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辛
摘要:虽然我国近代商事法律制度是鸦片战争后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没有商事法律制度。探究中国古代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对构建我国现代商事法律制度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史;商法;制度演进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29-02
中国古代有商法吗?的确,我国古代一直都是一个农业大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我国现行的商法制度和商业观是在鸦片战争后,我国通过法律移植,从西方学习借鉴过来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古代是没有商法的,然而,本文要讨论的中国古代商法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一系列规制商行为的制度与政策,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对商业采取的是打压模式,是抑商政策。本文旨梳理中国商业法制的历史演进,探讨造成中国古代以抑商为主的商业法制的原因,并分析其所产生的历史影响。
一、中国古代商业法制的历史演进
(一)夏商西周
夏朝开启了我国古代文明的大门,建立了第一个君主统治王朝,实现了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性的历史性变革,商朝在继承夏朝文明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是商朝后期王室用来占卜用的,上面记载了商朝人的许多征战就是为了掠取牲畜努力等财物。同时,在商朝社会中物质财物的占有相差悬殊,商纣王等贵族聚敛了大量财物,过着非常奢靡的生活,而平民却十分贫穷没有吃的,只能偷吃祭祀用的东西。
学界一般认为,商人职业产生于商代,职业上的“商人”是与居住在河南商丘地区商部落的人联系在一起,河南商丘成为商业文化的发源地。在周人心目中,买卖人就是商族人。商代灭亡后,非商族的买卖人也逐渐增多,商族与周族之间的部落界限逐渐消失,人们不再区分种族,把跑贩运贸易的人叫做商,坐市肆物的叫做贾,即所谓“行商坐贾”,后来逐渐统称为商人。除了商个人,还出现了商合伙,西周针对合伙的买卖活动,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西周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工商事业都归官府控制掌握,二是大部分从事工商业的人都是奴隶,他们的衣食由官府负责。可见西周时期,大部分的商人地位还是非常低贱的。
(二)东周至秦朝
到了战国,商业得到的逐步发展,有的商人四匹马拉一架车,向诸侯王们送名贵的丝绸以求结识,他们所到的地方,没有一个君主不平等地对待他们。由此可见,战国时期,商人的地位逐步提高,与封建王侯君主之间的紧密关系,正逐步刺激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封建君主追求的是经济稳定,是一成不变,不容许任何人撼动其统治地位。而兴起的商人阶层追求的是利润差价,低价囤积货物以备必要时高价售出,这种投机取巧的商业理念与前述封建经济思想相悖,随着商个人经济实力的增强,更会进一步威胁到封建统治。所以,战国后期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提出的抑商的思想和政策开始逐渐影响从那时之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是商鞅变法时的一条规定,这与秦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及秦文、德、缀居雍,隙跪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公徙栋邑,栋邑北却戎翟,东通之晋,亦多大贾。”描绘了当时秦国人对经商的热爱。在秦献公时期,商人有固定的场所用来经商,犹如今天的市场。由于秦初的鼓励政策,导致了“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蔽泽、溪谷、名山、大川之财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但正是这繁盛的商业盛景给秦国富饶物产的同时,亦严重威胁到秦朝的统治。并非所有的商人都在固定的场所经商,更多的商人小贩需要来来往往,人口流动性增大,使秦国无法对这些居无定所的商人征税、使其服徭役,导致秦国财政收入匮乏、缺少精兵悍将。所以,商鞅变法时,确立了“农战”政策,而“抑商”则是“农战”政策中无可替代的元素。
(三)汉代至宋代
汉代是我国古代抑商法律政策形成的关键时期,对其之后的朝代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此深远的影响,是由汉朝实行的商业政策决定的。在汉朝初期,由于经济凋敝,百废待兴,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统治者急需商人带动国家经济发展,故在经济上是扶持商人及其商业活动的,只在政治上压制商人的地位,通过商业资本运作恢复经济发展。然而,商业活动的再次兴盛也给统治者地位带来无法忽视的威胁,例如,民众“背本而趋末”,奢侈之风见长,供不应求,导致物价居高不下等等。贾谊曾在《论积贮疏》中将农业和商业联系起来,分析了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和农民弃农经商的后果,认为“重本”必先“抑末”,商业发展导致农民背本趋末。
因此,汉代的抑商政策历经其后几代统治者不断修改和调整,最终运用自如。魏晋南北朝时期,加重商人的税负,并不断颁布重本轻末的政策;盛世唐朝看似繁盛的商业活动,也未脱离汉代的抑商的版本;到了宋朝,重商思想有所抬头,但经过王安石变法所引发的“商旅不行”和“庆历新政”的破产,宋代的商业政策加强了官营禁榷制度,更加趋于保守。
(四)元明清
由于元代统治者的重视,海上贸易逐步兴盛——“无数商人和其他旅客为朝廷所吸引,不断地来来往往,络绎不绝”。到了明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明代对商业和商人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如路引制度规定。这一制度通过办理各类关卡的通行证,管控出门远行的人,给商人出行设置了层层阻碍,任何商人的行踪都掌握在官府的手中。此外,明末实行海禁,海外贸易遭到严重抑制。清朝时期,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江浙地区,正是因为其发达的商业。商品经济的发展,给清政府带来了益处,使得其转变了这一时期的商业政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康熙废除海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地,商人的负担得到了减轻。乾隆皇帝更是公开赞扬了商品经济的重要作用。在清政府的鼓励下,出现了数个因商业而繁荣的城市。
