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中美网络空间博弈探究

2017-02-16 16:55李杨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安全国家

李杨

近年来,“大数据”一词频繁地出现在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等基于互联网的新技术掀起了新一轮的信息技术变革。国际著名信息技术公司加德纳(Gartner)对大数据(Big Data)的定义是:“大数据是通过对大量高速变化的、多样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创新的处理,使洞察力、决策和对过程的把握得到有效提高。”Gartner IT Glossary-Big Data,“What is Big Data?”, Big data is high-volume, high-velocity and/or high-variety information assets that demand cost-effective, innovative forms of 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at enable enhanced insight, decision making, and process automation. http://www.gartner.com/it-glossary/big-data/,2016-3-22.維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总结了大数据的五个特性,分别是:“大量(Volume)、高速(Velocity)、多样(Variety)、价值(Value)和真实性(Veracity)。”[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扬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页。对大数据的搜集分析使得人们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疾病的爆发、极端的气候变化以及交通拥堵等诸如此类相对难以预判甚至没有规律的事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 ”。

当前对大数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大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上。邬贺铨院士在《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一文中指出,大数据时代的挑战体现在“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结果的可视化呈现”方面,其中首要的难点在于数据的收集。邬贺铨:《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载《求是》,2013年第4期,第47页。在此基础上,孟小峰、慈祥认为云计算是大数据收集、处理的基础。孟小峰、慈祥:《大数据管理:概念、技术与挑战》,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年第1期,第147页。在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大数据时代的关键不在于数据从何处来,而在于向何处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唯有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搜集,然后上传到云端进行处理。云计算是大数据发展的基础,而云计算的基础则是遍布全球的互联网。因此从本质上看,大数据时代的核心是互联网技术,正是网络空间的存在给予了大数据传输、搜集、存储和处理的有效渠道。例如对医院流行病例、交通路况、网民网络购物偏好等事件的预测都是先通过互联网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采集,然后上传到服务器进行统计分析,最后根据统计结果做出可视化呈现。遍布全球的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成本,国家、企业以及个人都可以通过对互联网中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得到需要的结果。

在大国角力日益复杂多变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海洋、陆地、天空之外大国博弈的新阵地。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明国,始终在技术上遥遥领先,并控制着互联网中核心的硬件、软件,对网络空间内的资源分配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而中国作为全球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国,互联网技术实力也迅速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内的利益诉求与美国在网络空间内的既得利益形成了结构性的矛盾,网络空间的主导权或称“制网权”已经成为中美两国在大数据时代博弈的新高地。

一、 制网权是大数据时代一项关键的国家权力

制网权是继制陆权、制海权、制空权、制天权后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当一国掌握了全球范围内的制网权,也就取得了全球网络空间的霸权。广义上讲,制网权体现为一国对网络空间内网络技术的垄断、关键设施的控制、核心资源的分配以及标准制定的主导等方面。其中关键设施指网络空间内重要的硬件(如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软件(如操作系统等)等,核心资源的分配指的是IP地址、域名、网络端口的分配等,制定标准包含制定网络空间内的通信协议、控制议程的设置等。其中,一国对网络空间内技术、设施和资源的垄断与控制意味着该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拥有绝对的网络权力优势,而对网络空间内标准制定、议程设置的主导则意味着该国拥有网络领域的制度话语权。网络权力优势是制度话语权的基础,制度话语权又为网络权力的维持与增加提供了保障。

在大数据时代,制网权更显得尤其重要,掌握了全球的制网权就掌握了全球网络空间内海量数据的所有权。在互联网得到充分普及的今天,“当前互联网就像人的神经系统,已经深深地渗透到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与其融为一体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余丽:《论制网权:互联网作用于国际政治的新型国家权力》,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5页。这些领域和部门每天都会产生巨大的数据量,而互联网是这些数据传输的主要媒介。互联网一方面压缩了这些信息传输的时间和空间成本,另一方面却也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霸权国搜集他国情报的成本,互联网霸权国通过掌控互联网内的关键设施和节点,截取互联网内各个国家的重要数据,分析整合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国家战略。由此来看,大数据的出现将引起新一轮的情报技术革命,因此制网权未来将是大数据时代一种关键的国家权力。

