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斐 吴晓艳
内容提要:为了检验财政部2010年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该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发现: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但是这一政策主要影响了“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显著影响;该政策的影响在民营上市公司或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低的地区更加明显;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投入水平,尤其是针对风险更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客户。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责任;审计报告时滞;国际四大
中图分类号:F23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1-0135-07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影响。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统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公司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在其职业道德基础之上,而法律属于底线规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转制政策对应的法律责任变化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尤其会对审计报告时滞产生一定的影响。
与有限责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为了弥补相关的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否增加审计定价中的风险溢价,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过程中的劳动投入,并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转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环境更加严格,注册会计师等市场主体已经感知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了应对风险而做出预防性的反应。本文以2008-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并检验了这一影响在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同客户之间的差异。
一、制度分析、研究假设与设计
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有限公司制。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拉开了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序幕。在有限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将对个人行为导致的审计失败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既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也强调了责任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责任明确到行为人个体身上,从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在面临外部法律风险变化的时候,注册会计师会调整自身的行为,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的提高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劳动投入水平的结果,而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劳动投入水平的行为很可能通过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而表现出来。事实上,在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转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环境更加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已经感知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了应对风险而做出了预防性的反应(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张胜等,2015)。本文选择转制政策出台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因为这是一个严格外生的变量。
审计报告时滞(Audit Report Lags,简称ARL,又称Audit Delay)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签署日之间的天数,它是决定财务报告及时性最重要的因素。审计报告时滞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产负债日后实施审计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即资产负债日后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告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所花费的时间;二是就审计调整要求和审计结论进行沟通所耗費的时间,即资产负债日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以做出审计调整决策并最终出具审计报告所花费的时间。
“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提高了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水平,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个人对审计失败承担的责任(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刘启亮等,2015;袁焕民等,2015),从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影响。首先是审计投入水平,审计报告时滞与审计投入水平成正比(Knechel和Payne,2001),常常被用作注册会计师努力程度的代理变量(Ettredge et al., 2006;Jha and Chen,2015),而审计投入水平则受到被审计对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外部法律环境以及执法监管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内部复杂程度越高的公司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越高,外部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审计投入水平。“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可能性,以弥补潜在的执业风险和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在审计工作中的投入水平。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更加充分的审计证据,以降低检查风险,从而增加审计程序耗时;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在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审计调整决策谈判的过程中做出更少的让步(Farmer,1987),从而增加沟通耗时。其次是审计效率,审计报告时滞与审计效率成反比,而审计效率主要受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和审计人员素质的影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审计效率,以提高审计质量,这就会带来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但是,人员素质等因素短期内很难发生显著变化,就2010年财政部出台“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效率很难在政策出台以后迅速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预测“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审计效率不会发生显著变化,而审计投入水平的增加会使审计报告时滞增加。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其他条件不变,“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
由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累积准租金(DeAngelo,1981),一旦审计发生失败,所要承担的赔偿损失更高(Dye,1993),这就导致“大所”和“小所”的法律风险和审计质量存在显著差异,“大所”的审计质量更高(Becker et al.,1998;Francis & Krishnan,1999;王咏梅和王鹏,2006;王志强,2013)。“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之后,由于国际四大自身的财产往往足以应对诉讼风险,破产的可能性较低,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所面临的风险不会显著增加;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审计失败产生的诉讼更可能波及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产。“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对“国际四大”影响较小。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其他条件不变,“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变化。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8-201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按照惯例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观测和数据缺失的观测,最终得到了5 997条公司年度样本,全部研究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参照Leventis et al.(2005),针对假设1,为了从整体上检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本文构建了模型(1):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Size+β4Lev+β5Age+β6Current+β7Invent+β8Rec+β9ROA+β10Loss+β11State+β12Large+β13Auditor_change+β14MAO+∑βiind+ε(1)
