全样本、农村以及城市人口、不同受教育程度、中年人群中都是一样的*陈屹立:《生儿育女的福利效应:子女数量及其性别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鉴于国内相关研究较少,且多聚焦于孩子数量、性别等客观因素和父母主观幸福感的关系,本研究除“是否有孩子”这一客观性区分变量之外,还引入人们对孩子于家庭之意义的主观态度作为变量,探究其对已婚者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三)推论与假设

综上,婚姻是主观幸福感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变量,而与其相关的性别差异及孩子的影响也需要更细致的探讨。中国人向来重视家庭,结婚、生子都被视为人生大事,也是人生幸事,但在具体的生活过程中,这些因素与个人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更为复杂的。因此,本研究拟采用多维度主观幸福感测评,来探讨不同婚姻状态下,不同性别及不同对孩子的态度与个人主观幸福感总体及各维度的可能关系。

基于相关研究文献和我们的数据来源——CGSS2012中可以获取的信息,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男女两性的主观幸福感有差异,男性的主观幸福感比女性高。

假设2:不同婚姻状况者的主观幸福感有差异。

假设3:不同婚姻状况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存在性别差异,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受婚姻状况的影响较大。

假设4:对于已婚个体,家中是否有孩子会影响其主观幸福感;对孩子的态度可能是一个更重要的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CGSS 2012年的调查数据,涉及中国29个省(或直辖市)的5946名居民,其中男性3095名,女性2851名,年龄范围从18岁到96岁。婚姻状况分为7种,分别是未婚、同居、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离婚、分居未离婚、丧偶。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初婚有配偶的人群,总共4619人;人数最少的是分居未离婚人群,总共为16人。具体分析时由于不同题目上作答情况不同,人数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

(二)研究工具

在CGSS2012中,有三部分题目涉及到主观幸福感的评估。其中两个是关于主观幸福感的单项目测量,一道测题包含于社会态度调查部分:“总的来说,您觉得您的生活是否幸福?”(从“1非常不幸福”到“5非常幸福”评价);另一道测题包含在观念调查部分:“总的来说,您觉得幸不幸福?”(从“1相当幸福”到“7相当不幸福”评价)。数据显示,这两道题目得出的调查结果不完全一致。比如,在排除了年龄和地区因素探究性别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时,第一道题的结果显示,主观幸福感没有显著的性别差异(t=-.512, p=.609),第二道题则显示女性的主观幸福感高于男性(t=2.219, p=.033)。

因此,为使结果更加稳定可靠,本研究主观幸福感的测量将采用此次调查中包含的另一部分内容,即《中国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量表简本》*邢占军等:《中国幸福指数报告(2006—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该量表共有20个项目,从知足充裕体验、心理健康体验、社会信心体验、成长进步体验、目标价值体验、自我接受体验、身体健康体验、心态平衡体验、人际适应体验、家庭氛围体验等10个维度对主观幸福感进行测量,每个维度包含两道题目,每题采用1—6六级计分,因此可以得到10个分维度分数,以及一个相加后的总体主观幸福感分数,分数越高表明幸福感越高。

对孩子于家庭之意义的态度(简称“对孩子的态度”),采用受访者对问卷中以下3道题目的评分:①有了孩子会大大影响父母的自由;②孩子对父母来说是一个经济负担;③有小孩会影响父母的工作和发展。受访者据自己对相关表述的赞同程度分别从 “1非常同意”到“5非常不同意”进行评分。将3道题的评分相加(三道题目的内部一致性系数α=0.72),总分越高,对孩子的态度越积极。

(三)数据处理

除描述性统计外,本研究主要采用分层回归分析的方法处理数据。

自变量:性别(男、女),婚姻状况(未婚、同居、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分居未离婚、丧偶),是否有小孩,对孩子的态度。其中,婚姻状况以“分居未离婚”作为参照条件,设定了6个虚拟变量。并且,为考察婚姻状况与性别的交互作用,再定义6个变量放入分层回归模型中。对孩子的态度部分,分数越高表明对孩子越积极。

因变量:总体主观幸福感。

控制变量: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出生年代(30年代、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其中,地区变量以中部地区为参照,设定2个虚拟变量。

四、结果分析

(一)两性受访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总体状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总的来讲,无论男女,我国受访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得分都较高,特别是男性,除在“知足充裕体验”维度上的得分低于女性之外,其余维度男性得分均大于或等于女性。而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男女在总体幸福感、心理健康体验、身体健康体验、人际适应体验、目标价值体验和知足充裕体验上的差异显著。假设1成立,且看到一些更细致的区别。

表1 不同性别受访居民主观幸福感的状况(Mean±SD)