二、 美国在网络空间的优势

美国在网络空间的实力优势和制度优势使其拥有全球制网权。美国在网络空间的实力优势体现在超群的技术能力以及拥有的巨大的网络空间资源。利用实力上的优势,美国主导了全球互联网的议程设置和制度安排,而这又为其维持实力优势和网络空间的话语权提供了保障。

(一) 实力优势

冷战结束后,美国在现实世界中拥有全方位的主导地位。作为信息技术革命的领导者,美国在信息网络空间的优势同样显著。首先,美国一方面掌握着计算机设备、网络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等绝大多数网络硬件设施的核心技术,如“IBM”“Intel”“AMD”“Cisco”“Qualcomm”等计算机领域和通信领域主要硬件设备供应商均是来自美国的公司;另一方面,美国研发的软件也在全球占据领先地位,世界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用户最多的操作系统“Windows”、互联网社交巨头“脸书”和“推特”等无一不是美国血统。其次,美国还拥有网络空间领域的管理特权,全球13台根服务器有10台位于美国境内,其中甚至包含了最为关键的主根服务器。掌握了全球绝大多数根服务器,也就掌握了全球互联网的关键节点,这使得美国有能力随时切断任何一个国家的互联网接入。“2003年伊拉克战争期间,在美国政府授意下,‘.iq(伊拉克顶级域名)的申请和解析工作被终止,所有网址以‘.iq为后缀的网站全部从互联网蒸发,在互联网的地图中无法找到伊拉克的影子。2004年4月,由于在顶级域名管理权问题上与美国发生分歧,利比亚顶级域名‘.ly也处于全面瘫痪之中,利比亚在互联网上消失了3天。2009年5月,美国政府又授意微软公司切断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和朝鲜的MSN即时通讯服务端口,只因这五个‘敌对国家会以某种方式危害到美国的国家利益。”高婉妮:《霸权主义无处不在:美国互联网管理的双重标准》,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2期,第33页。

实力上的优势为美国维持全球制网权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无边界性、难溯源性和易守难攻等特性又决定了网络空间内矛盾、冲突的复杂性。加之美国对互联网的依赖又远远大于其他任何一个大国,尤其是“棱镜门”事件后,美国失去了网络空间内的道德制高点,因此即使美国在实力上处于优势,也难以确保本国在网络安全问题上独善其身。同时,在大数据时代,各国纷纷努力把握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的机遇期,后发优势明显,从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美国在网络空间实力上的相对优势。长远观之,美国在网络空间内的实力优势将逐渐削弱,网络空间内的权力天平将逐渐趋向于平衡。

(二) 制度优势

利用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同时也为了维持这种优势,美国主导建立“Internet协会(Internet Society,以下简称ISOC)”等网络空间的议程设置和制度安排,并将其中的核心部门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

1.主导国际互联网组织ISOC

创立于1992年的ISOC是负责互联网领域制定标准、分配资源、协调利益的国际组织。目前ISOC在72个国家有80多个分会、100余个组织会员和超过5万名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公司、非营利协会、企业家和个人组成的国际网络The Internet Society,“Who Are We”,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who-we-are/our-members,2016-03-15.。其拥有两个下级组织,分别是Internet架构委员会(Internet Activities Board,IAB)和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其中Internet架构委员会(Internet Activities Board,IAB)负责技术顾问、任命下级组织的领导人等。相比于IAB,ICANN更关系到互联网领域各个行为体的核心利益。ICANN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IP地址资源的协调管理与分配,也就是说,全球任何一个网站的域名、任何一台互联网接入设备的IP地址,都要由该机构协调分配。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组织加入国际互联网,都必须通过ICANN;另一方面,ICANN又有权决定分配给一个国家多少网络资源,某种程度上讲,这就是一国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国土面积”。然而,目前的事实是,一个如此重要的国际组织却注册在美国,并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美国掌控了ICANN就意味着控制了全球的网络资源的分配,使得本來应是全球互联共通的国际互联网络成了美国管控下的有限资源,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他国网络技术的发展。

