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7-02-17 01:42李贞吴娇
创新 2017年1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定价税收

■李贞 吴娇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分析及对策研究

■李贞 吴娇

随着我国对外资的不断引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转让定价起源于国际税收分配问题,是跨国公司实现全球战略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文章在阐述转让定价的相关概念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对葛兰素史克公司案例的具体分析,总结了转让定价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并对完善转让定价的治理问题提出了完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扩大国际合作,强化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等政策建议。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国际避税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大规模的招商引资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的资金不断涌入,很多知名国际企业在中国投资设厂,对经济发展和就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跨国企业的日益扩大,其内部交易当中最显著的问题——转让定价,也逐渐在中国蔓延开来。转让定价涉及国际税收当中关联企业的征税问题,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及定价不仅影响税收分配,而且会对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应对转让定价是中国税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学术界国际税收领域的研究热点。

张辑(2007)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动机划分为税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其中税务动机包括逃避所得税、进口税、预提税;非税务动机包括利润调节、资金配置、逃避东道国价格控制、避免外汇风险逃避外汇管制以及抵消通货膨胀和利用东道国优惠政策等[1]。张俏俏(2007)归纳总结了转让定价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包括税收流失,破坏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降低外商直接投资关联效应,使我国国际收支趋于恶化,以及导致中国员工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2]。张辑(2012)分析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博弈模型,得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本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的概率成反比;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概率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查成本成正比,与东道国所得税税率成反比,与东道国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处罚率成反比[3]。李岩(2013)认为,公式分配法与转让定价相结合能够缓解集团在税收利益和管理利益两方面之间的冲突。因为公式分配法在实现税收公平方面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更加简单易行,但在公式准确性方面还需完善[4]。罗钰(2014)分析了贸易保护与转让定价之间的关系,当转让定价在跨国公司之间愈演愈烈时,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便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导致旧贸易保护推动了转让定价,然而转让定价又进一步加剧了贸易保护[5]。

转让定价不仅是中国,也是各国为了解决国际税收分配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地探索与改革才能够逐步加强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解决贸易争端,优化国际经济环境。在转让定价方面的研究虽然已十分广泛,但少有实体企业的案例分析,下面将以葛兰素史克公司为例,通过个案研究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二、葛兰素史克公司转让定价案例

葛兰素史克有限公司(GlaxoSmithKline,以下简称GSK公司)是唯一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三大全球性疾病(疟疾、艾滋病和结核病)研制药物和疫苗的跨国公司。2001年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GSKCI公司)。GSKCI公司在我国成立后,向我国注入了先进的药品及制药技术,迅速打开了中国市场,其业绩也呈持续增长态势,但问题也随之而来。2014年9月19日,GSKCI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以罚款人民币30亿元告终。随着贿赂案的曝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问题也逐渐受到重视。GSK公司的操作方式是,向中国出口的成品药价格远高于对其他国家的售价,将高额利润留在国外。在向中国出口成品药时,以包含高额利润的零售价作为中国GSKCI公司的成本价,GSKCI公司在此基础上再实行一套定价策略以确保利润。此外,GSK公司还利用进口原料再加工的方式获益,如药品西力欣的原料由GSK公司设在塞浦路斯的分公司加工,经过一次价格转移在意大利进行装瓶,再由意大利分公司进行一次价格转移,到达中国贴标签[6]。本身可以一次进口的药品,通过连续的转让定价,在其看似微利甚至亏损的表面下,GSK公司不仅实现了塞浦路斯和意大利分公司的利益,还将部分利润预留在国外,减轻了自身税负,从而实现总公司和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除了间接提高药品价格获取利润,营销无形资产也是转让定价的常用手段。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与GSK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争端长达16年,IRS认为GSK公司将利润以不当手段转移到了英国。其税务争端主要集中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上。无形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研发、劳务提供、营销策略等,由于其自身的独占性和专有性,很难找到可比对象和参照标准,并且容易与其他财产的交易混杂在一起难以拆分,因而其转让定价问题较为复杂。GSK公司总部设立于英国,其英国母公司承担着研发职能,并且拥有该公司传统医药产品的商标及专利权、研发技术、营销策略等,即GSK英国母公司拥有该公司所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GSK美国子公司经母公司的许可后负责装药及营销工作,在许可的情况下,美国子公司享受母公司无形资产带来的利益并且向英国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GSK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了“贸易性无形资产”,即母公司通过高风险高成本的研发活动创造出了其专有技术给子公司带来了巨额利润,因而母公司应当享有大部分利润。然而IRS当局认为GSK美国子公司更多地享用了“营销性无形资产”,通过一系列的商标使用,广告、宣传、推销等活动获得巨额利润,所以大部分利润应当归于子公司,母公司只能获得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享受超额利润。最终这一转让定价案以双方的和解告终,GSK公司补缴了税金,IRS撤销了对GSK公司的逃税指控[7]。但这一旷日持久的案件耗费了高昂的时间成本、行政成本,显示了转让定价对经济和社会的危害,促使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应对之策。