(二)不同婚姻状况中两性主观幸福感差异的回归分析

以性别、婚姻状况为自变量,总体主观幸福感为因变量,控制地区和年代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在控制了地区和年代因素的影响后(模型一),模型二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增加性别与婚姻状况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结果显示,在平衡了其他变量之后,男性的主观幸福感显著高于女性(t=4.625,p =.000);离婚与分居未离婚人群无显著差异,其他情况人群的得分均显著高于分居未离婚人群。

控制年代、地区和性别之后,利用方差分析对各种婚姻状况进行成对比较,发现再婚有配偶和初婚有配偶的总体主观幸福感最高,且两者间无显著性差异;分居未离婚人群的主观幸福感最低;未婚、同居、丧偶三类人群的主观幸福感无显著性差异,假设2成立(见表3)。

第三层模型在第二层的基础上,增加性别与婚姻的交互作用变量,发现性别×未婚人群、性别×离婚两种情况的交互作用显著。不论男女,未婚人群、离婚人群的主观幸福感均高于分居未离婚人群。对男性而言,前两者与后者的主观幸福感差异不大;对女性而言,差异则较大,未婚女性和离婚女性的主观幸福感均高于分居未离婚女性。假设3成立。

表2 性别与婚姻对总体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表3 不同婚姻状况人群的总体主观幸福感及其各维度得分(Mean±SD)

(三)是否有孩子及于孩子的态度对个体主观幸福感影响的回归分析

以性别、婚姻状况、是否有小孩、对孩子的态度为自变量,总体主观幸福感为因变量,控制地区和年代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

在控制了地区和年代变量(模型一)及性别和婚姻状态(模型二)后,模型三增加了是否有小孩及对孩子的态度两个变量,发现是否有小孩对主观幸福感无影响;于孩子的态度则影响主观幸福感,对孩子的态度越积极,主观幸福感越高。

模型四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是否有小孩与对小孩的态度两个变量的交互作用,结果发现交互作用显著,相比较没有孩子的人,有孩子的人群对孩子的态度越积极,主观幸福感越高。假设4部分成立。

表4 是否有孩子和对孩子的态度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五、讨论

(一)不同婚姻状况对个体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婚姻是中国人最看重的事情之一,对人的一生有着巨大的影响。根据社会支持理论,婚姻提供了一种稳定而长期的关系网,个体能从中得到情感、物质、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支持,因此结婚会使个体幸福感提升。许多研究结果从侧面印证了这一解释,比如2005年的中国社会调查发现,不论男女,结婚后个体都能得到更好的社会支持网络。而在日本的一项研究中,研究者发现,配偶可能是作为一种资源,来帮助处理由于身体局限带来的困难,从而降低了失控感,使得主观幸福感提高*Bierman A.,“Is Marital Status a Critical Contingenc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hysical Limitations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Among Japanese Adults”,in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Vol.35(2013),pp.1876-1897.。Kessler和Essex在对一组大规模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指出,婚姻提供了一种真诚互信的亲密关系,这可以直接影响人们的应对能力;而且,亲密关系还能够极大地扩展人们的自尊和掌控感这两大内在心理资源,从而帮助他们有效应对生活压力*Kessler, R. C. & Essex, M.,“Marital Status and depression: The importance of coping resources”,in Social Forces,Vol. 61(1982),pp.484-507.。

基于CGSS 2012年的调查结果,本研究也发现,在各种婚姻状态的被调查者中,初婚有配偶和再婚有配偶两类人群主观幸福感总分最高,而分居未离婚者主观幸福感总分则最低。具体而言,初婚有配偶人群在目标价值体验上得分高于其他人群;再婚有配偶人群在成长进步体验、社会信心体验上分数高于其他人群;分居未离婚人群则在身体健康体验、心理健康体验、知足充裕体验、目标价值体验、心态平衡体验、家庭氛围体验中分数都是最低的。所以配偶间的关系质量和相互支持,而非婚姻本身,是真正影响人们主观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与此对应,离婚通常是配偶关系恶化的结果,所以本研究发现,离婚人群的总体主观幸福感较低,但相较分居未离婚者还是略高。再次突出婚姻质量而非形式对于主观幸福感的意义,也说明不良的婚姻对人们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削弱作用。此外,离婚和分居未离婚对人们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侧面有所不同。离婚人群在成长进步体验、人际适应体验和社会信心体验三个维度上的得分是所有人群中最低的,即失败的婚姻可能会影响到人们对自己、对人际、对社会的积极感受和正向期待,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不过,我们可以看到,再婚有配偶者在成长进步体验、社会信心体验上的分数是最高的,这充分显示了人们具有从失败婚姻中恢复的力量,以及重拾亲密关系后感受到的希望和信心。而如前所述,分居未离婚者的低分项似乎更集中在个体自身的不良感受上,是一种自怜、无望、愤懑和与家人疏离的状态,对个人的主观幸福感颇具破坏性。