2.利用网络空间的制度优势维护和扩展自身利益

ISOC始终声称要建立一个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其目标之一是“使网络信息无障碍的全球流动,阻止一些国家、政府对网络信息的审查和过滤”The Internet Society, “Values and Principles”,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who-we-are/mission/values-and-principles,2016-03-15.。这与美国所公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White House,“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Cyberspace——Prosperity, Security, and Openness in a Networked World”, May,2011. https://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rss_viewer/international_strategy_for_cyberspace.pdf,2016-03-15.的目标不谋而合。

ISOC尤其是ICANN更多地代表了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的权力和利益。目前的国际互联网组织绝大多数是基于美国的“多利益攸关方”理念而建立的国际组织。一方面,美国通过ISOC保持了自己在互联网领域的硬实力,美国在该组织中主导互联网领域的地址分配、服务器管理等技术,这使美国控制着互联网的资源分配,有权力堂而皇之地在其他国家互联网上安插后门获取情报信息,甚至切断一国的国际互联网访问,更使美国在网络攻击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大大增加了美国在网络领域的话语权和威慑力,可以说美国不仅占有了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经济收益,还掌控了安全收益。另一方面,美国也利用该组织宣传美国“互联网自由”的主张,彰显自己的互联网软实力。ISOC明确反对一些国家政府在网络空间划定界限,称“这对互联网的全球互操作性及其开放、可访问和不断成长的目标构成重大风险。”这使美国控制着互联网络的资源分配,有权利堂而皇之的在其他国家互联网上安插后门获取情报信息,甚至切断一国的国际互联网访问,更是美国在网络攻击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大大增加了美国在网络领域的话语权和威慑力,可以说美国不仅占有了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经济收益,还掌控了安全收益。世界各国对此一直抱有怨言,尤其是在斯诺登事件后,各国纷纷推动国际互联网制度的改革,美国迫于压力,于2014年3月14日宣布将下放ICANN的管理权,但并不是将权力移交给国际电信联盟之类的政府间组织,而是交给多利益攸关方的非政府间组织,由于国际互联网领域的非政府间组织绝大多数都处于美国的管理、控制之下,因此实际上美国是以退为进,使自己对互联网的控制权更隐秘而已。

网络空间与海洋空间一样是全球公域,世界海洋交通的井然有序是以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制度为保障的,而网络空间同样也需要一个类似的国际制度。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家的集中性崛起,当前美国主导的、代表西方发达国家意志的网络制度已经逐渐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多利益攸关方的模式更难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伴随着美国网络实力的相对衰落,当前的网络制度也将逐步走向变革。

三、 网络空间内的中美竞争

网络空间内中美竞争的根本原因是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崛起中的互联网大国中国和互联网守成大国美国之间的权力对比变化决定着两国的行为。网络安全困境是中美在网络空间内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

(一)无政府状态下的权力角力

无政府状态源于现实中的国际政治领域,指的是在国际体系中没有高于国家的权威对国际政治中的各行为体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和管理,无政府状态是国家之间权力冲突的直接原因。在和平和发展的世界主题下,各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经济发展,此时各国的权力角力更多的是综合国力的较量。随着互联网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网络权力已经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也成为国家权力博弈的新高地。