图1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示意图

三、国际转让定价动机

通过上述GSK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转让定价的运作过程可以看出,国际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集团分设于两个或多个国家,但隶属于同一法人企业或同一公司集团,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的内部作价。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甚至免税地区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如图1所示[8]。GSK公司和其他跨国公司采取的形形色色的转让定价方式是目前国际避税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与充分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市场价格不同,国际转让定价的价格高低是由跨国公司的利益支配的。它的确定不仅需要考虑制定一般价格需考虑的因素,而且需要考虑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关系、法律制度、市场状况、竞争水平等。由于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国际转让定价的价格制定具有很大灵活性。

国际转让定价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但是这样的计价标准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往往违背市场价值规律,可能会人为扭曲收入和费用在相关国家之间的分配,导致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有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税务动机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满足对某个税种的规避,有的是为了规避多个税种,有的是为了整体利益最大化。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五类。

1.规避所得税

世界各国的公司或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在应税所得计算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而且在税率方面也差异较大,这给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很多跨国公司将利润由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甚至避税港,以忽略个别子公司或分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得公司集团利益的最大化、税负的最小化。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高卖高买,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向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时,价格远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目的是增加高税率企业的成本,降低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所得税;二是低卖低买,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向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出售产品时,价格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目的是把利润尽可能多地转移到低税率国家,降低高税率企业的利润,从而少缴纳所得税;三是低卖高买,很多跨国企业在避税地设立了基地公司,将一次可以完成的交易分成两个或多个交易。如母公司本应直接向国外高税率子公司出售产品,却先出售给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价格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再由该基地公司高价出售给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结果将利润大部分留在了避税地,母公司和高税率国家子公司无盈利或低盈利,但公司集团利益得到了最大化。

2.规避增值税

很多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商品采取出口退税制度。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主要退的是增值税。如果某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关联企业中的出口方在与关联企业交易时可以通过高价转移商品与劳务,从而增加本公司出口退税额。

3.规避预提税

各国一般支持外商积极投资,以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鼓励外国企业的消极投资,因此对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收入征收预提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前提下,通常预提税税率较高。如美国为30%,瑞士35%,日本、荷兰、芬兰等国为25%[9]。因此,高预提税率国家的企业往往低价向国外的母公司出售产品,提高母公司的利润,从而代替应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股息、租金或特许使用费等,以规避预提税。

4.规避关税

关税通常采用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为了少缴关税,有些纳跨国公司在从国外的关联企业进口产品时,会采取压低进价的方式,从而降低在海关报税的进口完税价格;或者通过分包、拆装等方式,目的都是少缴关税[10]。

5.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

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通常情况下世界各国均有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若关联企业母公司所在国实行外国税收抵免,并实行综合限额法,则该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其在国外缴纳的税额尽量等于其税收抵免限额,以充分用足这一税收政策。

(二)非税务动机

1.用低价方式迅速打开与占领国外市场

跨国关联企业将公司集团内产品低价销售给外国关联企业,使得该国因低价购进产品可以在本国市场以低价售出,使其同类产品生产者无法竞争。不过该做法可能会面临销售国反倾销措施,但若公司集团不出售产成品而是出售半成品或零部件,则可以有效避开该国反倾销措施从而迅速占领该国市场。

2.调节子公司利润,改变子公司形象

关联企业母公司为了使子公司在当地树立较高声誉,可以通过转让定价,以低价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配件、劳务等,再高价购买子公司产品,从而使子公司显示出较高盈利能力;若母公司为掩饰子公司盈利能力,则可以高价售出低价回购的方式来降低子公司盈利能力,从而避免东道国因高利润而产生的其他政治压力,最终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3.从合资企业中分享利益