二、中国古代商业法制的成因分析
(一)自然因素
中国的疆域从古至今幅员辽阔,是亚欧大陆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中国的地理面积与整个古代欧洲的地理面积相差无几,在广阔的疆域上,长江、黄河横贯东西,为沿河农作物的种植、商品及货物的运输、人口流动迁移提供了必要的自然条件。地处西南边陲的喜马拉雅山脉和两面环海的天然屏障,阻碍、延缓了中国与同时期世界其他国家的沟通与交流,在这种与外部世界半隔绝、半封闭的状态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应运而生,商业发展遭到抑制。
(二)社会因素
1.经济原因
“以农为本”一直都是我国古代经济的实质。“以农为本”的经济需要农民投入时间和体力从事农业生产,即人力、时间和种植经验的稳固投入。但是在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设备,与今天的人口相比,古代人力稀缺,如果大多数人都去从事商业活动,只有少数人去从事农耕,农业产量是无法保障的,进而威胁到封建王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2.政治原因
第一,确定等级界限的需要。中国古代地主阶级以土地和权力来区分高低,大量的土地和无上的权力是保证其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而地主阶级这种区分等级的方式是不容许其他标准来破坏的。不幸的是,商人阶级与地主阶级的标准恰恰矛盾,商人以金钱和财力区分高低,从而给地主阶级带来严重威胁。第二,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任何封建君主都追求统治的稳定性,农业经济的稳固性恰恰与此不谋而合,商业的不稳定性恰恰与此背道而驰。
3.思想原因
儒家文化自汉武帝之后,对古代中国影响深远,“清仁义而羞贫穷”、“贵义贱利”是儒家文化大力倡导的。在中国古代社会,商人们追求的一己之私利,若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商业,国家农业就无法得到保障,商业是国家的祸害。在轻利重义的影响下,商人逐利思想为人所不齿,是我国古代抑商政策实行的思想原因。
三、中国古代商业法制的历史影响
(一)积极影响
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背后是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商业活动中加入了道德制约与伦理规范,有利于中国古代商业健康发展,这对当代中国商业文化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是礼仪之邦,符合中国多数民众价值观的儒商文化是现代商法强调商人社会责任的影射。
(二)消极影响
1.经济结构的一成不变
抑商政策使得商品生产者对自然经济存在严重依赖,毫无独立性可言,手工业不能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独立发展,更像是农业的附属品,这就进一步阻碍了原始资本向现代资本的转型。加之中国大多数封建统治者对商业的发展感到恐慌,过分强调商业与农业的矛盾之处,而忽视它们的相似之处。虽经两千多年的朝代更迭,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古代经济却进步缓慢,正是由于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严重依赖和自大自满,商品经济始终作为附属品缓慢发展,无法形成大规模的社会分工,商业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农耕影像,导致中国古代经济结构一成不变地贯穿于整个封建王朝。
2.民主精神的缺乏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制民刑不分、民众无私权,这正是抑商政策的消极影射。商业活动倡导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而中国古代抑商政策则积极打压各类平等的民事活动,过分强调“国家”,而忽视个体价值。封建君主与臣民之间没有宪法约束,有的只是权力和控制,个体之间不平等,法制重视权力,忽视权利,从而影响着一国商业文化,这种消极的商业文化也会反过来影响着普通民众对于个体价值的判断,无法培育民主精神。
3.无颂理念的形成
古代中国抑商政策使得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盘踞于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中,整个社会机制呈现出农业社会特质,民众缺少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而近代西方社会与此相反,新航路开辟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近代西方平等的契约精神也随之产生,并相互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正是缺乏这种契约精神,大多数人意识不到自己权利的存在,亦没有规范的法律去调整人的行为,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自然也没有人通过诉讼去主张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无颂理念正是过分追求秩序、追求稳定,而忽视个体利益,使得法律更侧重于维护统治的稳定,而非每一个社会成员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工具,难以对法律产生近亲感和认同感。
四、结语
纵观中国古代商业法制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段抑制商业自由、缺乏契约精神、强调君主专制的历史,它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积极的一面。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国家的兴盛离不开商业的繁荣发展,这是社会不断进步的经济基础,只有在支持和保护合法的商业活动背景下,民众的权利义务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因此,我们应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明确大胆试”,这样才能避免以前走过的弯路,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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