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梦幻城“一女二嫁”工程款争议背后疑点重重

2017-02-14 12:16徐广忠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国华工程款大庆市

本刊记者/徐广忠

大庆梦幻城“一女二嫁”工程款争议背后疑点重重

本刊记者/徐广忠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有一个名为“北国之春梦幻城”的住宅项目,开发商为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北航公司),中达建设集团(下称中达公司)通过投标,与其签订建设合同后施工。然而,北航公司中途解约,又与大庆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合同,但实际施工方被认定是大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公司)。

工程竣工后,大庆国华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称是大庆市“北国之春梦幻城”F区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几乎全部垫资施工,要求北航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多元。

2015年6月,长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国华公司为实际施工方,裁决北航公司向国华公司支付工程款4.03亿元,支付违约金600万元。之后,国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对北航公司房产(评估价6.5亿多元)进行整体拍卖。

中达公司反映,北航公司仍欠中达公司8000多万元工程款未结算,这份仲裁裁决将工程量大部分算在了国华公司的头上,而中达公司的施工量被化为乌有。由于国华公司没有总承包资质,且与北航公司之间没有工程结算书,中达公司质疑国华公司实际施工方身份。另外,法院拍卖北航公司房产,截至目前已两次流拍,价格降到5亿多元。如果“北国之春梦幻城”项目拍卖结果资不抵债,所欠中达公司8000多万元工程款将无法结算。

中途解约工程款尚未结清

2011年9月,中达公司通过招投标和北航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包北航公司位于大庆市“北国之春梦幻城”F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规模为170,758平方米,中标价近3亿元,中达公司中标后开始施工。

2013年6月,北航公司单方提出解约,中达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节点,确认已完工程总造价为2.3亿元,北航公司签收了结算书,北航公司已支付中达公司1.4亿工程款,尚欠中达公司8000多万元工程款。

北航公司与中达公司解约后,将F区剩余工程包给大庆建安公司,合同价款为2亿元。随后,大庆建安公司将工程又分包给大庆国华公司。

据工商资料显示,大庆市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承包“北国之春梦幻城”项目时,注册资金只有100万元,属于二级资质。

据了解,虽然施工方是国华公司,但实际签约方是大庆建安公司,国华公司和北航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法律手续。

施工方无结算书身份存疑

2015年4月,工程竣工后,由于北航公司称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国华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航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多元。

2015年6月19日,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国华公司为实际施工方,根据工程结算单(没有结算书),裁决北航公司应向国华公司支付4亿多元工程款和违约金。

国华建筑公司在案情介绍中称,虽然合同签订方是大庆建安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垫资及施工方均为国华公司。2014年11月,双方进行工程结算,除去此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1200万元,北航公司尚欠国华公司4亿余元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确认单,双方确认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3亿元。

根据这些情况,长春仲裁委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华公司对实际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所以,北航公司应向国华公司支付工程款4.03亿元,并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北航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中达公司指出,国华公司作为只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0万元,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承接2亿元工程的资格,也没有和北航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向长春仲裁委申请仲裁是为了隐瞒事实,获取执行依据,属于虚假仲裁。同时,大庆建安公司转包工程,国华公司又没有总承包资质,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仲裁委事实上确认了合同效力,国华公司垫资4个多亿不属实,F区的总造价才4个多亿,还包含了中达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国华公司没有提供垫资的证据,如钢筋、混凝土、人工等费用的凭证,甚至连正式的结算书都没有,仅有一张结算单。仲裁委没有核实垫资的真实性,仲裁员存在渎职行为。

中达公司据此向长春市检察院举报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长春市检察院控申中心将线索转到职务犯罪检察中心,但至今没有结果。

记者为此向长春仲裁委了解情况,并提供了详细的采访提纲,但长春仲裁委没有作出答复。

另一债权方大庆工商银行在中达公司之前就向长春仲裁委提出异议,长春仲裁委曾于2016年10月组织专家召开了一次听证会,结论意见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国华公司与北航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依据的主要事实存在虚假情形。仲裁委负责人介绍说,在那次听证时,国华公司说对仲裁有异议也得由中达公司提。可是中达公司提出了质疑,长春仲裁委却表示如果中达公司所述属实,他们将向国务院法制办反映。但是,即使仲裁存在错误,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委也不能撤销自己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能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而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文书,法律要求必须是当事人,中达公司在仲裁案件中不属于当事人,而是案外人。

中达公司向仲裁委提出异议得不到答复,而提出撤销仲裁又不符合法定身份,仲裁当事人双方又不会申请法院撤销,中达公司维权遭遇法律上的尴尬。

梦幻城多次流拍或低价过户

国华公司拿到长春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后,随后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高新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根据仲裁结果,对北航公司的房产(评估价6.5亿多元)进行整体拍卖,截至目前已经两次流拍,价格降到5亿多元。

据了解,除中达公司外,北航公司尚欠工商银行抵押贷款3亿元没有偿还,另有多家公司和个人起诉北航公司,已查到的判决标的额就有数千万元。

中达公司认为,“北国之春梦幻城”F区项目地点优越,紧邻大庆实验中学,不论是住宅还是商服,预售许可都是按套出售,如果分开拍卖,拍卖成功率会很高,不但能偿还全部债务,北航公司还有盈利的可能。如果整体拍卖,价格一再压低,北航公司所开发的这一项目将以债务的形式转给国华公司,到时北航公司将无法偿还其他债务,损失的是中达公司和工商银行以及其他人的利益。中达公司质疑北航公司、国华公司和法院执行局是故意整体拍卖,人为制造流拍,目的就是将大部分房产低价过户给国华公司,进行逃债。

中达公司反映,为挽回损失,中达公司在2016年6月向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员称中达公司不是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是按照仲裁委裁决执行,F区是否包含中达公司的工程他们不清楚。

为了解大庆市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对“北国之春梦幻城”项目整体拍卖的情况,记者来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法院称目前正在拍卖,不对外发表意见。

资产在拍卖阶段涉嫌违法出售

2017年3月2日,记者在大庆采访时发现,虽然“北国之春梦幻城”项目目前还处于法院拍卖阶段,而在该项目的售楼处,工作人员已经在公开售房。

据一位售楼员介绍,“北国之春梦幻城”目前有高层、多层和叠拼三种房源,售价为每平方米3000到4000多元不等。购房只能全款,或者向公司贷款。售楼员告诉记者,购房是与北航公司签合同,但购房款需要打入庆联公司(和国华公司是同一老板)账户,因为这是北航公司抵押过来的房产,在购房者缴纳房款时,他们可以提供法院判决手续。售楼员承认在打官司前就已卖掉上百套房子抵工程款,这与国华公司在仲裁时的陈述有很大矛盾。中达公司称,大庆建安公司接手后,因为占用中达公司的设备,后来给的赔偿也是北航公司顶账的房子,国华公司在仲裁时隐瞒了实际收取工程款的数额。

中达公司认为,整个项目中,中达公司施工量占了很多,北航公司和国华公司明显是在相互串通逃避债务。而且按照售楼员的说法,在拍卖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售楼处就公然销售查封保全的财产,这是违法行为。

针对中达公司的困境,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近年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案例逐渐增多,受害方如果对仲裁结果有异议,且不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则既无法实现对仲裁的撤销,也无法在执行阶段实现对仲裁的不予执行,控告仲裁员“枉法仲裁”更是难上加难。此类受害方在法律救济上遭遇的尴尬,值得法学界思考,立法机关也应尽快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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