在控制了地区、出生年代之后发现,未婚人群在自我接受体验、身体健康体验、心态平衡体验等分量表上,得分高于其他婚姻状况的人群。同居人群在心理健康体验、人际适应体验上分数比其他婚姻状况的人群高,但在自我接受体验上分数是所有人群中最低的。《中国城市居民主观幸福感量表简本》中,自我接受体验的得分反应了个人对自己的满意与肯定程度,是否因为个人情感状况与社会主流观念存在出入导致同居人群自我接受体验得分较低,有待进一步研究。令人意外的是,丧偶人群在知足充裕体验、家庭氛围体验上分数最高,这可能是因为丧偶人群在其他方面得到了更多的社会支持——比如其他亲友更多的照顾。现实中,当核心家庭发生丧偶事件后,人们会回归主干家庭甚至联合家庭的情况似乎也不鲜见,比如鳏寡老人跟随子女,或者年轻丧偶者又和父母相依为命,尤其是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时更是如此。此外,也可能丧偶者经历变故会更加珍惜与其他家人在一起的时光。对家庭收入的满意感一定程度上显示受访者具有相对的经济独立性或保障感,这些都可能使得他们在主观幸福感的这两个维度上有较高水平的自我评价,这无疑是具有积极启发意义的,让我们能从资源的视角重新审视长久以来被认为遭遇重大生活事件而处于不利心理状况的丧偶者,提升其主观幸福感,当然,这其中具体的影响因素、作用路径还需要更深入细致的探究。此外,这是否和中国人更为扩展的家庭观念带来的婚姻关系之外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有关,也是一个有趣的思考方向。

(二)不同婚姻状况对男女两性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如前所述,关于男女两性主观幸福感的差异,已有研究的结果不尽一致。本研究结果显示,整体而言,包括主观幸福感总分在内,女性在心理健康体验、身体健康体验、目标价值体验和人际适应体验等维度上,均显著低于男性;但在知足充裕维度上则显著高于男性。Meisenberg等的研究发现,在女性工作类型已朝向或正朝向非农业工作转变的国家与地区,女性幸福感普遍低于男性,而在女性大多仍从事传统农业型工作的国家地区情况则相反*Meisenberg G. & Woodley M. A.,“Gender Differences in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Gender Equality ”,in Journal of Happiness Studies,Vol. 16(2015),pp.1539-1555.。当今中国,城市化、非农化、女性职业化并与男性同台竞技等,都已成为社会主流,这让女性在获得更多权利和解放的同时,也更为强烈地遭遇相对滞后的文化转型所带来的挑战,社会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不公平待遇及思维禁锢依然存在,男权标准下女性的相对弱势,也可能使她们面对工作和生活压力时体验到更多消极的情绪。此外,从差异维度对应的具体题目来看,身心健康方面相对低分,可能与女性细致敏感,而社会文化也更允许她们表达不适有关;此外,目标价值方面,可能由于女性日常承担的周而复始的琐事较多,价值和意义难以体现;人际适应方面,可能与女性生活范围相对封闭,而对关系的要求较高且更偏情感性需求而非工具性这之间的落差有关。

不过,本研究结果显示,女性在知足充裕体验上得分显著高于男性,回到题目可以看出,本维度是对家庭收入的满意度以及自己与他人比较的知足程度的评价。在同样的大环境中,在社会文化更多鼓励女性安于现状、知足常乐的背景下,这个结果似乎也不难理解。

另外,本研究的一个考察重点是男女两性的主观幸福感受婚姻状况的影响。结果发现,婚姻状况与性别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存在交互作用。以分居未离婚情况作为参照,未婚及离婚两种状况下,男性主观幸福感的差异程度均小于女性,这一定程度上显示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更容易受婚姻状况的影响。一方面,可能因为女性的情绪更容易受到负性事件的影响*Codispoti M., Surcinelli P. & Baldaro B.,“Watching emotional movies: Affective reactions and gender differences”,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physiology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Psychophysiology,Vol. 69(2008),pp.90-5.,且有研究发现,对愤怒等情绪,女性体验到的强度会更大,持续时间也更长*Simon R. W. & Lively K.,“Sex, Anger and Depression”,in Social Forces,Vol. 88(2010),pp.1543-1568.;另一方面,社会文化对于适龄未婚或离异的女性来说,也有更多负面评价——比如“剩女”称呼的流行和带有污名的意涵,进而影响女性的主观幸福体验。