针对假设2,为了检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影响“国际四大”和“非四大”审计报告时滞的差异,本文构建了模型(2):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Transform*Big4+β4Size+β5Lev+β6Age+β7Current+β8Invent+β9Rec+β10ROA+β11Loss+β12State+β13Large+β14Auditor_change+β15MAO+∑βiind+ε(2)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审计报告时滞(ARL),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签署日之间的天数。模型中的主要解释变量为Transform,表示转制政策出台。具体来说,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的2010年和2011年,Transform取1;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前的2008年和2009年,Transform取0。本文预测模型(1)中Transform的系数为正,模型(2)中交乘项Transform*Big4的系数为负,控制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显示了各变量全样本下的描述性统计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前后(Transform=0与Transform=1)的均值检验结果,ARL的均值为85946说明注册会计师平均于会计年度结束后85946天签署审计报告,这与我国上市公司3月底、4月初集中披露年报的现实相符。均值检验显示转制政策出台之后,平均审计报告时滞由85217天上升到86533天,并在5%水平下显著,这支持了假设1;同时,规模、财务杠杆、总资产收益率、上市年限、流动资产比率、应收账款比率、亏损、所有权性质、审计意见等变量在转制政策出台前后也有差异。
表3报告了各变量的Pearson-Spearman相关系数矩阵,Pearson相关性分析显示因变量审计报告时滞(ARL)与自变量Transform显著正相关,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初步证实了假设1。此外,审计报告时滞与公司规模、财务杠杆、总资产收益率、亏损状况、所有权性质以及股权集中度等变量也有显著的相关性。
(二)回归结果
表4报告了模型的回归结果。第(1)列仅控制了行业,第(2)-(5)列回归中加入了其他控制变量。在第(1)列中,Transform的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第(2)列控制了其他变量以后,Transform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不变。这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臺以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努力,支持了假设1。
第(2)列显示转制政策出台以后,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平均要多花1582天。在第(3)列中,交乘项Transform*Big4的系数在5%水平下显著为负;在分组检验中,Transform的系数仅在“非四大”组显著。交乘项系数和分组检验结果共同说明“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对“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影响,支持了假设2。
此外,公司规模(Size)、流动资产比例(Current)、亏损(Loss)和审计意见(MAO)的系数显著为正,所有权性质(State)和大股东持股比例(Large)的系数显著为负。规模大、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公司审计过程更复杂,发生亏损、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风险程度更高,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更高,审计报告时滞也更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风险更低,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代理问题相对缓和,需要的审计投入水平更低,审计报告时滞更短。这些结果都支持了已有的研究。
(三)进一步分析
1.考虑所有权性质差异。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最终控制人性质,本文将样本区分为国有上市公司(State=1)和民营上市公司(State=0)进行分组检验,结果如表5(1)所示:Transform的系数在民营上市公司组(State=0)显著为正,在国有上市公司组(State=1)为正但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政府为国有企业债务提供了隐性担保,从而使国有企业更不可能发生债务违约(毛道维,2006;韩鹏飞和胡奕明,2015)。因此,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民营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而遭遇法律诉讼的风险更高,从而更有动机增加民营上市公司的审计投入。
2.考虑地区法制环境差异。根据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和樊纲等(2011)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本文将样本区分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高(Protect=1)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低(Protect=0)进行分组检验,结果如表5(2)所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低(Protect=0)时,Transform的系数显著为正;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高(Protect=1)时,Transform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虽然我国法律存在执行力度弱的问题(吴昊旻和王华,2010),但是在法制环境更为健全即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更高的地区,政府更可能监督事务所并对审计失败进行惩罚,这些地区的审计质量也更高(Jiang et al.,2011)。因此,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高的地区相比,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低的地区发生审计失败的风险更高。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注册会计师会更加重视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低的地区的客户风险,增加审计投入。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强本文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做了如下稳健性检验。
1.为了控制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和序列自相关问题,按照公司维度进行了cluster处理,得到以公司为聚类变量的聚类稳健标准误差,测试结果不变。
2.剔除首批转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样本。本文的样本包含2008-2011年度的数据。在2011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立信、天健、国富浩华和中瑞岳华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以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出现,不能排除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完成转制对本文结果的影响。为了分离出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这一事件本身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在样本中剔除了由首批完成转制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得到4 694个子样本,全样本和分组检验结果均与前文一致。
3.在样本中剔除了2009年以后上市的公司以及在样本期间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得到4 200个在样本期间始终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样本,全样本和分组检验结果均与前文一致。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2010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以后,审计报告时滞显著增加。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出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增加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为了弥补相应的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会增加审计过程中的投入水平,这不仅会影响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也会带来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第二,“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主要影响了“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滞,对“国际四大”则没有显著影响。“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在民营上市公司或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低的地区更加明显。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变化是对风险的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外部法律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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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Using the sample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this paper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the impact of the transformation to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policy introduc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 2010 on audit report lags. We find that audit report lag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policy. However, this effect exists in non-Big 4 Accounting Firms rather than in Big 4 Accounting Firms; the effect of the transformation policy on audit report lags is more significant in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in areas with weaker legal investor protec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policy improves auditor efforts, especially for firms and clients with higher risk.
Key words: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egal liability;audit report lags;Big 4 Accounting Firms
(責任编辑:关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