以合资形式组建的子公司,必然会涉及到东道国当地合作者的利益,但当地合作者只能分享该子公司税后利润却无法分享母公司利润。因而母公司在子公司最终利润形成前通过转让定价高价售出原材料并压低销售价格,使得一部分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从而减少东道国合作者的应得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4.降低风险

跨国公司在外国从事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且很多是不可控风险,如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以及政治动荡风险。预见到或面临这些风险时,母公司往往将这些子公司做成亏损状态,将利润转移到安全国家的企业。一般母公司采用的是转让定价的惯常手段,即将原材料高价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产成品低价出售给安全国家的企业。

四、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式在中国的发展特征

跨国公司在中国转让定价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变化与中国的对外开放程度、政策和税收征管水平密切相关,按其特征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0—2000年。虽然中国自1979年就出台了吸引外资的政策,但大规模的外资涌入是在1990年以后,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数据,1989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56亿美元,而1992和1993年这一数字分别为581.24亿美元和1114.36亿美元。

这一时期中国的外资政策是鼓励合资,另外,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对中国情况缺乏了解,也需要联合中资企业共同经营。所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以合资企业居多,转让定价也随之具有这一类型企业的特征。一是高价购进,低价卖出。从国外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抬高价格,把产成品低价出售给国外关联企业利润转移到国外。因此,成立的外资企业中,加工企业较多,外方控制着企业的进出口权。二是利用转让定价,损害中方利益。当时,中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优惠力度大,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但很多外资企业宁愿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到高税国家,也不愿留在中国缴纳较低的所得税,根本原因是不希望把利润分给中方。三是利用所得税优惠的漏洞避税。1991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俗称两免三减半。为此,很多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制造长期亏损的假象,当要进入第三到五年的减半期时,则再成立一个新的外资公司,利润向新公司转移,从而继续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是2001年至今。在此期间,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推进,2001年加入了世贸组织,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对中国国情已比较熟悉,但转让定价的难度增大。这一时期的转让定价特征,一是跨国公司倾向于在中国设立独资公司,或者以低价收购中方的股份,变为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者实施兼并,扩大企业规模,以增强在转让定价方面的控制权。另外,跨国公司的兼并活动增多,也减少了市场上同类企业的数量,使税务部门在寻求正常市场价格时遭遇困难。二是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本提高。随着中国产品质量逐步提高,原材料的供给能力大幅增加,外方利用原材料转让定价的空间缩小。同时要准备中国税务部门愈来愈严格的审查,承担举证责任,导致避税成本增加。三是转让定价方式趋于复杂化。随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成熟,劳动力、用地等成本的增加,外资低端企业开始向其他国家转移,数量减少,高科技企业和高端制造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相较于开放初期,这些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核算比较复杂,资金雄厚,有高端专业人士帮助避税,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审计难度和稽查成本。四是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避税更具有隐蔽性,一方面难以找到交易发生地,另一方面难以核算其成本收益,如电子书、分析数据的市场价格的确定。

五、转让定价对我国的影响

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治理,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监控及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已严重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益,甚至阻碍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的影响具体有以下三方面:

(一)税收流失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2014年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单位共55172家,其中亏损单位10586家,占比19.19%,亏损总额达1556.86亿元,较2013年增长7.7%。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的问题并非完全因为企业经营不善或管理不当,很大程度上是外商企业采取了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的策略,这一策略的实施直接影响到我国税收收入。跨国公司利用其内部化优势,最大限度地转移生产要素,在内部降低成本从而使利润最大化,并且运用商业保密优势造成信息不对称,逃避税务机关征税。

(二)合资中方利益受损

合资企业的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合同规定,合资企业中,中方应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利润。然而跨国公司却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集中至关联企业,在我国国内人为造成账面亏损。然而这种亏损实际上却是“中亏外盈”,最终使得中方不仅无法分享利润,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承担亏损。跨国公司在亏损状态下还会减少中方在合资企业当中的股份,导致中方无利可图,严重损害中方利益。