网络虚拟空间内中美的矛盾与冲突是中美现实中权力博弈在网络领域的映射,但不同于现实领域的是网络领域具有独特的权力结构和技术特点。首先,在网络领域截至目前还没有国家拥有类似现实世界中核武器一样的具有毁灭性的、能摧毁一国所有网络设施的技术,所以现实世界中的“核平衡”在互联网领域并不适用。其次,互联网领域也没有类似联合国一样的参与广泛的、平等的政府间组织来协调各国利益,而且由于互联网领域主要行为体不仅仅是国家行为体,还有包括一些国际组织、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这种多利益攸关方的模式决定了网络安全的特殊性。国家与其他行为体相比在网络空间内是无差别的,这与现实中国际政治被国家行为体所主导的情形大不相同,所以类似联合国的国际组织来协调各行为体利益、管理互联网领域具有极大的难度。第三,当前的互联网权力结构是:美国在互联网中占据绝对的技术和制度优势,网络领域的权力天平处于绝对的失衡状态,天平的一端是美国,而另一端是其他所有国家。这种失衡的权力结构是造成中美在网络领域权力和利益冲突的根源。而另一方面,现行的国际网络制度更多地体现的是美国及其美国盟国的利益诉求,却没有对美国的网络权力加以制衡,这更加巩固了美国的网络霸权,也限制了其他国家的网络权力。

由于美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绝对技术优势,网络权力的不平衡必将长期存在,于是以中俄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便提出了新的“信息安全准则”,以期从国际制度角度制衡美国的网络权力,这自然触动了制度霸权国美国的利益,而且美国一直忌惮于中国经济的崛起威胁其经济霸主地位,所以力图从各个维度限制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网络领域,因此中美在网络领域出现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正如美国学者所说:“网络安全矛盾已经相应成为中美双边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美双边关系中,从未有过任何矛盾像网络安全矛盾这样迅速出现,又迅速蔓延,引起了如此巨大的竞争与冲突。”Kenneth Lieberthal and Peter Singer,“Cybersecurity and U.S-China Relations,”Brookings Institution Website,February 23,2012.http://www.brookings.edu/~/media/Research/Files/Papers/2012/2/23-cybersecurity-china-us-singer-lieberthal/0223_cybersecurity_china_us_lieberthal_singer_pdf_english.PDF,2016-03-15.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中美在网络权力上的角力是网络领域中美冲突的根源。

(二)網络安全困境下的利益冲突

在网络领域,实施网络攻击者总是处于主动地位,攻击者不断通过查找网络安全漏洞实施网络攻击,而防御者则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一旦遭受攻击,只能采取补救性措施,难以开展有效的主动防御。因此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实现“先发制人”往往是各国在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时的主要目标,网络安全困境是中美在网络空间内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

中美在网络领域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经济利益、网络主权、国际互联网制度议程设置四个方面。

