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2017-02-11 22:43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10期
关键词:看守所法律援助被告人

文/樊崇义

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文/樊崇义

导 读

确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我国建构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了部署。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意见》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定位、职责、机构设施、工作机制、值班律师队伍来源、监督管理、执业纪律等,均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我国已经形成和确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路上的标志性事件。大家知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依宪法为根据,从1979年颁布到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都把辩护权列于其中,尤其是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权,都作了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阶段规定都比较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立法虽然作了规定,但是,并未得到全面或真正的落实。根据各地法院官网发布的判决书统计显示,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辩护率为27%,浙江省慈溪市为9%,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为1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为10%,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为26.5%,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为25%,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为29%,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为34%,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为21%。总体上,平均律师辩护率为22.5%。近期,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4个省份2013~2014年间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以基层法院为例,北京的律师辩护率是25.5%,江苏是20.5%,湖南是15%,新疆是19.7%,4省份的平均辩护率是20.17%。可以看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与前几年相比, 律师辩护率没有什么变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尤其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当、渠道不畅,尤其是在刚刚采取强制措施,把犯罪嫌疑人关进看守所后,律师很难介入,致使律师法律帮助的“最后一公里”阻力很大。因此,笔者认为,《意见》关于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设律师值班办公室)这一举措是我国辩护制度的一大突破性进步,应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桩标志性事件。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设立,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义深远。根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基本内涵和结构,刑辩律师既是实施的四大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刑辩律师)之一,又是诉讼结构和三大诉讼职能之一,没有辩护职能,刑事辩护缺位,这一诉讼就是一个不完整、不健康的诉讼。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已经告诉我们,纠正的大量错案就是由于刑事辩护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律师正确的意见没有得以采纳而酿成的。因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要完善和强化刑事辩护的功能和作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就是适应和推进这一改革的需要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服务措施。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正在深入进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一个重点和核心就是如何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性”已经成为认罪认罚案件审查和审理的重点和核心。解决“自愿性”必须有律师的参加,只有律师的参加才能见证认罪认罚客观性、真实性和自愿性。从域外经验来看,在保障被追诉人自己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前提下,赋予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在美国,被告人在辩诉交易中能够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保障,如果其本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就由政府出资设立并独立运行、遍及全美各地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德国,被告人在认罪协商程序中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辩护已经被写进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8条第4项明确规定:“预计判处自由刑至少六个月的,对尚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就初级法院快速审理程序对其指定辩护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扩大了法律援助制度指定辩护的范围,但是,无法涵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所有案件。因此,早在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就要求在试点中“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这一办法解决了速裁程序试点律师的参与问题。在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改革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试点工作中,在《意见》中又进一步规定了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的参与和参与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机制。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不言而明的。由于法律援助律师的到场和参与,不仅见证了认罪认罚的全过程,而且对确保“自愿性”的审查、审理机制发挥的作用是任何人也不能代替的。由于法援值班律师的参与,使诉讼结构完整,正当法律程序得以实现,案件的质量就有了保障,司法公正自然会充分地显现。因此,这一制度对于防范错案的发生,意义更为重大。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当事人服务,方便、及时、多样,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律师的工作站设在看守所或人民法院。值班律师的职责是: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控辩双方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过程中代理申诉、控告等。从这些职责看,值班律师服务的特点有四:一是初步性;二是广覆盖;三是选择性;四是便捷性。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方便及时,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到场,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问题,提出量刑建议、意见,选择诉讼程序等,十分有利于矛盾化解,为控辩双方协商、沟通、构筑了桥梁,奠定了基础,促成了诉讼顺利进行。所以这一制度实施必然会得到控辩双方的高度赞扬。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适应了世界人权斗争潮流,彰显了司法人权,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建构和完善的一大亮点。值班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人权斗争的潮流,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西方国家相继建立、完善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彰显司法人权。在我国自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出台,特别强调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还出台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建构文件,分别把法律援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列为主要内容。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迅速崛起,笔者认为它具有标志性的现实意义和国际意义。另外,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更不是随波逐流赶时髦。它的建立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2006年起,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地方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8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办、国办等机关相继出台一系列中央改革文件对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定位、工作职责、运行机制作了界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协调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的支持配合。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上海、黑龙江、浙江、江苏、福建、河南等二十几个省市实现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值班律师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迅速崛起和健康成长,其所展现的英姿和彰显的时代意义,值得我们欢呼、赞扬!

链接: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节选)

关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关于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

《意见》从三方面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的运行机制: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

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四、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

五、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

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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