有研究者提出,婚姻对男性和女性有着不同的意义。对女性来说,婚姻是获得社会认同的重要途径,而对男性来说,婚姻作为成功的标志,更多地意味着一种社会契约,为其提供更明确的人生价值与目标*Stanley S. M., Whitton S. W. & Markman H. J.,“Maybe I DoInterpersonal Commitment and Premarital or Nonmarital Cohabitation”,in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Vol. 25(2004),pp.496-519.。所以婚姻中女性的卷入程度要更大。相对于男性,婚姻对女性的重要程度要大许多*Coombs R. H.,“Marital Status and Personal Well-Being: A Literature Review”,in Family Relations,Vol. 40(1991),pp.97-102.。对于男性,他们往往能从婚姻中获益更多,但事业上的满足与成功也许更能带来主观幸福感的提升;对于女性来说,婚姻更多地意味着彼此相互的联系,是社会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重视联结感的女性来说,婚姻对她们的心理状况和幸福感体验可能有着更多的影响。

此外,正如Gove等所指出的,很多已婚包括有孩子的女性也都进入劳动力市场,但他们在家庭中所面对的角色期待——无论就她们自己而言还是其他人,很大程度上并无改变。由于缺乏时间和资源,又没有公平合理及规范的引导,她们常常面对一大堆任务却无所适从*Gove W.R., Style C.B., & Hughes M.,“TheEeffect of Marriage on the Well-Being of Adults, A Theoretical Analysis”,in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Vol. 11 (March 1990), p.27.。转型社会中婚姻家庭方面角色观念的这些变化与不变,会对女性造成更大的困扰,从而影响她们的主观幸福感。这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的主题。

(三) 孩子以及对孩子的态度对个体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在控制了地区、年代、性别和婚姻状况后,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有、无孩子的人群间主观幸福感并无显著差异,这与之前大部分的研究结果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对父母的主观幸福感没有影响,也可能是更复杂影响的体现。首先,孩子对个人幸福感可能同时存在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比如有研究发现,抚养孩子既带给个人积极的体验(如愉悦、享受),也会带来消极的感受,如压力、担忧*Deaton Angus & Stone A.,“Grandpa and the Snappe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Who Live with Children”,in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这些积极和消极的体验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可能在统计中被相互抵消;其次,孩子对于主观幸福感来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影响因素。Angus等人就提出,有孩子的人更可能是已婚、更为富有、接受过更良好的教育,更为虔诚和更为健康的,是这些因素在影响着个体的主观幸福感;也有学者认为,家中是否有孩子涉及到个人的意愿和选择*Deaton Angus & Stone A.,“Evaluative and hedonic wellbeing among those with and without children at home”,in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 111(2014),pp.1328-33.。一个人是否选择有孩子不仅受到个人经济和健康情况影响,还受到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影响。在一些文化下,生儿育女意味着未来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家庭来说,孩子逐渐从未来生产力转变为经济负担,这一情况在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愈加明显*Caldwell J. C,Theory of fertility decline,Academic Press,1982.。个人经济和健康情况还有社会经济文化对主观幸福感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而且,有孩子有时并不与个人的意愿和选择相符。个体有时不得不接受孩子的意外到来;而社会准则和长辈同辈压力,也会让个体在不想要孩子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因此有学者提出,无论是否有孩子,当个体的情况与其意愿相符,其主观幸福感就会增加。

我们进一步的分析结果也从侧面支持了上述观点。探究对孩子的态度和主观幸福感的关系的结果显示,对孩子的态度越积极,主观幸福感越高。对孩子积极的态度可能不仅意味着个体更倾向于选择抚养孩子,同时也可能意味着,个体处在一个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比如身心更为健康、经济更为宽裕,这些都会对主观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对孩子的积极态度对于有孩子人群幸福感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这一结果也印证了,并不仅仅是孩子的有无对主观幸福感产生影响,是否有孩子与个人的意愿选择是否一致以及意愿选择背后隐藏的个体情况可能在其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正是由于孩子对主观幸福感的复杂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通过更为细致可靠的方法探究其内在影响机制,比如,Angus等人就是通过倾向评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PSM)对调查数据进行更为准确的分析,以此探究有无孩子以及背后存在的变量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Deaton Angus & Stone A.,“Grandpa and the Snappe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Who Live with Children”,in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3).;也有研究者通过纵向研究,追踪个体在有孩子前后情况、观念和主观幸福感的变化。这些都为我们接下来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责任编辑:陆影)

2016-08-30

李 凌(1971—),女,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自我发展与社会支持。 梁筱娴(1993—),女,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C913.1

A

1003-4145[2017]02-0100-09

猜你喜欢
婚姻状况主观幸福感
“美好生活”从主观愿望到执政理念的历史性提升
加一点儿主观感受的调料
奉献、互助和封禁已转变我们的“幸福感”
七件事提高中年幸福感
刑法主观解释论的提倡
让群众获得更多幸福感
从《日耳曼尼亚志》看日耳曼人的婚姻状况
韩男性对婚姻状况更满意
农牧区哈萨克族老年人生命质量与社会支持和家庭婚姻状况关系的调查研究
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