在网络安全领域,根据“中国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近几年的中国网络安全态势综述,中国面临的境外攻击愈发严重,来自美国的网络攻击是中国网络安全最大的境外威胁。以近两年为例,2015年和2014年向我国境内网站实施植入后门攻击的境外IP地址中,位于美国的分别占据13.9%2015年,向我国境内网站实施植入后门攻击的IP地址中有31348个位于境外,主要位于美国(13.9%)、中国香港(6.5%)和韩国(6.0%)等国家和地区。具体数据参见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5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第24页。和24.8%2014年,向我国境内网站实施植入后门的IP地址有19168个位于境外,主要位于美国(24.8%)、韩国(6.7%)和中国香港(6.5%)等国家和地区。具体数据参见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4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第26页。,均位居境外国家第一。根据抽样检测,近两年仿冒我国境内网站钓鱼页面的境外IP地址中,位于美国的分别占据了9.4%2015年,CNCERT/CC共抽样监测到仿冒我国境内网站的钓鱼页面184574个,涉及境内外20488个IP地址。其中,83.2%的IP地址位于境外,中国香港(27.1%)、美国(9.4%)和韩国(2.2%)居前三位。具体数据参见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5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第24页。和17.7%2014年,监测到仿冒我国境内网站的钓鱼页面99409个,涉及IP地址6844个。在这6844个IP地址中,89.4%位于境外。在仿冒我国境内网站的境外IP地址中,美国占17.7%,位居第一,中国香港(占15.2%)和韩国(占1.8%)分列第二、三位。具体数据参见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4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第26页。,分别位居当年的第二位和第一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美国的网络攻击对中国的国家安全、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中国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等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构成了巨大威胁。此外,美国还逐步加强对中国工业联网控制系统和设备的监视:据统计,共有来自国外的1123个IP地址(包括来自美国的428个IP地址)对境内西门子工控系统进行连接通信。CNCERT/CC在2015年年初开展了针对境内联网的西门子S7系列PLC的初步流量监测和分析工作,发现有境外势力正在对我国关键基础设施工控系统进行扫描渗透。据统计,共有来自国外1123个IP地址(包括来自美国的428个IP地址)对境内西门子工控系统进行连接通信。具体参见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5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第55页。一旦中国的联网工业系统和设备遭受网络攻击,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设施损坏乃至人员伤害,将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其后果不堪设想。而另一方面,美国表示对中国网络安全威胁的极度担忧。如2012年9月美国众议院在讨论“中国电信调查案”时,有议员公开指责中国黑客入侵美国国家网络威胁美国的基础设施安全,每年从美国窃取价值3000亿美元的商业机密等。Dutch Ruppersberger,“Opening statement at hearing on Chinese telecommunications investigation”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 Sept.13,2012.http://intelligence.house.gov/sites/intelligence.house.gov/files/documents/09122012DutchOpening.pdf.2016-06-14.

在涉及网络技术的经济贸易领域,中美两国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美国通过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限制采购和使用中国企业的网络软硬件设备,阻碍中国网络通信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2011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中国企业华为收购美国3Leaf公司专利技术的方案。2012年9月美国国会发布报告称,中国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和中兴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表明其并未与中国政府合作,使用其产品会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因此建议美国政府系统尤其是敏感系统禁止采购华为和中兴两个公司的设备,同时建议美国私营企业谨慎与华为和中兴合作。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Investigative Report on the U.S.National Security Issues Posed by Chinese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Huawei and ZTE”,October 8,2012.https://intelligence.house.gov/sites/intelligence.house.gov/files/documents/Huawei-ZTE%20Investigative%20Report%20(FINAL).pdf.2016-06-14.美国国会在《2013财年综合继续拨款法案》也明确表示未经联邦执法机构许可,美国宇航局等部门不得采购来自中国的信息技术系统。United States Congress, “ Consolidated and Further Continuing Appropriations Act, 2013”, March 6, 2013.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3th-congress/house-bill/933.2016-06-14.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多次在报告中称中国是网络世界最具威胁性的国家,并建议对中国的IT企业采取限制措施。United State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 “U.S.-CHINA CYBERSECURITY ISSUES”, July,11,2013. http://origin.www.uscc.gov/sites/default/files/transcripts/USCC%20Roundtable%20Transcript%20-%20July%2011%202013.pdf.2016-06-14.作为对美国一系列措施的反制,2014年5月中央国家机关发布通知禁止所有新采购计算机类产品安装Windows 8操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行信息类协议供货强制节能产品补充招标的通知》,2014年5月16日,资料来源:http://www.zycg.gov.cn/article/show/242846.2016-06-14。中美雙方在涉及网络技术的经济贸易领域竞争日趋激烈,甚至已经出现了运用国家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长此以往,很可能将导致冲突与摩擦的螺旋式上升。