(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使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水平,严重影响了税负公平,使得正常纳税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加上跨国企业的逃税避税,则加剧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会进一步导致逃税避税活动在市场上的蔓延,破坏我国税收制度。此外,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得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会影响我国其他同类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扰乱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完善我国应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09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使我国在规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问题上已经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基本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但是由于转让定价问题的复杂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单薄,存在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在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对实践中难以规避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对特殊重点行业可以结合其行业特点分别做出专项规定。二是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保证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的可操作性,包括扩大关联企业的认定范围和细化认定标准、明确调整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况、完善同期资料准备条款的具体内容等。三是要加强对无形资产和电子商务的转让定价管理。随着对货物和劳务转让定价管理的加强,且这方面的外部市场价格较易获得,许多跨国公司开始转向通过无形资产和电子商务的转让定价避税。因此应加强对无形资产和电子商务定价的重视,出台相关的定价指南和标准。四是需要加大对转让定价的处罚力度。跨国公司之所以在我国惯常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与当前对转让定价的处罚力度小有很大关系。违法成本远低于获利,从侧面增强了其逃税避税动机。因此,应从法律层面提高跨国公司的逃税避税成本,并严格执法,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其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收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转让定价行为。应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处罚力度。

(二)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的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以下简称APA),迄今为止被认为是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最有效的方式。APA是指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查制定内部交易价格后,税务机关不再对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在预约定价的执行期内,企业可以放心进行跨国关联交易,不必受交易价格的困扰[11]。虽然我国已引入了APA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并且市场透明度与信息公开度也有待于提高,APA在我国难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在此基础上,我国仍需结合自身国情,在借鉴国外成果和经验的同时不断补充与完善预约定价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预约定价程序、降低预约定价门槛,从而加强APA的实际可操作性,并循序渐进的在企业当中推行APA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

(三)扩大国际合作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是涉及多国贸易往来的问题,牵扯着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国家之间国情的不同,其税制税率的差异非常大。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来扩大和缩减国家的税基很容易影响一国的经济秩序,这种现象单靠一国政府的治理是远远不够的,缺乏全球性的规范治理与监督,造成了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环境。我国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与世界各国的信息与工作交流,互换税收情报或公司背景资料、价格资料等,保持市场透明与信息流畅。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数量仍十分有限,需要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问题。只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关系才能有效防范与打击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问题。

(四)强化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在增加我国税收制度执行者数量的同时,还需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转让定价涉及税务、会计、法律等多学科领域,这就要求相关税务人员扎实掌握全面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因此,首先应提高相关税务人员的准入门槛,通过考试后还需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对于已通过准入门槛的税务人员也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从而全面、持续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其次要加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素质[12],中方经营代表要熟悉企业业务,加强自身经营水平,杜绝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防止外方经营代表钻空子控制产品外销权。中方代表应积极参与产品定价过程,防止中国投资方利益遭受损失。

[1]张辑.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动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中国物价,2007(9):16-19.

[2]张俏俏.跨国公司内部转让定价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J].时代经贸,2007(S9):114-116.

[3]张辑.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应对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2(1):58-61.

[4]李岩,牟博佼.跨国企业集团转让定价税收监管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3(11):33-35.

[5]罗钰.论贸易保护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J].经济体制改革,2014(1):174-178.

[6]涂重航,张泉薇.葛兰素史克捞金术曝光[J].现代养生,2014(5):4-5.

[7]贺连堂,王晓悦,孙毅敏.美国葛兰素史克公司转让定价案分析[J].国际税收,2007(10):61-63.

[8]黄敏.跨国公司避税与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转让定价策略性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3(14):71-72.

[9]王俊杰,杨军,何玉润.转让定价问题与我国对跨国公司监管[J].理论月刊,2005(4):87-88.

[10]任中涛.浅论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2).

[11]谢虹.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13(8):53-56.

[12]葛学辉.关于我国针对国际企业转让定价的决策及控制机制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115-118.

[责任编辑:杨 彧]

Analysis on Transfer Pricing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Li Zhen Wu Jiao

With the continuously introducing foreign capital into China,the transfer pricing issues are paid much more attention.Transfer pricing issues originated in international tax allocation,and it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achieve global strategy and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Based the research on the concepts of transfer pricing and its motivation,the paper takes GlaxoSmithKline's cas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more specifically,sums up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ransfer pricing on our country's economy, and proposes policy suggestio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Transfer Pricing,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F812.0

A

1673-8616(2017)01-0091-08

2016-10-24

2016年度中央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基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资助课题

李贞,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北京,100081);吴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行员(宁夏银川,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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