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娃师”的是与非
近日,武汉市出现一种新型职业——遛娃师。这个职业的主要任务就是专门组织孩子们玩耍,仿照当下流行的综艺节目,设计适合孩子们的游戏桥段,通过带领、鼓励、陪伴孩子们完成游戏任务,锻炼其团结协作、与人沟通等能力。据报道,这些“遛娃师”阳光开朗,能迅速和孩子们打成一片,大多是拥有幼教或体育专业背景、具备一定医护知识的年轻人。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多,“遛娃”行业前景广阔,而且“遛娃师”的收入不菲。
就职于江城一家遛娃公司的郑炜,今年毕业于黄冈师范学院幼教专业,7月刚入职。一星期前,他接受了一单遛娃任务——带领30名3岁至5岁的小朋友玩。这个任务还有具体要求:让孩子玩得开心的同时,增强与成年人交际、沟通能力。“我们遛娃师可不是带着孩子傻玩,家长们都有类似锻炼身体、拓宽视野等具体要求。”郑炜说,每次遛娃前,他们必须回答和解决三个问题:到哪里遛?遛什么?怎么遛?
先说到哪里遛。经过数天的踩点,再综合今日的天气预报,郑炜确定了汉口解放公园为遛娃地点。“天气预报说今日天气晴好,适于户外遛娃,而且那里有山、有水、有草地,方便我们开展游戏。”接下来,郑炜要解决的就是遛什么的问题。经过一番策划,他们参考电视综艺节目《跑男》,设计出遛娃游戏——小小侦察兵。出发前,他们将小孩们打扮成侦察兵,将30名孩子分成4个侦察小队,给他们每人一张任务卡、一个指南针和一面队旗,让他们在公园里寻找事先安放好的一些线索纸条,找到指定的任务,并完成。在这个过程中,郑炜和另外3名遛娃师担任4个侦察小队的队长,协助孩子们完成任务。
最后最难的就是解决怎么遛了。孩子们毕竟年龄小,面对公园里众多陌生人,有点露怯,这时就得遛娃师出场了。以郑炜为首的遛娃师们,对孩子们一边拍掌鼓励,一边夸张地扭动屁股,逗得孩子们开怀大笑的同时,慢慢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遛娃过程中,我们既是导演也是演员,要带着孩子们入戏。”记者还看到,遛娃师们不时还会蹲下身子给孩子们擦鼻涕,抚摸脸颊,进行言语鼓励。
在游戏最后,孩子们在遛娃师的带领下,都找到了各自指定的任务。郑炜给4岁的心心小朋友念出她的任务:在公里寻找一名红衣女子,并对她说“你好”。“通过完成这个任务,提高孩子们的观察力、分析能力和与人交往的能力。”郑炜说。
★工作太忙顾不上带孩子
叶女士认为,年轻父母工作忙碌,加班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将孩子交给婆婆爷爷来带,对孩子的成长并非完全有益。“毕竟很多婆婆、爷爷的思维还停留在以前,跟不上时代潮流,这样对孩子来说并不是好事。”而保姆最多只能给予生活上的需求,现在孩子的成长更需要的是文化和素质的培养,而“遛娃师”的人员素质至少会高几个档次。
★希望通过“遛娃师”提高孩子交际能力
李先生对此有独特的见解,“孩子有孩子的圈子,大人有大人的圈子,若‘遛娃师’善于组织孩子参加户外活动,让孩子在属于他们的圈子里自由地交流与分享,在拓宽视野的同时提高语言交际能力,这对孩子将来的成长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遛娃师”不是零门槛
“遛娃师”虽然是个热门、新鲜的职业名词,但实质上与传统的幼儿素质教育培训师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遛娃师”组织孩子们进行各种游戏地点大多是在户外,如公园、广场,带领孩子们完成各式各样的游戏任务,可以认为是幼儿版户外素质拓展活动。一名合格的“遛娃师”不仅要充满爱心,喜欢孩子,而且还要有充足的耐心和丰富的情绪安抚手段。
从这些“遛娃”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上来看,组织、经营这些幼儿户外素质拓展活动的遛娃公司,大多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立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内容、人员组成情况等均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任意而为。
由于这类培训机构不同于传统民办学校,按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经营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虽然当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幼儿素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活动针对的大多是小学低年级儿童或者学前儿童这类特殊群体,经营这类业务的公司也应当对经营业务、相关人员等内容进行备案,严格审查其“遛娃师”是否具有基本的身体健康条件、培训技能(幼教资格证等)及基础安全护理知识。因此,“遛娃师”并非零门槛,父母在选择时要弄清该机构资质等情况。
★如何安全“遛娃”不伤娃
从越来越多的家长送孩子参加各式各样的“遛娃”活动来看,他们大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与组织户外“遛娃”活动的企业达成协议,报名参加各式“遛娃”活动,希望自己的孩子进行有益的户外集体活动,锻炼沟通交流等各种能力。但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孩子在参加户外“遛娃”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问题。尽管在开展活动之前,“遛娃师”一般会提前安排并与家长沟通好各项游戏项目,综合考虑天气、场地等因素,但由于参加活动的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遇到外来侵害或者意外情况,其人身安全极易受到损害。
在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中,未成年人健康损害类型的纠纷也大多发生在体育课等户外运动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参加“遛娃”活动,孩子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家长们可以参照以上的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法律维权。
同时,家长们也可以根据与“遛娃”公司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条款寻求法律救济。这些合同条款常涉及格式条款,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父母们可以申请该条款无效。
有句话说得好:“陪伴是父母最好的爱”。即使出现更多花样的“遛娃”活动,无论多丰富、多有趣,都代替不了父母的陪伴。父母们在助力培养孩子各种素质、能力的同时,也应当多争取抽出时间陪伴他们,无论工作多忙、生活多累,父母温暖的关怀、耐心的陪伴,才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内心真正的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