在网络主权的问题上,中国主张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完整,禁止他国通过互联网干涉中国内政,主张对网络信息应加以审查隔离以保证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中国建立了网络审查隔离制度,禁止传播和浏览不利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网络信息。美国以此举影响互联网言论自由为由,表示强烈反对,多次在公开场合抨击中国网络审查隔离制度。2010年1月,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谈到互联网自由问题时公开批评指责中国的互联网政策,强调中美两国在互联网自由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并表示美国政府将设法推进中国互联网的进一步自由以使中国更加“多元化”“民主化”。Hillary Rodham Clinton, “Remarks on Internet Freedom”, January 21, 2010. http://www.state.gov/secretary/20092013clinton/rm/2010/01/135519.htm.2016-06-14.这无异于试图通过互联网在中国扩散美国的政治价值观,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威胁中国稳定、统一的政治格局。中美在网络主权问题上的巨大分野决定了两国在互联网自由问题上的根本对立。美国追求所谓的互联网自由是绝对的自由,而中国则主张有限度、相对的自由,两国都是从本国的国家利益出发,试图利用互联网维护和拓展本国利益,因此这决定了中美两国在网络主权问题上的对立将长期存在。

在国际互联网制度的议程设置上,中美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与分歧。美国认为网络领域的治理权不应主要掌握在国际政府性组织的手中,其主张保持现有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即主要通过私营部门、非政府性组织来管理网络领域,美国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基于现在在网络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私营部门和非政府性组织均是处于美国的掌控之下。中国并不反对私营部门和非政府性组织参与网络领域的管理,但是主张政府性组织如联合国等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建构公平、合理的网络安全机制。正是由于双方不可调和的分歧,目前世界上关于新的互联网制度讨论分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阵营和中国、俄罗斯等上合组织成员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阵营。欧盟等国在2001年制定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至今也没有得到中国、俄罗斯等国的认可。2011年中国和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向联合国递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议案,提出应视国家为网络安全治理的主体,“加强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合作,共同推动联合国在促进制定信息安全国际规则、和平解决相关争端、促进各国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美国国会以此议案“为政府排他性的管理互联网寻求合法性,阻碍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为由表示强烈反对。2015年1月,中国和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向联合国共同提交了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资料来源: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zcwj_611316/t858317.shtml,2016-03-15.国际互联网制度的议程设置在形式上体现了中美两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互联网价值观上的分歧,本质上则体现了固守利益的发达国家与群体性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越发明显,发达国家综合实力的相对下降,国际互联网制度的变革必然要更多的体现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诉求。

四、 网络空间内的中美合作

虽然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的竞争仍然存在,但合作共赢已经成为两国在网络空间的主题。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双方对网络安全的共同需求使得两国在网络空间内的相互依赖进一步深入。

(一)数字经济合作日趋紧密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中美都是网络大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网络市场,美国有最先进的网络技术,双方拥有重要共同利益和合作空间,理应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网络问题开展建设性对话,打造中美合作亮点, 让网络空间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党建网:《习近平九论互联网》,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12/c_128308194.htm,2016-03-19.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言,中美互联网的未来是更加紧密的合作,而合作的最明显收益就体现在两国的经济领域。“一木不成林”。无论是美国的谷歌、苹果、亚马逊、脸谱的技术,还是中国的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的创新,无不是在前人肩膀上锐意进取,无不是在产业协作中实现价值,无不是在开放生态中汲取能量。今天,Uber、小米、Airbnb、领英等一大批后起之秀,更是深谙用户全球化、创意全球化、人才全球化的互联网创新之道,悄然树立了数字经济创新的典范。“众人拾柴火焰高”。数字经济创新只有在全球合作、资源共享的情况下,才能迸发出强劲的生机与活力。作为全球技术创新、经济增长十分重要的两级,中美应积极支持双方新兴企业加强合作,公平进入对方市场,使数字经济成为中美经济增长新的动力源泉。2015年9月23日,习近平访美期间出席第八届中美互联网论坛。论坛上,中美两国互联网知名人士悉数到场,中美多家互联网科技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订的协议总金额近百亿美元,展示了兩国联手创造互联网经济奇迹的前景。

(二)携手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2015年8月,包括中美等国代表的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政府专家组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在报告中,中美首次同意约束自身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具体包括不能利用网络攻击他国核电站、银行、交通、供水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以及不能在IT产品中植入“后门程序”等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中国网络大事记》,资料来源:http://www.cac.gov.cn/2015-12/31/c_1117628815.htm,2016-03-29.。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主席访美成果清单公布,49项成果中涉及中美网络安全问题的有6项:第一,规范商业领域网络安全措施。中美双方承诺,用以在商业领域加强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法规)的一般适用措施,应符合世贸组织协定,仅用于小范围,考虑国际规范,非歧视,且不对商业机构在相关产品的购买、销售或使用方面不必要地设置基于国别的条件或限制。第二,就恶意网络活动提供信息协助。中美双方同意,就恶意网络活动提供信息及协助的请求要及时给予回应。同时,依据各自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义务,双方同意就调查网络犯罪、收集电子证据、减少源自其领土的恶意网络行为的请求提供合作。双方还同意适当向对方提供调查现状及结果的最新信息。第三,不窃取网络知识产权。中美双方同意,各自国家政府均不得从事或者在知情情况下支持网络窃取知识产权,包括贸易秘密,以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以使其企业或商业行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第四,制定网络空间国家行为准则。中美双方承诺,继续共同制定和推动国际社会网络空间合适的国家行为准则。双方也同意,就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涉及国际安全的问题建立一个高级专家小组来继续展开讨论。第五,建立打击网络犯罪对话机制。中美双方同意,建立两国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机制。该机制对任一方关注和发现的恶意网络行为所请求的反馈信息和协助的时效性和质量进行评估。作为机制的一部分,双方同意建立热线,以处理在响应这些请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升级。双方同意第一次对话会议于 2015年内举行,之后每年两次。第六,限制外资安全审查范围。中美双方承诺,其各自关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在美方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的范围限于属于国家安全关切的问题,不通过纳入其他更宽泛的公共利益或经济问题将审查范围泛化。2015年12月1日,国务委员郭声琨与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国土安全部部长约翰逊共同主持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中美双方在此次对话中达成了《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决定建立热线机制,就网络安全个案、网络反恐合作、执法培训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取得积极成果,在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中国网络大事记》,资料来源:http://www.cac.gov.cn/2015-12/31/c_1117628815.htm,2016-03-29.。

以上成果说明,中美将在以后共同加强对网络攻击的防范。中美作为互联网大国,也是遭受网络攻击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两国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就显得十分必要。在网络空间内没有绝对的安全,唯以沟通、合作实现集体安全。可以预见,在未来通过双边对话的方式形成制度化的规则以防范网络攻击,将是中美以后在网络安全问题上的主要合作方向。

五、 结束语

总的来说,网络领域内中美的冲突与合作可以说是现实世界中中美关系的映射,中国是崛起的新兴大国,一方面,中美的权力对比变化正在改变国际政治中大国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中美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加,中国对国际制度变革的诉求与美国在国际制度中的既得利益形成了结构性的矛盾。但在大数据时代,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经济上相互依赖更加深入,中美在网络领域爆发冲突的成本急剧增加。合则两利,斗则俱伤,合作共赢将是中美两国今后在网络领域里的主题。

确保网络安全已成为当前中国的核心国家利益之一,在“十三五规划”中,“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已经被列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对于中国而言,最为核心的任务是提升自身在网络空间的硬实力,中美之间在网络技术上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应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软、硬件设施;其次,要加大对大数据安全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的搜集、分析、保护能力,制定中长期的国家大数据战略,将大数据建设统筹规划入网络安全建设中。第三,要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建设,利用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和惩罚网络空间的不法行为。第四,要不断加强中美在网络空间相关议题上的双边对话,增进互信,建立健全中美网络安全的危机管控机制,为中国的互联网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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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崔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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